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1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2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4、信贷员不同意,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

3

一责任人负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

2. 非全额赔偿;

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

(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分;

4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

2. 降低薪酬系数或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七)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

6

(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

(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7

(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

(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

(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8

(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

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汇报的;

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及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

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

9、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

9

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及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督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放弃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贸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周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

(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

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挪作他用的;

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10

3、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

10、未经审批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

11

追索权的;

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

17、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

(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12

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13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寿阳汇都村镇银行 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 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

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人员); (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人员; (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 第二章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第六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条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 (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岗承担8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1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 (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 1.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风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

商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

个人不良贷款处理方案 为节约我行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推进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实现处置效益与处置速度的有效统一。我部初拟了关于个人不良贷款快速处理的方案,供行领导审定。现将可选方案做如下解释: (一)打包公开转让 打包公开转让是将一定数量的债权、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然后将该资产包通过招标、拍卖、置换、债务重组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法。其优势在于可大量节约处置成本,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做到批量处置和销户,减少存量资产的加速贬值,提高资产处置整体效率和效益。 不良资产打包公开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公开竞争性出售等。 (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具体可分为“股票化”和“债券化”两种形式。“股票化”就是将“债转股”以后的资产以股权证的形式票证化,以私募方式销售,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将转制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投资者可通过股市回收投资并可能得到回报。“债券化”是对不良贷款标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包装,在进行担保、评级和信用增强之后,以债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由建行实践案例的证明,可逐步在我国商行推行。 (三)结构性交易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对资产价值的评价不必完全一致,卖方让渡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作为对价,卖方在取得部分现金的同时可继续保有对资产的部分权益。结构化交易达成的同时,卖方可以实现资产出账,由买方负责对资产进行清收,并在一定区间内达到利益共享、风险与共。在这种交易方式下,一方面可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不良资产的合理定价问题,促使交易达成;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实现资产回收的最大化,避免银行内部处置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关联交易等问题。 (四)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商业银行以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和其他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自有或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组建项目公司便于吸纳社会资源,使政府、民营资本和外资都能以合法渠道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或经营中;优化评估、定价、决策流程;易于建立灵活的公司机制。即使当前存在一定的法律与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用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商行一种不错的选择。 (五)批量委托 批量委托是商业银行将多户不良资产组成—个资产包,采用协议或招标方式选定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与之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或委托处置协议,同时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银行进行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银行根据实际处置回收现金的情况及回收续时进度完成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后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强化了管贷风险责任制,这对解决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不廉洁贷款、防范信贷员发放贷款操作风险和提高信贷员责任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真正执行好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却一直是个难题,它的难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责任追究应该对权利主体进行追究,而目前农信社实行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基层信用社为主任负责制,基层信用社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因此责任追究难以逐层落实到位。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受法律约束 农信社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是从事货币经营的企业,只是对内部机构或人员实施管理的主体,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也不具备对贷款人员的行政处罚权。而对收不回不良贷款的贷款专管员实行扣发工资,侵犯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过错客体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均有责任追究时限,一般超过两年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触犯刑法而获罪的还规定了超过追诉期限的,不予追究。故在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客户经理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发放逐步规范,要经过客户部门的客户经理(信贷调查、经办与贷后管理人员)、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查人与负责人(信贷部主任、副主任等)、贷款审批委员会(行长、副行长及主要业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有的还要经过法规部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和多个责任人。而客户经理的权力仅限于调查权、建议权和贷后管理权,而没有决策权,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经营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大幅上升,很多银行被动成为“房东”,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处置执行的进展却十分缓慢,有些抵押物即使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很多时候银行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导致银行正常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较大侵蚀。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时存在的主要困难 目前,抵押物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很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例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存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二)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商业银行对此些情况反响不断。 (三)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还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五)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也为一些抵押人为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而编造虚假租赁提供了空间。 (六)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例如,曾有一名客户,其贷款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主要途径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作者:————————————————————————————————日期: 2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强化了管贷风险责任制,这对解决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不廉洁贷款、防范信贷员发放贷款操作风险和提高信贷员责任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真正执行好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却一直是个难题,它的难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责任追究应该对权利主体进行追究,而目前农信社实行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基层信用社为主任负责制,基层信用社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因此责任追究难以逐层落实到位。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受法律约束 农信社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是从事货币经营的企业,只是对内部机构或人员实施管理的主体,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也不具备对贷款人员的行政处罚权。而对收不回不良贷款的贷款专管员实行扣发工资,侵犯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过错客体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均有责任追究时限,一般超过两年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触犯刑法而获罪的还规定了超过追诉期限的,不予追究。故在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客户经理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发放逐步规范,要经过客户部门的客户经理(信贷调查、经办与贷后管理人员)、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查人与负责人(信贷部主任、副主任等)、贷款审批委员会(行长、副行长及主要业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有的还要经过法规部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和多个责任人。而客户经理的权力仅限于调查权、建议权和贷后管理权,而没有决策权,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贷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当贷款业务发生损失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公司行为。 第二章风险责任人 第三条风险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对贷款项目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二)对贷款项目承担审查责任的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对贷款项目决策承担审批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条公司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等业务环节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名誉受损,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章风险责任追究的围

第五条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一)提供的项目资料严重失真,导致整个项目决策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报表、对外签定的合同等虚假,资产不存在或权属凭证系伪造,股东结构不真实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提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 (二)调查中对借款人的总体情况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遗漏,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大涉诉活动;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有数额巨大的对外或有负债,如对外抵押贷款,足以影响公司贷款安全;环保、消防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被行政处罚停止该项经营,致使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困难; (三)对抵押物的价值严重高估,与实际价值相比有重大偏离,致使在贷后追偿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过失,使抵押登记无效或者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 (四)在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时,借款人、股东等签名不真实,印章虚假的; (五)在贷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严重疏于管理,或发现风险不报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隐瞒,导致贷款损失。 第六条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班级:姓名:学号: 不良贷款指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则该资产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贷款不同的风险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者被认为是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由之引起的金融动荡是世界性的难题,特别是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所以,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应该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个问题迫在眉睫。 近期,随着商业银行半年报的推出,今年首批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均显示出较大幅度的上升。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双升” 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各大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即出现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恶化的倾向。华夏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兴业、浦发、平安三家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升”。 2.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银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分机构看,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大,新增较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新增较多;受政策影响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数都较大。 分地区看,江浙沪地区是浦发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地,也是其不良贷款的高发地,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分行业看,不良贷款通常高发于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资金链条较紧凑的领域。 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不良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 二、如何处置不良贷款 (一)行政手段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以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法律问题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从论持久战来看,我国的不良贷款处于√ A战略防御阶段 B战略相持阶段 C战略反攻阶段 正确答案:A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正确答案:C 3.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A租赁权优于抵押权 B抵押权优于租赁权 C同时履行 D租赁权劣于抵押权 正确答案:A 4.以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后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A购房者、银行、工程款、民间借贷 B银行、购房者、工程款、民间借贷 C购房者、工程款、银行、民间借贷

D银行、购房者、民间借贷、工程款 正确答案:C 5.机器设备在拍卖过程中,可以拍卖√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正确答案:B 6.抵押物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一般会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一般下浮幅度不超过√ A0.1 B0.2 C0.15 D0.3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7.不良贷款不断上升的主观原因有√ A司法遇阻 B市场风险 C银行内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D债务人、担保人愿意逃废债 正确答案:A C D 8.以下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A租赁先于抵押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B抵押先于租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C若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已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则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

D若未告知,抵押人承担承租人的损失 正确答案:A B C D 9.最高法院关于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认定标准有√ A租赁合同真实 B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抵押合同签订时间 C承租人已合法至今占有该房屋 正确答案:A B C 判断题 10.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1.不良贷款的风潮是从内陆地区向沿海地区进行风险传递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工程款优先权不论产生的时间先后,均排在抵押权之前√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房产作为不动产可以拍卖二次。√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债务人只有一套居住房屋,不能查封执行。√ 正确 错误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

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法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治理途径 摘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阻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的改革进程,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而且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在比较分析中、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同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畸高的不良贷款率主要根源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根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由此提出有效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途径,不仅要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措施要创新,而且要把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作为解决银企债务危机的核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 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率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自2000年以来虽然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所采取的治理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来稀释不良贷款等传统手段,效果不很明显,不足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而且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体内的不良贷款这一“痼疾”,不仅在于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更重要的是用定量化的系统思想探索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抑制增量贷款中新的不良贷款产生的治理机制。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与国际比较(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 2002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披露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些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 1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

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直到资产管理部处理该笔不良贷款之前,原责任人均可用高于内部转移价格和资产管理部支付资金成本之和从资产管理部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第九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监事会监督资产管理部落实 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按照法律和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资产管理部作出合法、合规的决定或者建议,本行各部门及责任人必须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包商银发〔〕255号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 ]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

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处置方式及技巧试题

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处置技巧 (一)单选题 1.邮递送达催收必须采用送达。 A.特快传递 B.平信 C.挂号信 D.以上全部答案:A 2.公证送达催收是信贷工作人员在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过程中邀请对催收全过程及催收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现场公证的送达方式。 A.公证机关工作人员 B.公安局工作人员 C.检察院工作人员 D.以上均可答案:A 3. 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A.现金清收 B.重组转化 C.以资抵债 D.呆账核销答案:A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A.原期限的一倍 B.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C.原期限的四分之一 D.原期限答案:B 5.留置送达催收要求必须有借款人居住地村委会(或社区)以上负责人现场证明,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证明.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以上均可答案:B 7.以资抵债的前提是 A.债务人和保证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 B.借款人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C.借款人财务状况方面存在问题 D.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回收答案:A 8.呆账核销的前提是 A.债务人和保证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 B.借款人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C.借款人财务状况方面存在问题 D.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回收答案:D 9.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A.三个月 B. 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答案:B 10.对单笔贷款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经追索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申报核销..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11.《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A 一年 B 6个月 C 二年 D 三年 12.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A 一年 B 6个月 C 二年 D 三年 13.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A 一年 B 6个月 C 二年 D 三年 1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 一年 B 6个月 C 二年 D 三年 15.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A 一年 B 6个月 C 二年 D 三年 (二)多选题 1.不良贷款管理是指不良贷款的的全过程管理。 A.分类认定 B.调查估值 C.预案管理 D.处置管理 E.监测分析 答案:ABCDE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贷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当贷款业务发生损失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公司行为。 第二章风险责任人 第三条风险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对贷款项目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二)对贷款项目承担审查责任的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对贷款项目决策承担审批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条公司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等业务环节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名誉受损,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章风险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一)提供的项目资料严重失真,导致整个项目决策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报表、对外签定的合同等虚假,资产不存在或权属凭证系伪造,股东结构不

真实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提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 (二)调查中对借款人的总体情况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遗漏,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大涉诉活动;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有数额巨大的对外或有负债,如对外抵押贷款,足以影响公司贷款安全;环保、消防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被行政处罚停止该项经营,致使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困难; (三)对抵押物的价值严重高估,与实际价值相比有重大偏离,致使在贷后追偿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过失,使抵押登记无效或者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 (四)在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时,借款人、股东等签名不真实,印章虚假的; (五)在贷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严重疏于管理,或发现风险不报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隐瞒,导致贷款损失。 第六条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一)贷款项目审查中,未能发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项,如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或行业,导致贷款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