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4)

第六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概述

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

二、新设发行条件

如前所述,新设发行系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国外公司立法,股份公司之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为仅由发起人认缴股款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因该种设立方式不涉及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股份,故没有股票发行问题。募集设立则有私募与公募之分,在私募情形下,不仅发起人认缴股款,特定投资者也得认购公司股份,存在股票发行问题;在公募情形下,除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外,其他特定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投资者也可认购股份,也存在股票发行问题。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 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 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除应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79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也作有指导性规定。此类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选定名称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组织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二、三、四节的规定办理,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以及监事会。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实践做法来看,这一条件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须的其他物质条件。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 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虽然《公司法》和《证

券法》分别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提法,根据学者解释,在股票发行制度中,该两种提法均指中国证监会。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这里所称公司股本总额,系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而非股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 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设发行的特别条件

严格地说,新设发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而发行股票。其他企业改建设立股份公司或者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公司,因无法满足开业三年以及连续盈利满三年的规定,故无法按照新设发行的规则募集股份。

根据《股票条例》,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是个变量因素,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外部环境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年份,国家的产业政策也会有所差别。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支持的产业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通信、高科技企业等。房地产业以及商业不属于鼓励投资的产业。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不排斥公司发行优先股,故公司股份可在理论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依照《股票条例》上述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不得发行优先股。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股可分为A股、B股和H股等类别股份。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要求发起人股在公司总股本中占有适当比例,有利于持续和稳定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招股说明书确立的公司宗旨,保护投资者利益。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其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股本交由公司职工认购。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国有企业改组发行的特别条件

根据《股票条例》,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年连续盈利。

三、新股发行条件

新股发行指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股票。其中,旨在增加公司股本而发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发行,也称“增资发行”;旨在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主要表现为“股票合并”和“股票拆细”。股票合并及股票拆细没有改变公司的总股本,与增资发行不同。这里所称新股发行,限于增资发行新股。

(一)新股发行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这里所称“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泛指各种形式的股份发行,如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股份公司以送配形式发行股份。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属于新股发行的一般条件,就特定新股发行方式来说,相关规则可能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公司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另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规定范围发放,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送配股之新股发行条件

股份公司送股或配股,是发行新股的特殊方式。对于非上市公司的送配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缺具体规定。但对上市公司送配股问题,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作有较具体规定。

(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

配股作为新股发行的特殊形式,系股份公司为了扩大股本规模,以较优惠价格向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的行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办理配股事宜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前一次发行”,包括新设发行以及包括送配股在内的各种新股发行;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则依前一次招募文件公布日期到本次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的间隔为准。

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者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如果前一次发行股份所募资金违反招募文件,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配股。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总股本的30%;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遵守该类别股份的其他法规规定。

8.配售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售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

(二)上市公司送股条件

上市公司送股,系上市公司依法动用公积金,向公司股东分派股份的特殊发行方式。公积金属于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动用公积金向股东送股,

其实质是减少公司公积金并扩大公司股本总额,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办理送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2.动用公积金送股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50%。

3.发行的股票限于普通股,发行对象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4.因送股增加的股本额与同一财务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超过上一财务年度截止日期的股本额。

五、B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B股股票是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简称。B股股票也可采取新设发行和增资发行,相应地,其发行条件分为新设发行条件和增资发行条件。

(一)B股新设发行条件

1.所募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为了增加资本而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符合新设发行条件中第1—3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5)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其他企业或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但不得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实体条件

1.发行债券必须是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在公司法上,净资产为资产负债表所载之“股东权益”,也即公司股本、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之和。

3.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依照公司净资产额限制债券发行总额,在国外公司法上非常普遍,这有助于维持公司还本付息能力。日本《商法典》第297条第一项规定,“公司债,不能超过资本和公积金的总额进行募集”,故发行公司债券的限额公式为“公司债券总额≤公司资产”。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再次发行的限制条件

《公司法》除对公司债券的一般发行条件作出规定,还对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作出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玲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于继续状态。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的特殊形态。根据《公司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发行人扩张至上市公司及重点国有企业。《公司法》第172条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作有特殊规定,据此,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

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 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金额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o

(二)重点国有企业之发行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要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条件中的第3—7项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发行人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债券发行人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3)债券发行人有可靠的偿债能力;(4)债券发行人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 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15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16投资基金凭证: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17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的法律行为。

证券法习题及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叶林主编:《公司法与证券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一、名词解释 1 有价证券(考研) 2 股票和债券(考研) 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4 证券公开发行(考研) 5 证券承销(考研) 6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考研) 7 证券交易(考研) 8 短线交易(考研) 9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 10 信息披露(考研) 11 虚假陈述(考研) 12 内幕交易(考研)与短线交易 13 操纵市场(考研) 14 欺诈客户(考研)与民事欺诈 15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 16 证券公司(考研) 17 证券服务机构 18 证券市场监管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证券券面是否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有价证券可以分为()。 A 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B 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C 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D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2我国股票中的B股股票,是指()。 A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以外币形式记载股票面值,由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交易 C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D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股票公开发行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最大的区别在于()。 A 是否需要保荐制度 B 是否需要承销制度 C 发行人不同 D 所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 4下列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是()。 A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 已多次发行公司债券 C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在某一证券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这种交易方式是()。 A 期货交易 B 现货交易 C 信用交易 D 期权交易 6以下属于暂停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共同原因的有()。 A 公司最近连续3年连续亏损 B 公司最近连续2年连续亏损 C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7对于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A 不必在境内披露 B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不披露 C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D 不能在境内市场披露 8证券服务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A 无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9某证券公司从事的下列行为中,不为证券法所禁止的是()。 A 王某委托该证券公司在11月28日买进某上市公司股票1 000股,该证券公司看到该股票涨情较好,为了让王某赚更多的钱,为王某买进2 000股 B 向自己的客户推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使客户下定决心买进该公司股票 C 因某股票市场行情非常好,为了让客户多赚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买进大量股票,结果使客户赚取了巨额利润 D 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地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地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地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地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地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地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地,证券市场地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地行为.我所要讨论地是证券法上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地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地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地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地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地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⑥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操纵市场行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地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地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地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地企业买卖上市交易地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地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地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地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地,关于防患于未然地法条其实并不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当然根据现有地特殊地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地保护又是最不利地,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

证券法重点

证券法重点 名词解释: 1、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2、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3、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取得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6、证券保荐业务:证券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与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业务活动。 7、证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8、探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早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简答题: 1、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同情况:(1)法律属性不同。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股分享有股权的凭证。(2)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债券持有者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的持有者具有股东资格,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享股份公司利益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3)期限性要求不同。债券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之分,在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而股票则是一种永久性证券,一般不允许退股。(4)收益性不同。债券收益具有稳定性,发行单位在发行时均注明年息收益为本金的一定比例,投资者到期按预定的利率取得收益,一般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而股息收益则不稳定,除优先股外,一般均无固定的利息率,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 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15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16投资基金凭证: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17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新两法的出台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全面提升市场发展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修订后的两法吸收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本着市场化原则对有关公司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等内容作了全面修改,取消了制约市场发展与创新的许多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完善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健全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机制,更加注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新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篇幅上,都做了相当大的变动。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两法意义重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对学习宣传贯彻两法十分重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如开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本所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等。我所举办此次题为"喜迎两法实施,开创证券市场新时代"的两法网上宣传活动,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各界人士、市场投资者进一步熟悉、了解两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迎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到来。 为办好此次活动,我们组织所内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来到网上交流现场,将与各界人士进行充分交流。 我们真诚地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交流。谢谢! 证券法篇 问:新证券法在交易制度上有那些突破? 答:新法在交易制度上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方式过于单一。新法修订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适用留下空间。(2)对现货交易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排除了期货、期权等其他交易方式。现在的证券法规定除现货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有利于活跃市场、为市场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3)对T+0交易制度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不得进行T+0交易,即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为适用T+0交易留下了空间,当然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当由交易规则作出规定。 问:与旧法相比,新法在交易品种方面有何创新? 答:现行《证券法》未将证券衍生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排除了在国际上通行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品种。这次修改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将证券衍生品种正式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拓开了产品新路。此举无疑将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完善市场交易的结构。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信用交易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为日后实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打下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3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最新)

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二是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主要包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第一百八十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于操纵行为的罚款额从违法所得的五倍提升到十倍(第一百九十二条)。 (四)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的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我所要讨论的是证券法上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 一: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二)、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的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的,关于防患于未然的法条其实并不

最新 《证券法》第2条的法律条文分析-精品

《证券法》第2条的法律条文分析 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我国证券市场二十余年的发展,证券立法成效卓著,证券理论研究亦成果丰硕。然而,对其立法基础——证券法之“证券”的立法定义和学理解释却并不顺畅。证券法上的“证券”在立法定义中长期存在“宽、窄”之争,在以列举式对证券进行界定却又无法完全周延的情形下如何建立兜底的法律标准一直悬而未决。对“证券”的理论解读也始终不够清晰,始于票据法理论而引入的有价证券概念以及理论对有价证券进行的解释,一直无法触及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之内核。尽管众多学者都同意证券法之“证券”属于资本证券,但是,由于缺乏证券法意义上的资本和资本证券的理论构建,使得从资本证券的视角诠释证券法之“证券”显得没有说服力。 鉴于此,本文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对证券立法定义“证券”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列举式确定法定证券的方法和证券种类,讨论证券立法之兜底条款的标准,并通过对现有证券法相关理论的梳理,明晰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与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的关系。 “列举加兜底”的证券定义方式之比较及争议 对证券法之“证券”做一个准确的概括性描述十分困难,原因在于各类证券不仅表现形式各异,权利内涵更是千差万别,直接定义难以实现,因而“列举加兜底”的间接定义方式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定义通用立法例,甚至秉承判例法传统的美国也以这一定义方法统领其证券成文立法。相关立法例列举如下: 1.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的定义相当宽泛。以1933年《证券法》(1998年修订)第2章“定义”为例,“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国库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利润共享)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或煤气或者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出售权与购买权以及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或者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票的出售权与购买权以及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一般说来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凭证,或者上述任何一种的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认购权、购买权。①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98年修订)第3章对“证券”的定义与1933年《证券法》基本一致,但明确排除了货币或任何纸币、汇票、交易所账单及9个月内的银行承兑。② 2.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德国1994年《有价证券交易法》(1998年新颁文本)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有价证券——即使其并不开具证书——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股票、代表股票的证书、债券、红利股票、期权证书和其他相当于股票或债券的有价证券,也包括资本投资公司或外国的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该法同时对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做了专门规定。金融市场工具是指前述有价证券以外的通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债券;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定期交

证券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分:2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总题数:8,分数:8.00)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行为叙述正确的是( )。 ?A.证券交易实行场内交易,在场外从事的交易无效 ?B.禁止利用他人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C.证券公司不得为交易主体融资融券 ?D.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证券法》修订后使场外交易变为可能;证券交易主体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可以融资融券。 2.下列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公司的董事长生病 ?B.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 ?C.公司将投资一项重大的项目 ?D.公司一董事的个人债务数额巨大且没有偿还 (分数:1.00) A. √ B. C. D. 解析:[解析] 董事长生病一般不属于内幕信息,对公司的股价一般不产生影响。 3.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7 ?B.10 ?C.15 ?D.20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 4.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当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下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下列各项不属于证券活动基本原则的是( )。 ?A.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C.混合经营原则 ?D.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的原则 (分数:1.00) A. B. C. √ D. 解析: 6.证券交易中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某证券分析师认为某公司的股票一定会涨,建议股民购买 ?B.某报纸刊登了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可能涉嫌犯罪的文章 ?C.某上市公司为了抬高本公司的股票市价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 新修订版为准。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 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

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 二是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主要包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第一百八十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的六十万

证券法和票据法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法和票据法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承兑汇票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2047310.html,/ 近两年,有关证券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公司收购方面,与法院判案应有联系,但案件不多。许多人对公司收购主要依据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来研究,收购对法院来讲也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个别有证券法的特点。我从以下方面来讲:1、证券的分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证券应由哪些法律来调整与规范。2、证券法与一般民法的区别。3、券商与股民的纠纷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证券的种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 词语和概念不是一回事,同一概念可用不同词语表示。同一个词语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概念可能不同。例如法律上的所有权,我国公司法有关国有股属国务院所有,国外不理解,公司是股东所有。从法律内部,如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实是所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民法上的证券概念也不同。不能简单运用名字来判断适用什么法律。民法上证券的定义很多。简单而准确的定义是,证券是代表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书面”应是用文字(可借助工具阅读,例如插卡)来表示。民事权利的范围,单独身份权不能用证券来表示,财产权才可,与人身权无直接联系,是可自由移转的财产权利。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也可例外。股权有财产权性质也有人身权性质。知识产权除外,它不可用证券表示。“代表”是法律赋予的、社会认可的结果,识别、移转、实现的需要。证券是权利的客体化; 证券与证书的区别。证书是记载并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本身不代表权利,只是证明事实的存在。毕业证、学生证、出生证、结婚证、工作证、合同书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权利归属的事实。转移房产证并不就代表所有权转移,还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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