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内容摘要: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得到有效治理,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从专项治理的紧迫性出发,结合目前各个地方的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关键字: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探讨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一、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盲目决策、朝令夕改。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

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概算管理观念淡薄,超概算现象比比皆是。

(二)公权干预、定向招标。有的行政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打招呼、递条子,为参与投标企业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或在设置投标条件和范围、选择投标单位等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量体裁衣”。

(三)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将本应同时发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层层肢解、化整为零,目的是使单体合同金额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招标额度,以逃避公开招标;或将建设项目建设时间拖到离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不远时,以应急工程等理由要求进行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规避公开招标。

(四)围标串标、虚假竞标。一些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暗中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或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个别单位同时以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家在背后操纵的虚假竞标。

(五)显失公平、定向评标。一些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显失公平,对那些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投标单位打低分,而对某既无业绩、又有劣迹的单位打高分,实行定向评标,确定中标者,将工程项目评给有关系的施工企业承建。

(六)层层转包、以次充好。一些资质高的施工企业“亮相”参加投标,中标后再将工程承包给资质低一级的挂靠企业,挂靠企业又转包给再低一级的施工企业,最后由仅是几个既无资质、又无技术能力的土包工头带领杂牌队伍进场施工,出现“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管理,包工头带人干活”的怪现象。

(七)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一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投标前许以各种优惠让利政策,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手段与建设单位签定补充协议,降低让利幅度,增加最后结算额度。

(八)变更设计、标外结算。有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完成后变更设计,未重新招标、变更施工合同;有的施工单位则与监理单位相互勾结,大搞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

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健全招投标相关的法规和制度,遏制招投标管理体制上的漏洞。

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最集中的就是在招投标领域。我国现有招投标和评标专家管理等法律、制度都是2003年前制定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国家经济和社会形势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应该尽快修改其中不合时宜的条款,同时增加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的处理条款,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投标管理、审批等相关招投标参与法人和个人的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集于一体。由于现实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变幻多端,且不断翻新出奇,要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作明文规定,除明文规定之外的所有行为,皆构成商业贿赂。

(二)增加审计等专家鉴证环节,减少非专业因素引起的潜在风险。

1.加强审计的前期介入。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外部审计,主要集中在竣工决算阶段,属于事后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资金流程缺乏整体的监督,无法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资金规模,不利于遏制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行为的出现。建议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需经过外部审计的鉴证认可,从源头上把住资金规模,概算额度一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对于资金规模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期中审计。

2.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将审计监督延伸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内审机构和人员应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的估算、资金的筹措方式、工程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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