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

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

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

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

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

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

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

整;

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

力度。

而《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针对

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同时《城乡规划法》还明确规定,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民主的重要作用。

二:遏制“乡村圈地”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划只是集中在城市域内,但随着我国城镇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以外的乡村发展、建设的速度很快,诉求变得十分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地区在没有规划控制的情况下,暴露了产业发展随意、短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现象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那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权力。

这部法律也将改变很多大型企业单位到农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同时,也是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城乡之间的级差地租,抢先储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严格实施禁乱改

原《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规划就变。”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还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民权民意强监督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在原《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资源的过度开发,杂乱无章的用地的现象。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城市规划方面表现出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现象。对于这些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设计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其实是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落到实处。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政府在修改城市规划之后,必须报请地方人大批准。但众所周知的原因,造成了现在“只要政府通过了城市规划方案,在地方人大中不被批准的

情形很难出现”的状况。

目前房地产市场之所以混乱,不是因为供求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民主决策不够,绝大多数需要住房的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地方上的高房价。地方政府不是以人为本,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而是借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势头,增加财政收入,追求所谓的政绩。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六:历史资源重保护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城乡规划无条件地为“政绩工程”让路,一任领导一个规划,每座城市都像出自一个模子、城市街道你方填罢我又挖……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并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七:编制单位更负责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区别是,《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城市规划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单位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这可以说是《城乡规划法》的一大新意所在。《城乡规划法》第62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超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城乡规划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旦违法,将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另外,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也要被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信,随着《城乡规划法》的进一步实施,对于我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为我国家加快城市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理想提供了保障。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 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 《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 《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乡规划法》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可以看出,旧法最注重的是先进技术,而新法更加注重科学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而通过两部法规规划编制对比,新法增加了 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 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 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 精神。在强掉了公众监督的同时也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也是新法挥科学性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卷一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测试卷一 一、填空题 1、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详细规划分为和。 【答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和,并与相衔接。 【答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答案】有权,利害关系 5、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 织、。【答案】违反城乡规划,及时受理,核查、处理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审批。 【答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 8、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答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和,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答案】城镇空间布局,规模控制 10、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答案】总体 11、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答案】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2、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一并报送。 【答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1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等。【答案】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地域范围 1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答案】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村庄发展布局 15、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答案】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16、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组织编制城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本章第四节的基础,一般与第四节结合考查) 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熟悉) 重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乡域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难点:城市总规和详规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知识点1: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重要程度*)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目的 (1)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城乡发展,明确城镇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2.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确定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以分类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明确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确定发展重点,安排和协调省域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城市职能、方向和规模提出指导性规划。 知识点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常考点)(重要程度***)1.涵义: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应该包括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2.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9个方面) (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2)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供参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其中1-20题每题0.5 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D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C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D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C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D ) 第二十二条 村民大会 B,镇人民代表大会,乡A,.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C,县(市)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B ) A,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D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C )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 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a,10 b,15 c,30 d,60 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 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和答案

2017年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把()放在突出的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A.全面深化改革 B.促进社会和谐 C.城乡统筹发展 D.生态文明建设 2.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B.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C.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D.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原因 3.当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等级效力是() A.同具有法律效力 B.指导性规定优先 C.后法优于前法 D.特殊优于一般 4?“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 制定的行政规范中做出规定”,在行政法学中属于() A.法律优位 B.行政合理性 C.行政应急性 D.法律保留 5.在下列的连线中,不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是() A.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一一假定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一处理 C.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一一制裁 D.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有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一一制裁 6.以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来分类,《城乡规划法》属于() A.一般行政法 B.特别行政法 C.行政行为法 D.行政程序法 7.根据行政立法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从效力等级区分,属于() A.行政法规 B.单行条例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8.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不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是() A.平等对待 B.比例原则 C.特事特办 D.没有偏私 9.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 A.廉洁政府 B.越权无效 C.综合调控 D.公民第 10.下列有关公共行政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立法机关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公共行政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 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01习题《城乡规划法》(参考答案)

《城乡规划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C)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D)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D)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C)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B)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A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C )(第十六条)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 (第四十五条)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C) ( 第十七条)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D)(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B)(二十四条)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D)(二十一条)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填空题 1、城乡规划,包括、、、和村庄规划。 【答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详细规划分为和。

【答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以及因和,必须实行的区域。 【答案】建成区,城乡建设,发展需要、规划控制 4、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答案】规划要求 5、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 照、 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6、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 和的原则。改善,促进、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等自然资源和,保 持、 和。 【答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生态环境,资源、能源,耕地,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7、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 和,并与相衔接。 【答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和的依据。 【答案】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10、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答案】及时公布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答案】有权,利害关系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_第三章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_2013年版

1、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并于( )起执行。 A:1993年10月1日 B:1993年11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1994年4月1日 答案:B 2、下列选项中,《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适用的建设不包括( )。 A: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B: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 C: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公益事业建设 D: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 答案:D 3、《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中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不应以( )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A:县域规划 B:镇总体规划 C:农业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案:B 4、对于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来说,( )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村庄总体规划 B:集镇总体规划 C:村庄建设规划 D:集镇建设规划 答案:C 5、国务院颁布了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 )起施行。 A:2008年7月1日 B:2008年10月1日 C:2008年11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答案:A 6、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 ),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A:市域规划 B:县域规划 C:农业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城市规划 答案:B,C,D

7、对于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来说,( )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村庄总体规划 B:村庄建设规划 C:集镇建设规划 D:详细规划 E:集镇总体规划 答案:A,C,E 8、对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表述正确的是( )。 A: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B: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C: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来编制 E: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答案:A,C,E 9、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坚持( )的原则。 A:以科学发展观 B:政府组织 C:部门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其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2、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 4、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B 2、A 3、A 4、C 5、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15分) 1、ABC 2、ABCD 3、ABCD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10、√ 五、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52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26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8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4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9条) 2、《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 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第17、18条)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30、31、3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 - 3 - 整; 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而《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城乡一体促协调《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6a9615690.html, , 原文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a9615690.html,/archives/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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