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协会在营业性信托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对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七)组织促进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营业性信托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承认协会章程。

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发展其他从事或研究受托理财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另行确定。

第八条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同业管理规定及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协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勒令退会等措施。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一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会员代表时,需出具授权书。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七)按规定确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分为年度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年度会员大会在每年度结束后不迟于第二个季度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四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现场开会方式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时,视同所有会员出席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讯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派。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副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及信托业内专家代表。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告知各会员单位。

会员理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九)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拟订同业管理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和统计事宜;

(十二)提出对违反本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会员的处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监事单位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监事单位委派的监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具备相应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

(四)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四)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六)负责处理会员的投诉,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信托公司行业内兼任其他职务。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信托业务素质,并在信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具备较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可以兼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协会每个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每年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进行协会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 告 1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中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它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中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经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理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中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经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国有资产信托监管制度研究(do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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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既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本文从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的现状和未来出发,重点研究了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的监管主体体系架构和监管重心转移问题,并就监管配套制度建设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主体监管重心 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上,信托工具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给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投资者追求高回报,其所面临的选择和投资渠道越来越多,但对信托创新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却又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存在着疏漏或松懈,一旦经营失败却极易引发市场动荡甚至诱发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既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一、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制:现状与未来

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1] 金融监管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 [2]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仍采用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也不例外。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现阶段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它适应了中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营。 [3]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这两种监管均来自政府部门。于前者而言,这种监管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上的利用以及形态上的转换,各级、各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必须严把审计评估、资产出让、产权交易、债务处理、运行监督以及民主参与关,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于后者来说,这种监管又是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促进信托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以保护信托业的公平竞争,提高信托业的竞争力。2004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业监管的文件有70多个,明显加快了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建设。针对一些人认为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过严了,中国银监会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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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真题回顾——基础知识 (6) 以下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真题回顾——基础知识”,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查漏补缺。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 101. 与一般个人投资者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较大,因而不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答案正确 102. NASDAQ综合指数是以股票交易量为权数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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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105.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结构,从而提高收益。() 答案错误 106. 主要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公有制单位为资金募集对象的证券称为公募证券。() 答案错误

解析: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 107. 资本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答案错误 解析: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题中描述的为货币证券的概念。 108.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买卖资格的证券。() 答案正确

信托行业的现状与展望

信托行业的现状与展望 行业数据分析 2016年第三季度末,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为18.17万亿元,其资产管理规模远远超过私募基金的9.3万亿元和公募基金的8.81万亿元,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正式迈入18万亿时代。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按信托资产的资金来源分类,集合信托占比34.81%,单一资金信托占比53.33%,管理财产信托占比11.86%。总体而言,我国信托行业目前还是被通道类信托占了半壁江山。 按照功能分类,融资类信托占比22.11%,投资类信托占31.19%,事务管理类信托占45.71%。事务管理类信托近年来在信托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体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信托产品结构设计的优越性,也部分说明了我国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从信托资金的投向来看,16.60%的资金投向了基础产业,相较第二季度的17.31%和第一季度的18.02%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基础产业投资动力不足,使得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有所下降。预计未来由于PPP项目的发力和政府资金的托底,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会缓慢上升。 今年三个季度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占比分别为8.71%、8.52%和8.45%,稳中有降,说明政府调控房价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投向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和债券的信托资金比重分别为2.98%、2.04%和12.07%。第三季度流向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信托资金分别占比19.10%和23.79%。从信托资产的投向来看,工商企业仍高居榜首。 按照信托资产投资功能来看,融资类占比不断下降,事务管理类占比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2季度,融资类信托规模达4.09万亿元,占比23.68%;投资类信托规模达5.73万亿元,占比33.13%;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达7.47万亿元,占比43.20%。自2015年信托行业三分天下的格局形成以来,信托资产功能结构持续优化。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三季度,信托业的整体风险可控,不良率环比略有下降。三季度末,信托业的风险项目个数为606个,规模为14189600万元,不良率为0.78%,较二季度末的0.8%有所下降。 从各项数据指标来看,信托行业似乎还算发展良好,那么真实的信托行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通[2010]2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 总) 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 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 页脚内容1

第七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 (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 (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 第九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第十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页脚内容2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中国信托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绎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这段发展历程按照时间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试验阶段 一、信托业起步试验阶段的发展历程 该阶段大致从1979年至1999年,约20年的时间。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宣告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期间信托公司历经了五次大起大落的艰辛历程。最终使该行业元气大伤,经验惨痛。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这次清理整顿的措施包括:①对所有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②少数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后,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③信证分业。④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 二、起步试验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 总结起来看,信托公司在20年无序发展的时期中,基本围绕两类主要的业务运作: 第一是负债类业务:(变相)高息揽存,大规模开展存款、贷款等债权性业务; 第二是证券类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投资和IPO业务。 前者被业界戏称为“二银行”,后者则被戏称为“二证券”。当然,其他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委托贷款等也参与一部分,但远远赶不上上述两项业务的比例。 换言之,中国信托公司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基本就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游走于主流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和禁止的业务地带,进行一些擦边运作、灰色运作、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 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

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 加强尽职管理。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 加强风险评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 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 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纳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 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连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刻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专门背景 1、混业经营的尝试 在1993年往常,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然而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纷乱,治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显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纷乱。治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阻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2010-5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号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

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信托业报告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我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 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 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些不容忽视的困境。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信托业缺乏战略性的行业安排,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信托行业的战略目标不明确,缺乏白皮书式的行业战略指导。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郑安国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3、监管和法律环境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目前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还 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够。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监管力量上未免显

银行初级《银行管理》高频考点

银行初级职业资格《银行管理》高频考点 第一章经济政策 考点1: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熟悉新时代金融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考纲) 四大原则: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 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二)了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考纲) 1.打造金融业的资产标准体系 2.有效提升金融风险管控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 4.努力提升金融业资产质量 5.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6.深化金融业与科技的融合发展 考点2:财政政策★ (一)了解财政政策的内容和工具(考纲) 内容: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 工具:税收、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国债。 (二)了解财政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考纲) 影响: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税收;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减少财政支出和增加税收。 考点3:货币政策★★★ (一)熟悉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的内容(考纲) 货币政策目标包括: 最终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操作目标——基础货币; 中介目标——1998-2011年是货币供应量,2012年起是货币利率(利率走廊)。 ●一般性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

·再贷款与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 ·常备借贷便利(SLF) ·中期借贷便利(MLF) ·抵押补充贷款(PSL) ·定向中期借贷便利(MLF) ●存款保险制度 ·人民币存款 ·外币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 ·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 ·本金和利息 (二)熟悉存款准备金率与基准利率的传导机制与运用(考纲)存款准备金率的传导机制:

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a17796733.html, 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作者:王晶 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9期 摘要:新制度下,我国信托业的业务开拓与功能定位拥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其为了适应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就应该进行创新,现阶段,在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只有找准相应的对策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阐释了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问题分析;对策探讨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信托业自身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信托业务以及产品存在一定的单一性,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前,信托的财产主要是资金,导致其只能够围着资金所开展,使其业务能力被制约。而在其颁布之后,对信托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拓宽,进而为其业务活动的展开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但是因为信托市场的发育并不成熟,企业并不习惯较为复杂的关系,在资金出现困难的时候,企业会向银行进行求助,没有把信托当作是融资的主要办法,这使得信托业务活动的发展依然沿着传统的形式,主要集中在资金业务上,对信托产品的创新非常少,其融资的规模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其次,在资金来源、使用和业务活动拓宽方面存在问题,资金的来源以及应用途径对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着决定性作用,就其资金来源而言,虽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来源情况,和老办法进行对比,其增加了信托企业的资金来源。但是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和信托业之前的外债与存款吸收等途径进行对比,信托企业的资金来源途径依然较为狭窄。就资金信托而言,其竞争能力不会超过专门的资金理财机构,由于其代客理财上的资金会被其他的投资机构以及券商所获得,而风险控制与成本收益方面和券商之间的竞争比较差。 (二)我国信托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经济环境及其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代化信托业的生存以及发展应该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权与信托制度的确定性,个人财产应该被保护,第二,市场的经济条件较为健全,第三,信托业务的实际需求。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并不高,相应的信托制度并不完善。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复习资料)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信托公司净资本要求不得低于人民币( B ) A、1亿元 B、2亿元 C、3亿元 D、10亿元 2、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A );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A、100%;40% B、100%;30% C、40%;100% D、40%;30% 3、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C )。 A、100% B、40% C、30% D、50% 4、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B )。 A、20% B、30% C、40% D、50% 5、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A )。 A、3:1 B、2:1 C、1:3 D、1:2 6、名单内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要求其资产负债率低于( C );

A、60% B、70% C、80% D、90% 7、目前对普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是( A ) A、20% B、30% C、40% D、50% 8、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A )。 A、一年 B、半年 C、两年 D、三个月 9、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D ) A、20% B、30% C、40% D、50% 10、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税后利润的( A ) A、5% B、1% C、10% D、20% 11、信托公司不得以( B )方式运用信托财产 A、买入返售 B、卖出回购 C、债权 D、股权 12、公司不得委托( D )推介信托产品 A、大连银行 B、大通证券 C、良运期货 D、新兴投资公司 13、在计算净资本时,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 信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进了金融信托业 的蓬勃兴起与繁荣。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务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 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信托业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信托职能多元化,二是信托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互相交融,三是信托投资业务国际化,四是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五是信托业务交易电子化,六是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态势。 我国的金融信托业是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恢复发展起来的。从整个 社会来看,我国全社会的信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个社会对信托业的信任尚未完全康复,法制欠缺,监管体制仍有一些缺陷;竞争残酷,抢 夺市场无序;信托税收、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人才短缺,知识准备和理论水准与国外比差距较大等等一些难题和挑战。 在我国信托业制度环境、经营理念、政策体系、法律构建和主营业务 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转折时期,分析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明确我国市场化信托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录 一、前言??1

二、金融信托的一般性分析?2 (一)信托概述?2 (二)金融信托的性质?5 (三)金融信托的种类?7 (四)金融信托的功能?9 三、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特点、趋势分析??12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12 (二)美国信托业立法17 (三)美国信托制度的特点?19 (四)美国信托业发展的趋势20 四、我国信托业历史发展的沿革及现状分析??23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回顾?23 (二)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28 (三)信托业发展的机遇??31 五、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35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目标定位??35 (二)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具体措施36 注释??41 参考文献??42 论文摘要(中文)?1 论文摘要(英文)?1 一、前言 信托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托则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思考与展望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思考与展望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翁先定 一、中国信托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信托业诞生于1979年,可以说是和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研究中国信托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对理解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轨迹十分重要。 1979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计划经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除在生活必需品流通方面存在有限的市场外,服务及主要要素市场尚未发育。而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财产制度与分配制度的公有制及“大锅饭”特点,决定了基本上不存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整个国家金融资产规模十分有限(不超过300亿元)。在这种环境下,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在中国根本没有生长与发展的土壤。 信托业是在党中央决定采取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邀请荣毅仁先生组建一家协助中国企业引进国外投资者的公司时,荣毅仁先生提出了组建中信的建议。当时的中国只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人保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资本市场,根据荣毅仁先生的提议,国务院责成人民银行赴英国、日本等国考察现代信托制度,并在此次考察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信托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它的命运也必将烙上中国改革开放的深深烙印。 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因改革开放而生的中国信托业承载着改革开放赋予的历史任务,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走出了一条发人深省的轨迹。 信托业诞生后,从金融业务许可来看,它基本上被授予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产业投资等多个市场的广泛业务许可,既可以是金融百货公司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因此,信托牌照迅速走红,信托机构迅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信托公司总数超过2000家,所管理的金融资产最多时达到6000多亿元,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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