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根据最早来源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所规定。我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登记备案的性质和效力却未予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是确立合同效力的必要

条件。目前尚无法根据相关法规得出购房者在预售登记后权利优先其他物权人的结论。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备案性质行政管理手段,尚不能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实践操作方法

在实践中各地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不同规定,近年来大多采取网上登记备案方式,最多只是对预售合同的形式审查。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开发企业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没有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审查条件,仅仅是一种合同形式的备案,以及审查该房屋在此之前没有其他预售登记、抵押备案。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基于所有权的特性和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预购人依据合同登记备案不代表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不动产权属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将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情况登录在登记薄上,登记内容能够为人们所查阅,并且该不动产现实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显然不符合这些要素。在房屋预售合同生效时房屋尚未存在,所有权是一种既存的现实权利,标的物尚不存在,难以形成排他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对风险承担进行分析,买卖合同中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此建筑期间房屋就归预购人所有,则其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如归预购人所有,还会影响到承包人在开发商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法对承建房屋行使留置权等等。因此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之前,购房人只拥有购房合同的债权,而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物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效力、内容、公示方法等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债权对抗第三人物权,属于优先权,优先权应当采取法定原则。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下,不能仅仅因预售合同登记具有公示作用而认为购房

者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概念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是指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商品

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登记备案。即在购买商品房时,不再使用手工录入合同信息,而是通过计算机签订好销售合同后,由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传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房管局关于网上备案的规定

成都市房管局于2009年底发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开始对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均实施网上备案管理,并于2010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1、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2、买卖合同的变更、注销

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3、合同网上备案的办理程序

合同网上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1)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2)签订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认真阅读购房合同上的有关说明,在确认购房人阅读完毕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场采集购房人人像信息,并将已设置密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和购房人人像信息一并发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4)商品房买卖合同发送至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后,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备案,并生成统一的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商品房为已销售状态;(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备案系统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和合同备案证明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有关印章。

三、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起源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借鉴。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登记时只能取得或者涂销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即在未来才能变成完成权的登记。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都体现出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使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和渗透。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规范

我国以往的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做出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山西、天津、新疆、广州等地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明确规定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今后立法中还应通过各方面的制度完善,厘清在预购商品房情

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的关系,对两者进行整合,建立起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保护不动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效力,就预告登记的效力而言,主要体现为保全债权请求权:第一,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无效,在预告登记设定之后,预告登记义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将使预告登记目的不能实现时,该处分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没有法律效力。第二,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因履行而转化为物权时,该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确定,而不以依其产生时在登记簿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上述这三个方面分别从排斥义务人进行有害于预告登记的处分、忽视义务人财产状态和确保将来实现的权利地位等角度出发,增加债权请求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三,在预告登记义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从义务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中脱离出来,仍能够得以实现。

当国家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行为与预告登记效力相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国家征收具有国家强制力,且后果是消灭不动产物权,甚至消灭不动产本身,预

告登记的请求权因此失去了实现的可能,预告登记当然不能对抗国家征收。就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而言,如果是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所作判决,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发生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发生于预告登记之前,则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判决,反之,则可以对抗。

四、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影响极大,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认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告登记尚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适用对象上,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无从体现。第三,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预告登记是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是依据公法进行的。第四,各国法律对预告登记制度大多规定了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我国没有商品房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因此,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仅仅是预售行政管理的一种预售资格审查手段,不具备债权保全的对抗效力,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一)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联系和注意事项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特征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并非毫无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就

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预告登记的前置必要条件。履行预告登记程序时,一定要准确把握这种先后关系,绝对不能颠倒。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仅仅掌握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区别和联系显然不够,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一定是先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后预告登记。但是,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可以同步完成,最好是同一时间完成。这样,可以避免预售人“一房多售”,减少预告登记差错。

2、《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末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这是一条特别规定,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在办理预告登记时,一定要牢记这一点,千万别教条式的强求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办理。

3、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现房和期房的买卖或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在现阶段,预告登记却并未涵盖全部的期房和现房的买卖、抵押,被排除在预告登记范围之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预购商品房转移;二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移。

五、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概念

预售商品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

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抵押的标的物应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抵押人以未来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立法层面上,效力层次较高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没有做出规定。近几年,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缓解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短缺,解决购房人的资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特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抵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从抵押标的物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标的物尚未形成。这是预售商品房抵押与其他抵押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一般抵押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存在,并且能够为抵押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而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时,抵押标的物即商品房仍然处于在建或者待建之中。因此,用于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存在一定风险。

2、从购房资金支付来看,购房人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首期规定的房价款,然后由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因此,在设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时,购房人应该已经先行支付了首期规定的房价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不仅有先行支付购房款行为,而且所支付购房款必须符合规定。

3、从权属关系来看,抵押人对于预售商品房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有当售房人把商品房建成后交付给购房人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登记手续,才对该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的抵押。购房人与售房人因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不是物权关系。

4、从合同属性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属于购房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目的是为了担保购房人能够按照约定支付购房贷款。因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为了担保抵押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贷款,而不是其他贷款。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因其他贷款而签订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就直接背离了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立法宗旨。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条件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行,保护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预售商品房抵押的主体合法。在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的当事人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抵押人是预购人,不是开发商,抵押权人是依法可以提供预售贷款业务的银行。当开发商作为抵押关系当事人,即抵押人时,这属于“在建工程抵押”,而不是预售商品房抵押。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主体是否合法、适格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能否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

2、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购房人需要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时,必须建立在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

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在此前提下,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才可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与预购人之间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3、抵押人贷款符合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基本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以购房人已经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才能向银行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因此,从建设部的规定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购房人必须按规定支付首期的房价款,否则,就不可能进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程序。当然,购房人按规定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应该提供符合财务会计结算要求的付款凭证。因此,以购房人是否按规定先行支付首期房价款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能否合法有效成立的

标准之一。其次,由贷款银行支付其余的购房款。也就是说,在购房人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其余的购房款由银行支付。因此,从贷款的提供者来说,是银行而不是其他单位;从贷款用途来说,是为了支付除购房人首期支付的房价款之外其余的购房款,而不是其他用途。

4、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不动产抵押范畴。我国法律对于抵押登记的规定采用两种方式,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不动产(例如房地产)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就是说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只有当事人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那么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

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或者期得权)。期待权就是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和某部分虽已实现,但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期待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而言的,期待权属于正在进行还没有完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对于物权来说,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但是作为期待权的来说,期待权人显然不能完全行使这些权利。因为期待权人所期待的物还没有完全形成,只能借助于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期待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并不是物权,仅仅属于接近于物权的权利,逐渐获得物权特征的权利,但其本身还不是独立的物权。期待权也不是典型意义的债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需要借助于债务人的协助才能实现。期待权作为债权,具有物权的特性。因此,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利,属于一种期待权(或者期得权益),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物权特性,但本身不是物权。

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的权利建立与预售人之间形成的预售合同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预购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于预售人的协助。由于预售商品房还处于在建或者待建状态之中,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利真正实现,需要在商品房建成以后由开发商交付给预购人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此时预购人的期待权才从债权转变为物权,期待权也就变成了既得权。预售商品房抵押也仅仅属于一种期待权抵押。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换言之,对于不动产的交易、抵押等,只有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交易或者抵押方为有效。国家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其次,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宣告不动产已经交易或者抵押的事实,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抵押权的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须予以登记的法定程序,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都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抵押,如果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抵押不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预

售商品房抵押也应实行抵押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只有预售商品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预售商品房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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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2) 4.1 证照类型要求 (2) 4.2信息模型 (3) 4.3证照基础信息 (4) 4.4许可信息 (5) 5.注册于管理 (6) 5.1注册 (6) 5.2管理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 (7) A.1编码构成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目指南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代码集及使用规则 (9) C.1行业类别代码 (9) C.2房地产开发企业类型 (9) C.3办理性质代码 (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 (10) D.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 (10) D.2记载事项 (10) D.3事项名称及填写项 (11) D.4发证机关与发证日期 (11) D.5发证机关印章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廊坊市香河县行政审批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博鸿、谢江南、孟少甫、赵倩、张希、刘菊、屠秀东、王洪杰、高小雪、郭井芹。

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信息项以及注册与管理要求,同时给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证照目录编目规则和样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模板制作及文具生产,也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27766-2011 二维条码网格矩阵码 GB/T 36901-2018 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 GB/T 36902-2018 电子证照目录信息规范 GB/T 36903-2018 电子证照元数据规范 GB/T 36904-2018 电子证照标识规范 GB/T 36905-2018 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 GB/T 36906-2018 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规范 HJ 608-2017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C 0123-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证照类型代码及目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forward sale licence for commercial housing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3.2 可变域form field证照上面用于填充各种信息项的空白区域。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实用版

YF-ED-J603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 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_区 (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 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

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 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

河北省房产审批流程

河北省最新房产审批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 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共9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共10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取水许可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特殊设备使用登记。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共9项)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 41个涉房收费项目取消、停收、降低 采访中,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削减审批和收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意味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权力的重新设置和利益的重新调整,是政府管理体制的自我革命。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费用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的确会令相关部门肉痛,但却会让房地产开发商欢欣鼓舞。 不仅如此,我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执行新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严禁超越职权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并且要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的收费机构,负责设计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收费项目只能削减不能增加,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抬高。 取消、停收、降低费用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 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房地产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房地产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房地产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 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 看“房地产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一文: 房地产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中文全称:_____ 英文全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别墅、高档公寓平均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楼平均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营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平均销售价格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 格比重统计 (3) 四、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平均销售价 格(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比 重统计分析 (7)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详细版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详细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263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详细版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

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数据研究报告对关键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别墅、高档公寓销售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楼销售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 研究。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数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

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数据研究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按用途)销售面积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比 重统计 (3) 四、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总面积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面积比重统计分 析 (7)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简易 版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 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 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 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年,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 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 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 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已于 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5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 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案能够及时将房屋成交量及相应价格准确数 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河北省房产审批流程

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 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共9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共10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取水许可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特殊设备使用登记。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共9项)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 41个涉房收费项目取消、停收、降低 采访中,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削减审批和收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意味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权力的重新设置和利益的重新调整,是政府管理体制的自我革命。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费用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的确会令相关部门肉痛,但却会让房地产开发商欢欣鼓舞。 不仅如此,我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执行新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严禁超越职权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并且要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的收费机构,负责设计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收费项目只能削减不能增加,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抬高。 取消、停收、降低费用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 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①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②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③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②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③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①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②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样本

编号:SP-2021968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样本 Party A and B have reached an agreement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to co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ract.

[标签:titlecontent]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市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 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 %(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 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价款合计为 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 合同 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 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 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 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 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 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 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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