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的体制保障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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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的体制保障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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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天地》2016年第06期

不久前,8旬老人李某坐动车到成都看病,因没有买到座票,老人被所坐座位主人请了起来,老人女儿想挤着坐被拒,之后有人为老人让了座。老人女儿说:“年轻人应该多学学。”座位主人委屈回道:“坐自己位置错了吗?”

因为高铁上让不让座,老年人又被推到了舆论中心,老人占座背后的真问题显然不是简单的道德之问,而是公共资源短缺给人伦亲情与秩序公平出了一道现实难题。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总免不了成为争夺公众资源的排头兵。不但为了自己,更为了儿孙。老人冒寒为儿占车位,老人学车拿驾照帮子女增加摇号几率,担心孙辈拿不到公立学校学位老人通宵排队,老人凌晨为家人排队挂专家号被当号贩子……诸如此类的新闻时有耳闻。可见,我们不能总用美德来弥补公共资源的缺失,而是需要国家从机制上予以解决。

比如,12306网站购票系统在票源充足的情况下,可自动识别60岁以上老人的身份信

息,为其优先锁定下铺车票。如此看来,权利被尊重,弱者被关爱,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好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唯有凡事靠“抢”的资源症结得以根除,这背后沉甸甸的民生诉求方能纾解。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版)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 第三号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2日于福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 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

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容。 第六条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老年健康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敬老、养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支持开展老年医学、老年照护等老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公开本辖区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数量及基本构成,老年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工作总结-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精品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文章标题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及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市×县×区现有×个乡、×个镇、×个村委会;有×个街道,×个社区,总人口××万人,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市户籍总数人口的××。 近年来,在省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办法》,狠抓宣传动员、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和为老服务,使全市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全四大网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随后有×个县区出台了贯彻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各县区的贯彻意见,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组织保证。 在此基础上,各级进一步加强了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组织制度建设,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建立老年维权组织网络。 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建立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依托本级老龄工作机构,也建立了相应的老年维权工作小组;各行政村、社区建立了老年维权工作站,形成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维权组织。 至目前,全市共建立老年维权工作站××个,其中县区××个、乡镇街道××个、村及社区××个。 2、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维权网络。 我们抓住城市街道居委会及乡镇区划调整的契机,进一步健全基层和社区老年协会,各村社区将村组居委会合并后退下来的在群众中有威望、热心老龄工作的支书、主任充实到老年协会领导班子中,担任会长,兼维权工作站的联络员,有力地加强了基层老年维权工作的力量。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蕴涵着人类社会代际 更替的情感与规律。下面是语文下面整理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 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 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 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 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06-09-30 00:00作者:覃朔彬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维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并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重庆市大足县人口共计92.8万人,老年人口有11.6万人,其中城镇老年人口约2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约9.6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2.5%,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对大足县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以期寻求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问题,并就促进社会和谐作一些有益探讨。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老龄工作体制。 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并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成立了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老协等机构,确保了老年人工作有人抓,业务有人做,办公有场所。 (二)保障措施有力,待遇落实较好。 1.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今年1-6月,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5367人,其中退休职工7500人;支付各种医疗保险金140l万元,退休职工占70%,老有所医工作明显加强。全县2558名老年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兜底保证。 2.加大了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力度,农村贫困老人生活有保障。全县现已建成五保家园20个,相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03人,为进一步解决五保老人的住房困难,今年正在规划新建20个五保家园,大足县率先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人、—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以下是我校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为老年人提供一流优质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让老同志们能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继续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为创建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做出新贡献,感受老年幸福在学习。 二、活动任务: 1. 扩大招生范围,降低入学门槛,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提高老年学习的幸福感。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热门课程,吸引学员积极参与,增加老年学习的趣味性。 4.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周到细致、诚实守信,尽量满足学员们的合理需求,让学员们感受到老年学习的幸福。 5.公开为老服务优待事项和服务承诺,严格兑现承诺。 三、活动办法: 1.成立“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金州新区老干部局局长兼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校长于忠福同志,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了“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并提出“老年幸福在学习”的口号,号召所有工作人员微笑服务,把以无限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敬老、爱老的工作中,为老同志提供优

质、细心的服务。 2.扩大服务对象 为了让更多的老同志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校的招生对象由仅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扩大至全社会的老年同志,为更多的老同志提供学习和活动的场所,让老年人在大学里找到新的人生目标,结交新的朋友,感受学习的乐趣。 3.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 教学不能给学员任何精神压力是我校的一大特色。一方面,教师的教学用语专业化、亲民化,对学员的学术性问题耐心引导。另一方面,不采取正规学校那种严格的考试办法,教学成果的检验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采取简单有效、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各种书画、摄影展、成果汇报演出等,增加学员的学习动力、树立自信心,营造一种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组织学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员们的老年生活是大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在重大节日期间会举办各种书画、摄影展,在走廊和教室内长期张贴并组织合唱团和舞蹈队演出。 5.以学员为本,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 每年学员们对本学科软、硬件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学都会针对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尽量予以采纳和改善,让学员的学习生活更舒心、更快乐、更幸福。 6.设立“敬老文明号”监督台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

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在一个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年轻的时候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到老了丧失劳动能力时却遭到儿女的嫌弃。如何才能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护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2017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希望能借此唤醒年轻人爱护老人之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

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 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 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 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 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 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 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 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 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 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 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 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 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 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 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 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 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 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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