整理太原市十大私立学校_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太原市十大私立学校_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太原市十大私立学校_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十大私

整理人尼克

立学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

2、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4、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

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

整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应连同办学成本和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审批学校管理权限抄送相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学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对接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费。

第十六条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收学费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做好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收支金额)向同级价格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

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通知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

(晋价行字【2006】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3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小学校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概况

一、本单位职责

(一)主要职能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二)2019年主要工作目标及任务

构建学校文化体系,推进特色学校发展

1.宣传和美办学理念

2.挖掘和美管理文化

3.建设和谐校园环境

坚持立德树人,构建和悦德育体系

4.建章立制,完善和悦德育管理

5.精细管理,落实和悦德育评价

6.抓好三结合,搭建和悦德育联动平台

搭建学生素养提升框架,落实和智学生培育

7.丰富主题活动,提供和智学生展示平台

8.夯实学校社团建设,提升和智学生综合素养

9.重视良好习惯养成,促进和智学生自主培养

10.开展生态道德体验,拓宽和智学生实践渠道

以课程建设为抓手,构建和润教学体系

11.以器乐教育为切入点,探索和润课堂模式

12.开发校本教材,优化和润课程管理

13.重视质量监控,探索和润评价方式

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营造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14.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管理制度

15.抓好安全能力建设确保校园平安。做好学生安全能力建设

16.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安全环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小学校是独立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2019年纳入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情况见下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13355996.09元,其中:财政拨款13355996.09元。

2019年支出预算13355996.09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教育支出11326885.7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73110.35元、卫生健康支出856000.00元。

2.按支出经济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8899709.51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03786.58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00898.00元、资本性支出20000.00元。

3.2019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预算收支减少,原因主要是2019年退休人员工资由迎泽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发放,退休人员工资预算收支减少。

二、2019年“三公”经费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运行费0.00元,2018年“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运行费4500.00元,2019年比2018年减少4500.00元。原因为2018年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了拍卖。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动。

1.其他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5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50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本单位无公务用车。本单位公务用车1辆于2018年拍卖。

2.房屋情况:自用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及家具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三)绩效管理情况

本单位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1.其他

2019年政府性基金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本单位为事业单位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无政府性基金支出,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无政府性基金支出,故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变动情况。

我单位2019年无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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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与现状-(2044)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下文是对。 我国人口众多,教育需求巨大,公共教育资源早已无法满足居民对于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历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 教育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已从我国教育体系的补充部分发展成为 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此过程中,关于民办教育的理论准备和政策贮备都相对 滞后,一些“瓶颈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举办者合理回报问题,公共财政资助 问题,学校产权归属问题,税收减免问题,教师身份界定及权益保障 问题等。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主体十分复杂,有公民个人办学、社 会团体办学、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学、私营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 政府与民办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企业与个人联合办学、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者的办学诉求、价值选择多样,各地民办学校发展 差异较大。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透露,到2017年年底,我国民办教育资产总量扩大到5000多亿元,节约财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1000多亿元,提供了300万个就业岗位。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

的民办教育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显示,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 甚至倒退。 上海、浙江等民办教育标志性省份,民办学校总量在不断萎缩。 据上海《解放日报》,2017年至2017年间,上海民办学校三年萎缩三成,由202所萎缩到134所,个别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流失率近50%。 尽管民办教育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在增加,但实际上新增的多为相对规模投入较少的民办幼儿园,而非中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行业改进之途民办教育遭遇到的发展瓶颈,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目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在去年底已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国务院审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修订稿也已通过国务院的会议讨论。 其中明确提出了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行非营 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差别化扶持制度和政策,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财政扶持、教师社保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问题。 我们认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 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

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收费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基于国际比较地视角 董圣足① (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 【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地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地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 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地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地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地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地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地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际经验 (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 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银川市各类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宁价费发〔2017〕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办学性质】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章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第四条【价格形式】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式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大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与退费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学 历民办教育收费与退费的通知 【文 件 号】大价发[2003]11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9-26 【实施时间】2003-11-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辽财综字[2003]478号)文件精神,本着“放开收费标准,管好收费行为”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与退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不需国家纳入计划和承认学历文凭、面向社会招生、学员自愿参加学习、助学性质的各类培训学校(班)。驾驶员培训不在此范围。 二、规范收费行为 1.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各教育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学员消费承受能力及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核收。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须持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各教育机构确定收费标准后,须在收费前10日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区、市、县)物价局备案,同时办理收费许可证。

2.全日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可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业余学校(班)的收费应按学程或学期收取;学程不满半年的按学程收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学期收费,不得一次预收两个(含两个)以上学程或学期的学费。 3.在办学的一个学年、学期或学程中,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招生时制定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也不得对同班、同专业学习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4.实行收费公示制。教育机构必须在学校或教学地点醒目处张贴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及退费规定,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课时、授课老师及教材费。各种招生广告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必须与公示表及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5.教育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6.各民办专修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收费、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下发的辽价发[2003]103号文件的规定。 三、退费有关规定 1.教育机构因虚假广告、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及内容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要求退学的,教育机构应按下述原则退费(学费、住宿费):每学年(学程)开学前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90%;每学年(学期或学程)四分之一时间内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70%;每学年(学期或学程)二分之一时间以内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40%;超过二分之一学年(学期或学程)时间内要求退学的,不予退费。

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 2、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4、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 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 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 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 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研究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研究 [摘要]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政策选择重点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中的成本核算及收费标准的制定问题与民办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只有在科学分析民办教育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影响民办教育收费的相关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才能促进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教育成本;收费标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知情权,同样作为教育消费的消费者而言,学生和家长也有教育收费的知情权。他们有必要知道学费的构成、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以及学费的金额。但是从目前来看,教育收费可以说是一本糊涂账,民办学校不知道哪些属于收费内容,哪些不属于收费内容,家长更是无从知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这个无形的博弈中,家长和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各种不明不白的收费项目,民办学校也不知它的收费是否收回了它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是收多了还是少了,因此,导致民办学校收费逐年攀升而教育消费的消费者却无处诉说,也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高昂的教育个人支出有人长叹:“教育成本:不堪承受之重”。更何况,民办学校的学生还要交纳建校费等,使家庭的教育负担更为沉重。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已经逼近甚至超过了我国广大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极限。那么,民办学校该收什么费?民办学校收费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何确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这些问题都关系到教育消费的知情权。在民办学校产生后,国家出台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以教育成本来确定。招生学校应根据学生教育成本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可见,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指标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增加民办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民办学校学费应按合理教育成本原则来确定。那么,如何根据学校当地实际情况和实际教育成本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个问题会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的合理性已经刻不容缓。 1民办学校教育成本内容及项目 1.1民办学校教育成本内容 高等教育成本是劳动力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及维持个人生理需要所消耗的价值总和。高等教育成本就其内容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广义教育成本和狭义教育成本。广义教育成本是指培养一个高校学生,民办学校、家庭和社会所耗费的全部费用。从这一划分的角度出发,广义教育成本可包括:①教育人员费用、学习设施费用、物资耗费、设备设施折旧费等,也可称为“机构成本”,属于学校的经常性开支和基建设备等的资本投入。②学生生活成本,包括学费及日常学习和生活开支,以及为学习需要的学费、书本、文具、其他教育费用及服装费用、往返交通支付的费用。这些成本与学生的生活水平、居住情况(住校、租屋、走读)和院校所在地区有密切的关系。③因学习而放弃工

民办教育风险类型和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卫思宇西部大开发杂志社执行社长兼总编辑民办教育风险类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国家由于政治因素变动、经济与教育政策变动以及法律法规的变更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在民办教育领域,投资者和办学者最关心的政策有土地、税收、产权、回报和文凭等政策及新的教育改革措施。 在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民办教育政策的不稳定已成为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如果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方针和政策做重大调整,则会给民办学校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民办教育法规与相关投资法规的不完善也是政策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民办教育法规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此引发的风险仍存在着:如规定民办学校校产不可以转让、拍卖或抵押,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其他投资,同时规定投资者的投入只有在教育机构被解散时清偿学生的学杂费、教职工工资和其他债务后才能返还,使投资教育的退出成本极高,这些都使得教育投资的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差,一旦办学失败,投资者就要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资金风险资金风险主要是指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筹集、经费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性风险,对此我们可分为资金成本风险和资金收益风险。 目前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①自有的投入者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独

立或共同出资办学。 这类受外部条件如利率市场、汇率市场和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程度较小,但单纯依靠自有资金的投入也就意味着风险成本完全是由自己承担的,一旦办学失败,投资者所受的损失会很大。 ②银行信贷目前仍然是我国投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对于民办教育的融资来说,利用信贷的力度还很小。 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浮动利率制度,利率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自由浮动的幅度很小,因此利用银行贷款因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是很小的。 但民办学校必须考虑偿还贷款期限的风险,一旦不能按期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学校的信誉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③资本市场融资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直接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教育投资者为了迅速扩大办学规模,采用多层次的发展战略,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教育资本,从而加速了资本的聚集。 经营风险民办学校建立起来,投资者最关心的应该是如何像经营一个企业一样来经营一所学校,创造出学校的竞争优势。 对于经营风险,可以从市场需求风险和市场同业竞争风险两个层面考虑,无论对于哪种市场风险,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创造独有的特色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但问题是如何进行科学定位、如何办出特色,它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如何确定学校的办学层次与类别,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专业方向,如何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加盟,如何形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冀价行费[2005]44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

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方案”的政策风险分析

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方案”的政策风险分析 拟议中的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国家方案”,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上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温州方案”的分类标准,由此对民办学校举办者产生的制度激励和行为改变,使“温州试点”对分类管理政策风险的评估意义降低,按“国家方案”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风险需要重新评估。可以通过吸纳“温州试点”的实践成果,适当放宽对举办者出资所有权的限制,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调研论证,制定配套政策,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民办教育领域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也是关乎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次新的顶层设计。为慎重起见,国家在浙江、上海、深圳和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开展了分类管理试点。近5年来,目前真正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试点的只有浙江省的温州试验区,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国家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在一定范围内的披露,“国家方案”和“温州方案”在分类标准上的重大差异引起学界和相关决策部门的关切,按“国家方案”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风险需要重新评估。 一、政策风险的基本含义 “政策风险”一般用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经营决策分析,指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是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经营决策的微观分析工具。事实上,这种对单个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的思想,同样可用于国家(政府)等行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政策风险”作为公共政策的宏观分析工具,是指某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或变化对国家(政府)、社会、行业等社会主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文即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政策风险”的概念。 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而言,“政策风险”为不可分散的系统性风险,其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程度和范围上与相应的政策对应,政策层级越高,政策风险越大。对理性的决策者而言,国家重大政策选择其风险和预期效益应该相当,即只有在预期政策实施或变化有可能产生较大(巨大)的效益时,承担较大的政策风险才是合理的。 二、分类管理对民办教育的影响 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分类管理)的政策风险,指由于实施该项政策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它们是分类管理对民办教育整体影响的组成部分。 1.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影响。按拟议中的“国家方案”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要求举办者在办学期间不取得办学收益,并且在学校终止办学时放弃对出资的所有权,这将使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完全丧失经济利益的激励。与目前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民办幼儿园申报政策有哪些(2)完整篇.doc

2017民办幼儿园申报政策有哪些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2017年开始,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幼儿园的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 1、非营利性幼儿园政策解读:对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在土地政策上,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2、营利性幼儿园政策解读:按国家按科教用地管理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需要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其他税收优惠仍然维持。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xx]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1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

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课题知识讲解

附件1: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课题 一、需要研究的国家(地区)和组织 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印度、新加坡、巴西、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 二、研究课题 (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实践依据研究目标:从法律、法规和实践三个层面梳理和总结,研究为什么要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并对国内法律法规缺失与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1.法律规定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 要点: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以外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物权法》、《企业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或部门规章,研究民办教育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关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必需的法律协调与修改完善问题。 2.部门规章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 要点:研究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住建、税务、工商等方面的规章和文件,全面把握其内涵。关注有关法律和最新规章的统一性和时效性,对与民办

教育分类管理密切的,要分析其制订背景、现实状况、与国家纲领性文件和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提出相应修订完善建议。 3.国内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践研究 要点: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阶段性特点出发,总结分析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与问题,尤其注重总结各地各单位在推进分类管理制度中面临的瓶颈问题、推进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4.境外私立教育分类管理实践研究 要点:研究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印度、新加坡、巴西、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私立教育的基本信息、主要法律和政策,尤其是营利性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实践经验,研究分析出可学习、参考的思路、办法及政策建议。 (1)营利性非营利性学校的适用法律体系 (2)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准入范围 (3)政府对两类不同性质学校的管理制度 (4)政府对两类不同性质学校的投入体制 (5)两类不同性质学校学生入学遴选制度 (6)两类不同性质学校治理结构 (7)两类不同性质学校校内基金会作用 (8)公办教育与私立教育的关系 (9)私立学校与社区学校的关系 5.国际组织管理实践研究

上海市民办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目的依据)第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 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根据校和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适用范围)第二条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 各类民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高校。民办高校 可向就读学生收取学费(非(收费项目)第三条 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以及代办服务性收费。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定价形式)第四条 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 制定学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定价原则)第五条教学 质量、培养层次、学科专业设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 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体现优质优价。住宿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宿费标准,宿舍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学习生活基本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生自愿和非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体

现确有必要、营利原则。制定和调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第六条(定价程序)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报市物价局批准。由学校自主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备案。民办高校申请制定或调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报)整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包括学校名称、学校的基本情况,地址、(一)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等材料。 2 (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职工人数(分专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职、兼职)、提交的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收入、支出状况材料,应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学校或校区的基建项目应报送成本测算情况、(改扩建)新建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现行教育收(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与理由;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费标准与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变动幅度;前次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的分析;或调整后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对教学的影响评估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价格主管部门、(四)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教委受理民办高校书面申请后,教育部门审核第八条(应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成本、教学质量、财务规范等进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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