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题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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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附带要素,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的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刑法上所说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2.C)。

A.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

C.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D.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物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3.A)。

A.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

C.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D.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4.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4.C)。

A.一个法律条文

B.一个特定的人

C.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D.一种具体物

5.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按(5.B)来划分的。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简单客体

6.犯罪客观方面是(6.D)。

A.仅指危害行为

B.仅指危害结果

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7.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7.D)。

A.基础要件和充足要件

B.先决要件和补充要件

C.基本要件和非基本要件

D.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8.犯罪的行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8.C)。

A.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有意行为与无意行为

9.一切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是(9.A)。

A.危害行为

B.犯罪方法

C.危害结果

D.犯罪工具

10.犯罪的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10.D)。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1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11.B)。

A.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B.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C.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D.实施了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人

1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12.B)两种类型。

B.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C.成年人主体与未成年人主体

D.单独主体与共同主体

13.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13.A)。

A.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B.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

C.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D.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

14.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A)。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1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15.C)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预见和辨认

B.理解和控制

C.辨认和控制

D.识别和控制

16.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还有(16.C)能力的状况。A.过度责任

B.减弱责任

C.限制责任

D.耗弱责任

17.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17.D)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18.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18.D)。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负刑事责任

1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19.B)处罚。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减轻

D.减轻或者免除

20.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20.D)。

A.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B.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C.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D.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1.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构成一切犯罪的(21.B)。

A.主观要件

B.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C.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或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要件

D.主观内容

A.应当预见

B.可能预见

C.明知

D.已经预见

23.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区分为两种类型,即(23.D)。

A.有预见的故意与无预见的故意

B.明知的故意与不明知的故意

C.可能的故意与必然的故意

D.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4.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24.D)。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必须负刑事责任

C.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5.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25.D)。

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D.明知并希望发生

26.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这样一种心理态度,即(26.B)。

A.意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其某种结果

B.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C.实现其内心起因

D.是行为追求的最终结果

27.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27.B)之中。

A.故意犯罪

B.直接故意犯罪

C.间接故意犯罪

D.过失犯罪

28.某种行为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认为是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叫(28.D)。

A.对行为认识错误

B.过失犯罪

C.对事实认识错误

D.假想犯罪

29.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29.B)。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未遂

C.是假想犯罪

D.是过失犯罪

30.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30.D)。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无意识犯罪

C.不可抗力事件

D.意外事件

31.猎人不小心误将树林中的人当作野兽而开枪击毙,猎人的行为(31.C)。

A.是意外事件

B.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32.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32.A)。

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C.是意外事件

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1.CD)。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2.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2.ACD)。

A.直接客体

B.间接客体

C.一般客体

D.同类客体

3.犯罪的客观要件可分为(3.CD)。

A.基础要件

B.先决要件

C.必要要件

D.选择要件

4.在下列犯罪中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有(4.AB)。

A.遗弃罪

B.遗弃伤病军人罪

C.故意杀人罪

D.玩忽职守罪

5.危害结果是(5.BC)。

A.任何犯罪所必备的要件

B.选择要件

C.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

D.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6.AB)。

A.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7.CD)。

A.犯罪人的相貌

B.犯罪方法

C.危害行为

D.危害结果

8.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8CD

B.法律规定的义务

C.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D.由行为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9.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有(9.AD)。

)。

A.自然人犯罪

B.法人犯罪

C.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

D.单位犯罪

10.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10.ABCD)的不适用死刑。

A.不满18周岁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D.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是指(11.AC)。

A.实足年龄(即周岁)

B.从过生日的当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C.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D.以农历为计算的标准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12.ACD)刑事责任时期。

A.完全不负

B.限制

C.相对负

D.完全负

1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的人,犯下列各罪中的(13.BCD)应当负刑事责任。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强奸罪

D.爆炸罪

14.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14.AD)。

A.不满14周岁的人

B.又聋又哑的人

C.生理性醉酒的人

D.病理性醉酒的人

15.依法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15.ABD)。

A.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B.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C.不满16周岁的人

D.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16.我国刑法规定。(16.AB)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又聋又哑的人

B.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C.聋哑人或者盲人

D.呆傻人

17.罪过是指(17.AB)。

A.犯罪故意

B.犯罪过失

C.犯罪目的

D.犯罪动机

18.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18.ABCD)。

A.犯罪故意

B.犯罪过失

19.研究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在于(19.ABC)。

A.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B.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C.有助于确定犯罪的罪数

D.有助于确定因果关系

20.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20.AD)。

A.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D.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21.在下列犯罪中,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是(21.ABCD)。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放火罪

D.爆炸罪

2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是(22.BD)。

A.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D.并且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

23.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23.BCD)。

A.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构成犯罪的影响不同

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

C.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所持的态度不同

D.刑事责任不同

24.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24.ABC)。

A.假想的犯罪

B.假想的不犯罪

C.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

D.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误解

25.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25.ABCD)。

A.客体错误

B.对象错误

C.工具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26.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有(26.AB)。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放任

D.故意或过失

27.犯罪的故意可分为(27.CD)。

A.有预谋的故意

B.无预谋的故意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28.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有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28.BC)。

A.现实性

D.偶然性

三.名词解释题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犯罪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

3.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4.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7.危害行为,指表现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

8.作为,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0.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1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12.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4.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15.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6.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7.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8.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9.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20.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1.过于自信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2.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反映。23.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三.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3.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6.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外,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7.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有哪两种?

8.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是什么?

9.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何在?

10.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什么?

11.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

1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何在?

1.答: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答: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4.答: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不同:(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5.答: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6.答: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答: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明知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即作为犯罪要件的客观事实。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三是还包括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如对犯罪的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有所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不管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还是可能性,都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特征。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方式。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以上两种因素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故意。

8.答: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有两个方面:(1)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2)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的心理态度。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意味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11.答: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12.答: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四.论述题

1.试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掌握哪些基本观点?

2.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3.试述犯罪间接故意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4.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点。

5.试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四.论述题

1.答: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认为,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的理论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后者要以前者为指导,后者是前者在刑法学科中的具体运用。只有把前者的基本理论与后者的犯罪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具体地讲,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如下几个基本观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与结果只能是相对的概念,同一现象在这个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关系中又可能是原因。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先后次序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只有在某种特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必须从现实的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有时几个行为共同引起一个结果,即“一果多因”;有时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几个结果,即“一因多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果关系的偶然性,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这一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因素介入,由于介入的原因而产生了另一种结果,这时也具有因果性,即偶然的因果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不作为同犯罪的作为一样存在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不同的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1.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种精神病人,是指持续性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又称生理性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人。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即既聋也哑的人,不是聋而不哑或者哑而不能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的人,即双目失明的人,而非指单目失明的人。

我国刑法之所以对上述几种特定人规定(除醉酒人外)刑事责任与一般人不同,是考虑到他们的病况和生理缺

数智力发育正常,完全具备责任能力,犯罪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也可以不从宽处理。

3.答: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从其认识因素上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其意志因素上来看,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里,所谓放任的心理就是指行为人有意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5.答: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非法需求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2)同一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却可能多种多样;(3)出于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4)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

五.案例分析题

1.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问: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板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1998年4月21日中午12时30分,佟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中学生)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经过郊东坝时,因下坡车速较快,佟的自行车将同向行车的59岁的老农伍某的右踝关节撞伤,佟因此从车上摔下来又压在伍的身上。佟当即爬起来抱扶伍,因抱不动,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将伍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伍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

问:对本案被告人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徐某(男,21岁,系某工厂漆工组工人)于1989年1月24日上午,在漆工组组长刘某带领下,在礼堂铲地板上的老漆。刘用“脱漆溶剂”涂刷在地板上,用以溶化老漆。10多分钟后,地板上的老漆浮起来,两人进行铲漆,老漆被铲后,刘又用些“脱漆溶剂”涂在地板上,以便清洗。此时休息。刘离去,徐用打火机点烟吸时,心想试试“脱漆溶剂”会不会燃烧?徐于是捡起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用火去点,顿时燃起烧手,慌忙甩掉着

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徐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5.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问:在本案中,对肖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如何确定?

6.赵某与钱某均系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6时许,两人在一酒馆喝完酒后,走到某市繁华地区,恰逾某机械厂工人刘某。刘顺便看了赵一眼,赵便张口大骂道:“混蛋,站住!你为什么要看我?”此时钱也呵责刘:“站住,看什么?”刘回答说:“我以为你在这儿住。”赵又大声喝道:“谁他妈在这儿住。”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腹部用力猛刺一刀。刘被刺后,抱着肚子勉强向前跑了20余米后倒下,被路过的行人发现。用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查,被害人刘左上腹部有三棱形伤口3.5厘米,胃被刺穿,大动脉出血。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赵在行凶后满不在乎,扬长而去,同钱又到饭馆喝酒,并且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管他呢......”。赵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有杀害刘某的目的。

问: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7.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

问: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8.某年夏天某晚,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李某(男,28岁,农民)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当晚10时许。二被告人在城西公园后山小路旁守候,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二被告人见是个女的便起歹意。谢某说:“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李某即应道:“我去掳来。”李某接近周某并从背后卡住周某的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堵住其嘴,蒙住其头部。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拖将周某掳和山坡的树丛里。李某对谢某说:“大哥你先来!”于是二被告人对周某进行了轮奸。奸后,二被告人便在周某的衣裤里搜索钱财,周某挣扎着拉掉蒙头塞嘴的外衣,边穿裤子边哭骂。谢某发觉不对头,即上前扶起周某认出是其妻子,遂转身猛击李某一耳光,臭骂其瞎了眼。李某自感不妙,即到派出所自首。

问: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答: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3.答:在本案中,对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龄只有15岁,对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基于过失,不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八种犯罪的要求,因此,对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4.答:徐某用打火机点燃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价值10余万元的公司财物被烧毁,

燃物品,一旦着火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脱漆溶剂”可能不会燃烧,因此用火去试,结果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点燃,当火燃烧时,慌忙将着火的纱布扔掉,结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脱漆溶剂”,造成火灾。徐应当预见到自己点火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时,虽然徐点火是故意的,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此,徐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

5.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6.答: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首先,赵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必然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其次,赵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借酒滋事,仍持刀猛刺他人腹部,置他人的死亡于不顾,并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扬长而去并继续喝酒,还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违背赵的本意。最后,赵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赵借酒滋事,不计后果行凶伤人,并没有杀害他人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此外,赵虽然是在醉酒后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后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将醉酒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7.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8.答:本案被告人谢某误将其妻当作其他妇女而进行强奸的行为,就其主观心理态度而言,属于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从行为对象上看,谢某“以假当真”,将妻子当作其他妇女进行强奸,实际上不可能对其他妇女造成危害,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妻子的犯罪,所以谢某意图侵犯的客体“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客体的认识错误,实质上是对象不能犯未遂,仍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其意图侵犯的客体来定罪,即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妇女(未遂)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初中道德与法治 【教学设计】《预防犯罪》(人教)

《预防犯罪》 本框是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的第二课《做守法的公民》的第二框,也是全书的重点章节。教材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入手,帮助学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预防犯罪,远离不良行为,对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与能力目标】 ◆教材分析 ◆教学目标

1、了解刑法与刑罚,认清犯罪特征; 2、知道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3、能够判断犯罪行为,明辨是非,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填表分析法等把握知识内涵,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防范意识,杜绝不良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教学重点】 犯罪的特征。 【教学难点】 加强自我防范。 1、教师准备:收集相关图片、故事等,制作多媒体课件; 2、学生准备:预习教材,搜集刑罚的有关资料。 一、导入新课 (展示教材P52“运用你的经验”) 思考:我国刑法对四百多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刑罚。查阅刑法,分析图片中行为的性质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讲述: 1、砸破汽车玻璃偷盗车内物品属于盗窃罪。 材料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教学重难点 ◆ ◆课前准备 ◆ ◆教学过程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属于犯罪行为。 材料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为了逼对方还债而绑架他人属于犯罪行为。 材料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教师总结、过渡:这三则事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处罚、如何预防犯罪,是我们本课即将学习的内容。引出课题《预防犯罪》。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了解罪与罚 (一)刑法与犯罪的含义 活动一:自主学习——了解刑法与犯罪 阅读教材P52—53内容,回答:(展示问题) 1、什么是刑法? 2、什么是犯罪? 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 教师讲解:1.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2.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特征 活动二:认清犯罪特征 (展示下列材料) 殴打他人,未对他人造成重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殴打他人而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预防违法犯罪相关练习题

第三课《抵制不良诱惑预防违法犯罪》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不良诱惑就像小小的吸血蝙蝠,静静地靠近你,慢慢地腐蚀你。这表明不良诱惑()A.是无法战胜的,因而无法沾染B.是可以战胜的,沾染以后再改 C.是侵蚀毒害人,必须自觉抵制D.是强烈吸引人,无法真正抵制 2、南海网报道,海南新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倒闭后,381名工人失去工作后,4个月的工资共138万多元无法拿到。2009年1月9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强制依法冻结该公司款项67.8385万元,并现场向农民工发放。这表明() A.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D.法律有全体公民共同制定 3、中学生小A,迷恋网络游戏,还经常参加趁父母不在家,上网浏览不健康信息。后来,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手段,持刀抢劫,将一妇女刺成重伤,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这警示我们() ①要克服猎奇心理,抵制不良诱惑②要提高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③要远离网络,避免受其侵害④要杜绝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A. ①②③ B. ②③④②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4、小军进结交不良网友,沾染不良习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警示我们()A.遵纪守法,慎交网友B.遵纪守法,拒交网友 C.远离网络,拒交网友D.珍爱生命,聚焦网络 5、不少同学嗜好上网打游戏,个别同学为筹钱去盗窃、抢劫,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受到处罚。要预防违法犯罪就应该() A.有足够的勇气,主动承担责任B.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违纪的范围内 C.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D.钻法律的空子,避免自己受罚。 6、2009年6月26日是第23个“国际禁毒日”,主题是:“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据统计,青少年吸毒者中许多人起初是出于无知和好奇,认为吸毒是一种时髦和享受,结果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以上材料告诉我们() ①吸毒一两次不要紧,千万不能多吸②吸毒害人害己,祸国殃民 ③要珍惜生命,自觉远离毒品④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7、下列几种行为中,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是() A.为了寻开心,一中学生多次拨打“119”电话,谎报险情 B.外出旅游,在文化古迹上乱刻乱划 C.王某参与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D.几位年轻人在广场草地上胡打乱闹,对“勿踏草坪”的牌子视而不见 8、星期天,小明家来了客人。吃晚饭后他们要打麻将,刚好缺一个人,爸爸叫小明“凑个数”,赢了归自己,输了爸爸给。对此,小明不正确的做法是() A.不去凑数,要学会拒绝不良诱惑B.要坚持原则,婉言谢绝C.告诉他们赌博的危害,说服他们多参加有意义的活动

2019-2020年七年级政治下册 预防违法犯罪 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教案 鲁教版

2019-2020年七年级政治下册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教案 鲁教版 一、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知识: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的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二、教学重点 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三、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四、教学流程 课前准备: 1、搜集由不良行为走向犯罪的案例?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

板书设计 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一、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课堂达标 一、选择题 1.下列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加强品德修养,防微杜渐 B.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C.大错不犯,小错尽量少犯没关系 D.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钱还没汇吗?”我那个帐号失磁不能用了,我重新给你发一个工商银行银行的帐号:622202170xx25****黄某某”就凭着这条短信,福建籍的许某在短短4个月中,竟跨省诈骗8.53万元。2009年12月29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此短信诈骗作出了一审判决,罪犯许某判刑4年。对这种诈骗行为及处罚方式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一般违法行为批评教育B.不道德行为舆论谴责 C.犯罪行为刑罚 D.恶作剧行为不予追究 3.小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下列说法能体现这个道理的有() 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③守法朝朝了,违法日日愁④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A.①②③④ B.①③ C.①④ D.①②④ 4.为了赌博四处无果,23岁的李某上演了一出“逗你玩”,哄骗不满两岁的侄儿,将其戴在娃娃手上的金手镯拿走。xx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检方依法提起公诉。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容易发展为违法犯罪 B.李某拿自家侄儿的东西,是个人家私事C.李某的行为仅是不道德的行为D.李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5.下列选项能直接体现法律特征的是() A.路人纷纷谴责李某乱闯红灯B.公司制定员工考勤制度 C.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D.学校处分违反校纪学生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讲座讲稿

法制讲座一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有这样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案

法制教育课教案 杜绝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 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 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教学准备: 1、学生准备:调查周围同学存在那些不良行为,搜集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预习本课内容,了解相关链接等辅助教学内容提供的相关知识。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学生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做到教学中有的放矢;搜集有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辅助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二、授新课 名词解释: 违法—— 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 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I:不良行为类型及形成原因 请同学们思考: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论文摘要】青少年违法犯罪原来越严重,学校、家庭、社会高度的关注。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谈谈个人的看法。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类型犯罪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中的孩子一般都为独身子女,父母的过分溺爱让孩子想到什么就要什么,没有就可能去偷、去抢,还有现代电影、电视的武打、帮派等内容也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常常带入角色中,给社会的管理造成了困难。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结合当今社会,我个人认为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疯狂性。 现在的青少年在不好的视频教导下,由于某些青少年在步入社会的进程中没有形成自己的人格,依样学样,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二)突发性。 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因为心情不好、哥们义气等因素的刺激,一时的感

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三)连续性。 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因为图一时的心快,一次过后,后面去享受犯罪行为带来的快感等,就像电视放的去抢劫就是去证明自己行,头脑聪明,所以就很有连续性。(四)团伙性。 有的就是几个人之间互相看的顺眼,脾气相投,一说就同意,就聚众一起从事犯罪行为,时聚时散,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 (五)动机的单一性和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六)心态的逆反性。 不愿受到管束,喜欢自己想就怎么做,有时一被管教就发脾气,离家出走,最后干出错事。 二、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一)盗窃犯罪。 从我县的情况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类型包括盗窃、抢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怎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怎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摆在全社会面前。据报载,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已达到70%,占同期25岁以下青少年犯总数的15%左右。而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则日趋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 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很多,他们小则偷偷摸摸、打架斗殴、敲诈勒索、骚扰四邻,大则抢劫、盗窃、流氓、危害社会。通过近几年来办理案件来看: 1、偷窃扒拿等盗窃行为表现得十分普遍。或从自己家中偷钱偷物,或偷别人钱物等。城内某中学一名初一学生,从几岁开始经常在家中偷父母的钱,父母发现后没有引起重视,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后又发展到亲戚家中偷,少则十几元,多则几十元,偷来的钱大部分用于打游戏、上网吧。去年五月份,一次性从亲戚家中偷得现金1500元,买照相机,请同学吃饭,到新华路红茶坊吃套餐,一个下午花掉800元,这样的现象在中学有,在小学也有,有男生女生,他们抽烟、喝酒、打游戏机、上网吧、吃零食,家长给的零用钱满足不了,就去偷,偷少了不够花,就去偷大的。如2000年5月,我们去办理一起盗窃案件,发现城内

某一高中一名男生,17岁,自带一把螺丝刀,在城内某厂自车棚乘无人之机撬一辆“永久”牌自行车的锁,准备骑出厂区,被当场抓获。在审查中发现该学生自九九年来先后在城内盗窃自行车6辆。另外还发现该学生伙同其他同学,在城内的一些工厂、企业偷铜、铁等物品。在办理案件中还发现有的同学还和社会青年混在一起,偷窃摩托车、自行车。去年8月,在办理城内一起偷窃案件时,发现城内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商店购买学习用品时,乘营业员不备,从钱盒子中偷现金300元。还有的小学生偷未锁的自行车到废品收购站卖,被抓获。 2、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尤为突出 青少年学生,特别是初、高中学生拉帮结派结伙斗殴现象。无论是在校园,还是在社会上都时有发生,而且不计后果。近年来,全区青少年学生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案件经常不断。去年6月份,本区某镇一所中学因学生打架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今年3月份区内某中学的初二学生邀请部分同学以及社会上的几名青年将与自己同校一名跟自己不和的同校殴打至伤,花去医药费二千余元。后来派出所责令由打人的学生家长进行赔偿。还有已此城内某一所中学男学会上因与另一名在校学生打架,双方没有胜负,两人又不敢在校园打架,约好到没有人的地方打架,结果两败俱伤,双方家长到派出所报案。凡此种种举不胜举,事例很多。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如何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关键词:违法犯罪征兆预防 如何预防违法犯罪是我们现在普遍讨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犯罪年龄反而在慢慢变小,要预防违法犯罪,首先得从青少年抓起。 在校生违法犯罪,往往会有一些征兆,有些征兆甚至会很明显。如果,我们及时掌握这些征兆,就能够适时做好预防工作,将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十大征兆,采取相应的对策,即及时阻断违法犯罪的链条,则我们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比率居高不下,已经引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怎样有效预防青少年,特别是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是摆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认真梳理分析了两年来,某县在校生违法犯罪的一些典型案例,查阅了有关这些学生的教育管理档案,并与学校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进行了一系列座谈讨论,认识到:除了极少数学生基于某个极其偶然的机会诱发了违法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学生在违法犯罪前后,都有比较明显的征兆。仔细观察分析这些征兆,就能抓住教育疏导的绝佳时机,防患于未然,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如果忽视这些征兆,放任其发生和发展,那么,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就必然会不断发生。 根据我们对某县2002、2003年发生的128件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在校生违法犯罪通常有十大明显征兆:缺课逃学缺课逃学是家庭学校对学生的失控行为,虽然不是每一个缺课逃学的学生最终都走向犯罪,但走向犯罪的学生中不少就是从缺课逃学开始的。某乡镇初中二年级学生俞某,自初一下学期开始就偶有迟到缺课现象发生,后来缺课行为逐步加剧,由半天半天的缺课发展到一天两天的缺课,有一次竟然四天没有到校。遗憾的是我们的老师仅仅就缺课现象对孩子进行了批评,并没有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也没有对学生,尤其是对有潜在犯罪危险的问题学生的缺课原因认真调查了解,结果该同学在初二升初三的暑假期间三次违法犯罪,盗窃钱物近千元,从而错失了极其宝贵的教育机会,增加了教育的难度和代价。热衷交往我们曾就某县两年来发生的在校生违法犯罪案例进行逐一分析,虽然其中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仅有12例,比例不到10%,但犯罪金额高、社会危害大、校内外波及面广,教育挽救难度极大。这些团伙犯罪的在校生,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交往频率明显提高。这种显著增多的与外界尤其是社会青年的联系,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征兆之一。一个人作案的保密性虽然好,但一个人的力量也是有限的。有时,为了实现仅凭一个人无法实现的企图,纠集人马就成了实施犯罪的一个前奏。当然,频繁交往有时并非在开始的时

预防犯罪教案

预防犯罪教案

预防犯罪教案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五课第二框《预 防犯罪》教学设计 学习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加强自我防范,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预防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能力目标:能明辨是非,具有规则和法治意识。 知识目标:1.知道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的涵义和刑法的种类。 2.了解犯罪的危害,掌握加强自我防范的要求。 重点:明辨是非,具有规则和法治意识。 难点: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预防犯罪。 学法:主体参与式学习 教法:情境教学法、交流讨论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视频导入:大学生掏鸟窝 “大学生掏鸟窝”案发生以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诸多人认为案件的审理不公正,认为 3

两位大学生为了16只鸟付出了太过惨重的代价。你从这个案例中得到什么启示? 小结: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懂法。有效预防犯罪。 讲授新课 目标导学一:了解罪与罚 运用你的经验: 图片展示: 小结:以上行为属于盗窃罪 普及法律知识:《刑法》中有关抢盗窃罪的规定《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 4

节严重的。 图片展示: 小结:以上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普及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小结: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偷盗、抢劫、绑架、勒索、杀人、非法拘禁、生产假冒伪劣等四百多种罪的处罚。 图片展示: 小结:以上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 交流讨论:我国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一、了解罪与罚 1、刑法的作用及内容 5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讲课稿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讲课稿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您们好!我今天讲课的主题就是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目的就是让同学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如何预防自我犯罪,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下面,我先说个案例。2002年6月16日这一天,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一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引起电器设备与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后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与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这才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这场火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来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后经查明,纵火者就是几名只有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某、宋某、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她们从轻处罚,判处刘某、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一位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就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的伤亡多,更主要的就是对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与她人而触目惊心。 实际上,问题的严重性远不止于此,类似“蓝极速”纵火案这样的青少年犯罪并非独一无二,校园暴力与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与学生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问题。从上个世纪80年代青少年犯罪出现高峰后,至今仍居高不下。面对这一严峻问题,人们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发展担忧,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 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 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只有 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 行为 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一般人 看 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

预防未成年犯罪教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预防未成年犯罪教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主题班会教案】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一、教学目的:1、使每 一位同学能预防并纠正不良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 优的好青少年。 二、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三、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过程:同学们,今天的班会课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现在同学们都处于十五、六岁,相信大家 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 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观看 视频)(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视频中的主人公 正是由于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即观看暴力影片,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 过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 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 原因。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动辄训斥,造成这部分学生产生 逆反心理,出现厌学、逃学、辍学,有的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该案件的发生就是源于校方的教育方法不当,实行简单开除这一方式,使得在孙杰内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从而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 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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