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几点思考

关于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几点思考
关于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几点思考

关于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几点思考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周拥民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日常监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对该类违法行为查处往往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群体性上访事件。另一方面,如不查处则将引发安全风险、履职风险等问题。如何正确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时,适用法律法规不同所引发的争议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使用单位有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全国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都曾有不少争议。

《中国技术监督》2014年第9期刊发的《老旧小区电梯未定期检验如何处理》一文,引起了全国质监条线执法人员的热烈讨论,说明因角度、立场不同,在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内涵时会产生

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执行上也就有较大差异。

2014年11月12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检验期满后,未经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二审判决,认定诉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三款中“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一项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与违法事实不相适应,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撤销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临)质监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同样的案例:广州市滕亮贸易有限公司超期使用起重机械。在2015年1月26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72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广州市滕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亮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指出:被告天河区质监局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滕亮公司在涉案起重机有效期限届满后仍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且继续使用涉案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滕亮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解决法律争议,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5年4月15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回复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以下简称20号函)

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条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条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至此,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认定终于有了最高法律解释,纷止争息!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频发,很重要的原因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而处罚力度不够。为了改变这个现状,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增加了监管的要求,特别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幅度,目的是为了促使使用单位提高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20号函正是进一步阐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意图,既特种设备安全事关百姓人身安全、事关经济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秩序稳定,必须监管从严、处罚从严。

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不同使用状态下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处理,应有所区别。

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正在使用,应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处于停用状态(未使用)的,应视现场检查情况责令使用单位按要求整改(如申报检验、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等)或办理停用、注销等手续,不能直接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申报检验但设备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

监察人员现场发现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应以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在5-10个工作日内改正(申报定期检验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3、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采用多种形式、手段固定违法证据。

(1)发现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通过拍照、摄像、制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正在使用”的证据;同时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等进一步固定违法时间、

使用数量等,并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按要求整改。特别是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要及时立案查处。

(2)对于发现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除了现场取证外,还要取得“书证”,即:要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意见书》或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结论为“不合格”的法定《检验报告》,进一步固定证据,使用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

三、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行施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应清楚区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使用检验不合格两个违法行为的不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和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两个违法行为在违法前提、违法过程、违法故意、违法后果等都可能有较大的差别,影响着对这两种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处罚裁量问题。

首先,违法设备标的性质不同。违法设备标的是违法行为前提,有检验不合格设备和未经检验设备两种。其产生后果是使用不合格设备必有安全隐患,使用未经检验设备可能有安全隐患,也可能是合格设备,是个未知数。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讲,未知安全的设备也是一种安全隐患,但是与明知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区别。对于未经检验设备,在查处后应要求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如果经检验是合格特种设备,则其违法行为后果相对较轻,在处罚裁量时应结合其它因素从轻考量。

其次,违法过程形成不同。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则(俗称检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须告知使用单位检验结果,现场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告知整改的项目、内容和时限要求。在

目前这种检验模式下,继续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是属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而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属于严重隐患范畴。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裁量。此类违法行为的取证也相对较容易。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不了解法律法规要求,不知道需要申报检验;有可能是申报时间离检验有效期太近(未按到期前一个月的要求申报),导致有效期过了还未完成定期检验;也有可能是明知需要申报,但因其他原因未申报检验等等情况。因此,对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需要详细调查,找到明确原因、确凿证据,查清违法行为形成过程,确定其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再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进行裁量处罚。

第三,根据违法情形,综合考虑违法后果。《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幅度,最高处罚达到200万元,并且处罚幅度很大,最大达到150万元。如何合法、合理、合情行施自由裁量权,杜绝处罚畸轻畸重现象,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并且避免因行政处罚案卷公开后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经成为执法人员必须面对及深入研究、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笔者认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除了要考虑前述的违法前提、违法过程和违法故意外,还需要考虑违法标的设备的数量、违法标的设备使用场所、违法时间的长短以及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后果严重性等等因素,比如违法设备数量多、使用在公共场合、违法时间长、存在严重隐患等情节应列入从重处罚裁量的范畴。2011年华东七省一市出台了一

个含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行政处罚内容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已经不能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后的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笔者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制订相关裁量基准规则,规范自由裁量行为。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制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 本制度如下。 二、适用范围,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所属各部门。 三、内容: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 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特种设备的工作。 2、各岗位要实行以操作工人为主,做到每一台设备、每一条管线、每一 个阀门、每一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的现象。 3、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 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 4、严格按操作程序和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 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 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5、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 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的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 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 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 修。 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 手段,各种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检查,公司级每季度进行一次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现场操作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7、公司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持证上岗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5)特种设备记录纸记录是否真实,书写是否正规。并现场打分存档。 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操作人员的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并记录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并记录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情况。并记录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报告 单安装位: 名称: 工程 单位:使用 单位检测: 日期:告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对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一、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名使用地工程名安装单设备类设备品备案登记证编型号规 安装高 m 产品编 出厂日设计使用年 额定起重额定起重力 t m性参/ m 工作幅其他参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检(TSG Q7016-2016)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依JGJ305-201 检天气:温度风速6m/s 条检验机构核准证号合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检(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结(实验室资质认定章 仪仪(仪器(仪型编型编状具)名状具)游标JLQK-YQ003钢卷完JLQK-YQ00230m 完0-150m接地AS907JLQK-YQ022 完经纬C300 JLQK-YQ012完阻检验(检验名日期: 日期:审核(检验名 日期:年月批准:日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C Q T J-Q T B S004-2014/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 (一)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管人员传真号码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 设备类别制造编号 制造单位设备(使用) 编号 使用证号(承压类) 注册代码 安装位置(机电类) 层站数量(电梯类) 维保单位(机电类)维保电话(机电类) 备注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台设备的定期检验,可分别将设备信息填入附件②内作为本申请书附件。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特提出上述定期检验申请,请给予安排。我单位将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定期检验中的有关配

合工作,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注:预约现场定期检验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 二、受理(由检验单位填写) (一)予以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已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定期检验工作,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到现场实施定期检验。 已将上述受理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双方约定的____________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 (二)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为(说明主要情况及依据): 。 已将上述不予受理情况,于年月日按双方约定的 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第1条压力容器寂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寂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2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3条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善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4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宣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桥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善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 (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考试采取笔试方式(闭卷、开卷),已取得检验师的人员免试本部分考试;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所执业的、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其内容按照所在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试大纲(格式见附件C)。”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各科目考试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8.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其第(二)项修改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营和检验、检测活动;” 9.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型式试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份)。” 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报名参加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型式试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前款(七)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考试成绩作废。” 10.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11.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修改为:“换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制造监督检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省、 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 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由当地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负 责,具体的检验检测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法

x x x x x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一、组织领导 车间组建以车间主任xxx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设备科主任为技术实施、执行、落实、负责人、与维修班成员为主、生产车间各班组为辅的检维修小组,实施车间检维修工作。维修班负责对检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和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及检维修工作;分管班长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车间主任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进行协调各车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二、检维修项目 企业生产中的特种设备,特种装置及安全附件等 三、检维修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 (1)反应釜(2)储罐(3)压力管道(2)空压机 2.特种装置的年度定期检维修 (1)叉车(2)安全阀(3)压力表、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等 3.安全附件的月度定期检维修 (1)消防器材及消防供水系统等 (2)安全标志标识、放空管、阻火器等 四、检维修要求 1.操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要求: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4)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5)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8)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到、早退。 (9)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 (10)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2.检修工、电工等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2)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3)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3、检维修人员负责范围内的设备日检及班检的范围内必须遵守巡回检查和日常检修制度; (1)检查所维修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特种设备检验手续

你是哪类特种设备呢是定期检验还是安装类监督检验呢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为例给您说一下: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窗口办理需提交资料 1.报检单位填写《检验受理(协议)单(1)》,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压力容器上次全面(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进口压力容器需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验需提供资料 一)压力容器检验现场所需资料 1.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单位出具的监检证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 3.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必要时); 4.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必要时); 5.使用登记证; 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7.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8.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9.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施工记录,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业务 检验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时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提出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使用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业务。 (二)缴费 1. 持银联卡直接到收费窗口缴费。 2. 在收费窗口领取《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内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地区限深圳发展银行)交现金(发票由银行开具),缴款后凭银行已盖章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我院窗口确认收费。 (三)检验报告 1.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2.全面检验报告和耐压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二份交使用单位,( 四)领取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1.《检验受理(协议)单(1)》第三联(盖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第三联(对检验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填写处理结果并盖公章); 3.领取人的有效证件。 三、提示 1.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都需要到东莞市质监局锅炉科办理告知手续;2. 每台在用压力容器、都要到当地质监局锅炉科办理使用登记; 3.若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使用单位应先到登记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方可办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设备停用或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停用或注销;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1.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 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1.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新)

第十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0.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年度 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 工作实施情况。 10.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定期检 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并把定期检验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 案。 10.3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备年度检验 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 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 10.4 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理部门及相 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 完成。 10.5 锅炉的定期检验 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 行的检验。

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 a.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b.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d.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 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1)外部检验 a.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b.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d.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内部检验 a.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 移装锅炉投运前; c.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管理与监察规定》,做好公司特种设备的定用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其附属的安全间、压力表、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 3、责任部门与准备工作 3.1公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安环部和储运部负责。 3.2公司安环部应提前一个月与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预约检验时间,确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期到期之前检验完毕。 3.3特种设备检验前,由安环部和储运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种准备工作、清洁、消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4特种设备检验时,安环部和储运部应在煤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3.5特种设备检验后,由安环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3.6对检位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标验不合

格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或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8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月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3.9检验报告应该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格,由技术负责叉车、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标签的更换。 4、检验周期 4.1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4.3厂内机动车辆:每年重少进行一次检验。 4.4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强检)按规定进行校验,一般每6个月校验一次,其他的一般仪器仪表一年一次。 4.5压力管道: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线检验,每年一次。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绿为3级的,其检验同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2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13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正式样本

内部管理系列 | INTERNAL MANAGEMENT 编号:TP-AR-L6133 第2页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在定期检验前,生产管理部要与市特检中心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检,确保安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测报告确定。 4、定期检测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文 件 中检协[2010]会字第02号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按照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我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该制度是总局特种设备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推动人员资格管理逐步走向执业化的重要调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我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即,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持旧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的无需办理注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变更、补办及延期事宜按照总局许可办的要求办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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