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如何组成的

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如何组成的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设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且由于行政管理纷繁复杂、瞬息万变,难以将所有的职权全部列出,最高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将一定的职权授予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同时,各部、委员会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各部、委员会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须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如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同时,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亦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自行设立,无须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办事机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至于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地区行署,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它们均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只是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州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乡镇人民政府则只设乡、镇长,副乡、镇长,而不再设专门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也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从属制:既从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又从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服从国务院。但是,“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其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有权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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