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

第二章计划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三条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六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条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抽样地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样地与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不合格检验结论的通报按照抽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除按照前两款的规定通报外,还应当同时通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使质检专员在成品检验工作中有所依据,严格进行成品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成品检验以及出货检查等。 第3条成品检验工作目标如下。 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确保成品质量检验的客观公正。 4.提高质检专员和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2章成品检验规划 第4条质检专员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将需要检验的项目列出,防止在检验过程中漏检。 第5条质检主管应在实施检验之前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标准,作为检验时的判断依据。如质量标准无法用文字进行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第6条质检主管应在进行成品检验前,对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的方式检验作出选择。如果本公司不具备对某些项目的检验能力,而必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则应在成品检验前进行申请说明。 第7条制订抽样计划的相关规定如下。 1.质检专员应根据所检验产品的特性,在成品检验前确定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以保证抽样的均匀有效。 2.抽取样本时,必须在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采用随

机取样的方法,但是,若群体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所有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第8条列明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在成品检验之前,质量管理部应明确成品经过检验后的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应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进行制定。 第9条其他事项规划如下。 1.若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者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质检专员应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在成品检验规划中应明确记录的事项和保存时间等。 第3章成品检验规范 第10条质量管理部质检主管组织专人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11条成品检验具体规范如下。 1.制定方式 (1)对每一类产品应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者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也应予以明确,并标示出检验依据文件。 (2)最终检验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者等于出货检验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2.制定依据 成品检验的制定依据包括国际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或者协会标准、产品设计要求、质量历史档案、客户质量要求和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 第12条免检处理规范如下。 1.质量管理部经过多次检验确定某类物品的质量可由生产部提

取样、送检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

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一般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而很少采用全数检验,抽样检验是从一批或一个过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个体进行检验,来判定一批产品或一个过程是否合格,所以个体的抽取方法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工作者要特别重视此项工作。 2、取样要有代表性,严格按试验标准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样品,避免造成检测试验结果与实际产品不符。 3、取样工作必须由试验室派人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不得受任何干扰,严禁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取样送检。 4、抽取样品的数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有关规定一次性抽够;抽取样品的频率严格按试验规范要求进行。 5、样品抽取完毕,要妥善保管;填写试验委托单,和样品一起送到试验室进行检测。 6、试验室对照试验委托单检查样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足够,检查后进行来样登记,将样品放入工作间备检。 7、对于水泥、外加剂、外掺料要按标准、规定留取复检样品,做为试验存在争议时仲裁使用,一般情况下水泥留置60天,外加剂和外掺料留置90天。 8、见证试验样品的抽取,严格按见证工作制度进行,试验室要做好配合工作,样品抽取完毕后由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和试验室试验人员一起送到见证试验室进行检测。 9、平行试验样品由监理工程师亲自抽取,严禁由施工单位代取现象。

样品管理制度 1、样品的接受 样品到达试验室后,试验人员应及时登记台帐,详细描述样品状态、附件及资料,检查样品是否符合检测方法的条件和要求,是否与要求检测内容相符合。对于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的样品应即时补充取样。 2、样品的标识 收样人接收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分类编号,加贴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即标明试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等内容。 3、样品的加工 试验前需进行加工的样品应严格按标准方法进行加工和制样。 4、样品的流转控制要求 样品在制备、检测、传递过程中应加以防护,轻拿轻放,防止破坏或损坏试样的几何形状,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5、样品储存与保养 为了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理和检测过程中发生变质、损坏,应将样品储存于符合规定环境条件的场所,并将样品分类、定位存放,以免混淆。 6、样品的处理 破坏性检测后的样品,应集中放置于不影响美观整洁场地,定期清理;非破坏性检测样品,属工程再使用的材料样品,应堆放整齐,防止不同单位的样品混淆,现场取回样品应办理签字手续;试验后出现不合格的样品,要留样备查。所有试样经过试验检验后均需留样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个月。

成品出货抽检检验制度

品质部 规章制度 第一节成品出货抽检检验制度 1.0目的:提供客户良好的品质保证,对内提供生产及工程改进品质的数据资料. 2.0范围:适合于本公司所有在库在线产品的抽样检验作业. 3.0依据: 3.1ISO9001:2008《品质管理体系——要求》第8.2.4条; 4.0职责: 4.1销售部:提供出货计划; 4.2仓储部:计划出货之产品备送到出货中心,成品之搬运及运输工作; 4.3生产部:负责将在线待检产品放置于待检区域; 4.4品管部:执行在线在库产品的检验作业,以确保出厂前产品之品质能满足顾 客之需求; 5.0定义:库检:在库品的品质控制; 6.0流程图:无 7.0作业内容: 7.1确定抽样检验标准: 7.1.1抽样水准 7.1.1.1库检在执行抽样检验时依照MIL-STD-105EⅡ正常检验单次抽样计划 进行,正常情况下,彩盒AQL值:CR=0,MAJ=0.65,MIN=1.5,纸箱 AQL值:CR=0,MAJ=2.5,MIN=4.0,特殊情况依客户要求而定. 7.1.2产品检验标准:工程单、样办及客户要求的环境监测基准。 7.1.3不良缺陷的界定CR:致命性缺陷,如刀片、尖角利器,昆虫尸体类,血迹, 头发及环境禁用物质超标。MAJ:主要缺陷,影响产品功能结构,导致无

法使用,如材质、尺寸、内容、颜色等与客户要求不符的现象。 MIN:次要缺陷,致命性和主要缺陷以外的不良现象。 7.2出货检验作业方法: 7.2.1 库检依据仓管员提供的出货明细表找到工单和样办,确认需检验的产品是 否要求环保产品,并确认其原辅材料和成品有无《SGS(或CTI)检测报 告》、《环境保证协议书》。 角线确定抽样点,也可进行随机抽样。 7.2.3对抽检样品进行全检。先确认标签填写的客户、品名、数量等与实物是否 相符,再从抽取的样品中取出1PCS产品进行首检(检验项目为材质、尺 寸、内容、颜色、外观、位置、功能结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环境物 质),最后对所有的样品进行全检。 7.2.4对不良品进行统计。对CR、MAJ、MIN的不良数量进行统计。 7.2.5对产品的品质进行判定。将统计的不良品数量与抽样水准进行比较,确定 该批产品是否合格。 7.2.6标识。合格的产品在其标签上盖上合格章(或签名)和环保标识“GP”, 不 合格的产品盖不合格品章,产品品质不合格盖红色不合格品章,环保品质 不合格盖黄色不合格品章。 7.2.7记录。将检验状况、结果记录于《成品出货检验日报表》中,若不合格则 还需填写《品质异常反馈单》. 7.2.8反馈。不合格时,必须附上不合格品样、客签样办与《品质异常反馈单》 一起交组长反馈给品质主管进行MRB评审。 7.2.9处理。产品品质不合格允许特采、选别、返工、返修;环保品质不合格不 允许特采、选别、返工、返修,应标识清楚,醒目地标识“环境品质不 合格品”分开隔离于“环境品质不合格品区”,知会管理者代表和客户, 并立即追溯,采取应急处理防范措施。 8.0相关表单、文件:

抽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抽样检查,依据MIL-STD-105E-LEVEL II抽样检验方案和检验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范围 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制程中之在制品。 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职责与权限 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定义 批之构成: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 所称量为一批。 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抽样计划作业流程: 抽样计划作业流程图

6.作业描述: 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 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 (A)破坏性检验时。 (B)检验项目很多时。 (C)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满意客户要求时。 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 (A)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满足客户要求时。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 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抽样计划表之实施: 检验之严格性共分正常、加严及放宽三种,其转换程序如下: (1)开始检验时均使用正常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二章计划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

成品出厂检验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产品品质符合顾客的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客户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有产品的最终出厂检验。 3.职责 3.1品质部 制定并不断完善每种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由专门检验员负责指定线的出厂检验,执行检查工作,判断合格与否。有权禁止不合格的产品发货出厂,对产品质量负责。对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原因和改善措施进行管理。对不合格批返工方案进行审批,对返工方案中不合格原因和措施不明确的不给予承认。如果出厂检验结果证明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制造部门暂停生产。 3.2制造部生产车间 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并将生产实绩进行记录,把成品放入待检区,在产品包装上粘贴现品表。现品表上标明生产线、生产日期、型号、客户代码、产品序列号码范围、数量等重要信息,表明该产品待检。负责处理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制定不合格批的返工方案,并按照批准后的返工方案(明显的操作不良)进行返工。将返工方案、返工结果填写在《出厂检验不合格报告》表中,交检验员。 3.3制造部技术工程 对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除明显的操作不良由制造部门线长分析之外,其他的由制造部技术工程负责分析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制定不合格批返工方案,确保返工方案是不合格品产生原因的纠正措施。 3.4物流部 不得接收未经品质部检验合格的成品入库。按规定管理好合格成品,做好仓储先进先出管理。 3.5相关部门 对出厂检验中不良品,涉及到相关部门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4.1定义 严格度:对应数量相同的批,而抽样数量、接收判定数量、不接收判定数量不同。严格度分为三种,即正常检查、加严检查和放宽检查 正常检查:当过程平均优于接收质量限时所采用的检查方案,称为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是比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更为严厉的接收准则的一种抽样方案。 放宽检查:抽样数量比相应正常检验方案小,接收准则和正常检验抽样方案的接收准则相差不大的抽样方案。 4.2批的管理 制造部生产车间负责在堆放生产完成品的包装上粘贴现品表,并依据事实及时记录生产实绩。做好批次管理。填写《批检验申请表》提交品质部出厂检验员。 4.3 抽检 品质部检验员确认制造部递送的《批检验申请表》与现品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应在包装完毕后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时要小心,以免因掉下来或因其它形式而造成损伤。如果出现损伤,则产品由制造部门进行修理,修理完成进行全功能测试。检查无误后,归入相应批中。 4.4检查基准 检查水平和可接收质量限,按照成品检验规范的规定执行。客户有特殊要求时优先适用客户要求。 4.5出厂抽样检验发现不良(包括致命不良、重不良和轻不良),被抽样的批次批进行返工处理。 4.6出厂检验发生不良时生产线停线基准 ①发生致命不良(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的不良)时【例如:耐压不良】 ②发生全数性不良

产品检验抽样规定和规范

产品检验抽样规定 1.目的:规范来料检验、成品检验之抽样水准、抽样方案以统一检验标准,确 保来料及成品的质量稳定、良好。 2.范围:适用本公司IQC进料检验、OQC成品出货检验的所有产品。 3.职责: a)IQC、OQC负责执行本规定 b)品管部负责监督执行并视产品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本规定 4.程序: A.来料检验 1)抽样标准:按MIL-STD-105E (等同GB2828-87)Ⅱ级检查水平一次抽样进行 2)合格质量水准AQL规定: ①电子料MAJOR:0.65;MINOR:2.5 ②组合料MAJOR:1.0;MINOR:2.5 3)检查严格度:正常检验 4)抽样方式:随机抽样 5)抽样批量:每一订单作为一个检查批次 以上规定了来料检验通用抽样检验标准,部分物料特别规定的除外,参见具体物料检验标准,特殊情况由物料QE决定。

B.成品出货检验 1)抽样标准:按MIL-STD-105E(等同GB2828-87)Ⅱ级检查水平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2)合格质量水准AQL规定: ①内销有线产品、寻呼机:MAJOR:0.4;MINOR:2.5 ②内销无线产品:MAJOR:0.65;MINOR:2.5 ③外销产品:在客户验货标准规定的AQL轻重缺陷均加严一个等级, 特殊情况由产品QE决定 3)检验严格度:正常检验 4)抽样方式:随机抽样 5)抽样批量 ①一般以生产线每小时生产某机型的平均数量作为一个批量,有线电话 一般以280PCS为一个批量 ②根据相应机型的质量控制计划来确定每批批量 ③生产清机尾数少于50PCS应全检 6)抽样标准转移规则 正常检验时,若连续五批中有两批检验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时,若连续五批检验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

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1号) 2014年12月3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 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化妆品检验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检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COP-05 版/次 A / 0 文件类别程序文件生效日期 20160901 页数 5 编制质量体系小组审核黎利媚批准于欣龙 1.0目的 通过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保证本企业的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料、包装材料的进料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成品的检验、返工 产品的检验管理、半成品灌(包)装、成品的检验,以及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 管理和监控。 3.0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所有来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检验及其库存成品重检; 半成品灌(包)装过程巡检; 质量不合格品、市场退货、返工产品的重新检验; 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 3.2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上述需检品的报检及质量不合格品的跟踪处理。 3.3 技术研发部:负责制订“原料检验标准”、“包装检验标准”、《成品检验标准》、《生产用水检验标准》《半成品检验标准》、《半成品灌、包装检验标准》 3.4 采购、仓储:负责原料、包材来料异常的处理。 3.5 生产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异常处理,技术研发部确定处理方案,品管部负责跟踪验证。 4.0内容 4.1 原料检验标准及检验要求 4.1.1原料标准依据: 建立原料的检验项目的依据主要是与生产商的出厂(COA)报告为依据,对微生物敏感的原料增加微生物卫生指标。 4.1.2 抽样管理要求:进厂原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设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

当3300时,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1随机取样,抽取取样量。参见《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4.1.3主要检测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由质检员抽样后分别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1.4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原材料到仓后,仓库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批号等进行核对,并检查来料COA 报告,检查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和包装的完整性后将其置放于“原材料待检区”,并以通知质管理部检验员检验。 2)质管部检验员接到《原材料请检通知单》后按照原材料检验及《抽样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取样工具、器皿等。 3)质管部按品检抽样作业指导书到现场抽样,并依检验规范及原材料检验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在《原料规格书及检验报告》中,由质管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然后通知仓库、生产、计划。 4)仓库接到通知,合格原材料放在合格品区,不合格原材料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由质量保证员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相应状态标识。 4. 2 包材标准及检验要求 4.2.1包材标准 外观检验QB/T164-93及QB/T1685-93标准检验,印刷文字按GB5296.3-1995标准检验。签样标准。 4.2.2抽样管理要求:包材检验一般采用GB2828单次抽样检验方式,外观采用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功能采用特殊检验S-2水准。 4.2.3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一般为材质、外观形状、印刷文字、净含量及与其他包装的配合。 4.2.4包装的检验判定:重缺陷不得有,轻陷不得超过10%,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由质检员出具检验报告。 4.2.5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包装材料到仓后,仓储部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进行核对,并检查包装情况,都合格后将其放置在“包装材料待检区”,并填写部分《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然后通知质管部来料检验员检验。 2)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员接到《原材料到货报检通知单》后,按照GB2828抽样方法及检验水平标准进行抽样,按照标准样板及签样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填入《包装检测原始记录》。

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了规范抽样方法,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进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进料、半成品、成品抽检。 3. 职责 3.1检验员:负责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3.2品质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并视产品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本管理规定。 4. 定义 4.1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质量可接收水平,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 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5. 抽样方案 5.1.抽样方法:一般采用正常检验、当过程优于或低于正常水平且满足转移规则时,采用加严或放宽检验。根据 设定的检验水平(S-2)、与来料数量(批量)选择对应代码,在正常、加严、放宽抽样方案表 上根据代码选择抽样数量及接收质量限(AQL)。

5.3. 接收质量限:致命缺陷(CR)AQL=0.010、严重缺陷(Ma)AQL=0.010、轻微缺陷(Mi)AQL=0.010。 5.4. 正常、加严和放宽抽样方案 5.4.1. 正常检验抽样方案表 5.4.2加严抽样方案表

5.4.3放宽抽样方案表 5.5. 转移规则和程序。 5.5.3.1. 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检验中连续3批或少于3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 验。 5.5.3.2. 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

5.5.3.3. 正常到放宽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全部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转移到放宽检验。 5.5.3.4 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放宽检验时,出现一个批不接收,或有恢复正常检验的其他正当理由,可转移到正常检验。 5.5.3.5. 暂停检验 如果在加严检验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3批,应暂时停止检验。 直到供方为改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 复检验程序,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 5.6. IQC抽样检验标准: 来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AQL=0.010(CR),AQL=0.010(Ma),AQL=0.010(Mi)。 5.7 IPQC抽样检验标准: 在制品检验依据《首中末巡检记录表》执行。 5.8. OQC抽样检验标准: 5.8.1. 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AQL=0.010(CR),AQL=0.010(Ma),AQL=0.010(Mi); 5.8.2. 客方有特殊(AQL)要求,但客方没有验货或没有代理验货,且有正式文件,OQC抽检则 按客户的抽样检验接收质量限的要求进行; 5.9 转移规则图: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承检机构测习题

精心整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承检机构测试题 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3分/题)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 A B C D 2 A B C D 3 A B C、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D、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4、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A、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B、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C、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D、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 6 A、 7 A、 8 A、 9 A、 1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2 B、3 C、5 D、10 二、判断题(3分/题)

1、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3 4 5 6 7 8 9、 () 10、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 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 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 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 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成品交收检验管理规定

CYWI-PZ-06 A版成品交收检验管理规定第1页共3页修订状态0 1、目的 本标准明确了深圳残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加工产品的成品交收检验的顺序和方法,以及保证出货品质体系的实行和管理。 2、范围 2.1 适用于深圳残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产品。 3、成品交收检验业务名词解释 3.1检查方式及基准:在成品交收检验中的抽样方式和基准。 3.2 AQL :ACCEPT QUALITY LEVEL(合格品质基准)。 3.3 LOT:作为检查对象的一定数量机器的整体。 3.4试料:为判定某LOT,以一定基准抽样的检查机器。 3.5抽样数:对某LOT,检查过程中抽样的一定数量的试料。 3.6 判定:通过检查试料(根据AQL)来判断某LOT的合格、不合格的行为。 3.7 致命不良:对人身有危害或会引起火灾发生危及财产安全的不良,简称为CR。 3.8 严重不良:不能发挥使用性能或很难发挥使用性能,或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投拆 的不良,或外观缺陷轻微不良以上的不良,简称为MA。 3.9 轻微不良:虽然能发挥使用性能,但有一定的防碍,而一般客户可接受的不良,简称为MI。 3.10倾向性不良:连续发生由同一种原因引起的三件以上的不良,或进行可靠性试验时可能会 出现的同种不良。 3.11 成品交收检验:是指QA对生产好的完整品进行包装、外观、功能、安全、内部作全面 详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可以出货。 3.12 最终检查:指LOT在生产完成后,进行的成品交收检验。 3.13首件确认:对每批量产最初生产的机器,进行认证产品安全部品一致性确认和外观、功 能、附件、包装、安全、内部等检查和电性能测试。 3.14 电性能测试:对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3.15缩写:致命缺点CR,严重缺点MA,轻微缺点MI。 4、工作内容 4.1 QA:对生产完了的产品实施成品交收检验和对问题点的改善进行跟踪和事后管理,定期 分析产品品质状况,评价结果后与技术、工程、生产部门商讨改善对策及实施计划。 4.2生产部:有对要求进行成品交收检验的产品做好准备工作的责任和权限,有改善成品交收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进行履历管理防止再发生的责任和权限。 4.3 工程部:对QA成品交收检验发现的问题有责任进行分析和提出改善对策,并通知相关部 门实施。 4.4 有关生产中的技术、IQC、采购等各部门对成品交收检验中出现的问题,有对此改善使其 达到品质目标的责任和权限。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 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2.依据: 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 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 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5.程序: 5.1样本的抽取: 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 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

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 e e 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 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 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 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 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 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 (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 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 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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