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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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3)

2 行为准则 (3)

2.1 基本要求 (3)

2.2 质量行为要求 (5)

2.3 安全行为要求 (14)

3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9)

3.1 地基基础工程 (19)

3.2 钢筋工程 (23)

3.3 混凝土工程 (27)

3.4 砌体工程 (33)

3.5 装饰装修工程 (36)

3.6 防水工程 (41)

3.7 钢结构工程 (49)

3.8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55)

3.9 通风与空调工程 (59)

3.10 建筑电气工程 (62)

3.11 智能建筑工程 (66)

3.12 建筑节能工程 (67)

4 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70)

4.1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70)

4.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82)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85)

5.1 道路工程 (85)

5.2 桥梁工程 (92)

5.3 轨道交通工程 (98)

5.4 垃圾填埋工程 (103)

5.5 污水处理工程 (104)

5.6 综合管廊工程 (107)

5.7 给排水工程 (111)

5.8 园林绿化工程 (121)

6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24)

6.1 基坑工程 (124)

6.2 模板支撑体系 (129)

6.3 起重机械 (133)

6.4 脚手架工程 (142)

6.5 钢结构工程 (152)

6.6 暗挖及爆破工程 (155)

6.7 临时用电 (161)

6.8 现场消防 (168)

6.9 安全防护 (173)

6.10 其他 (177)

7 质量安全管理资料 (180)

7.1 质量管理资料 (180)

7.2 安全管理资料 (191)

8 附则 (194)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安徽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

其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 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

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1.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签字齐全,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4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5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16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

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

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3、在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

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6、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勘察、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8、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2.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应合规、齐全。

3、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职责。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5、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6、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11、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3、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工程验收应形成记录。

14、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样板实物自检合

格后,应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包括设计人员)验收。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2.2.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报监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记录。

9、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

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重新检验。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应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11、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2.2.6 其他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特殊情况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

2018版安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电子招标投标造价数据交换导则 (试行) 2018年7月

目录 1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2总则. (5) 3术语 (5) 3.1XML标记语言 (5) 3.2XSD (5) 4数据规则 (6) 4.1后缀 (6) 4.2文件头 (6) 4.3费率 (6) 4.4默认值 (6) 4.5枚举值表达式 (6) 4.6小数精度控制 (7) 4.7时间类型约定 (7) 4.8XML转义符 (7) 4.9必填说明 (7) 4.10专业工具软件生成XML规范 (7) 5数据集 (8) 5.1数据表种类及命名 (8) 5.2数据表格式说明 (9) 5.2.1经济标 (9) 5.2.2招标信息 (10) 5.2.3招标控制信息 (11) 5.2.4投标信息 (11) 5.2.5单项工程信息 (12) 5.2.6单位工程信息 (13) 5.2.7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15) 5.2.8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明细 (15) 5.2.9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6) 5.2.10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明细 (16) 5.2.11税金计价表 (17) 5.2.12税金计价表明细 (17) 5.2.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8) 5.2.14分部分项标题 (18) 5.2.15分部分项清单 (19) 5.2.16分部分项定额组价 (20) 5.2.17分部分项定额组价明细 (21) 5.2.18分部分项人材机含量 (22)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4验收评定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

1总则 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 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 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 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 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暗挖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徽省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的要求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现就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采集及公示 (一)认真梳理重大危险源信息。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并由施工单位填写《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清单》(附件3),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二)实施重大危险源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检查,分别在不同的重大危险源附近悬挂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施工进展情况。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审批。

1.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要认真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辨识出危险因子,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2.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要认真按照《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报批表》(附件4)对施工作业的相关准备情况进行梳理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并经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3.监理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保障措施。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要做好监控。 1.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员要做好过程监管,如实填写《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监控表》(附件5)。发现问题要立即向相关作业班组提出整改要求,在隐患未排除前,严禁继续施工作业。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2.监理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

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量

安徽省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量

一、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土方根据:土壤类别、挖土平均厚度、弃土运距(按设计图示面积尺寸以 体积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分土壤 类别、基础类型、垫层底宽和底面积、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4、冻土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分冻土厚 度、弃土运距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分:挖掘深度、弃淤泥 和流砂距离。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土壤类别、管外径、挖沟 平均深度、弃土石运距、回填要求。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单孔深度、单孔装 药量、炸药品种和规格、管道品种和规格。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分岩石类别、开凿深度、弃碴运 距、光面爆破要求、基底摊座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管外径、开业 深度、弃碴运距、基底摊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10、土(石)方填: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 均回填厚度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

物)。分:土质要求、密度要求、粒径要求、夯填(碾压)、松填、运输距离 其他相关问题应按现列规定处理 1、土壤及岩石的分类应按下表确定;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 应按下表计算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3、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2012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结果----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1工商管理创新创业卓越人才培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生2计算机学科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陈恩红3测绘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合肥工业大学李晓莉4交通运输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合肥工业大学石琴5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合肥工业大学彭虎6卓越对外汉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安徽大学杨晓黎7卓越新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安徽大学芮必峰8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安徽师范大学彭凤莲9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安徽师范大学储泰松10卓越中学数学教师培养计划安徽师范大学祝东进11卓越工程师安徽农业大学吴国栋12卓越经济师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安徽农业大学吴义刚 13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五年制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试点 安徽医科大学李俊 14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安徽医科大学胡志15卓越工程师-热能与动力工程安徽工业大学李朝祥16卓越工程师-土木工程安徽工业大学黄伟17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安徽理工大学刘泽功18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安徽理工大学张荣波19信息管理工程卓越工程师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安徽财经大学余永红20卓越会计师安徽财经大学程昔武21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淮北师范大学王春业22卓越幼儿教师淮北师范大学王家云23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安徽工程大学凌有铸24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安徽工程大学干洪25制药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安徽中医学院戴敏26卓越中西医结合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安徽中医学院黄金玲27卓越农村订单定向全科医生蚌埠医学院陶仪声28卓越药学专业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蚌埠医学院刘浩29口腔医学专业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皖南医学院王云30医事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皖南医学院高玉玲31卓越中小学教师教育培养计划阜阳师范学院吴海涛32卓越中小学数学教师教育培养计划安庆师范学院余桂东33城市规划专业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储金龙34工程管理专业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李国昌35卓越工程师安徽科技学院俞浩36卓越农林人才安徽科技学院王立克37卓越动漫设计师教育培养计划合肥师范学院孙志宜38卓越工程师皖西学院宗瑜39卓越小学英语教师淮南师范学院王勇40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建设合肥学院张远斌 41合肥学院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 划 合肥学院赵娣芳 4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 划 巢湖学院蒋全胜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序号项目名称负责人 单位

安徽省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量doc

一、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土方根据:土壤类别、挖土平均厚度、弃土运距(按设计图示面积尺寸以体积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分土壤类别、基础 类型、垫层底宽和底面积、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4、冻土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分冻土厚度、弃土运距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分:挖掘深度、弃淤泥和流砂距离。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土壤类别、管外径、挖沟平均深度、 弃土石运距、回填要求。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单孔深度、单孔装药量、炸药 品种和规格、管道品种和规格。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分岩石类别、开凿深度、弃碴运距、光面爆破 要求、基底摊座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管外径、开业深度、弃碴 运距、基底摊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10、土(石)方填: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 度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分:土质要求、密度要求、粒径要求、夯填(碾压)、松填、运输距离 其他相关问题应按现列规定处理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下表计 算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4、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应按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30CM 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就按挖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5、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 挖孔桩等的挖方。带形基础应按不同底宽和深度,独立基础和满堂基础应按不同底面积和深度分别编码。 6、管沟土(石)方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浓度以沟垫 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到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7、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论证。 二、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预制钢筋砼柱:按设计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分封级别、单桩长度和根数、桩截面、管桩填充材料种类、桩倾斜度、砼强度等级、防护材料种类 2、接桩: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计算。分桩截面、接头长度、接桩材料 3、砼灌注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包括封级别、单桩长度和根数、桩截面、成孔方法、砼强度等级 4、砂石灌注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砂石级配 5、灰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土壤级别、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灰土级配 6、旋喷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水泥强度等级、 7、喷粉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粉体种类、水泥强度等级、石灰粉要求 8、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度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分墙体厚度、成槽深度、砼强度等级 9、振冲灌注碎石:按设计图示孔深乘以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分振冲深度、成孔直径、碎石级配 10、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地耐力要求、夯填材料种类 11、锚杆支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分:锚孔直径、锚孔平均深度、锚回方法和浆液种类、砼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 12、土钉支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分:支护厚度和材料种类、砼强度等级、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201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四章建设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第一节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费率 注:专业工程措施费费率乘以系数 0.6。 二、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说明: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工业建筑: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厂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 大型土石方工程:是指一个单位工程中,挖或填方量超过 5000m3的土石方工程。 三、建筑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

第二节装饰装修工程取费标准 二、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三、装饰装修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 注: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可参考本节所列费率标准。 第三节安装工程取费标准

二、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第四节市政工程取费标准

大型土石方工程:是指一个单位工程中,挖或填方量超过 5000m3 的土石方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 第五节

第六节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一、仿古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费率 二、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三、仿古建筑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 第七节税金税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建标<2017>19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版安徽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安徽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依据),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版计价依据包括:《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二、2018版计价依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计价依据仍按原合同执行。 三、原省建设厅建定[2005]101号、建定[2005]102号、建定[2008]259号文件发布的计价依据,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四、2018版计价依据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构成(见表2-1)。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 通知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

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安全生产手册

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i) 第1章安全生产许可证 (1) 1.1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1) 1.2 首次申请 (2) 1.3 变更申请 (4) 1.4 延期申请 (5) 1.5 注销申请 (7) 1.6 申请审核 (7) 1.7 申请撤回 (9) 1.8 审核通过 (11) 1.9 审核不通过 (12)

第1章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注销申请、申请审核、申请撤回、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九个核心模块(如下图) 1.1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点击左边的栏目树如图 进入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页面

该页面中可以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具体信息。 1.2 首次申请 点击左边的栏目树如图 图1.2.1 进入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页面

图1.2.2 图1.2.3 (1)图1.2.2为申请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信息”页面,正确填写页面信息,其中加*号为必填项。 (2)图1.2.3为申请安全许可证“申请单附件”页面,正确上传申请所需的附件,其中加*号为必填项。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按钮,申请过程完成。 备注:1.点击保存信息后在未提交申请审核前还可以对申请单信息进行修改。 2.在该页面名称后面可以查看申请的状态(如:

) 1.3 变更申请 点击左边的栏目树如图 进入变更申请安全许可证页面 页面显示所有未提交审核的变更申请,可以对该变更申请执行“删除”和“查看变更内容”的操作 (1)变更申请 点击该页面上方的“变更申请”,进入安全许可证信息变更页面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 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

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

201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201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201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一、概述 (一)项目设置 201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分建筑、市政两个部分,共八章,1233个子目。详见下表: (二)适用范围、作用: 1.本工期定额适用手安徽省境内的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本工期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二、定额主要内容介绍及应用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项目设置 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工程共四章十四节356个项目。具体章节划分详见下表:

二、定额说明及应用 (一)单项工程层数超出本工期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例一:某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综合楼工程,±0.00以上42层,单层建筑面积1000m2,地下工程工期为157天,装饰总工期为120天。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2-45 钢筋砼结构 39层单层建筑面积1000m2 496天 2-46 钢筋砼结构 40层单层建筑面积1000m2 508天 2.计算相邻层数差值工期: 508-496=12天 3.工程总工期为: 157+508+12×2+120=809天 (二)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增加一个乘以0.35系数;增加两个乘以0.2系数;增加三个乘 0.15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例二:某建筑公司同时承包3栋住宅工程,其中一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0.00以上18层,单层建筑面积800m2,地下工程工期为90天;室内外装饰工期为100天;另两栋均为砖混结构6层,无地下室,条形基础,每栋建筑面积均为4200m2,其中首层建筑面积为700m2,室内外装饰工期为60天。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2-24 钢筋砼结构 18层单层建筑面积800m2 244天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10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6〕1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

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 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1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57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对于执行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47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7、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执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0月15日

2012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结果----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

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 序号单位课程名称负责人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简史·中国科学篇石云里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体健康的卫士—免疫系统魏海明3合肥工业大学矿产资源概论周涛发4合肥工业大学证券市场与大众理财张本照5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任雪萍6合肥工业大学信息论与编码蒋建国7安徽大学化学与科学素养袁孝友8安徽大学儒学简史解光宇9安徽师范大学《资本论》选读伍旭中10安徽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生活史庄华锋11安徽师范大学分析化学高峰12安徽农业大学昆虫文化李桂亭13安徽农业大学插花艺术王冬良14安徽农业大学农产品安全花日茂15安徽医科大学《麻醉药理学》董六一16安徽医科大学医学英语精品课程夏毓敏17安徽医科大学外科学刘弋18安徽医科大学内科学吴永贵19安徽工业大学地理经济学前沿理论及其应用李致平20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王军21安徽工业大学国际金融学刘立平22安徽工业大学传热与节能陈光23安徽理工大学混凝土结构及其地下工程中应用马芹永24淮北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郝文清25淮北师范大学大学语文邱瑰华26安徽工程大学服饰配套艺术邬红芳27安徽工程大学中华酒文化陶玉贵28阜阳师范学院英语语言学概论卢凌29安庆师范学院高等代数胡万宝30安庆师范学院提升心力——团体心理训练与潜能开发宋志英3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学英语跨文化交际林莉兰32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学物理刘果红3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谢建34安徽科技学院神经组织/动物解剖与组织胚胎学金光明35安徽科技学院管理沟通/管理学朱礼龙36皖西学院食物的营养与保健价值刘昌利37淮南师范学院中国文化概论胡焕龙38巢湖学院数字电视原理与应用鲁业频39黄山学院徽州文化专题吴兆民40滁州学院遗传与健康蔡华41滁州学院数学建模李庆宏42池州学院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柳友荣43安徽新华学院造型设计杜仲4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护理技术张小来45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陈命家46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韩颍47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药理学汝燕峰48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农药应用毕璋友49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礼仪史锋50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毕守一51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基础杨文兰52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初级财务会计朱光应53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过程检测仪表程蓓54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儿科学唐久来55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管理哲学王海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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