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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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

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

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

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

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

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

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研究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发展,市场影响范围在逐步扩大。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动力,使得我国原有的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但是相关部门也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促进各项监管工作的创新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新时期互联网技术以及硬件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与传统化商业发展模式相结合,指明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近些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建立的电子商务运营发展模式以及资金服务项目等发展势头迅猛,逐步建立了市场规模化的运营发展形式。但是受到各项制度的限制,当前互联网金融工作中仍旧存在诸多风险要素。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工作的全面发展,更多运营问题逐步暴露,所以目前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构建全新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概述 互联网金融就是现阶段市场中互联网企业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再借助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措施来展开各项市场化的金融业务,具有信息化以及平台性等特点,各项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是电子商务行业的全面发展以及社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目前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发展特点,各项工作处理速率较快,资金限制门槛较低,实际普及范围较广,但是管理工作具有较大难度,和传统金融行业进行综合对比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整体发展速率较快,市场普及范围较广,各项工作覆盖范围在逐步扩大,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结构产生了较大影响。此外,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逐步加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项法律要求,旨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全面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就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实际运行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金融发展理念,改变原有的运行发展方式,更好的突破传统金融模式的限制,变革原有的金融体系,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1]。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素分析 与常规金融模式一样,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实际运营发展过程中也受到货币市场带来的各项冲击,加上互联网金融自身资金流动性较大。在互联网金融中,短期性存款的流动性是投资活动以及资金流动的重要问题。不准确的利率波动将会影响到投资人员各项发展措施的拟定。诸多不确定因素,将会导致各类经济损失的发生。加上当前货币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市场化商业活动以及各项经济项目的建设都产生了较大影响。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带来的利弊,对市场中各个企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受到各类问题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工作也受到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c16079386.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谷雯玉 来源:《商情》2014年第27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金融业带来了更加宽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不仅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加多样的投资选择,更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近期,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互联网基金成为了大众的新宠儿。然而,互联网基金的崛起强烈地冲击着传统银行业,同时,互联网基金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如何规范互联网基金,从而使其健康发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互联网基金才能走得更远些。 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业互联网基金风险 阿里巴巴集团在2013年6月13日在支付宝平台基础上推出了余额增值服务功能的理财工具——余额宝。通过与天宏基金公司合作,使用余额宝的用户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比存入银行多10倍的利息,同时还可以随时消费、转账。在余额宝推出7天后,用户量便突破了100万,并使天弘基金成为中国第一大基金。 以“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的高收益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手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传统银行的存款量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不仅是互联网巨头们对传统银行高利润的挑战,也是我国金融业的一大变革。然而互联网金融也与传统银行业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何能够规避风险,继续保持发展态势,走向未来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急需探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创新产品后劲不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下降,部分产品的收益开始上演渐渐回落,各大互联网理财产品无一逃脱收益率一路下滑的命运。目前,理财通、余额宝等产品的7日年化收益率均已跌破6%。数据显示,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6470%;3;微信理财通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 5.8420%,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大跳水,银行理财收益则显得更为平稳,部分银行在售的短期产品收益率甚至还出现了反超。 虽然说网络金融已经在我国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人们对于互联网的知识掌握的并不是很多,年轻人可能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快,而大部分年长者还不太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所以他们不会轻易地进行投资。此番,人们被互联网基金的高利率所吸引,可是当收益下滑之后,互联网基金的魅力就大大减值,人们还是更加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 2、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研究

毕业论文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学院:商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别: 金融1201B 学生姓名: 王燕 指导教师: 曲建忠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共十三周

摘要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深度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风生水起。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许多由于法规缺位、监管不力造成的问题和风险。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的研究,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运用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亟需消除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传统金融 Abstract As a product of Internet and financial depth,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is flawed.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ing at high speed also exposed many problems due to absence of regulations, poor supervision and risk.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 and its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in our country,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health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 This article use the quantitative method of combining the qualitativ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the system analyze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needs to eliminate the risk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risk,the traditional finance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出来的新型金融行业模式,相信也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它的内涵之广,包括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等一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带入一个更加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的新纪元。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存在着不成熟和欠缺,导致一些列特殊风险的存在。本文从几个方面细致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深入肌理,探求防范风险之道,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概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的实体机构和约束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 互联网金融除了兼具有互联网平台所赋予它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性,还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监管难度大等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四类。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正朝着健康、法制化的轨道上飞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社会环境,互联网金融风险仍不可小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涉及政府、金融业、投资方等多个利益主体,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几个利益主体必须齐心协力为之做出努力: 1.政府方面。第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由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和详细规章条纹的法规组成的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着重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第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力度,细化监管制度条例,注重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現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以XX市为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推进,经过对全市互联网企业的摸排走访,发现全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分别为信息不对称风险、监管真空风险和高经营性风险。笔者在对上述风险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是风险累积的首要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规性信息不对称 经过对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网页的浏览发现,各家网站上均标示有“互联网金融行业认证”、“诚信龙头单位”、“诚信示范网站”等认证标志,经过了解,这些所谓的认证标示均为“山寨标示”,缴费即可使用。以诚信认证类型为例,包括三种档次:标准基础版,提供的服务包括诚信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网站电子证书,并将网站信息收录在诚信网站数据库中,费用为1500元/年,最低缴费期限为10年;诚信示范企业版,提供的服务除了包括诚信示范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示范企业电子证书和牌匾外,还包括防拷贝、数据加密等技术,一年费用为5000元,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诚信龙头单位,提供的服务包诚信行业龙头图标、单位电子证书等,费用为2万元/年,缴费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类认证实际

为某些平台的圈钱工具,收费才给证书,所评价的信息极为基础,对企业的合规合法真实性没有任何的证实意义。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自身为某某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通过查询“中国社会组织网”发现很多协会为“山寨协会”,其专业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得到保障。而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网页,这些山寨信息无疑加大了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合规的难度。 (二)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金融业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中又刻意加重了这种信息的模糊性,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再加上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 (三)监管方式导致信息不对称 目前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是从经营者角度,从各方面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却很少从消费者的角度制定监管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信息量爆炸性增长,现行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和市场的需要,除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剔除信息噪音,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备、清晰的信息资料,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持市场秩序和市场信心。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真空”亟待重视 (一)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本文梳理了截 至2015年10月13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供阅者参考。 一、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纲领性文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二)第三方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 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 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 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 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网络借贷(包括P2P与网络小额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

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对策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对策的分析 一、互联金融的运营模式与特征 互联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产生的,依托于互联电子平台,以第三方支付、P2P络贷款、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短时期内开拓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金融业态包括络支付结算、络借贷、理财中介、络信息服务、虚拟货币、传统金融机构的络平台(上银行、上保险和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金融模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络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为代表的络融资类以及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平台和移动终端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XX年第一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亿元,比20XX年同期增长了%。P2P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络融资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P2P平台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根据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P2P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比20XX年底新增了%。20XX年上半年P2P贷平台的成交总额达到了亿元。络投资理财类指络投资中介机构利用其互联门户和移动终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20XX年2季度末,余额宝规模为亿元。互联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共享性、普惠性和风险性。互联金融主要利用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成本。高效性体现为互联金融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共享性反映了互联金融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映了互联金融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个人以及小微存在一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DOI:10.16529/https://www.360docs.net/doc/6c16079386.html,ki.11-4613/f.2014.07.003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 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 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 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 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 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360docs.net/doc/6c16079386.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报告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其业务模式和细分为网络融资平台(以P2P和众筹两种模式为代表)、网络征信、互联网支付、网络第三方代销等多个子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政策落地将成为行业爆发的催化剂。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也面临子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体量较小、市场份额和知名度不高、监管限制等多种尴尬得局面。 1. P2P 网络借贷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直接、小额信用借贷,因此又称为“个体网络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就是专门设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属于民间借贷畴。 (1)竞争趋向激烈,监管从严,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洗牌期 P2P行业自2013年之后经历了爆发式增长,运营平台数量以平均每月100家以上的速度增加,到2015年平台数量已达到5135家。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P2P 平台增长速度放缓,截止到2016年12月,平台数量为5881家。 虽然整个网贷市场还有较大发展潜力,但不可避免各平台间竞争将日趋激烈。P2P网贷平台的投资门槛比较灵活,一般以个人为主,额度通常比较小,相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等门槛均要低;借款人一方采用信用模式的借款,不要求担保或抵押,在获得信贷的难度上较银行等传统金融低。因此,基于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其借贷利率较传统融资方式更高。由于P2P的利息比较高,而可承担此高息的优质资产却并不太多,导致P2P对优质资产的抢夺比资金端更加激烈。同时较高的收益也必然需要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仅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客户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掌握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及传统金融机构,部分规模较小,技术差、风控偏弱的P2P公司会出现运营风险的问题,导致最终退出P2P的市场。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对策

Financial View 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79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对策 陶云凯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在大数据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持续发展。这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论文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况,紧接着剖析了其中的风险,最后在研究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对应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一系列金融活动。从广一点的范围理解,互联网金融可以划为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另一类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创新金融业务。对于第一种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推出,而第二类业务主要是在电子商务企业中展开。而从狭义上分析,只要是现金流的运转借助了互联网这个平台来完成的,就能够将其划为互联网金融的领域。但要明白,互联网金融不单单是两个行业间的粗略结合。它是以一定的网络技术为基础,在被用户熟知并接纳之后,顺势而生的一种全新的产业。互联网技术的飞快进步加速了金融的创新频率,这同时也对相应的管控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征,会减弱管控的力度。由于管控的成效上得不到保障,这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非常不利。而且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在线下进行,人们在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时或者是在究查相关责任时,都存在较大的困难。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拥有足够证据来确定事实,加上一些电子形式的凭证被改动和假造的难度并不大,这都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并没有充分的显露出来,最终造成了如今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控还比较薄弱的局势。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类型 以相关文献的理论阐述为基点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划分为六类。 第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将其分为不负担保功能和兼负担保功能两类。它们的特点是具有完整的客户采购、支付、物流、结算等信用信息,经营的成本不会太高,能够为客户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 第二类是电商系金融。这种模式是利用网络技术以及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具有较大的公平性,参与度也很广泛。另外中间成本低,支付过程也很简单,还具有丰富信用数据和高效率处理信息等特点。 第三类是P2P网络贷款。用一个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联络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从而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更加充分 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利用此次机遇,银行可加强自身经营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唯利润的经营理念,而忽视银行客户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经营模式。银行也必须抓住机遇,转换发展思路,升级内部经营方式,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还未能动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地位,但丛生的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正逐渐占据部分市场资源,银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不能坐等政策倾斜的优势,而要主动加入变革风潮,实现自身的升级转换,由此才能顺应互联网金融风潮,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以大数据应用促进信息整合转型 互联网时代企业发展特别重视信息的收集,尤其要重视客户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只有把握准确的客户信息才能把握正确的客户需求,以便后续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有吸引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实际工作发展过程中能够接触到一线的客户,直接面对客户便能收集客户信息的一手资料,而发展互联网金融必不可少的环节便是掌握大规模客户的核心需求,作为总行发展战略部署的一部分,这也是在实际业务开展的需求。而整体客户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应利用先进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有序的整合,在内部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利用专业的数据匹配,抓住核心客户群进行精准式营销,以促进大数据平台的落地与客户需求的契合,最终成功利用信息实现业务的全面升级。 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属于强劲发展时期,影响了商业银行原有的存贷款业务和支付等功能,对其利润效益也有一定影响,但多年来国内以银行等单位为代表的金融格局暂未被大局面改变,但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政策实施的执行者,短时间内银行在国内金融领域内的重要地位不会变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的发展,国家政策对互联网企业的扶持在将来必不可少,传统银行 也的发展模式必将受到影响,甚至银行的经营模式会受到新兴金融企业的巨大冲击,颠覆其发展局面,这一点是银行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清醒认识的一点。各传统银行应该多实践和创新,提供思路,各地及不同机构在创新时应从不同角度出发,多层次思考,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业务和服务,在互联网 金融浪潮中树立特色,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岷峰, 张欢.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历史沿革、现状及展望研究[J].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7, 33(02): 53-62. [2]谢平安, 赵权伟, 诸葛玉华, 王苗, 叶芳, 覃志俭.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效应研究——基于面板平滑转换模型的实证研究[J]. 区域金融研究, 2017(03): 36-47. [3]廉超. 经济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与经营策略研究[J]. 当代经济, 2017(12): 80-84. [4]刘江会. 金融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对策研究[J]. 科学发展, 2017(06): 13-26. [5]陈一洪. 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 主要挑战与转型战略[J]. 南方金融, 2017(06): 81-89.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开题报告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凭借便利、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一系列优势,颠覆了以往的金融支付和交易方式,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敲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并呈现出混业经营、国际化等发展特点。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滞后、内控不健全、行业自律缺失等原因,互联网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存在突出问题。金融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互联网金融乱象已然影响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改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本文把具有规模效应和低边际成本的金融服务看作具有非排他性、弱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将金融监管看作政府干预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综合运用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等理论,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现状出发,勾勒出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给出强化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以期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得到充分鼓励、风险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减少、市场信屯、有效増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良好局面。 1.3 文献综述 Hulme与Collette为世界首家互联网金融为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信任机制设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网络世界中引入的社区观念,是一种对减小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于是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0]。不过随着LendingClub等企业对于互联网社区的逐步遗弃,社区概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始学者们普遍质疑起来[1]。 2011年,美国国会提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析成为该行业发展权威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运作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中指出,当下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多部门风投监管模式与广泛讨论的统一监管模式进行一一分析,各有优劣[2]。叶湘榕研究了我国四种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还讨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美国不同。 Jin等人在“硬信息”研究中,指出了利率水平和借款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有着密切的联系,除此之外,借款人的信用卡的数量以及借款方面的历史数据和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互联网金融发展得风生水起,甚至连大妈们都开始购买余额宝,关注自己每天的收益时,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则相对滞后,使其处于自由生长的状态,一些P2P平台提现困难、平台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而眼下围绕“互联网金融究竟应该如何监管”这一热门话题,各方讨论的重点几乎都在围绕着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方式。 一、行业监管迫在眉睫 “邮局不努力,顺丰就替它努力。通讯行业不努力,微信就替它努力。银行不努力,支付宝就替他努力,出租车不努力,滴滴、快的就替它努力。”一个最近网上流传的段子将“互联网+’’描述得简洁明了又耐人寻味,而当互联网遇到金融业,所碰撞出的火花,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突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异军突起”来形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强劲势头。对于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总有人把它说得神乎其神,其实本质就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非抵押、低成本、便捷”新型金融模式,目前主要包括以支付宝、百度钱包、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余额宝、理财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以P2P债权、股权众筹为代表的网上信贷和股权融资这四种模式。 其中具备众筹借贷概念的P2P,借助互联网比较对称的信息,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将线下金融活动搬到线上进行,跨越地域使互联借贷参与者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作用,形成最具创新性的金融交易模式。 2007年我国首家P2P互联网信贷平台“拍拍贷”诞生,据P2P第三方平台网贷天眼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总数量达2295家,3月新增平台83家,同比上升。而3月新增的问题平台数量为59家,同比上升,呈现出新增平台和问题平台双高的发展姿态。 “过去人们有了多余的钱想投资,渠道非常有限,炒房地产、炒股、炒黄金,结果发现风险很大,挣得少赔得多。P2P的兴起,主要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各种网络新技术,找到便捷的投资渠道或者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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