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住宅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住宅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住宅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关的民事立法未对公民的住宅权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法》已将侵犯他人住宅权,性质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虽然没有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要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触犯同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并不是任何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从以上法律的规定,我们可知,要构成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或者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即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批准,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搜查他人住宅或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没有权利搜查他人住宅而搜查,或者知道自己没有权利进入他人住宅而进入。如果由于过失而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构成犯罪,如晚上走错门而进入他人的家中,就不能对其按犯罪处理。

维权办

版权-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判赔46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首例涉VR著作权案。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的概念,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 对于原创者来说,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相反,侵权的一方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惩罚!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

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以上属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者,就可能触及到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情节较重者一般其刑事责任有: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一审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这一“停止侵害”判令引发业界争议,有观点认为在著作权案件中,对于已构成全新作品的演绎行为,法院要审慎地适用禁令。本文作者对“停止侵害”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一观点能给业界带来思考。 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诸如录音录像制品停止出售、原创书籍停止传播、电视剧停止播出等以“停止侵害”为诉讼请求及审判结果的判例大量涌现,引发了行业人士、法学人士及公众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具有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不具备的现实意义。基于著作权的“准物权”性质,可以认为,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是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自然产生的请求权利,从适用逻辑上来看,不应以“严格限制”为基调要求仅在条件充分具备且十分苛刻的前提下才能以“停止侵害”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应该默认“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利之于权利人自然存在,且只有在特定阻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才可排除该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著作权既有成果的充分保护以及对侵权者利益实现的有效遏制共同作用,是推动创新及促进创意繁荣的必经之路。 法律规定明确 “停止侵害”,是指阻止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侵犯的情形,其基础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存在是基于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因此,引发“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直接动因是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权利基础则来自于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 在法学通说中,著作权被普遍视为一种“准物权”,因此当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抑制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关于“停止侵害”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责任方式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有关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

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案件审理之我见 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加大了采光权案件审理的难度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相邻关系会越来越被人重视。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指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

侵犯著作权犯罪户涉及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侵犯著作权犯罪会涉及其刑事责任,下面来看看陈其孚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陈其孚伙同束红、史以军为了营利,在未经著作权人马利虎同意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黄丰修非法印制《学生常规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生礼仪教育手册》、《学生学校家底联系册》、《中小学生护法守法知识手册》、《中小学生自护自救知识手册》等文字作品。被告人陈其孚、黄丰修非法印制上述手册8310余份;被告人束红协助被告人陈其孚做接货、装订、销售等工作;被告人史以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其孚非法印制上述手册7010余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孚、黄丰修、史以军、束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其字、黄丰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以军、束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针对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史以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束红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孚、史以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依法对陈其孚等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评析】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根据《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陈其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达8000余份,符合关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但鉴于被告人陈其孚等。 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对其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初中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学设计

新修订初中阶段原创精品配套教材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教材定制 / 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可修改 Citizens ’houses are inviolable, and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rets are protected by law 教师:风老师 风顺第二中学 编订:FoonShion教育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

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

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规定

对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 《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制品;⑤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管辖与时效 1.地区管辖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级别管辖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侯伯彦 诉讼代理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

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肆意侵入别人住宅,后果很严重

肆意闯入别人住宅,后果很严重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说过:“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这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谚语的来源。 很长时间以来,这对我们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尤其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还没有将他人非法侵入自己住宅或自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件事看的那么严重。 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我们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宽容。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实践中,到别人家中随意滋扰,闹个事,打个架,除非出现严重后果,又有几个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警,大多也是劝解、警告一下,来个行政处罚了事。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使不能说是一个沉睡的罪名,也在半梦半醒中间。 遇到类似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要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只能走刑事自诉的道路。但公诉案件转刑事自诉,成功的概率接近于零。这就是司法现状。

相信很多人遇到过,别人到你家中滋事,首先动手,你反击把别人打伤了还被追究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你辩称对方是非法侵入自己住宅,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却常常不被采纳。当然,这也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条被称为“沉睡的法条”有关。 当然,最近几年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越来越多,但相对于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定罪的比例还是相当的小。 最近北京法院集中发布的几个判决,似乎反映了司法高层对这一罪名适用的态度。尽管这些判决主要针对的是强拆过程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但对其他的普通侵入住宅行为指导意义是相同的。 只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 所以,经常遭遇被他人非法侵入住宅以及经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要引起重视了,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非法侵入住宅者的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意思就是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就可以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不要求必须有其他严重后

著作权侵权要负哪些责任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轻重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下面来看看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著作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当下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当我们享受更方便获取信息的福利时,也在承受着自身权益更容易被侵犯的弊端。著作权作为与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个权益,在当前受到侵害的概率相当之大。那么当我们的著作权被侵害时,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我们应第一时间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投诉,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证保全侵权事实,取得公证书证据。关于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3课公民权利复习习题(含答案)49

第二单元第三课公民权利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权利;依法行使权利。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正确行使权利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②政治自由;③监督权。 3、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4、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此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6、我国公民应该依法行使权利。①行使权利有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②维护权利守程序。公民行使权利

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例题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 (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政治自由 C、人身自由 D、监督权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公民权利基础知识的了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A项符合题意。B、D两项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不是基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C项不符合题意。 【答案】A 【例题2】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网民可通过网站、邮箱、电话等多种方式举报网络有害信息。这一平台运行能够 ( ) A、解决公民的所有诉求 B、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C、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D、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解析】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所以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监督权,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均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答案】B 易错易混警示 ★注意区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中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我国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 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 1.法院受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例如,广东省对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还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法院。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a3446190.html,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作者:王傲泽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 摘要: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 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将谈谈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的理解。 关键词:人身自由;公民;权利;宪法 一、人身自由概述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本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的内容——从我国宪法的角度分析 我国宪法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 2、没收没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发起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确定 此问题并不复杂,主要依靠权利人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作品作者的身份。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登记才能取得版权的制度,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在此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

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

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1) 摘要: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对其的享有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的层面。我国现有的住宅政策无法实现保障居民享有可承受的住房,因此有必要将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而在公法学上,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是以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为基础的。本文就试图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阐述私人的居住保障与立法对解约自由限制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该制度所对应的财产权限制理论的正当性。 关键词:居住保障;解约自由;正当事由;财产权限制;公共福利 一、引言 近年来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大都市房价高速增长,住宅价格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上涨幅度,使住宅保障的问题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住宅一般被认为与其他的商品一样是由市场机制供给的物品,但即使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住宅供给的情况也不存在。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

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因此住宅的享有不仅仅是不受国家侵犯的财产权利,更包含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或提供居住保障的社会权层面。 中央政府意识到住宅市场化的弊端,从而在面对中低收入居民住宅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早于20XX年5月,就由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规划控制改善住房供应的结构,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等措施来保障普通居民的住宅消费可承受能力。各个地方政府也针对地方具体情况,开始采取以上政策手段,介入土地住宅供应市场。[1]然而20XX年上半年至今,包括上海、深圳在内各大城市又出现了住房价格飞速上涨的现象,远远超出了普通居民收入可承受的程度。 可见,着眼于政策手段选择的角度,现有的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居民住房保障的问题,并且在以财政支出为基础提供补助金或建造公共住宅的政策手段往往存在供应缓慢,财政压力大、住宅管理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广为各国采用的控制租金或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就有必要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而在公法学上,控制租金、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也早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即早已被先进立宪主义国家所接受的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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