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文档

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文档

Disputes between Yang Mei and commercial housing sal es contract of Foshan Shunde Xingshun Real Estate Co., Lt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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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

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字楼,在XX年

7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与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订

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xxxxxxx),当天支

付购写字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字楼交付原告。根

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16平

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该商

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092.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15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113号),竣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月29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字楼的建筑面积是377.66平方米,公建面积是49.24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26997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XX年12月通过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协商不成后,原告在XX年12月31

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关于顺兴商业大厦301写字楼有关事宜》的函件,表明原告不同意以实得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在XX年1月9日复函原告,要求原告交齐余款后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XX年1月9日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了案涉写字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依约按期支付了866419元;在原告交纳定金、签订合同、交接写字楼、支付首期款项及第二期款项交纳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总价款是清楚、明确、无争议的,这也符合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故确认所涉写字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原告主张总价款为785134.85元,要求被告返还超额占有的房屋款及银行利息共114126.20元,没有合法依据,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产生争议主要是由于计算方式不同:一种计算方式是以总价款除以建筑面积(即实得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得出每平方米为2092.80元;第二种方式则是按实得建筑面积375.16平方米来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2309.47元。显然被告本意按第一种计算方式,但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所监制的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

条采用的是第二种计算方式,被告由于自身的疏忽导致争议的发生。关于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合同约定原告自行办理,被告协助原告,则有关税费可由原告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纳,被告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办证的有关税费为由不协助,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以原告没有付清增加面积的款项而不协助,被告对该款项的请求支付权,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履行协助义务,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并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从XX年1月9日至其向

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日止的违约金,按已付款总额866419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

息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原告杨媚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协助原告杨媚办理

房地产权证。

二、被告佛山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媚支付违约金(从XX年1月9日起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付所需材料完毕日止,按金额86641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媚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893元,由原告杨媚负担3335元,被告负担558元。

宣判后,上诉人杨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完全是于合同无据、于事实不符。上诉人认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商品房的总价款的构成应该是由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面积”或“建筑面积”,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完全依据合同的约定。结合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被上诉人向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明确写明案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414平方米、“实得面积”为375.16平方米。《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实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价是2092.80元,计算出来的房价款应该是785134.85元。由于被上诉人在计算房

价款时没有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实得面积”来计算房价,以及上诉人在《合同》签定及委托被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出于对房产商的信任以及自身疏忽大意才导致错误的发生,在上诉人发现房价款计算有错误时,已经马上找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肯改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于总房价款无争议完全是与事实不符。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法院亦应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查明事实,而不能凭主观臆测去断案。在本案,被上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不能提供证据去证明案涉的总房价款866419

元是依据合同哪一条计算出来的,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每平方米2092.8元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的面积375.16平方米,反而错

误的乘以全部建筑面积才得出错误的总房价款866 419元这一事实。以毫无事实作为依据的主观臆测去推测上诉人的本意,以错误的总房价款、错误的结果作为基础去推定,去否定合同明确约定的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这种以末求本、以果求因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错误的,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于法无据。

3、案涉《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它应该清楚知道合

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的房屋价款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计算错误所导致。退一步来讲,就算原、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有争议(其实该条款是明确清晰的),一审法院也应该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但一审判决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

4、上诉人认为,从《合同》签定到纠纷的发生,直至一

审审理结束,被上诉人均清楚知道房屋单价2092.80元是以实得面积计算的单价。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出于疏忽而写错了单价或把“建筑面积”错写为“实得面积”,它完全可以以签定合同时有“重大误解”这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相关条款,但截至本案一审判决结束,被上诉人仍未提出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不诉不理的原则,在被上诉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改变当事人自愿签定的合同条款内容,将合同中房屋价款的计算以“实得面积”变更为以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完全是违反程序的错误判决。

5、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所主张的超额

占用房价款81284.15元的利息以及从XX年1月9日才开始计算违约金也是完全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理,损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上诉人的权益,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上诉人辩称: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真实意

思表示,合同的第二条与第四条是一个整体,对方当事人对此

合同是明白的,知道该房屋的合同价款为866419元。从所提

供的录音资料可知,实得面积增加,公摊面积增加了。双方争议的是公摊面积的增加,需要补钱,当时的合同面积是414平方,最后给的是426.9平方,实际公摊面积是49.24平方,在3%以内的对方补钱。合同是顺德国土规划局规定的格式合同,

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实得面积是重大误解。因公摊面积上诉人

找过公司,公司根据规定要补钱,所以才产生纠纷,至于违约金不合理,钱未付够,面积增加,应该补钱给答辩方,是有法可依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不应有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讼争的房产的总价款究竟

是866419元还是785134.85元。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

合同》明确约定讼争房产的总金额为866419元;合同履行情况:杨媚在XX年9月25日之前,已依约共支付了房款866419元;

从交易过程分析: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杨媚要经过交付定金、签订合同、支付首期款,交接房产、交付第二期房款一系列行为,杨媚作为合同的买方对房产的总价款应当是清楚、明确的,在此期间也是无异议的。据此分析,讼争房产的总价款为866419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原审判决认

定讼争房产的总价款为866419元而不是785134.85元,是正

确的。上诉人认为讼争房产总价款应为785134.85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监制的,并非是被上诉人预先拟定的,从合同文本看得出,合同第四条关于讼争房产的总金额是手写填写上去的,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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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卖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住址:家庭电话:手机: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家庭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______ 【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街道)】 _________ 【幢】【座】【号(楼)】 ___________ 单元 __________ 号(室)。该房屋所 在楼层为 __________ 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__ (出让或划拨)方 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 权年限自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________ 年(月_________ 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 业经纪人: _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达成本 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元(小写), ____________ 元_ 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广东省 房地产买卖合同 (适用于二手楼买卖) 本合同由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免费提供

房地产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房地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完全产权,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姓名(名称):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整幢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甲方于 年月日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证号为,《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 。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币)亿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甲方定金(币)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于年月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元,其中银行贷款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现有银行贷款元尚未偿还。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偿还的剩余银行贷款)。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剩余银行贷款还款事项 因该标的房屋在___银行存在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甲方尚欠银行贷款数额___元,该笔款项由乙方按照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承担。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并赎回房屋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七、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裁判观点整理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裁判观点整理|法律讲坛 2015-04-20 法律讲坛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 案例一: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裁判观点]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最高院认为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购房协议书》即构成本约的理由不当,但其关于蜀都实业公司和讯捷公司之间成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结论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 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编号:GR-WR-27750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刘某某,住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号身份证号:513029196906334272 乙方(买受人):唐某某,住大竹县城西乡竹溪村三组身份证件号码:51302919700625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某某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854---17号6楼1号,建筑面积为134.0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54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某某县权证竹阳00027169号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龚思红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 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

篇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律师版本)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 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

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

二手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房屋买卖合同 乙方签字: 甲方签字: 2018年月日

甲方(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 __ __小区____号(楼) ____单元 ___室。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 甲方承诺房屋内装饰装修保持原状,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家具、家电等一并包含在总房价款之内,在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一并转移和交付。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甲方所售车库坐落为: __小区_________号车库,该车库所在位置为 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鉴于甲方暂时尚未取得交易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如出现房屋产权证书下发前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记载的房屋地址、面积等信息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无论面积增加或面积缩小)的情况,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此合同约定为准放弃异议的权利,不因此追究他方的任何责任。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二)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四)该房屋为__人共有,所有人姓名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下称甲方)及买方(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并在乙方清楚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由乙方缴付。除房价款外,乙方还须按双方签订的《广州雅居乐花园各项收费标准》付清有关费用。 二、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按以下约定履行: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五日内,乙方须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包括提供申请按揭所须的一切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 日仍未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商品房总价款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不符合申请贷款银行的要求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逾期供款记录等)造成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或不获银行批准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乙方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前来办妥相关手续,同时付清差额部份金额之购房款,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 款的约定履行。(2)乙方贷款申请不获银行批准的,乙方应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房价款:①接甲方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②于三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50% :③于五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④于六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10% 。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作逾期付款处理。 3、乙方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甲方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四条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中山市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本小区内的前期物业 管理工作,并在办理收楼手续时签订《广州雅居乐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广州雅居乐花园管理规约》、《广州雅居乐花园服务手册》并承诺遵守以上规约。《广州雅居乐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合同)

( 买卖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290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Explan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 合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未知作者:qiu 日期:09-12-2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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