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

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

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5.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项目组织

第五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布置,负责我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签订及评审等,其主要职责是:

1.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安排学校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布置会,进行指南解读等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2.协调校内各单位,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组织策划跨单位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科研项目。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项目论证、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基层单位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将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

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指南或申报要求组织研究队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应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科研合同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协商起草初稿,基层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法规审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持有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于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应参与谈判与签约全过程。

第九条校内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后以校发文件方式立项。

第十条在项目申报和合同起草阶段,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待成立)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给予指导和审核,力求科研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以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立项文件为立项依据,横向项目以签订科研合同为立项依据,校内项目以学校文件为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纵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

批准的任务书或计划书执行;横向项目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校内项目按立项任务书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立项的项目类型、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经费、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通知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各基层单位科研秘书协助项目负责人将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到帐通知到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并根据项目预算和承担任务情况在项目参加人员范围内分配经费。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为项目建立单独账户。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立项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要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重大事故或需要做重大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层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涉及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周期、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据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有关程序。纵向项目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须征得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必要时要签订补充合同;校内项目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高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特殊情况须由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随调,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书(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纵向项目的结题,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的结题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对无故

不能按时结题验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科研管部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经费决算,必要时由财务处、审计处分别出具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通知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六个月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结账。

第七章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任务书或合同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标注资助项目来源或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九条科研成果形成后,成果完成人需将有关材料提交至科研管理系统,作为科研业绩认定依据。

第三十条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共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按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9]3号)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学校重要的信息资源之一。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科研项目档案,其归属权属于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都应按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包括项目准备阶段、执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结题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将归档材料提交给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后统一报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提供科技档案纸质材料的同时,对于能够电子保存的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已归档的科研档案如有新的材料需要补充,需履行批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方可增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和工程类项目分别按照《高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57)和《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36)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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