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行为(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行为(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行为(圣才出品)

第六章刑事诉讼行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1.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一般认为,诉讼行为理论源自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较早在理论上实现对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突破的是l900年德国学者贝宁出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该书首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分类及效力。

2.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合格

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形式合格

行为内容合法

法定无效和实质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原始无效和后发性无效

补正和追认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放弃异议

诉讼状态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诉讼行为之语言文字

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的意义

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诉讼行为之时间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恢复

诉讼文书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行为之文书诉讼文书的种类

诉讼文书的送达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能引起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就是诉讼行为。第二种观点将诉讼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但不要求是合法行为。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

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既包括法院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而且,除法院、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外,起诉前的侦查行为和审判后的执行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它们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要的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刑事诉讼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主体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院的行为、控辩双方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2)根据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间关系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产生某种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直接相关的诉讼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的诉讼行为。

(3)根据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诉讼行为可分为决定性行为、条件性行为和执行性行为。决定性行为是指那些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人的意愿性行为。条件性行为是指那些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或者某种决定性行为效力的产生取决于某种条件性行为的完成的行为。执行性行为是指赋予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实质的物质性表现的行为。

(4)根据作用机理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实质性行为和声明性行为。实质性行为是指通过事实状况的变更而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声明性行为则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意识活动才能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此外,诉讼行为还可划分为起始行为、展开行为和结束行为;侦查行为、预审行为、审判行为、上诉行为和执行行为;可重复性行为和不可重复性行为;决定性行为和非决定性行为,等等。

二、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

1.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刑事诉讼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和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包括以下要件:

(1)主体合格

主体是诉讼行为的实施者,主体资格的瑕疵将直接影响行为的表意功能及实施效果,直接导致诉讼行为不成立或不生效。主体合格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主体行为适格。许多诉讼行为只有特定的主体才有资格实施,否则诉讼行为的成立或生效就会受到影响。

②诉讼能力符合法律的规定。诉讼能力,是指诉讼主体使其行为发生诉讼法律效果其自身所应当具备的能力。

③诉讼主体组成合法。这主要是指侦查、起诉及审判主体组成方式合法。

(2)意思表示合格

意思表示合格对诉讼行为的影响有两种情形。一是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二是影响诉讼行为的效力。具体而言,意思表示欠缺或瑕疵对诉讼行为的影响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①对行为要素认识的错误。主流学说认为,对诉讼行为要素认识的错误,原则上应成为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但有一项例外,即因错误而撤回公诉时不宜认定为无效。

②基于欺诈、胁迫、心中保留或虚伪表示等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错误。主流观点认为应分别处理。对于欺诈,应在因欺诈而使相对方发生错误的范围内认定诉讼行为无效。对于胁

迫,应当视为欠缺诉讼能力的一种情形予以处理。对于心中保留及虚伪表示,应在从外表上即可发现其意思欠缺的范围内认定为无效。

③违法的意思表示。主流观点认为,违法意思不足以作为法律效果的基础,因而基于违法意思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3)行为形式合格

形式的错误对诉讼行为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少数基本形式的违反会导致诉讼行为不成立,如向警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提起自诉,属根本性的对象错误,会导致诉讼行为不成立;

②对多数形式规则的违反会导致诉讼行为不生效;

③对有些非根本性错误,法律通常允许行为人补正而不认定其无效。

(4)行为内容合法

即行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行为内容明确、合理;

②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③符合法律作出的其他规定。

2.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是指某一刑事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据不同国家的不同分类标准,刑事诉讼行为无效主要有三种:(1)法定无效和实质无效。法定无效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如不遵守某项程序将“以无效论处”的无效。实质无效是指法定无效之外的,被认为侵犯了刑事诉讼法的“实质性条款”而将“以无效论处”的无效。

(2)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的无效又称不可补正的无效,是指违法程度严重,可在

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提出的无效。相对无效又称可补救的无效,是指违法程度较轻,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辩的无效。

(3)原始无效和后发性无效。原始无效是指诉讼行为自实施时即无效。后发性无效是指诉讼行为成立时有效,后来无效。

3.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

诉讼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即不能产生该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来的法律效力。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理论来看,诉讼行为无效的救济有以下几种方式:(1)补正和追认,即通过后续行为弥补先行行为的缺陷,从而使先行行为取得预期的法律效力;

(2)放弃异议,即无效诉讼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放弃提出异议而使有瑕疵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3)诉讼状态的变更,即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原本无效的行为取得法律效力。

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从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但l996年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体现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基本要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在可被宣告无效的诉讼行为范围、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的程序和主体等方面规定都不甚明确,已有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从严格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诉讼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出发,我国应当逐步完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三、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

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是指刑事诉讼行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它必须以

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方式表现出来。强调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其意义在于,通过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使刑事诉讼行为明确化,排除司法机关的恣意妄为,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诉讼活动的稳定性。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是通过诉讼中特定的语言文字、文书、期限等要素具体表现的,分述如下。

1.诉讼行为之语言文字

为体现国家主权,各国均要求在本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对于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下语言文字的使用立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2.诉讼行为之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期间和期日,以促使法院和其他诉讼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相关刑事诉讼行为。

(1)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日和期间的区别是:

①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而期间则是一定期限内的时间。

②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场所会合,共同进行或实施某项诉讼行为之时间点;期间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间。

③期日一般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期间内指定,遇有特定理由时,可以变更或者延期;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定理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超过或变更。

④期间以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始期和终期;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实际完毕为结束。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测试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测试答案 第一次作业96 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A. 错误 B. 正确 2. 法律通过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很多时候是潜在的和间接的。 A. 错误 B. 正确 3.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联系和依存,不可偏废。 A. 错误 B. 正确 4. 合法的总是符合道德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是违法的。 A. 错误 B. 正确 5.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 A. 错误 B. 正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所有案件最多经过两级审判就应该作出终审判决。 A. 错误 B. 正确 8.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 A. 错误 B. 正确 9. 我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 错误 B. 正确 1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A. 错误 B. 正确二、不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 60 分。) 1. 以下各项属于实体法的是 A. 刑法 B. 民法 C. 仲裁法 D. 刑事诉讼法 2.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 3. 法律发展的途径有 A. 法律移植 B. 法律继承 C. 法制改革 D. 法律混合 4. 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 A. 正义 B. 平等 C. 自由 D. 秩序 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个人自由包括 A. 人身自由 B. 思想自由 C. 住宅不受侵犯 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 我国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 2/3 B. 1/2 C. 3/4 D. 4/5 7. 我国现行宪法为 A. 1954 年宪法 B. 1972 年宪法 C. 1982 年宪法 D. 1992 年宪法 8. 以下哪些选项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A. 纳税 B. 劳动 C. 受教育 D. 选举 9. 我国现行宪法至今为止有()修正案 A. 2 个 B. 3 个 C. 4 个 D. 5 个 10. 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 A. 总纲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国家机构 D.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总体评价:第二次作业88 1. 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为前提。 A. 错误 B. 正确 2.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A. 错误 B. 正确 3.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A. 错误 B. 正确 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以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 A. 错误 B. 正确 5. 我国《刑法》规定,聋、哑、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A. 错误 B. 正确 6. 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 错误 B. 正确 7. 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 错误 B. 正确 8. 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 错误 B. 正确 9. 对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 A. 错误B. 正确 10.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未遂。 A. 错误 B. 正确二、不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60 分。) 1. 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 A. 行政合法性原则 B. 行政合理性原则 C. 行政比例原则 D. 程序正义原则 2. 以下各项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有 A. 拘留 B. 拘役 C. 罚金 D. 罚款 3.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4.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5.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 A. 从旧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关于刑事诉讼法期限

关于刑事诉讼法期限 一、拘留前的时间:最长48小时。 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 2、留置盘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人民警察法》 第9条)。 【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常作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的预备性手段,前述两种措施,不能同时使用,故该阶段的期限最长为48小时】 二、拘留的时间:最长37天或者最长14天。 (一)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侦查的案件:最长37天。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情况拘留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 14日,最长的时限不超过30日(《刑诉法》第69条、公安部《规定》第128条)。 2、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期限:7日。 【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述两个阶段相加,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一般情况下17天,特殊情况下21天,最长37天。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被拘留37天。】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最长14天(《刑诉法》第134条)。

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延长1-5个月;特殊案无法 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被拘留、拘传或留置盘查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故,侦查羁押期限是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反贪等侦查部门,下同)的最长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四类,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的羁押期限、不计算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种,前两种情况为一般的可以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后两种为特殊的无法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 1、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刑诉法》第124条)。 2、延长的羁押期限,共有四种情况: (1)延长1个月:(《刑诉法》第124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延长3个月:(《刑诉法》第126条: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四类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5个月:(《刑诉法》第127条:四类案件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xx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xx,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xx 篇一: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xx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某日上午,从甲地开往乙地的长途汽车行至途中,车上四名歹徒突然手持凶器抢劫乘客财物。在抢劫中,有一乘客反抗,被一歹徒当场刺死,共抢走现金5万元。歹徒抢劫后跳车逃走。司机将车开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即立案施行侦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因车上乘客共有38名,人数较多,而侦查人员人手少,所以决定每名侦查人员对一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 案情分析对,发现每个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犯罪分子的体貌特证。于是该公安局召开乘客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乘客们互相提醒、讨论,最后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据此,该公安局继续进下一步的侦查活动。请回答;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

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不正确。 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 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案例2、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27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4.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概念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 (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主要包括两大类: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 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一般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前30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如果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有影响的话,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为什么十年动乱之后,作为国家颁布的七部法律里,最重要的刑法和刑诉法,为什么这么快能够出来,就是文革的前30年的基础。 二是我们前30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小平同志提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有一个重要的领导人,那就是彭真同志。刑法和刑诉法都是在他直接领导下起草的,现行的基本思想都是他最后敲定的。 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时代的烙印,有一些中国的特色,这一直影响着我们现在的制度,也影响着这次正在进行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现在诉讼制度就是和别人不一样: 第一就特征,是借鉴了十年动乱之后,为什么第一批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制定出来的经验,重要的原因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个特征,是如何看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就是办案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分工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个特征,是如何看待被告人,如何看待辩护人。 第五个特征,主要反映在我们对客观案件事实查明的要求上,或者说是在我们证据的标准上。 第二阶段是96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修改可以从两方面来描述,一个是立法取得的辉煌成就,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健全了我们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增加了三个重要原则;一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权,有点独立行使职权的意思。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第三个成就,是强化了辩护制。除此之外,我们还改革了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把审判的程序吸收进来了。我们的起诉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针对公检法和侦查起诉阶段,各自解决了一个96年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而且为此立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第一就是取消了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第二是扩大了拘留的对象,延长了拘留的时间。另外我们还改革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第三,在上一个五年规划,刑诉法再修改进入了立法规划,正在进行当中。这次修改立法,和上次相比而言,一个是关于立法的背景,一个是关注的热点问题。 立法的背景方面,和96年刑诉法修改相比而言,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治也在不断的健全。在96年修改刑诉法之后,我们加入了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其中一个现在已经完全批准了,另一个正在批准之中。这两个人权公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义重大。 热点问题,尽管现在刑事诉讼法动静不大,但是上一个五年计划,经过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努力,把要改的问题都心中有数了。第一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要不要有沉默权和反对自我规制的权利,要不要取消讯问应如实回答的规定。第二是强化律师的作用,这个很多,会见权、阅卷权等,大家可以看看已经有的律师法。第三就是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杜绝非法取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至今,从中得到了贯彻和有效的实施,基本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出现的问题,引起国际国内社会的良好反应,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这次修改是成功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不少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并逐步克服和改进。我们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参考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发现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刑诉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 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 授课计划 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专题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专题三:刑事诉讼构造 专题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 专题五:刑事公诉程序 专题六:刑事诉讼中的错案救济与一事不再理 专题七: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三对基本概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率与公正 讨论:中国刑事诉讼应当树立什么样的价值取向? 专题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原则” 1、根据《辞海》的解释,原则是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2、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原理或者规则,作为其他原理或者规则的基 础和源泉的综合性的原理或者规则;关于行为、程序或者法律决定的已经固定的原理。原则是被清楚的规定的,除非一个更加清楚的原则的规定,不能加以证明或者推翻。原则是某一门学科的核心部份。” 二、刑事诉讼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 2司法准则功能 (1)、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解释刑事诉讼法的依据 (3)、补充法律漏洞 三、刑事诉讼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一)法定化与宪法化(二)国际化 四、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系 三个层次: 全局性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有直接联系; 基础性原则——涉及诉讼职能关系及行使; 技术性原则——与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程序具有直接联系。 (一)全局性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司法独立、国家追诉、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程序参与、有效辩护、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诉讼公开、社会参与、诉讼及时、一事不再理。 (二)基础性原则包括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不告不理、令状原则、证据裁判、自由心证。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 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 通用力。 4.(民事诉讼的)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 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 讼行为的日期。 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 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

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 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 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 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其次,诉讼代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 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 __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 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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