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资料名称必报资

条件报送

资料

共性资料《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份√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

个性资料(分优惠项目)第(一)项至第(八)

项和第(十六)项服

务(在境外提供建筑

服务的,凡与发包方

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

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

料)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以下

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

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

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

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

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

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在税务局的“白名单”中,咨询服务包括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法务、财务、人事等专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仅是字面上的咨询合同,申请免税可能会被税务局拒绝。铂略提示一般税务局比较容易接受“白名单”上的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若有涉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需明确划分并提供划分依据; 对于A公司之前获取的营改增财政扶持,会影响申请退税的金额。(指上海当地对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率提高问题的财政返还。)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铂略建议合同修改必须与法务部一起,结合营运部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很多时候服务本身是满足免税条件的,但是在合同的描述用词中不符合现在营改增的要求,会导致申请失败。企业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对所有符合营改增5大类的咨询服务进行详细拆分,将运营部门的工作成果、工作流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详细描述,把不属于的单独罗列。铂略提示对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服务必须注明具体金额,否则税务局可能因为部分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导致全部金额难以享受免税。 根据服务实质将涉及到境内标的物的质检服务独立于其他跨境应税服务;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将不符合免税服务的收入单独划分,按照免税和不免税的比例进行了收入拆分。最后税务局接受了此划分。 及时与税务局人员沟通,根据应税收入比例分摊营改增扶持基金以抵减退税金额。 本案结果: 除质检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合同内获得免税批复,成功申请退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篇.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 更新:2018-11-22 03:03:21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

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doc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第 1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____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纳税人识别码:,经营地址:,主营业务:种植、销售:花卉、 苗木; 20____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的相 关条例规定,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并能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无不妥,请温江区国税局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 2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实际经营地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

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 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 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需要的手续: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申请; 4 、土地证; 5 、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第 3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xx国家税务局: 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 xx年08 月xx日,纳税人识别号[内国税]15 xx235580248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康xx,地址位于xxxx镇xx村,注册资本2000 万元,总投资 2788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 我公司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加工、销售,生产规模为年 产 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该项目对煤矸石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1 、产品品种:主要有( 240 ×115 ×90 )mm多孔砖、(240×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表单】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次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 本期应抵 减税额 本期实际 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123=1+24≤35=3-4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怎样减免

增值税怎样减免?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会计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2012-07-19 国税局 字号:背景: 减免原因减免项目减 免方式 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备注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 农产品 免 征增值 税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生产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边销茶 销售边销 茶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2011 年1月1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日

(财税〔2011〕 89号) 减免税备案表》 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储备粮免 征增值 税 《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198 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增 值税减免税备案 表》; 2.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 下达的批准其从 事承担粮食收储 任务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 储备粮业务的企 业应提供《粮食 承储资格证》原 件及复印件; 5.政府粮食

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6.销售储备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2.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 [1999]198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免 征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1]13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2010-07-25 01:04:10|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物资采购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费怎么处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金是否也减免 ?税种:税收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 2014-10-10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 问题答复: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之欧阳光明创编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欧阳光明(2021.03.07)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 (五)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列“免税额”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篇一: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的相关税费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相关税费问题 一、增值税1、施工地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即我司作为总承包,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在中国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 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公告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案材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因建筑服务在境外,我司作为总承包,分包给当地建筑商,支付的服务款,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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