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严办金融贪污大案

盛宣怀严办金融贪污大案
盛宣怀严办金融贪污大案

盛宣怀严办金融贪污大案

“甲午战争后,作为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曾被清廷寄予厚望。镇江分行负责人尹稚山利用其兼任该地官银号(旧式金融机构,主要为各地海关征收关税)负责人的便利,大肆侵吞镇江海关的税款,制造了轰动一时的尹稚山亏蚀案。此案十分复杂,时任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的盛宣怀奉命督查严办,最终水落石出。”

亏蚀大案事发镇江

镇江绅商尹德坤在中国通商银行开办之际,认购该行股份1005股。1897年农历7月,盛宣怀委派他开办中国通商银行镇江分行(以下简称镇行)。不久,尹德坤让其胞侄尹稚山全权负责镇行的业务经营。

镇江关税的征收工作原来由专人进行,郭道直任道台后,尹稚山向他建议设立官银号,作为征税机关。郭道直采纳了这一建议,开设裕通官银号,由尹稚山任总理。他一手操纵了镇江关税款的征收、存储和汇兑权。利用这种便利条件,他将大量税款挪为己用。郭道直先后将50余万两税款存于镇行,结果被尹稚山亏蚀殆尽。

1904年8月底,尹稚山病死,盛宣怀派往镇行的查帐人员发现了破绽。盛宣怀乃下令镇行停业整顿,并迅速将图印收回。

不久,郭道直出面宣称,镇行交给总行帐目为伪帐,尹稚山实际亏欠镇江关税款达50余万两。盛宣怀严厉指责郭道直另开官银号,乃不信任中国通商银行之举,并对郭隐瞒其开设官银号并存巨款于镇行一事深为不满。对郭所提的50余万两的数目,盛宣怀只同意赔偿帐目上所记录的7万余两,其余一概不予承认。

盛宣怀就此案写信给江苏巡抚兼署两江总督端方,对案件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提出意见。盛认为,此案虽由尹稚山引起,但郭道直对尹过于信任,负有重大责任。他提议,先将尹稚山家产全部查封,所追产业价值达到20万两之后进行开彩,以开彩所得偿还亏款。

端方则认为,郭道直与尹稚山并非私相授受,责任完全在中国通商银行。他催促中国通商银行赶紧将镇江关存款还清,否则他将向朝廷参奏。端方还根据郭道直的报告,开出53万两的赔偿数目。在端方的压力下,盛宣怀最终答应赔偿41.3万两。

全力追踪查封尹产

在追查尹产的过程中,端方全力支持盛宣怀,命令所属州县的有关官员,会同盛宣怀所派的查办委员将尹稚山和尹德坤的家产一一查封。

查办委员首先将尹稚山在通州如皋县的吉公和典当铺查封。知县胡廷琛传讯吉公和典当铺负责人尹铁琴,尹到县衙后立即被看管起来。胡廷琛随即带领衙役奔赴吉公和典当铺,将前后门把守,命令该典当铺副管事(相当于副经理)韩位东交出帐簿。胡下令将各房门全部锁上,派衙役在典当铺墙外昼夜巡逻看守。但不久,该典当铺首饰被窃。应盛宣怀的请求,端方命令胡廷琛限期破案,否则将其撤职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为保住官职,胡廷琛赔钱5000余串。

与此同时,盛宣怀另派3名查办委员前往扬州江都、甘泉等县,会同当地衙役将尹稚山的四所房屋、三处油坊和一处盐场查封。

尹稚山家的总管董翰春在尹家服务20余年,查办委员认为他熟知尹家底细,必定将尹家产业隐匿起来。为此,他们将董送交江都县衙。盛宣怀令江都县令朱枚对董严厉讯问,若董不肯交代,即提解上海讯问。董最终供出尹稚山尚有田产1600亩,田契在尹德坤处,但尹因欠积谷(用于赈济的粮食)公款,已将田契作了抵押品。盛宣怀本打算让朱枚在10日之内将该田契追缴,但朱提出,须先将尹德坤所欠的积谷款项偿清,才能追缴被押的田契。

在查封尹稚山家产的过程中,盛宣怀派人密切监视尹德坤的举动,但尹还是寻机逃走。盛宣怀乃一面查封尹德坤的家产,一面对尹进行通缉。但尹氏是地方大户,与当地很多官员沾亲带故,所以尹德坤在逃跑的过程中得到大量的暗中保护。为此,盛宣怀请新任两江总督周馥命令有关府县官员缉拿尹德坤。

此外,查办委员打听到尹稚山死后镇行尚存20余万银元,被尹德坤转移至尹稚山所开的乾元豫钱庄。于是盛宣怀下令将该钱庄经理黄雨卿捉拿到案。因黄拒不承认该笔款子,盛宣怀乃下令将其押解至上海。

深查胡氏隐匿金饰

查办委员丁汉云向盛宣怀禀告,尹稚山之妻胡氏手中的金银首饰价值10万余两,已被其寄存在亲戚家中。同时,某些侨居扬州的官绅也面告盛宣怀,尹稚山的财产一直由胡氏掌管,而胡氏挥金如土,尹稚山亏挪的公款有半数在她手中,达20万两之多。为此,盛宣怀下令追索胡氏手中的金银首饰。

不久,胡氏及其弟胡泽之被捉拿到案。盛宣怀指示江都县令朱枚,若胡氏不吐实情,

可先对胡泽之施以刑讯,务必要让胡氏招供。胡氏和胡泽之拒不承认藏匿赃款。为使胡氏交代实情,查办委员可谓使尽手段。他们探知,尹稚山的胞叔尹厚庵与胡氏不和睦,于是采取以毒攻毒的手段,买通尹厚庵,指使他揭发胡氏隐匿财产之事。他们带领尹厚庵私访胡氏可能隐匿财产之地,并购买线人,查明胡氏都是在深夜将财产搬运出去的。他们还鼓动尹稚山的小妾曹氏出来指认一些财物藏匿之地。另外,查办委员严国均充当“好人”,多次到女子监狱对胡氏进行骗供。

在查办委员的软硬兼施下,胡氏曾在狱中哭泣一昼夜,次日午间又昏厥过一个时辰。朱枚向盛宣怀报告,他已派人验明胡氏病情属实,请求将其保外医治。盛宣怀命令查办委员核实胡氏的病情,结果查明,胡氏实为装病。

盛宣怀指示查办委员,尹稚山死有余辜,胡氏不得称命妇,若她再不吐露实情,务必将其转押苏州进行严厉讯问。在采用刑讯的威逼下,胡氏最终交代,她将部分财物隐匿在亲戚钱小衡家。

查办委员立刻会同衙役将钱小衡及其妻朱氏捉拿到案,钱小衡对此事供认不讳,但声称财物已被其妻朱氏转移,朱氏有外遇,已将这些财物搬至其姘夫家中。查办委员使用重刑逼钱氏夫妇交出财物,导致钱小衡在狱中服毒自杀。朱氏请出两人前往苏州巡抚衙门控告中国通商银行,而其中一人又找来一日本人出面,声称与钱小衡在扬州合开布店。查办委员恐事态扩大,向盛宣怀建议对朱氏一案迅速予以了结,获得盛的批准。不久,朱氏由其亲友缴纳2400元而获释。

在胡氏隐匿金珠案中,中国通商银行前后追得财物的价值总计3万余元,除去查办委员的费用,还剩2万元。

开彩摊赔双管齐下

在追查尹产的同时,盛宣怀积极进行开彩活动的准备。该项开彩活动具体由公益堂承办。彩票共5万张,每张价格8元。彩均为被查封的尹氏物产,并不是现银,共分十个等次。其中,头彩仅一张,价值8万元,包括尹氏在扬州城内价值3.5万元的一所住宅和城外价值4.5万元的一所油坊。二彩(即二等彩票,后文的三彩、十彩类同)有两张,各值3万元。三彩也有两张,各值1万元。价值最小的十彩有60张,每张仅值一件棉夹单纱衣。

在盛宣怀和周馥的共同操持下,彩票主要由中国通商银行、郭道直以及江苏的各级官署认购,部分商社团体也参与了此次认购。出售彩票所得总共为鹰洋(由墨西哥传来的银元)和龙洋(中国自铸的银元)34万余元,合规元(银两在上海的计量称呼)22.95

万两。

开彩之日为1905年农历7月26日。头彩被一名徽商所得。中国通商银行的运气也不错,共得彩5万余元。

按照以前的协定,尹稚山所亏欠的镇江关存款41.3万两先用销售彩票所得弥补,不足之数再由中国通商银行和镇江关道分年分摊。销售彩票所得实为22.95万两,尚缺18.35万两。为此,盛宣怀提出,郭道直应先将其当初在41万余两存款项下所获的利息5万两归还。周馥最终裁定:镇江关亏空款余下的部分由中国通商银行分年摊完,以11年为期,共赔11万两。

从此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中国通商银行早期运作中的弊病及生存环境的恶劣。该行总行对分行人员的使用完全是“唯财是用”,且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至某些分行亏空巨款而浑然不知。但盛宣怀办理此案还是严厉的,并用开彩票的办法弥补亏损,从中可见一代官商盛宣怀的过人之处。考察中国通商银行尹稚山亏蚀案的前因后果,对我们认识和解决当今的一些金融案件也不无裨益。

盛宣怀简介

盛宣怀(1844~1916)江苏武进人。1870年经杨宗濂推荐入李鸿章幕府,任行营内文案兼营务处会办。1872年被委为会办,参加创办轮船招商局。1885年升任该局督办。1875年他又任湖北开采煤铁督办;1880年在天津创办电报总局,任总办;1893年在上海筹办华盛纺织总厂,任督办。1896年,他还受清政府委任督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创办中国通商银行。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时,盛宣怀应刘坤一、张之洞之邀,于1900年与各国驻沪领事商订《东南互保章程》。次年,授工部左侍郎、会办商约大臣。1907年奉召进京,次年授邮传部右侍郎。1911年初(宣统二年底),授邮传部尚书,旋改称邮传部大臣。辛亥武昌起义后,被革职,在外国公使保护下逃亡日本。辛亥革命后,盛宣怀在政治上已无地位,但仍有经济实力。1916年,在上海病死。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渎职舞弊、淫乐挥霍等犯罪的统称。针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及同仁近几年来一直注意收集在全国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腐败案件共计一千多件,并仔细研究其动向、形成原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的结论。 腐败犯罪的最新动向 与80年代比较,90年代的腐败犯罪有很多新变化,也有一些新的动向: 如今的腐败犯罪,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年递增12%左右。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两千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馀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馀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馀万人。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见附表) 典型案例统计表 犯罪人职务判决 阎建宏贵州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死刑 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死刑 林国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死刑 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厅长15年 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董事长死刑 黄伟如湖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15年 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死刑 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15年 金鉴明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主任无期徒刑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死缓 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9年 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司长10年 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死缓 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书记死缓 曾锦城河南省周囗地区行署专员15年 朱胜文哈尔浜市副县长市长无期徒刑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15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1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10年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8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20年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时间:2016-04-1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

腐败案例分析

腐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2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 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2006年4月; 指控事实: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二、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款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用,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罪名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可以得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索取或者受贿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其次,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正如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提到某些军内腐败案例时所强调的那样,当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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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学习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案例剖析材料心得体会 Xxxx 近期,深入学了xxx纪委[2014]xx号文件《关于转发〈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的通知》中的案例材料,受到的启示很大,感慨良多。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理论学习,降低了自身政治要求,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宗旨,在光怪陆离的物质大潮冲击下,经不住诱惑,迷失了自我,放纵个人欲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疯狂追逐利益,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了原则,辜负了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原则的事情。通过对21篇案例材料的学习,我认为:前车之鉴、教训深刻、令人痛心,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因此,我们党员干部必须要加强政治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科学的方法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持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欲横流诱惑,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其用在为职工群众谋福利、办实事上,经受住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等各种考验,筑起抵御各种诱惑的“精神长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学习,我认为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自觉抑制物质欲望的膨胀 这21篇案例材料中的涉案人员,都是我们油田业界的精英人士,思想起点都很高,业务水平也很扎实,但都是因为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降低了人格标准,最终导致世界观和人生观扭曲,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滋生了腐败,身陷囹圄。《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案例中的张某、向某、段某三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得到了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并一步一步从基层工作人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但他们随着岗位的变迁、权力的增大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放松了自身思想改造,忽视了学习,责任意识淡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案例中的霍某有着宏伟的人生奋斗目标,工作成绩突出,也是深得组织信任和领导赏识的一名党员干部。但自从2009年1月她被组织上提拔为基层单位“一把手”以后,就放弃了政治理论学习,放弃了法律法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骄傲自满,贪图享受,导致权力观和价值观错位,最终发生了违规违纪问题。这些典型案例无不向我们警示了做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我改造,通过自觉学习、深入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持续改造校正自己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认识,抵制欲望的膨胀,拒绝诱惑。我们党员干部要始终将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牢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注重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要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文学院传播学 201011082011 江山 【概述】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多媒体平台逐步完善。兼之在市场经济规则驱使之下,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加激烈。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产生,高智商犯罪便是种种新兴犯罪形式之一。与以往身体力行的犯罪模式不同,高智商犯罪顾名思义,更加依赖犯罪分子的“聪明才智”,当然也就更加考验侦破人员的侦破能力及科技水平。高智商犯罪或伪造,或假冒,或欺诈,或利用计算机、电子设备和技术进行普通犯罪分子所不用完成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人员在发现和侦破上造成了很大难度,至今仍有不少要案、重案悬之未决。 【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他们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选择适当的犯罪时机,目标明确,隐蔽性强,反侦察力度大,因而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当前更是以在校大学生为犯罪主体。 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同时,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或利用计算机入侵账务系统,或伪造货币、信用卡、证券等,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制造毒品、炸药等物。既产生严重危害,又防不胜防。 3.犯罪领域的高精尖。手段和主体的高智能趋向,使得犯罪领域愈加趋向高精尖化。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犯罪范围。近年来,高智商犯罪不再仅仅限于通过伪造证件等行为进行盗窃和诈骗,而是涉足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的尖端产业。 4.犯罪利润的高价值。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其数额之大,是一般的贪污、盗窃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 5.案件侦破的高难度。由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水平,高智商犯罪往往缜密有计划。且其犯罪现场不确定、犯罪痕迹容易被破坏,这些就造成了发现犯罪和证据收集调查的极大困难。 6.高智商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高智商犯罪的技术要求高,犯罪过程复杂,往往一个人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独作案少,共同策划然后分工执行。又多为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比如伪造假币等,更可能是犯罪集团集体作案。 7.新趋势。除了常规的犯罪智能化程度加深外,在经济领域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譬如洗钱犯罪。洗钱就是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中的“钱”,就是犯罪所得财产,俗称“黑钱”。获得这些“黑钱”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将其隐匿,将通过各种渠道使之表面合法化,回流到正常的经济交易中去,这个过程便是“洗”。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必将威胁到个人、企业、市场,乃至一国的经济、政治体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正在实施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是洗钱犯罪不见得马上就能得到遏止;犯罪行为所积聚的财富也不见得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创造了非法财富,非法财富又促生了犯罪。洗钱活动使犯罪分子如愿以偿。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律体制的差别、官僚主义、主权的强调、国家之间的不合作,等等。 【案例】 (一)“高智商”犯罪废弃外轮变身走私入境 2000年2月24日,黄埔海关接到黄埔造船厂报告:1999年7月20日,临时进境到该厂维修的巴拿马籍玉堂星海运公司所属“ITER”油轮,涂改了船名,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

雍正有几个儿子

阅读精选(1): 雍正皇帝有几个儿子 史料记载,雍正皇帝的儿子一共有十人,除了四子乾隆皇帝,其他几位基本都命途多舛。 爱新觉罗;弘晖:长子,端亲王,母孝敬宪皇后乌喇那拉氏。生于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殇于康熙四十三年。 爱新觉罗;弘盼:实际上的第二子,但因早殇而未序齿,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二生,康熙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殇。母齐妃李氏(时为雍亲王侧妃)。 爱新觉罗;弘时:三子,削宗籍,母齐妃李氏(时为雍亲王侧妃);生于康熙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殇于雍正五年八月初六日。 爱新觉罗;弘历:四子,清高宗,乾隆帝。母孝圣宪皇后钮钴禄氏(时为雍亲王格格);生于康熙五十年八月十三日。 爱新觉罗;弘昼:五子,和恭亲王。母纯懿皇贵妃耿佳氏(时为雍亲王格格);生于康熙五十一年。 爱新觉罗;福宜:六子,康熙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生,康熙六十年正月十三日殇。母敦肃皇贵妃年氏(时为雍亲王侧妃)。 爱新觉罗;福惠:七子,康熙六十年十月初九日生,雍正六年九月初九日殇,雍正下诏以亲王礼下葬。乾隆时追封为怀亲王。母敦肃皇贵妃年氏(时为雍亲王侧妃)。 爱新觉罗;福沛:八子,雍正元年五月初十日生,即日殇。母敦肃皇贵妃年氏。 爱新觉罗;弘曕:九子,雍正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生,果恭郡王,乾隆初出继为果毅亲

王爱新觉罗允礼后。薨于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一日。 阅读精选(2): 雍正育有几个儿子?雍正儿子结局为什么差别之大? 雍正皇帝一共育有10位皇子,但是为什么10位皇子的结局差距为何如痴之大?我们一齐来看看。 雍正的儿子之长子弘晖 弘晖,母孝敬宪皇后乌喇那拉氏。生于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殇于康熙四十三年。 雍正的儿子之二子(一)弘昐 弘昐,实际上的第二子,但因早殇而未序齿,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二生,康熙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殇。母齐妃李氏(时为雍亲王侧妃)。 雍正的儿子之二子(二)弘昀 弘昀,康熙三十九年八月初七日生,康熙四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殇。母齐妃李氏(时为雍亲王侧妃)。 雍正的儿子之三子弘时 弘时,雍正削其宗籍。母齐妃李氏(时为雍亲王侧妃);生于康熙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殇于雍正五年八月初六日。 雍正的儿子之四子弘历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计1428字 不久前,区局组织全体党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会议观看学习了揭露霍津义、高怀志、王春清三人贪污腐败案件的教育影片。令我内心感到极为震撼的是这些案件给我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同样是风华正茂、踌躇满志,同样也在自己的岗位上曾经做出了令人艳羡的成绩,同样是深得组织和领导的信任与器重,同样早早身负重托走上领导岗位,但和之前学习过的几起腐败案件的主人公一样,他们由于不能克制欲望,约束权力也早早的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令组织蒙羞,令家人落泪。 我们不得不承认,惩处贪污腐败案件对于我党我国而言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许多案件犯罪涉及数额巨大,在人民群众中影响极为恶劣,对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动摇了我党健康成长的根基。虽然随着中央反贪工作力度加大,但任然有许多贪污腐败事件仍然隐匿未发,众多“硕鼠”侥幸未被揭露,仍然心存侥幸地享受着靡费的生活。这可能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部具有“示范”效应,激发了他们的铤而走险的“勇气”。作为领导干部,我相信他们也曾经抱有一颗干事业做贡献的雄心,也曾经深受党的教育知道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时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道理,也曾经无数次参加廉政教育,见到过贪污腐败人员的下场,作为身居要职的干部他们的收入已经不菲,地位令人羡慕。但是防线不能坚守,他们当初的誓言最终会被欲望和利益所淹没,名利场上的纸醉金迷磨灭了他们志向,刺激了他们对物质的渴望。扭曲的价值观让他们将腐败作为一条便捷的“幸福”之路。对于这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贻害无穷。 类似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由于自己的一念之差或一己私利,给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有直接的也有间接。其腐败案件,不但使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企业的风气,而这一方面的影响比经济上的影响更深更广、更长期、也更加难以挽回。所以我们每一个名烟草职工都要与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意识和勇气。 二、“加强监督,警钟长鸣。” 可以说腐败分子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这从他们悔恨的眼泪中可以得到证明。我 1

腐败案例分析 (6)

《杨洪宾腐败案例分析》 宾县糖坊镇山头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洪宾侵占低保、贫困补助金等问题。杨洪宾利用代管村精神病患者低保存折之机,私自支出1.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将民政部门发给本村村民的贫困补助金1000元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工时费支出7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杨洪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比起“大老虎”,我们身边的“小苍蝇”,犯的错误看起来小,实际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更加直接,而且很有可能上升为大犯罪。为官的权力本是百姓赋予的,领导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闻中报导贪污案例数目之多,不仅提醒政府要加强管理监督,更是提醒我们人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共同监督。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款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用,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罪名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可以得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索取或者受贿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其次,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 最后,我认为还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自觉接受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要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名金额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万 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 节 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贿罪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影响3-1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0-5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历史解密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 细数康熙儿子们的悲惨命运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细数康熙儿子们的悲惨命运 导语: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康熙帝的一生有许多的儿女,但是他的儿女们并没有因为出生于皇家而活的逍遥自在,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 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康熙帝的一生有许多的儿女,但是他的儿女们并没有因为出生于皇家而活的逍遥自在,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康熙的儿子们的结局。 皇长子胤禔康熙十一年(1672年)生。母惠妃纳拉氏。据传教士白晋说:“皇上特别宠爱这个皇子,这个皇子确实很可爱。他是个美男子,才华横溢,并具有其他种种美德。”征讨葛尔丹时,康熙任命裕亲王福全为抚远大将军,19岁的允禔从征,任副将军,参与指挥战事。还衔命祭华山,管理永定河工程。26岁,被封为直郡王。十年后因争储位,谋害太子,被康熙革王爵,监禁,雍正12年卒,以贝子礼殡葬。 皇二子胤礽康熙十三年(1674年)生。因系孝诚仁皇后所生,为嫡长子。康熙十四年,在他还是个一岁多的婴儿时,就被立为太子。但在康熙四十九年九月被废;四十八年,复立;五十一年十月,再废,受禁锢;雍正二年卒,追封理亲王,谥号密。嫡福晋瓜尔佳氏,都统、伯石文炳之女。胤礽的子女也多,共25人。 胤礽年少得志,享尽荣华,第二次的复立太子,并不是因为康熙对他又有了信心,而是当时的局势混乱不堪,需要一个挡箭牌,复立太子是再好不过的主意。再度被废之后,就被禁锢在咸安宫。雍正仍不放心,一方面封其为理郡王,另一方面又命在山西祁县郑家庄盖房驻兵,将胤礽移居幽禁。这位倒霉太子的著名事件有“帐殿夜警”。 皇三子胤祉康熙十六年(1677年)生。母荣妃马佳氏。允祉博学多才,成为乃父学术上的得力助手。康熙征葛尔丹时,胤祉领镶红旗大 生活常识分享

贪污腐败案件观后感

观反腐倡廉警示录有感 3月24日,计量中心检定一班组织观看了深圳金宏威案和河南中能案两大腐败案件的反腐倡廉警示片,片中揭示了涉及金宏威案件的多达66名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中谋取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河南中能集团刘某采用招摇撞骗手段在云南省公司某领导帮助下承揽工程贪污枉法,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案件材料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这些案件中的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随着职位的提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发生扭曲,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巨额贿赂,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而这些案件中犯案的商家,正是利用这些领导干部的私欲与贪念,采用或精确围猎或招摇撞骗的非法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例中的领导干部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寄托,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直至走向了人生罪恶的深渊,成了金钱的奴隶,沦为阶下囚,其现实警示令人振憾,无不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廉政建设的警钟。 首先,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群众,都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

时候都不能动摇。案例中的领导干部正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个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发生了变化。读书学习、艰苦朴素的作风逐渐淡化,民主开明、勤奋务实的风格悄然离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思维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没有抵制住各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不可心存侥幸,不可存在故作糊涂的底线。反观各个落网的贪官污吏,无不是因一次的获利初尝甜头,之后心存侥幸,一次次的窃喜让他们变得更加贪婪,侥幸的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已难以自己回头,贪婪的步伐一步一步向前,一步比一步大,唯有在梦醒之后才幡然醒悟、在狱中悔不当初。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梦醒之时可惜为时已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底线,定要带头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再者,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也应从中自省、引以为鉴,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党和国家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我们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 名 金额量刑 贪污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年以上10年

受贿罪20-300万以下有期徒刑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 节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 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 情节 一般判处无期 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 情节 可以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 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节 5年以上有期 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 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 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 贿 罪 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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