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

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林场村三马架屯,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138号11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绰号“维维”,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任南村街南组13号,住衡阳市人民路煤炭公司家属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 曰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文琪、李海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

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纺纱厂 10号,租住衡阳市环城北路30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鲁军、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升,男,1962年11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祁东

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中路92号,住衡

阳市雁峰区仙姬巷33号2栋801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立、刘玉昆,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宇,绰号“大胖”,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永州市芝山区梳子铺乡田洞村1组,租住衡阳市环城北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曰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5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莫社平,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军,曾用名陈X军,绰号“天猛子”,男,1977 年1月18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渣江镇丼塘村曹雅塘组,租住衡阳市石鼓区下横街。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4月27曰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

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1 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X春,绰号“小胖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

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杨老屋组13-15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29曰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月2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玉华乡长湖村湖光组,住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办事处团结村3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节,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凤X福,绰号“阿贵”,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九谋锡矿3号,租住衡阳市常胜中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曰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

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明,绰号“光头”,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水曲柳镇东煤委1组,住衡阳市环城南路苏眼井路口7楼701室。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5曰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彬榕、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回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礼宾部主管,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胜利路17号605户,住衡阳市珠晖区东江丽景小区16栋204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兵,男,1980年8月24曰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礼宾部主管,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龙神田路300号,住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孔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春晖社区53委3组华发小区4号楼2单元204室,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桂路104号嘉福苑3栋1单元302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鸿,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曾用名左灵,绰号“玲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66号,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81号1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群,化名于芬,女,1974年12月14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嵩联村张家组,住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涂师曾、彭正心,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X,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81号1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14曰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延锋,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乐X,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事部经理,住常宁市宜潭乡上洞村阳家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秋,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勇卫,衡阳市雁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X明,绰号“王牌”,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渣江镇井塘村曹雅塘组,租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钓鱼台招待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X平,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 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1(17部经理,住衡南县三塘镇神山村书房组19-10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林,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东,绰号“俊老鬼”,男,1952年10月19

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

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91号7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司

前街12号。因犯赌博罪,于2002年6月15曰被衡阳市珠

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犯

罪,于2009年12 月11曰被抓获,同月12曰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18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

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X,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建光里125号17户。

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泉,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八角塘15栋256号2-3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14曰被抓获,同月15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国、向洪生,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滔,曾用名刘辰冰,绰号“大头”、“胖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新风里6栋54号401户。因涉嫌贩卖

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凯,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X笑,又名袁X,绰号“猴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八角塘4栋53号501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 月22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 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8曰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成绩、曾伟,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玲,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阳县浯溪镇东风村3组9 号,住衡阳市珠晖区建光里125号17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荣华、李阳友,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启,绰号“格巴”,男,1966年8月17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107号4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4月19 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海X,男,1973年6月3曰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

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礼

宾部经理,住衡阳市蒸湘区立新二小区19号2单元201室。因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

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成斌生,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住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0号404户,系被告人段海X表叔。

被告人段丽X,化名邱小敏,绰号“小敏”,女,1984年2 月

14曰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

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咨客部经理,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325座二栋一单元302号。因涉嫌容留

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5曰被刑事

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

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柳颖,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X,男,1957年5月29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任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副局长,住衡阳市蒸湘区白云路10号301户。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 年2月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家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航X,男,1960年9月8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任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禁(辑)毒大队大队长,住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时尚春天1单元502户。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

罪,于2010年2月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兵、贺建洋,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腊X,曾用名罗X国,绰号“罗坨”,男,1982 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集兵镇彭田村罗新屋组,住衡阳市五一新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1曰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09年12月1曰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曰经衡阳市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次日被释放;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 月19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勇,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德X,绰号“懂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集兵镇青岭村苍场湾组,租住衡阳市石鼓区金鹏超市附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30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曰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2008年5月11曰被减刑释放。因赌博,于2009年4月29曰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2月2曰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曰被释放;2010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宇,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周X东、刘X、汤X、李X明、田XX、孔X、陈X军、杨X春、王X、周X升、宗X、陈X明、左X、李X锐、刘X滔、袁X笑、刘X玲、李X启、王X明、王X宇、凤X福、马X、周X、杨X兵、尹X群、尹乐X、蒋X平、段海军、

段丽X、陈小X、贺航X、罗腊X、何德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0年12月30曰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月30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年2月1日决定本案恢复审理。同年3月I5曰,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再次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15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并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至23日依法公开开庭对起诉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行贿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并对起诉指控的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汉成,检察员肖永红、申云、唐永恒,代理检察员曾琴、谭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的诉讼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被告人尹X、周X东、刘X、汤X、李X明、田XX、孔X、陈X军、杨X春、王X、周X升、宗X、陈X明、左X、李X锐、刘X滔、袁X 笑、刘X玲、李X启、王X明、王X宇、凤X福、马X、周X、杨X兵、尹X 群、尹乐X、蒋X平、段海军、段册娟、陈小X、贺航X、罗腊X、何德X及辩护人杨章保、谢昉、唐保国、魏晓华、刘海泉、邓寒鸣、文琪、李海鹏、何晓鸿、唐小军、邹鲁军、易茂松、周立、刘玉昆、邓延锋、王方庆、王炬、郭建国、向洪生、张凯、成绩、钟荣华、李阳友、陈毅峙、罗彬榕、谢涛、莫社平、周春节、涂师曾、彭正心、王小秋、匡勇卫、程林、成斌生、马柳颖、彭家政、赵启兵、贺建洋、廖勇、高

宇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尹X等34名被告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尹X2004年5月开始独自经营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上人间公司〕,将天上人间公司变成以从事容留吸毒、组织卖淫、聚众赌博为主的场所。被告人孔X、李X明、周X升、尹乐X、左X、尹X群、蒋X平、段丽X 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在天上人间公司任职从事管理工作,为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司其职。同时尹X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不断网罗被告人田XX、王X、宗X、王X宇、王X明、段海X、马X、杨X兵、周X、凤X福等社会闲散人员及退伍军人,为其看场护院。2005年底,在衡阳市“黑道”上赫赫有名的被告人刘X带领其“小弟”被告人陈X军、杨新春、陈X明及何小军(另案处理)等人投靠尹X。自此,以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主要分为“内保”和“外保”两部分。“内保”为天上人间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和保安,主要是管理好公司,为该组织非法敛财;“外保”为所谓“消防员”即被告人刘X及其“小弟”,主要是保护天上人间公司场所的安全,在外打打杀杀,为该组织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

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尹X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刘X、孔X、李X 明、田XX、王X、陈X军、杨X春、周X升等人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或在组织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王X宇、马X、凤贵福、宗X、左X、尹乐X、尹X群、蒋X平、段丽X、王跃明、段海X、杨X兵、周X、陈X明为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不成文的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规矩。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天上人间公司为依托和载体,大肆从事容留吸

毒、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聚敛了 2,100余万元资产,并将其中部分用于购买犯罪工具、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帮助组织成员“了难”,为寻求保护伞,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多样性、连续性,通过有组织地釆取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容留吸毒、组织卖淫、赌博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共实施组织犯罪15起,造成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一人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尹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陈小X等人的包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坏。

(二)故意杀人罪

2007年3月10曰晚,被害人王X辉的朋友刘杰与被告人周宏东经营的店子里的一名女服务员为手机被摔要求赔偿一事发生争执。该女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X东,周X东与彭章国等人赶到,与王X辉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次曰19时许,被告人周宏东及彭章国、陈X军等人在本市常胜中路碰到王X辉一伙来找麻烦,由于陈X军认识王X辉,当时双方只是争吵了几句。随后,被告人周X东到西湖饭店找到被告人刘X,要刘X 借支枪给他防身。被告人刘X要聂勇〔已判刑〕拿来1支仿六四式手枪,交给被告人周X东。过了一会,王X辉带人朝西湖饭店冲过来,彭章国遂与王X辉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周X东见状,冲到王X辉后面抓住王的衣服,拿枪顶着王X辉后脑开了一枪,王X辉当即中枪倒地,被告人周X东、刘X等人慌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X辉因枪弹伤致严重颅脑损伤,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人刘X 躲到被告人尹X在广东番禺的工地上,并要求被告人尹X帮忙找关系摆平此事。被告人尹X 为防事态扩大,经多方打点,疏通关系,并赔偿被害人王X辉10万元才安排被告人刘X到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区分局投案自

首,后被告人刘X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

(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0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尹X将天上人间公司重新装修营业,并确定了天上人间公司的经营方向:开设“嗨包”容留吸毒和引进“小姐”出“平台”(陪客人“吸毒”)及出“高台”(卖淫〉,公司收取“小姐”的出台费。被告人尹X、孔X、左X、周X升等人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小姐”、收取“台费”的操作模式。

2006年10月,被告人李X明接替孔X担任总经理,为稳定客源,李X明与被告人尹X、左X、周X升商量将“小姐”的卖淫“小费”调低,同时被告人李X明还规定“小姐”出“高台”的放行条除由左X或谭珍珍、蔡倩签字外还须经其补签,才能放行。

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打击,被告人尹X等人规定收取的“小姐”卖淫“台费”均以外出罚款的名义登记进帐。收银员每天将“模特台费统计表”与公司营业收入曰报表交给被告人尹X群核对数目,“小姐”卖淫“台费”交由被告人尹X群保管。经不完全统计,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天上人间公司“小姐”共计卖淫310人次,公司共计收取“小姐”卖淫“台费”39, 790元。

(四)嫖宿幼女罪

2007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X在天上人间公司办公室将田XX带来的卖淫女吴某(1994年5月出生〉嫖宿。

(五)介绍卖淫罪

2007年10月间,被告人田XX先后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吴某给被告人尹X嫖宿,介绍卖淫女吴某、唐某给黄友文和陆细林嫖宿。

(六)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汤X自2008年以来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X锐、刘洪滔、袁X笑、刘X玲先后20次以63万元从广州上线陈成武(绰号“武仔”,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毒品K粉27.5公斤,其中部分毒品卖给天上人间公

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人宗X和李X启及其他娱乐场所,被告人宗X和李X 启又将部分毒品在天上人间娱乐公司予以贩卖。

被告人刘X玲明知被告人汤X贩卖毒品仍帮助汤X提供毒品K粉给被告人袁X笑和刘X滔去贩卖,其中6次提供毒品K粉给袁X笑用于贩卖,共计2.5盎司,3次收取被告人袁X笑卖掉K粉后交来的钱,共计1,400元。2次提供毒品K粉给被告人刘X滔去贩卖,共计0.75盎司。

2、2008年底,被告人左X为完成天上人间公司下达的每月开包厢任务,在客人需要K粉时,便介绍曾正(另案处理)将毒品K粉以1,000元每盎司的价格在天上人间公司贩卖给开包厢的吸毒人员,其中2008年底和2009年初2次介绍曾正贩卖毒品给谭勇共2盎司K粉;2009年初介绍曾正贩卖毒品给刘建1次1. 5盎司K粉及贩卖给李秀玲1次1盎司K粉。2009年一天,被告人左X从曾正处调来4盎司K粉提供给被告人尹X等人吸食。

(七)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尹X非法持有枪支5支,被告人王X明非法持有枪支5支,被告人刘X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凤X福、罗腊生、田XX、马X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均为1支。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尹X自2004年成为天上人间公司唯一股东后,在天上人间公司改设包厢和”嗨包”,为来天上人间娱乐场所包厢嗨吸毒的人员提供嗨乐、嗨妹、嗨服及吸毒用的托盘、刮板、吸管等工具并提供非法保护,大肆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孔X、李X明先后任总经理、被告人尹乐X任人事部经理后挂名法人代表、被告人宗X任总经理助理、被告人蒋X平任KTV部经理、被告人左X任客务部经理、被告人周X升任财务部总监、被告人尹X群任财务部出纳、被告人段丽X任咨客部经理、张松意(另案处理)为出品部经理、卢山(另案处理)为娱乐部经理、李伟(另案处理)为部主管、被告人王X明、段海X先后任礼宾部经理、被告人马X 和杨X兵任礼宾部主管。同时,被告人尹X为确保场所安全,为吸毒人

员提供非法保护,从2005 年起又不断网罗被告人刘X及其小弟和被告人王X、周X、凤贵福、王X宇、田XX、陈X军、杨X春以“消防员”名义负责为天上人间公司看场子。自2005年以来,公安机关多次在天上人间公司包厢查获吸毒人员并对吸毒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九)故意伤害罪

2007年2月23曰凌晨,高洁、耿健文及被害人高靖等人在天上人间公司KTV包厢消费,高洁因买单打折一事和服务员、保安发生冲突。高洁便打电话叫来其丈夫宁顺生,宁顺生带领30多人将贵宾5包厢设备砸坏。被告人尹X闻讯后赶回来带领小弟即被告人田XX等人冲上楼,与宁顺生发生争吵。这时高靖喊:“搞东北佬。”被告人田XX见状拿刀朝高靖右肩砍了一刀,致高靖轻伤。

(十)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尹X、刘X、杨X春、陈X军、何德X、王X宇、周X、王X、田XX等9人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次,其中被告人尹X为主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刘X为主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X春为主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宏军为主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何德X为主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 次,敲诈金额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X宇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周X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田XX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王X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十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尹X、刘X、陈X军、杨X春、陈X明、田XX、王X、王X宇、周X、凤X福等10人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21 起,致伤19人。其中被告人尹X组织、指挥寻衅滋事7次,致轻伤1人。被告人刘X为主寻衅滋事12次,致轻伤6人,轻微伤9人。被告人陈X军为主寻衅滋事8次,

参与寻衅滋事9次,致轻伤6人,轻微伤13人。被告人杨X春为主寻衅滋事6次,参与寻衅滋事12次,致轻伤6人,轻微伤13人。被告人陈喜明为主寻衅滋事2次,参与寻衅滋事10次,致轻伤3人,轻微伤7人。被告人田XX为主寻衅滋事1次,参与寻衅滋事4次,致轻伤1人。被告人王X为主寻衅滋事1次,参与寻衅滋事4 次,致轻伤1人。被告人王X宇为主寻衅滋事1次,参与寻衅滋事4次,致轻伤1人。被告人周X参与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凤X福参与寻衅滋事3次。

(十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X明伙同他人,被告人田XX、王X宇、杨光?伙同他人各实施1次非法拘禁。

(十三〕赌博罪

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X与时任天上人间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孔X商议之后决定与王志钢(另案处理: 合作在天上人间公司演艺吧以用飞镖投射大转盘上的数字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天上人间公司并安排服务员进行投注登记,收银员负责接收投注单和收取、赔付赌资。在该时间段内,天上人间公司共计非法获利达59万余元。

(十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6月3日晚,被告人陈小X找到被告人尹X,要求尹X安排2个包厢给石鼓公安分局查处,以此应付市公安局。被告人尹X答应后马上安排被告人李X明负责此事,被告人李继明又安排被告人宗X、王X、王X宇找来本公司的服务员、朋友或熟人等20多人故意在天上人间总统3号包厢和203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6月4日凌晨,石鼓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小X的带领下,查处了上述2个包厢,并对11名吸毒违法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事后,被告人尹X安排被告人李继明等人为被拘留人员送被子、衣服等物品,还给每人发放了800元补偿款。

2009年6月6日晚,被告人陈小X得知衡阳县公安局即将对天上人间公司进行查处的消息后,马上打电话给被告人尹X,要尹赶快清场,因担心尹X没听清楚,陈小X接着又打电话给李X明。被告人贺航X借用

肖某的手机,亦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尹X。被告人尹X等人获此消息后,马上组织人员清场,使得衡阳县公安局精心组织的查处行动失败。

(十五〉受贿罪、行贿罪

被告人陈小X、贺航X从2005年至2009年在其分别担任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区分局副局长和禁(缉)毒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天上人间”娱乐城的违法经营活动放松监管,甚至为其通风报信,搞假清查,包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二被告人分别收受被告人尹X贿赂款60,000元和1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X在衡阳市公安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受贿款项全数上缴该局纪委。

被告人贺航囯在衡阳市公安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收受的受贿款17500元如数上交该局纪委。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行贿罪。其中: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尹X的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尹X在犯罪组织中系组织领导者,对该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负责。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但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犯罪中止。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周X东刑事责任,但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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