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

第十一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表。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见附件)

附件2

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4、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5、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6、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7、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具体时间。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

11、街路巷: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街、路、巷。

12、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地详细地址,具体到幢、单元、号、室等。

13、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相对应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等。

14、婚姻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5、文化程度:根据居住人员的学历选择。

16、政治面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7、职称技术等级: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无等级的选择“无等级”项。

18、居住事由: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9、住所类别:根据居住人员的居住住所选择,其中集中公寓是指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门建造供居住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单位内部是指企业自行建造供居住人员居住的宿舍。

20、工作单位:填写相对应人员的工作单位。

21、从事职业:填写相对应人员现从事的具体职业或工种(下同)。属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总经理”、“中医师”、“记者”等;属商业、服务人员的,填写“售货员”、“厨师”等;属生产、运输一线工人的,填写“钳工”、“泥水工”、“汽车司机”等;属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的,填写“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属个体劳动者的,填写“个体修理摩托车”等;属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填写“临时泥水工”等;属无业人员的,填写“无业”。

22、单位地址: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23、单位责任人: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4、登记及发证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25、来本地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含县级市)的具体日期,并且以居住人员到达后相对固定未长期离开的日期计。

26、预计居住时间:填写居住人员计划在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居住的大致时间。

27、证件签发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日期。

出租房情况(仅适用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填写)

28、出租房档案号(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承租房屋的档案号或编号。

29、起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承租开始日期。

30、停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停租日期或承租到期日期。

携带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

31、关系:填写相对应人员之间的关系,如“父子”、“母女”等。

32、有无预防接种证: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33、是否在居住地上学: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就业情况

3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选择。35、参保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参保情况选择。

计划生育情况

(仅适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填写)

36、夫妻是否同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37、生育子女数:填写居住人员的生育情况。

38、婚育证明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

39、怀孕避孕措施: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延期注销恢复情况

40、延期到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居住证延期审验后的到期日期。

41、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机关的注销日期。

42、恢复日期:填写恢复机关的恢复日期。

其他

43、记事:填写居住人员的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

44、承办人签名:由受理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5、申报人签名:由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6、填表日期:填写受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日期。

47、相片:男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正面的右上角,女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反面的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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