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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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 [履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五条[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

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拒绝洗钱 ]

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拒绝黄赌毒]

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抵制内幕交易]

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

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泄露秘密;所在银行(公司)内部信息属商业秘密,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以免给所在银行(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对客户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要予以保密,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要求提供的或客户授权披露的信息除外。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客户信息,严禁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拒绝作假]

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和客户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协助公务履行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义务,禁止泄漏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禁止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十四条[严谨细致处事缜密]

办理业务规范操作,严谨细致,耐心周到,不敷衍塞责,搪塞应付。

第十五条[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爱岗敬业,精通业务,认真履职,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第十六条[执行指令互尊互助]

对上级指令,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因执行上级指令而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一旦确知本银行(公司)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指令执行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部门、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相互沟通,以使各自的工作更加周密、细致;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在临时性工作组织(如小组、团、办公室)工作,应服从该组织负责人的指示。

不因年龄、性别、家庭或社会背景、职务、级别、权限、资历、学历、经验、学识等方面的原因,而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不尊重。

第十七条 [首问负责结果为本]

热情接待客户咨询和社会公众来电来访。属于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并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反馈办理结果;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联系承办人,并告之客户和社会公众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

适应金融国际化的需要,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学习外语,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处理国际金融业务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向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方向发展。坚持终身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尊重创造维护专利]

不得将所在单位和同业的电脑程序及其他专利复制,并据为己有

或拿到社会上使用。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创造的与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为所在银行(公司)所有的,未经所在银行(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外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严于律己,豁达宽厚]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胸襟开阔,情趣高尚,志存高远。

第二十一条 [关注风险勇于创新]

业务操作应加强风险防控,关注业务全过程潜在的各类风险,坚持全员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具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与同业对手竞争服务客户时,应维护“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

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优质、高效、便捷、文明。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不能因客户的性别、肤色、民族、身份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而歧视对方。

第二十三条 [答谢客户合规有度]

答谢客户(包括支付劳务费、宴请和馈赠礼品等)不应超出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诚实守信童叟无欺]

树立诚信理念,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不得将银行(公司)费用用于有个人目的的活动,不得挪用银行(公司)器材、设备、机具、办公用品等,不得将存有公款、用于支付银行(公司)费用的信用卡(“公卡”)用于个人开支。

修建营业、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贪大求全(洋)。会议、培训、招待、庆祝、宴请及联谊等活动,应从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文明礼貌不亢不卑]

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老少无欺,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礼貌和蔼,语言文明、着装得体。

第二十七条 [热心公益富有爱心]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奉献爱心,热心助人。

第三章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易发风险,且与企业经营目标、经营效益关联度较高的岗位,包括授信、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及租赁资产经营、会计、出纳、IT、安保、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岗位。

第二十九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务行为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除了遵守第二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

(一)授信岗位从业人员应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应了解客户和客户业务。

(二)不良资产处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实现不良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信托岗位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四)租赁岗位从业人员对项目的前期调研、期中和后期管理应深入到位,及时了解客户重大变动情况,防范风险。

(五)会计岗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体现审慎原则,做到印章、密押、凭证分管,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开。应遵守会计核算原则,不做假账。

(六)现金出纳岗位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品德。牢固树立并坚持程序第一原则,做到钱账分开、钱物分开和账物分开;严禁当日交易不入账或只入分户账不入总账。

(七)金库值班守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恪守双人管钥原则,严禁单人入库。

(八)信息科技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保守信息秘密。熟练操作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九)统计岗位从业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十)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不得沉湎于任何形式

的高风险交易以避免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

(十一)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和其他产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限额,严禁擅自越权交易及业务量超过风险控制额。

第四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应遵守第二章、第三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

(一)管理规范、科学领导。具备科学经营管理理论,培育团队意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增强盈利能力,使企业发展有前途、工作有活力、从业人员有成就感。

(二)谨慎决策、控制风险。切实履行法定和所在机构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事业为重、在商明政。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

(四)协作配合、维护大局。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协调组织管理团队。知人善任,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恪尽职守、勇担责任。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尽职尽责,恪守职业规范,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六)团结协作、宽容大度。维护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团结,不私自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认同同事和下属的长处,相互信任;宽容对待同事和下属,容忍个性的差异和信仰不同,积极支持跨部门、跨团队的工作。

(七)勇于创新、广开言路。更新观念,持续学习,善于创造性地思考问题;鼓励和尊重下属的首创精神。

(八)维护权益、关爱员工。所在行(公司)整体利益高于部门利益,个人职业生涯目标服从所在行(公司)目标;不得从事、参与、支持和纵容对所在行(公司)现实或潜在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现所在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立即汇报、检举,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得拖延或隐瞒。视员工如亲人,关心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他们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九)公共活动、适度参与。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避免铺张浪费,避免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与监督 ]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应定期开展评估或自我评估,肯定成绩,反馈不足,指出努力方向。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并接受所在单位、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激励与约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对不自觉遵守本指引、违章违纪甚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从业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纪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出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与银行(公司)员工守则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单位(行业)从业人员守则。

第三十五条[修订与解释机构]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

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

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提纲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提纲 一、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主要工作经历); 二、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或直系亲属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大额负债或正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个人有无在党政机关任职,或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有否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个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我在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导,以八荣八耻为道德指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坚守气节,以榜样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廉洁的作风自律行为。 四、个人专业素质方面的情况(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对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的认识、熟悉与遵守情况; 我觉得:金融监管简单来说就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又是一个复杂的高风险行业,维护金融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所以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基于以上认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行严格按照上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业务,认真学习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自己和员工的合规意识,按章办事,合规经营,所在机构无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六、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行相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正确贯彻落实,定期做出总结。 七、对拟任职所在机构的了解程度,包括基本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办法; 在参加任前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拟任职机构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产,业务风险点,人员结构等。准备时要从肯定自己、积极的方面出发。 八、原任职所在岗位的工作业绩与过失情况:分管部门、业务的发展情况、业务合规情况、内控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分管部门或工作有无重大失误或造成损失,是否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个人有否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切入点与笔试、面试相同,应从银行业监管方面出发。 九、有无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无 十、原任职期间有无被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处理过。 无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编辑:admin_cba2010 | 2009-01-12 23:31:04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 会 | 浏览:3692次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二)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三)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倡导企业伦理化经营,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济责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规定下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平等竞争的金融秩序,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优良的专业性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32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0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二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二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三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二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三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三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三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三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三实事求是,客观二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三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三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三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 客户自愿”原则三自觉抵制低价倾销二贬低同业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三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三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三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二肤色二民族二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三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三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三办理授信二资信调查二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三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三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三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二汽车贷款)买卖股票三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二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二赌二毒三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三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三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

人民银行金融业反洗钱准入培训阶段性终结性考试题库(单选题汇总)

二、单选 (共20题,40分) 1、 银行机构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 A.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 B.资金汇出地名称 C.汇款人身份证 D.汇款人住所 2、 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进行一次审核。√ A.一月 B.三月 C.半年 D.一年 3、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报告。√ A.客户身份识别 B.交易记录保存 C.大额交易 D.可疑交易 4、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A.13 B.17

C.18 D.20 5、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起施行。 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A. 11月14日 B. 12月1日 C. 1月1日 D. 3月1日 6、 A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近日持25张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后数日,这些账户相继收到来自于开曼群岛某贸易公司汇来的外汇各3000美元,合计75000美元,并均由李某办理结汇后存入账户。李某再将这些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取现后存入其本人账户。请问李某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种可疑交易类型()√ A.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 交易标准。 B.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 个或者少数人操作。 C.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 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7、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报备。√ A.公安部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 [履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五条[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拒绝洗钱 ] 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拒绝黄赌毒] 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抵制内幕交易] 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金融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当下金融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石家庄经济学院邢雅一、引言 金融业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标志性产业,也是一个典型的高收入弹性产业,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日益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也对金融工作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即将离开校园,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在从事金融工作前,理应对当下金融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二、金融行业对人才需求情况 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逐渐成为金融全球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专家指出,国际金融企业中高端人才缺口有近万人,且将目标瞄准了国内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的业务骨干。外国金融机构的大量涌进,必然会促进我国金融人才的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全球化。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企业求贤若渴。据最近发布的中华英才网《金融行业人才研究报告》显示,与金融业火爆的发展状况不一致的是,金融领域人才的总体供求情况很不平衡,企业对金融行业人才的需求量远远大于人才的供应量,供需比例接近1:9。报告显示,上海、北京、广东和江苏这几个省市对金融行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主要原因是这些省市的金融机构相对集中,发展态势良好。统计数字显示,世界上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中,10%以上的人口从事金融业,而我国目前最大的金融城市上海却只有1%的比率。国际金融中心的纽约拥有77万金融人才,香港的数字是33万人,而上海只有10余万人。按照目前上海1700万的人口规模计算,未来15年金融人才的增加量每年应该在10万人左右。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持续快速发展,能否培养出适应国际竞争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应对激烈国际竞争的关键。 三、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

2017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7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 2.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配合打击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对) 3.反洗钱行政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形式。(对)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中国人民银行。(对) 5.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制定的。(对) 6.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对) 7.金融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错) 注:金融机构不一定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也可以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8.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对) 9.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 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

10.跨境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 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交易流水号或汇款凭证号。(对) 11.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国名称。(错) 注: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12.当自然人客户存入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时,银行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对) 13.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当小王续存入8千美元活期存款时,银行必须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错) 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才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立足于防范。(对) 15.营业机构对本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判定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应每月对其交易情况进行跟 踪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对) 16.营业机构对本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判定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核。(错)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1] 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 交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上海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 ·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江苏银行上海分行 · 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 · 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 工行私人银行部 · 建行信用卡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金属业务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 松下电器(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日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 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 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探讨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探讨 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刑法中以“渎职罪”论处的只限于第八章所规定的诸种情况,背职的行为则不仅限于这些,因为,凡是 违背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的行为都是背职。 标签:金融机构;背职犯罪;防治 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和其他背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既可能由其职员单独实施, 也可能由金融机构实施。 1.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钞押运员从自己押运的款项中抽出一把藏起来,是“盗取”;金融机构或储蓄所营业员个人故意降低或算低储户的存款利率,将剩余的利息装进自己的腰包,是“侵吞”;行为人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用假造的结算凭证骗取他行款项,是“骗取”。 还有,银行职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 挪用的行为方式与贪污基本上是一致的。挪用犯罪是对银行资金的又一种严重威胁,挪用的手段五花八门。银行职员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贷款领域和结算领域,即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资金结算等业务的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贿赂行为的实现,既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正常的信贷发放故意设卡、拖延,以索要贷款单位钱财或者回扣、佣金,也可能在接行贿人财物后无视纪律规章,对不能发放贷款的单位发放贷款,或者应该对贷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的不进行资信调查,不负责任,随意发贷,甚至做虚假调查结论欺骗主管部门,以致使贷款被骗或者形成坏帐、呆帐、死帐,造成 银行资产流失受损。 1.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背职行为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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