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的圆与缺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的圆与缺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的圆与缺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

的圆与缺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规定的圆与缺

内容概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于我们,我们之于家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有濒临崩溃,有风平浪静,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在我国家暴事件的发生则数不胜数,那家暴在我国发生有何特殊原因?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又有什么不足之处?如何做到真正的保障人权及妇女的尊严?诸如此类等等,下面就以鄙生之拙见,稍作阐述。

关键词:婚姻家庭暴力冷暴力立法与执法完善概念

自人类慢慢觉醒之时,那潜藏在大脑中的荷尔蒙注定在萌芽,在生长,也许,从人类最初的沟通交流中,婚姻这个名词不会出现,但它的代名词早已伴随着人类的觉醒而出现。而家庭的存在则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提到家庭暴力,也许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而其主要受害对象则是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妇女,这就必须想当然的引起国家和立法者的注意,然而在以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主要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但由于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最低标准而使执法机关

难以介入,随着时间的前进,案件频繁发生,后果和影响逐渐扩大。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受害者的社会救助,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然而,这对于解决具体的家暴事件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以此概念来定论家庭暴力,有些不妥,特别是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的前提,不一定非有行为参与。在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规定(一下简称宣言):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是可能造成身心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虽然此条比较广泛,但它全面的阐述了,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的优点,这样才会更加全面的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更好的维护人权及尊严,能进一步改善立法的缺点,让那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成为立法的缺陷。

在我国《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中都有规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硬性规定。虽然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

活动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截至2002年5月,全国已有湖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另有陕西等5个省也将其纳入了立法计划。此外,还有28个地、市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可仅仅这些仍不能成为解决家庭婚姻中的种种问题,做到彻底保护好妇女的人权及其尊严。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的不足仍需进一步补充。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

2.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的不平等。

3.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试能力缺乏,涉及到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即使遭受了家暴也不愿说出去。

5.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暴的社会原因。家暴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等,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家暴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在这里,笔者想再阐述一些没有被写进法律的家庭暴力,即是冷暴力。所谓冷暴力是丈夫故意冷淡、疏远妻子,长期对妻子的正常性生活要求不予满足。可想而知,在一个正常的婚姻家庭里,如果没有性的存在,那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既是对女性尊严的一种践踏也是对身为女性存在的价值的否认。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肢体暴力,冷暴力大都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事实上,研究表明,在出问题的婚姻当中,冷漠不语比大吵大闹对婚姻的伤害更大,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因为当妻子想要性的满足时,而丈夫却嗤之以鼻,那身为女性的她,必然的是失落与怅然,而丈夫也可趁此机会去侮辱或是人身攻击妻子,这样一来家暴就显而易见了。

三、存在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即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而婚内强奸则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在国际层面,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主要文件,如《》等都明确将性暴力归于家庭暴力之中。这些事实都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们国家,性暴力都是一种很严重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非常笼统和不科学,极易使人产生误解,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它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达到什么程度即构成持续性、经常性?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又指的是什么?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这是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那么,它构成家庭暴力吗?南京日报的一篇文章称:“新婚姻法实施一年来,南京市以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却非常少,据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民庭石法官介绍,今年以来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都以家庭暴力为诉由,并请求赔偿,却没有一例予以认定。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却分不清其法律上的含义。许多市民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获赔偿。”我想说的是,并不是市民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用语不规范,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按照前面的分析,新婚姻法隐含的含

义为: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故而,市民以此为由起诉并没有什么不对。

行笔至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还是太少太少,这与我国所谓的保障人权相去甚远,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广泛开展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2.加强立法完善,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3.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4.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5.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6.让更多的女性参与立法之中。

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2014年6月15日

参考文献:

1.袁乙皓《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2.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3.110法律咨询网《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对策》

4.周铁军《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5.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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