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国家领土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权及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的划分及边界制度;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等。

重点掌握: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及地位;国家领土主权;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概说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主权国家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的构成需要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主权。任何国家都有领土,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并影响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领土的界限也并非必须完全明确和无争议,实际上今天的国际社会仍然有一些领土边界争端存在。而且这里所说的“领土”一定是包括领陆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飘浮在空气空间或者是在海洋上。

(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国家主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原则上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国家主权的行使超越国家领土范围之外,有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

如果把国际法律关系分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部分,那么国家领土无疑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领土主权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最高权力。从17世纪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到今天的《联合国宪章》无不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和国家的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的管辖权可以看作是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不是全部。

领土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领土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因此也称为属地管辖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只受国际法的限制。

(二)领土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不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是国际法层面上的问题,它与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存在冲突。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但是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力,它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普遍性国际法的一般限制,另一方面是来自国际条约的限制。前者如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种种的特权和豁免,这是国际法对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这种限制对所有的国家都有拘束力;后者主要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形式。

(一)国际共管

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例如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订立条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有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苏四国对德国的分区占领是共管,但是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是有所不同的,因为这四个国家对德国的领土并不享有主权,也没有将德国领土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只是临时行使德国的最高国家权力,因而并不是共管。

国际共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领土问题的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例如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根据1922年的阿契尔协定建立了一个2000英里的“中立区”。在未达成划定边界的协议之前,两国对“中立区”享有平等的权利。1965年,两国达成协议将“中立区”划为平等的两部分,分别属于这两个国家,“作为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临时安排。但两国对“中立区”的平等权利保留,仍然实行联合管理。

(二)租借

租借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例如19世纪末,清政府被迫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给俄国(租期25年),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99年),威海卫和九龙半岛租给英国(租期99年)。依据现代国际法,在自愿基础上的租

借是合法的。

在租借法律关系中,承租国取得对某块领土一定事项上的权利,但是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然归出租国。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到期收回,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即使是无期限的,出租国仍有权力将其收回。

(三)国际地役

地役和地役权的概念和制度源自罗马法和国内私法。在民法上,地役权是一种用役物权,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前者称需役地,后者称供役地。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在相邻或相近的土地上修筑道路通行等。

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只能是国家;其客体是受到某种限制的国家领土,可以是一国的全部领土,也可以是该国的部分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

国际地役可以分为两种: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前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允许别国利用其港口进出口货物;允许别国渔民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从事捕鱼活动等。后者是指一个国家作出承诺不在其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例如不在特定地区设置军事设施或设防等。依据1929年梵蒂冈同意大利之间的《拉忒兰条约》第7条,意大利承诺禁止在梵蒂冈周围的领土上建造任何能够俯瞰梵蒂冈的新建筑物。积极的地役其实质是供役国容忍需役国的某种行为,而消极地役地实质是供役国的不作为。

国际法上的地役权与国内法上的地役权是有区别的:国际地役需要供役国和需役国之间签订国际条约来明确规定彼此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地役并不绝对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它对供役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

国际地役的概念在国际法理论上还有一些争议。在国内法上,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对这样的一个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国际地役是一个没有“名份”而实际上客观存在的制度,其概念和内容正处于发展之中。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的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

一、领陆

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陆是确定领水、领空以及底土的前提,领陆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其领空和底土的大小。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内。一国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除非后者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领水

领水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

(一)内水

内水又可以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属于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属于内海水。

内水从法律上看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

1、国内河流

国内河流是指从水源头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也称为内河,例如中国的长江和黄河。这种河流完全处于某个国家的主权之下,外国船舶不享有内河航运权。

2、界河

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例如黑龙江、乌苏里江是中俄两国的界河。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是以河流的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但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的航行、捕鱼及河水利用等问题达成协议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①

3、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例如中国云南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多国河流流经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不许滥用。如果多国河流是可航的,普遍的实践是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如果是不可航的,则主要体现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多国河流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有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如

在上游筑坝。①

4、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例如欧洲的多瑙河、莱茵河。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的领土,但是国际河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它的通行规则上:

(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以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即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统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②

5、湖泊或内陆海

湖泊是淡水湖,内陆海是咸水湖,但是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完全被一国的陆地所包围,则为该国的领土,例如我国的青海湖、洞庭湖等;如果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包围,通常是由有关的沿岸国就湖泊划界和湖水的利用达成协议,例如日内瓦湖分别属于法国和瑞士。

6、运河

运河是指由人工开挖的河流,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受其主权的支配,例如我国的京杭大运河。但是有些运河虽然位于一国境内,但是它两端通往海洋,构成重要的国际航道,通过国际条约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通洋运河,全长172公里,连接地中海和红海,是欧亚之间最短的航道,被称为是“世界桥梁”。苏伊士运河于1859年开挖,1863年底竣工,1869年对外开放。1888年英国、奥匈、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奥斯曼帝国等签订了《君士坦丁堡公约》,共17条,规定了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第一,运河在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放;无论平时或战时都不允许企图限制该运河的自由使用;运河永远不得加以封锁。

第二,运河内不得设永久性的防御工事。

第三,平时,军舰不得在运河停泊,但每个国家可以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泊两艘军舰。

①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02页。

第四,战时,交战国(即使是埃及的宗主国奥斯曼帝国)不得在运河内或在该运河的港口3海里内从事敌对行动。交战国军舰通过运河时不得停留;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留的时间,除非绝对必要,不得超过24小时;交战国一方军舰和他方船舶驶离上述海港,必须相隔24小时。在运河及其港口内不得装卸军队、军火及其他战争物资。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通洋运河,它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约81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被称为是“美洲十字路口”。

1903年美国通过国际条约取得开凿运河的权利,1914年巴拿马运河开放。美国颁布了运河的航行和管理规则。二战后,巴拿马人民为收回运河的主权展开了不懈的斗争。终于在1977年,美巴两国达成协议,缔结了《巴拿马运河条约》,终止并取代1903年的条约以及此前所有由美巴缔结的有关的条约和谅解备忘录。新条约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拥有领土主权;取消美国在运河区的特权;规定巴拿马有权逐步参与运河的管理、维护和防卫;从2000年1月1日起,巴拿马政府单独管理和经营运河并负责运河的防备。根据同时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运河作为国际通航水道,保持永久中立;无论平时或战时均实行航行自由制度。

(二)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领海的相关法律问题将在国际海洋法一章中详细介绍。

三、领空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领空的相关法律问题将在航空法一章中介绍。

四、底层领土

底层领土简称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地层,包括地下水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由于某种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国家领土的变更包括领土的取得和领土丧失这两个方面,一个国家领土的取得往往意味着另一个国家领土的丧失,本节主要介绍国家

领土的取得方式。

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国家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和现代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国家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有五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其中有些已经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先占

先占本是国内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国家通过占有无主土地而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作为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先占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是国家由国家的名义发现并且由国家取得对无主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15、16世纪,一些航海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可以成为有关国家提出领土要求的依据。今天的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个人发现无主地的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包括曾经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放弃的土地。但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是无主地。

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以先占的方式取得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在近代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但是今天的“地球村”上可以通过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经非常少了。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公开并安稳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通过时效的方式取得对某块土地的主权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占有国能够长时期地、不受干扰地占有某块土地。这种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至于“长时期”的具体值,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的信念,认为事物的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三)添附

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的措施而得到增加或扩大。添附有两种情况: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自然添附是指通过自然自身的作用而使一国的领土得到增加,包括涨滩,即海岸或河岸水流冲击带来泥沙而向外扩展;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的措施而使领土得以增加和扩大,包括围海造田、岸外筑堤等。

国际法认可自然添附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人为添附有一定的限制,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而使他国对其领土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另外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四)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让给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一般是通过双边条约,也可以是多边条约。

割让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制性割让是指战胜国在战后和约中迫使战败国将其部分领土转让给自己。例如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1945年,日本已经将其归还中国)。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享有战争权,可以通过战争推行自己的国家政策,通过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因而强制性割让是取得领土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在现代国际法上国家的战争权已经被废除,通过战争、武力或威胁取得国家领土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非强制性割让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赠与,例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2)买卖,例如,1867年,俄国将其领土阿拉斯加卖给了美国。(3)交换,例如,1960年,根据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中国将中缅边界的猛卯三角地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地区交换。

(五)征服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战后经过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占领者并不享有主权。①以武力征服他国、兼并其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武力的非法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家领土是不被承认的、是无效的,而且国际社会应该反对。例如,1967

年以色列侵占大片阿拉伯国家的领土及整个耶路撒冷,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色列的行为是无效的;1990年伊拉克公然吞并科威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决议,不仅宣布伊拉克的吞并行为无效,而且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对伊拉克进行制裁,甚至包括武力制裁以恢复科威特的独立。

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最主要的是民族自决。

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通过当地居民公民投票的方式或者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等方式建立自己的民族独立国家,也是新国家取得国家领土,也就是说国家的产生与领土的取得是同时发生的,因而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方式的变革。例如,1961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公民投票,其北部并入尼日利亚,南部并入喀麦隆;1972年巴布亚新几内亚通过公民投票决定独立。

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界限。

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其中陆地边界是基础;水域边界中的海上边界,即领海的基线和外部界线的确定与陆地边界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不同,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空中边界的定界也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将在《外层空间法》一章介绍。本节着重探讨陆地边界的有关问题。

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边界与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边界是一条分界的“线”,而边境则是一定范围的“区域”。边界可以分隔两个不同的国家,但是由于边界附近的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特殊的法律制度。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界

(一)边界的形成

从实践上看,边界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确定边界,这种边界线是传统边界线或称历史边界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定边界,这种边界线是条约边界线。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边界线是条约边界线。传统边界线和条约边界线具有不

同的特点:传统边界线具有不确定性,容易产生国家之间的纠纷,甚至引发战争;条约边界线比较明确,更具稳定性,而且在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边界条约一般是作为“非人身性条约”而予以继承。

(二)划界的程序

通过条约划界通常包括定界、标界和制定边界文件这三个步骤。

1、定界。有关国家通过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的基本走向。边界条约可以附上地图。边界条约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母约。

2、标界。标界通常是由边界条约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在边界上树立界碑、界桩等标志。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更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这是边界条约的子约,与边界条约一起成为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规则一般是: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后者为准;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书、边界条约为准;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条约为准。①

(三)划界方法和规则

在国际实践中,划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采用地形边界

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例如以河流、湖泊、山脉、沙漠、森林等作为边界线,又称为自然边界线。在实践中,除历史传统或条约有相反规定外,通常采取如下的做法:(1)以山脉为界时,一般以分水岭为边界线。也可以以山脉的山麓或山脊为界。(2)以河流为界时,可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3)以湖泊或内陆海为界时,通常是以该湖泊或内陆海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边界线。例如日内瓦湖即以中间线为界,分属瑞士和法国。

2、采用几何学边界线

几何学边界线是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这种方法多用于比较偏僻荒芜、地形复杂又难勘察的地区,或用于海上边界线。例如,非洲有一些国家间采用几何学边界线,占了全非洲边界线的百分之三十。②

3、采用天文学边界

天文学边界就是以地球上的经维度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这种方法一般用于海上和人烟稀少地区以及空中。例如美国和加拿大从温哥华到伍兹湖西岸即采

①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10页。

用北纬49度线作为边界线。

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边界争端是国际社会中一个难以解决而又敏感的问题。

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有多种:(1)有关国家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有不同的看法。(2)虽然存在边界条约,但是有关国家对条约是否有效有疑问或者是对条约的内容有不同的解释。(3)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4)由于自然力的作用导致边界处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能预见的情况等。

边界争端也是国际争端,因此边界争端的解决首先应该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方法:(1)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等政治的、外交的方法,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边界争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采用这种方法先后同12个邻国彻底或基本解决了边界问题。(2)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等法律方法解决边界争端,特别是有关国家对边界条约的解释有争议时。

四、边境制度

边境地区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区域,为了边境的安全、边界线的维护、两侧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等,相邻国家通常为边境地区建立特别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建立依据主要有:(1)国内法,例如海关条例、出入境管理条例、国境条例等。(2)双边条约,例如关于边境制度的条约或涉及边境制度事项的边界条约。

边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护边界标志

相邻的双方国家都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界标的责任。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38条规定: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量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地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二)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边境居民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习惯,有进行交往的需要。因此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一般规定,边境居民在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方面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的便利,不受通常关于外国人出入国境的法律手续的限制,无需护照、签证或通行证。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国家间如果以河流、湖泊为界,则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损害邻国利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人为使河水改道。对界河中鱼类的捕捞和保护要作专门规定。在河流的航行上,双方都有平等的航行权。如果在界河中出现新的岛屿,该岛屿应该属于边界线一侧的国家所有;如果岛屿出现在边界线上,则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该岛屿的归属。①

(四)边境争端的解决

通常情况下,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界委员会或其他主管当局共同负责处理。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47条规定:“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如果争端严重,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节两极地区

两极地区是指南极地区和北极地区。两极地区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但是有些国家曾经对两极地区提出过领土主权的要求,因此在本章中一并讨论。

一、南极地区

(一)南极地区概况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包括南极洲大陆、附近岛屿以及海域,因此南极地区并不仅仅是指南极洲。南极地区主要是由大陆构成(即南极洲,约1400万平方公里)。南极大陆是人类最后到达的大陆,1738年到1739年,法国人布韦航海时发现南极附近的(后以其名称之为)布韦岛。目前,除了一些来自其他大陆的科学考察人员之外,还没有固定的居民。

(二)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

伴随着各国对南极地区的探险和考察活动,从20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相继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权要求。1908年,英国首次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新西兰1923年对罗斯属地宣布行使行政和立法权。随后,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和阿根廷也对南极主张主权。此外,日本和德国在二战前对南极地区也曾主张过权利,但是战后就放弃了。

美国和苏联不承认上述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同时宣布保留自己基于在南极洲的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巴西、秘鲁、乌拉圭等一些拉美国家曾经考虑过是否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

上述国家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的法律根据有所不同,主要有发现、先占、行

政管理、继承权利、毗连性等,特别是所谓的“扇形原则”(该原则是由英国在1908年首先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线为腰,以南极顶点为圆心而形成的扇形区域)。

(三)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南极条约体系中。

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12月1日,英、美、苏、法等12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南极条约》由序言和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第5条)。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公开这些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依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但在本条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建立缔约国观察员制度。《南极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第9条规定,条约协商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协商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自1993年起每年举行。

《南极条约》对南极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南极条约》的缔约国在1964年制定了《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1972年在伦敦缔结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在堪培拉缔结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

年在惠灵顿订立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在马德里签订了《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上述条约与《南极条约》一起构成南极条约体系。根据这些条约,南极被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活动。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南极动植物,维护南极生态系统。在50年内,除科学研究外,禁止任何与矿物资源有关的活动。①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北极地区绝大部分是冰封的海洋,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左右。所以当1909年美国海军上将皮尔里在北极升起美国国旗时,北极地区是否可能成为占领的客体曾引起讨论。由于北极不是陆地,而是海洋,而且冰块随洋流飘移,所以占领的规则是不宜适用的。②有些国家已经提出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要求。1907年加拿大最先提出所谓的“扇形原则”,即位于其陆地领土东西两端的经度线为界,向北一直到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并以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依据。这一原则在1926年曾得到苏联的支持,但却受到其他北冰洋国家的反对,而且所谓的“扇形原则”的理论也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

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南极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南极地区有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它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在形成之中。1973年,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前苏联签订了《保护北极熊协定》;1991年,北冰洋国家首脑会议发表的《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并制订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思考题:

1、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2、论述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参考书目:

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1卷第2分册,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①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17页。

高中政治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特征。所谓对内最高性,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当然,国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国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等。所谓对外独立性,指国家拥有按着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主权是永久的,不因政府更迭或政体变更而消失;主权是排他的,一国之中不能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也不容许外部力量介入和外来意志干预;主权又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政权、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而主权与领土、政权、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主权与领土的关系。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没有了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合并为一项,说明了主权和领土的密切联系。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地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侵犯了该国主权。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性,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主权与政权的关系。政权,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及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国家必须行使统治权力,并以政权机关为保障,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政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及组织形式,没有了政权机关,主权就无法行使;而主权作为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又是使政权得以生存和巩固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很难在世界上立足的。昔日的清政府丧失主权,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等待它的只能是任人宰割,直到最后灭亡的命运。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是举世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享有其它人权的首要条件。国家的独立是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其他人权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受国家主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无主权,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人权。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人权。霸权主义者炮制的“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合人权问题”的观点,本质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准则。 1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172.5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判断题: 1、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圉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2、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的无限空间,任何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完全的主权。() 3、国家可以对底土及底土中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科研活动行使部分主权。() 4、参照《国际河流航行规则》,延伸至?国境内的国际河流支流同国际河流?样实行自由航行。()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6、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用:定界、标界和制定文件。() 7、《南极条约》只应用于和平之目的,但并不禁止为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 8、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的割让或交换领土,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9、当今国际实践中,对以民族自决决定其领土变更或归属的问题,应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没有外来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衣达意志;(2)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应由联合国监替投票。() 10、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取得某些特权,不受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支配。() 二、单项选择题: 1、先占的对象是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_________ 。() A、无主地有效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占有 C、无主地军事占领 D、他国领土平稳占领 2、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沿岸国无权()□ A、在主航道上自由航行 B、在分界线?侧水域内捕鱼 C、人为地使界河改道 D、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 3、时效的占领对象是__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 _______ o () A、无主地实际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C、无主地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D、他国领土特定时限的占领 4、由于交换领土,该领土上居民的国籍()来确定。 A.依原国籍不变原则 B.随领土交换取得对方国籍 C.依双方协议 D.可拥有双重国籍 5、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地区行使主权,这是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即()。 A、割让 B、全民公决 C、殖民地独立 D、收复失地 6、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仲裁人认为荷兰以______ 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 A、.发现 B、先占 C、时效 D、割让 7、渤海湾、琼州海峡是我国的_______ ,其地位______ -() A、领土由宪法规定 B、内水与国内水域相同 C、沿岸海域海洋法规定 D、边界水域以条约规定 8、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传统习惯为准 B、以界桩为准 C、以图纸为准 D、以边界条约为准 9、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任何 B、不受条约义务 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 D、不受国际习惯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的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中国目前和今后将长期受到这方面的巨大威胁。 一:中国是尚未完成统一的大国。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台湾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统一,也是中国安全面临的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台湾问题核心是美国问题。美国长期以来干预台湾问题,保持两岸维持“不统、不独、不战、不和”的局面,将其作为遏制中国的“筹码”和围堵中国的前沿阵地。中美建交三十多年来,美国政府和国会仍然不断通过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性武器等做法,阻挠中国统一台湾的进程。 尽管形势不容乐观,但住过统一大业是不容妥协的。因为台湾已不是简单的中国内政问题,也不只是又关乎中华民族荣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统一祖国主权势在必行,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做到: 第一,稳定国内政局及周边环境,做好随时武力收台的准备。在国内,大力加强军队建设,快速提升军事实力。只有当中国的军事实力强大到足以制服台独时,态度才有可能避免。必要时我们只好武力解决政权了。 第二: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能台独势力纵横下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反对台独势力,两岸和平发展才会渐行渐好。总之,我们支持一切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坚决反对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祖国统一的事。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出去。 二.中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存在边界领土争议与海洋权益争端 目前,我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在陆海边境仍存在着诸多争议,部分领土及海洋权益还被多方非法侵占和掠夺。

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行政区划就是根据国家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将全国领土按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并设置相应的 行政机构,以行使国家主权和执行国家任务的各级行政单位。 影响行政区划的主要原因有四: 1、地理因素 行政区划主要是按地域的划分而出现的。它的特点是,在地域上是连续的。一般情况下,是以自然地理的某些特征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总的来说,地理因素在行政区划的划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政治因素 国家为了加强统治,巩固自己的政权,更加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地方的权力,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相应地增加、削减或变革地方行政区划。如西汉时期虽然继承了秦的郡县制,但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又创立了州制,并在全国设置了13个州级单位。这种州制,后来就演变成为固 定的行政区划。再如,解放前的旧中国时代,国民党政府国防委员会1939年制定的《缩小省区报告书》中说到:“省区过大,治理不便,封建社会的残余势力往往可以凭借一省的物质作为犯上做 乱的根据地,为了国家久治长安之计,其最有效的处置,莫过于缩小省区。” 3、经济因素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经济重心的转移,国家就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来变革其行 政区划,以便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充实国家的力量。如海南岛建省就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设置的。 4、文化因素 由于国家内部各个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差异,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同,国家为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家就可以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设置切合实际的行政区划。例如,清初在南方设置三藩,在东北设置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的少数民族 地区设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也是如此。 上述的地理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是改变不合理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的行政区划的主要因素。行政区划的改变不仅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疆域变化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变化;军事的需要也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改变。 一般认为,行政区划出现于奴隶社会,因为到了奴隶社会才出现国家。在中国的历史上,夏王朝已经出现了行政区划的萌芽,但那时还算不上什么行政区划,与后来实行的行政区划是有质的区 别的。 第一节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一、分封制的产生 夏王朝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夏王朝的统治范围内,有许多盟国。而远在夏王朝建国以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及氏族部落的分散、扩张,部落 联盟的血缘关系已开始受到破坏。到夏王朝建国后,随着各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彼此之间频繁的迁徙流动,血缘关系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而地域关系开始逐渐上升,于是出现了“九州”的概念。 商王朝的统治机构、统治措施都比夏王朝有所发展,并且更加完备。商王朝的中央统治机构虽然简单,但是已经初步确立了君主专制的政体。另外,商王朝还把中央和地方分为畿内和畿外,王朝中央及其附近地区为畿内,又称为大邑商或天邑商,畿内以外的地区称为畿外。 周王朝的国家机构比商王朝要复杂得多,但当时的官职多是军政合一的,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统治系统。周王朝对下属的统治是通过宗法关系来实现的。宗法制在周王朝已成为其政治制度的核心,具体体现就是分封制。周初,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把土地及俘虏分给自己的兄弟及亲属贵 族等,并称他们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地内又进行分封,把一部分土地分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又往下分封,分给属下的士作为食邑。这种层层分封,就形成了按宗法关系建立起来的 1

第六章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领土 领土是指地球上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 这种最高权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领土所有权。无论从国内法来看某些土地是否属于私人所有,根据国际法,凡是 国家的领土都是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的。 2.领土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 辖权即“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与国家的政治独立休戚相关,也是 国际和平秩序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他国领土与主权完整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尽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完全的、排他的,但领土主权的行使也可能受到国际法的一定限制,这包含两种情形: 1.由于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存在而使所有或大部分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 是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如:领海允许船舶的无害通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的人员在接受国不受其管辖。 2.由于一项条约义务的存在而使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是对领土主权的 特殊限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等四种形式。 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一定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特定目的。 势力范围,指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列强出于争夺和瓜分殖民地的需要,通过条约确定彼此在一定区域内的特权地位和独占利益。 国际地役,指根据条约,一国的特定领土需在一定范围内为他国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前者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境、驻扎军队、设立税关等),后者指国家允诺不在其特定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设置军事要塞、建造有可能对邻国产生污染的工厂)。通洋运河、国际河流等根据条约承担了“国际化”义务的国际水道,也被视为一种地役。 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并不是一个平面概念,它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国家对其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包括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法享有豁免权。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前者是位于一国陆地疆界内的水域,后者则是与其陆地疆界相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内水部分原则上受各国国内法约束,但其中一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与运河还应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 界河,指流经两个不同的国家并将其彼此隔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 (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 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 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 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2、领土主权的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 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 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 C、国际地役: 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 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 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 (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 (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念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 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四)爱国统一战线 1、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 2、1982年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建设现代化强国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可靠保证

收复南海失地,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近来,菲律宾不断挑衅中国主权,频频对我国固有领土南海提出主权要求,并通过各种手段在国际上大造舆论,妄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少数国家武力支持他们霸占我国领土的图谋。但黄岩岛及其附近南海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即便美国想张扬武力帮助其盟国实现他们霸占他国领土的梦想,但也不能无视这个历史事实而贸然出兵。更重要的是,中国已不是50多年前那个贫穷落后的东亚病夫,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解放的中华民族,合全民族之力努力进行经济建设,特别是通过近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中国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国防力量也足已打败任何敢于来犯之敌,中国的核威慑力量使哪个国家也不敢轻举妄动。但能否就此收复南海领土,国内各网站论坛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应该趁此时机不惜启用武力,也要坚决宣示我国对南海的领土主权,以寸土不让的决心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一、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收复南海主权是我们的应尽之责。中国政府一直对南沙群岛进行管辖。公元800年以后的唐、宋、元代,中国人民就命名了南海诸岛,并最早对其进行管辖和行使主权。在中国历代航海图上都有南海诸岛的明显标志。明、清时代,南沙群岛划归琼州府万州管辖,并列入我国版

图,从此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1947年11月,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定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19个。1948年3月,中国海军前往西沙、南沙和东沙群岛进行换防。1959年3月,海南行政区在西沙群岛永兴岛设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在南海周边国家中,中国在当代最早明确了主权诉求,其立场得到过包括环南海国家在内各国政府的普遍接受。所有这些,都有充分事实依据,即便菲律宾和越南方面也曾正式公开承认。现在菲律宾听见美国说要调整地缘战略“重返亚洲”,自以为有了洋“靠山”,又挑起南海主权争端,面对国家领土主权这样的核心利益,即使面对世界头号劲敌,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也决不会屈服,一定要履行职责坚决捍卫到底。 二、对领土主权的要求已从“搁置争议”到了必须明确的时刻。对于南海问题,1984年针对南海问题的当时现实状况,邓小平坚持在“主权归我”的前提下,提出了“武力收回”或“共同开发”两个办法。”邓小平之所以提出后一个办法,其背景主要是当时中国刚刚走上改革开放之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其中包括消除冷战时期东南亚国家长期形成的对中国的敌视性思维。也可能邓小平还考虑到当时中国的军事实力还不足以完全控制整个南海,特别是南沙深海海域。所以他可能希望通过“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增加与东南亚国家的互信。但是现在菲律宾不跟你搁置争议、不跟你和平谈判,我们怎么办?其实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

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 What?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主体)所固有的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中央政权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主权的特征:对内: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利都不能高于国家最高权力,包括政党)对外:独立性。(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容许他国干涉和侵 犯,包括联合国) 基本内容:一:政治独立: 1、对内:自主选择并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制定法律、法令、政策, 确定国家的政治道路,开展立法、行政、司法。 2、对外:自主制定的执行对外政策,自主与他国交往,缔结条约,承担国家义 务,当国家受到外来侵犯时,国家有自卫权,包括武装自卫。 二:经济自主: 1、自主开发和利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 三:领土完整: 1、不经允许不可在一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建立“国中之国”。 2、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管辖权。 (国家三领:领土、领海、领空(防空识别区)) (领土内:本国三领、本国航空器、船舶、驻扎的使馆、领事馆) 三者的关系:(1)政治独立是经济自主的前提,经济自主是政治独立的保证。 (2)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管辖权. (3)任何干涉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破坏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运用国家主权的知识分析问题: (1)国家主权是以国家为范围的,只有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才是国家主权的实体。(2)国家主权不能分割,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个地区,都不能享有独立的主权。 3)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各国平等交往的前提条件。4)维护国家的主权,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How?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切实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②人民政权坚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实 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2、通过行使国家对外职能,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 益。 3、加强国防和人民军队建设。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保卫人民江山,维 护国家主权的安全的钢铁长城。 4、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5、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绝不允许其他国家以任何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始终把国家的 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6、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维护中国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

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

南海领土争端与中国的国家主权

南海领土争端与中国的国家主权 杨晓娜 摘要:充满了主权争议的南海,不时搅动起风暴。近来,围绕南海领土争端有愈演愈烈之势。本篇论文从南海领土争端的由来、南海问题涉及五国六方的现状、中国在此问题上的一贯立场以及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的前景入手来探讨南海领土争端与中国的国家主权。在此基础上来深刻地认识国家主权的本质,有利于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甚至是解决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关键词:南海领土争端国家主权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China national sovereignty Yang Xiaona Abstract : The South China Sea is full of sovereignty disputes, stirring up a storm now and then. Recently, arou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ave intensified trend. This paper from the origin of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 the issue of the South China Sea relates to the status of the six-party and the five countries、China's stand on this issue and to work the prospect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by ordering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China's national sovereignty. Having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c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base on these, which is helpful in solving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even solving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nations aside of China.

第四章_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A、教学目标:了解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免除,并能分析有关实践。 B、教学重点:国家豁免问题;国际责任问题。 C、教学难点:国家责任法律问题的新发展。 第一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豁免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国家的国际法地位 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即政府;主权。 2、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固有的、核心的内容。任何法律主体都有其特定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不例外。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享受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但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也必须或当然地享有一些作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并承担一些基本的义务而并非要依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并且这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对任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来说都是一样的。 有关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 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 《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至于这种权利的来源,有不同的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自然法;实在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我们国内更多持有的观点是由国家主权引申而来的,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依据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死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如周鲠生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既有主权就当然具有一定的基本起来,否认一国的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它的主权”。这论断成为国内最权威的解说和引证。 根据联合国1949年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第六章管轄權 ?前言 ●國家的管轄權與領土主權皆與主權相關 ●基於主權平等原則,任一國家不可能於其他國家之主權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管轄權分為二種: 管轄權行使之界線 逮捕權乃是一國主權之表現,因此一國不得於他國領土上行使逮捕權。 立法管轄(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之自由 由於主權乃是平等獨立之行使,故一國有權將任何事項列入其國內法範疇。 立法管轄是沒有界線的,但受到主權絕對性的限制,亦即受到執行管轄的限制。 ●管轄權之大原則:屬地主義(領域管轄)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案例》蓮花號案(PCIJ, Series A, 1927, No.9) 法國籍船艦在公海上與土耳其籍船舶發生碰撞,該船進入土耳其港口時,法船 之大副即遭土耳其逮捕。土耳其勝訴。船舶碰撞之發生地於公海,應由何國得 管轄權? 土耳其: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法國: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國際習慣法上並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由於法國未舉證證明國際法禁止其他國家(非船旗國)在船上行使管轄權,因此土耳其之管轄權雖及於法國之管轄權範圍,卻未違反國際法。 直到1982年的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才明確賦予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本案之法院在當時係認為法、土二國應可共同行使管轄權,法國敗訴係因其無 法證明船旗國之專屬管轄權已形成國際習慣法。 ?類型 ●領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國家對於在其領域內之人和財產及在其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享有充分管轄權;但不得在他國領域內從事任何主權行為。 A.主觀的領域管轄:行為地(主體) 中華民國刑法§4隔地犯 B.客觀的領域管轄:結果地(客體) 中華民國刑法§3 屬地主義 中華民國刑法§7但書,本國人在外國犯罪,依行為地法律不罰者,本國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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