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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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湾中心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校持续稳步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座落于滦平县百湾镇百湾村,校名为百湾中心校。

第三条学校是国办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由滦平县教育体育局主管,是独立法人单位,学校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其它方面工作进行督导,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人才。重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其主动、创造精神,

使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以教学为中心,建立起完善的科研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课题研究,以教育科研推动素质教育,注重特色教学,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精心打造县城精品学校。

第八条学校以“修德、博学、多能、健体”为校训,以“团结、奋进、诚信、奉献”为校风,以“爱生敬业创新”为教风,以“求知求

真求美求新”为学风。

分则

第一章教育教学任务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充分发挥各学科的教育功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条将德育摆在重要的位置,校长全面负责,全校教职工全员参与,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要求教师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根据小学生的特点和德育工作总目标,努力完成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以日常行为规教育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品质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为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学校以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优化课堂教学,深化教法、学法、考法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德、能、勤、绩俱佳的教师队伍。开展基本功训练和各项竞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2.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定期开展说课、讲课、评课、答辩相结合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

3.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等教学全过程的管理,组织好教学质量的评估,完善教师教学考核制度,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4.学生课外作业容要精选,难度要适当,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5.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创新求异、全面发展的原则,厚爱学困生、着力培养特长生。

6.以发展学生主体性为目标,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使学生的自主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展。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教学的管理和调控工作。

1、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所用教材规定,开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严格课表、作息时间的管理,任何年级、班级和个人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误课,以及变更作息时间。

3.加强师德修养,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停止学生上课,杜绝学生流失。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惩罚制度予以处分。

4.除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教学、教育用书外,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其它书籍和学习用品。

5.严格考试工作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以科研为先导,强化科研对教学的指导作用,组织学习、研讨教育科研理论,指导教学实践,以优化教学过程,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科研重点。做到科研专题有专人实施、专人指导。有活动容,有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做好教研、教改工作,开展每组有教改专题、整体实施与单项实验相结合,形成教师个人特色,使学校教师教学风格异彩纷呈第十五条加强体卫工作管理,积极落实体卫工作《条例》,定期举行校田径运动会,搞好体育教学、群体活动,提高运动队训练水平。搞好健康课、国防课教学,做好视力、身体检查及科普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加强艺术工作管理,每年举行校艺术节,培养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情趣。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多媒体室、体育器械室、语音室等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使其发挥为教学服务的作用。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联系,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和寒、暑假生活。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项竞赛、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章学校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学区中心校主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校长主要权力:

1.决策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工作、规章制度修订、学校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下,有权制定和实施招生计划。

2.人事权:有权对校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聘任教师;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惩;有权调整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财务权:有权在财务人员协助下,依法管理使用好学校的财与物。

4.指挥权: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领导者,行政各部门都要向校长负责。有权按层次下达工作任务、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效、实施预定政策方案。

第二十二条校长的职责与义务: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2.坚持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3.坚持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探索教育教学和科学管理学校的规律,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4.配合党组织做好教师思想工作,支持和指导教师组织开展工作。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抓好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6.管理与维护好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优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其功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7.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师生员工生活,努力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

8.依法治校,搞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

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9.廉洁奉献,处事公平,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党支部,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校设教导处和总务处,分工负责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参与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各级干部。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评议学校工作情况。可以进行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或处罚。参与学校各级行政干部的推荐工作。

3.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政工作,教育教职工依法执教,树立良好师德,敬业爱岗,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立工会组织,作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课题实验,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场室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指导和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有《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依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期满后,视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等学校有权续聘、解聘、缓聘。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应服从校长领导;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分配的教师学校有权不聘或缓聘。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在工作中树立主体精神,强素质、外树形象,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教代会向上级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反映。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提倡"终生教育",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历再进修及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教师参加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教育科研成果汇报活动,将成果汇集成文集,对教育、教学成果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教师法》及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制度予以处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让全体学生在少先队、班级管理过程中练能力、长本领、做主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创造条件,加强学生个性培养,使每一位学生学有特长,全面发展,对学有专长并成绩优异者和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依据学校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必须遵守学校纪律。要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对成绩突出为校争光学生予以表彰,并将事迹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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