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肿瘤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二级肿瘤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二级肿瘤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二级肿瘤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二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

(四)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B超麻醉机电止血器显微镜胃镜支气管镜生化分析仪肺功能测定仪病理切片机及染色设备 200mA以上X光机钴60治疗机或加速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B超电手术刀麻醉机电止血器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自动血细胞计数仪 500mA以上X光机模拟定位机γ—照相机(同位素检查)钴60治疗机直线加速器肺功能测定仪病理切片机支气管镜胃镜结肠镜膀胱镜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先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首先,业主应当依据上述法规和地方一些相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报建手续 1、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建手续 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理和设施。 其中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业主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必须先知业主。根据有关规定,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 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 、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 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 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 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 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 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 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为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协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参建各方责权关系,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保证项目高效、安全、有序的正常运行,按时、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两家监理单位特制定本条例。 盛润·盛世年华二期项目参建各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均应遵守本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1.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周三下午3:00分组织各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并以简报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去组织落实; 2.每周五下午3:00分召开监理例会。每次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召开,例会实行签到制度,具体由监理部负责制定;其它专项检查或专题会议时间安排另见通知。 3.工地检查及例会参加人员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无故不到罚款100元,项目经理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到罚款200元;罚款以现金方式兑现,交会议组织负责人;否则加倍处罚。 检查及例会议定事项未落实者,根据性质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处罚。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固定的安全设置上。如发现不带安全帽处罚10元\人次;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在固定安全设

置上的处罚200元\人次。 5严禁高空抛物,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现场周围要清理干净,垃圾应每天及时清理出工地,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施工层内每道工序施工,都要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无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清扫干净后进行下道工序。如未做到要求,应及时整改,并罚款100元。 8.外架密目网要平整,无污染、无破损,搭设牢固方正、美观大方;平网按规定悬挂整齐,无遗漏,网内无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施工现场不能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并要求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干净。 10.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对下发的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落实不力,或不整改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材料和设备检验制度,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使用在本工程上。 严禁施工单位在基础、主体、装修分部工程期间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私自修补处理,违者罚款500元;混凝土结构拆模后,严禁施工单位私自处理质量缺陷,违者处罚200元\次。 7.工地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垂直管理的施工作业队伍,不得拒收监理工

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 事宜而订定条文。 第I 部 简称和释义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由1993年第27号 第3条修订)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以及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设立的分区土地注册处;(由1993年第8 号第2条修订) “土地注册处处长”(LandRegistar),与分区土地注册处注册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BB(由1993年第8号第3条修订;1993年第27号第4条修订)

“工作守则”(CodeofPractice)指主管当局根据第44条而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则;(由19 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 “已登记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 ee)指——— (a)根据一项按揭或押记接受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就一个单位的凭借任何条例而设立的押记而获得押记 权利的人; “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 (a)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 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 分除外; “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 指一份文件,该文件——— (a)界定业主之间的权利、权益、责任;及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消防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5.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药符合防火规定; 6.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要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7.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共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盒电器设备按装; 9.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0.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 破坏; 1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 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12.施工现场中各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 显的警告标志,禁止高空抛物; 13.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文明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 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文明用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第40B(3)条) 建筑物管理代理人名单 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条例”)第40B(3)条的规定,以下是由民政事务局局长(主管当局)就《条例》第40B(1),40C及40D条的目的而编制的建筑物管理代理人名单。 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216-218室2879 1803 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长沙湾道681号贸易广场7楼710-723室2626 7333 侨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1108室2802 7966 置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h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和域大厦西翼18楼2826 9166 M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301室2828 5123 康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6楼2601-20室2828 0888 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九龙红磡得丰街18号海滨广场1座2楼2128 7500 汇秀企业有限公司九龙长沙湾道681号贸易广场7楼710-723室3123 2020 佳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h鱼涌英皇道1111号太古城中心1期7楼2512 1838 高n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红磡黄埔花园第4期地下7C 2960 0982 港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观塘创业街25号创富中心18楼2388 7786 香港房屋协会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中心29楼2839 7888 卓德测计师行有限公司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i16楼2840 1177 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北角电气道233号城巿花园第7座1楼1号A室2566 7911 新界大埔康乐园2656 5241 康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香港h鱼涌英皇道1111号太古城中心1期8楼2534 168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提交资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答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

第344 章- 建筑物管理条例 1 章:344 建筑物管理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 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 (由1993年第27号第2条修订) [1970年6月19日] (本为1970年第62号) 部:I 简称和释义30/06/1997 条:1 简称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条例》。 (由1993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条:2 释义L.N. 92 of 2007 01/08/200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册处”(Land Registry) 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由2002年第 20号第5条代替) “土地注册处处长”(Land Registrar) 与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 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代替) “工作守则”(Code of Practice) 指主管当局根据第44条不时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则;(由 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由2000年第69号第2条修订) “已登记承按人”(registered mortgagee) 指─ (a) 根据一项按揭或押记接受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 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 就一个单位的凭借任何条例而设立的押记而获得押记权利的人; “公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 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 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指一份文件,该文件─ (a) 界定业主之间的权利、权益、责任;及 (b)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民政事务局局长;(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 告修订)

建筑物管理条例 赋权条文

第123A章赋权条文 (第123章第38条) [1960年1月1日] (本为1959年A82号政府公告) 第123A章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规例》。 第123A章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型挖掘工程”(bulk excavation) 指所有挖掘工程,但就土地勘测、公用设施坑道、排水渠、污水渠、桩或沉箱而进行的挖掘工程除外;(1982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水务监督”(water authority)、“水务设施”(waterworks) 具有《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第2条给予该两词的涵义;(1966年第63号法律公告) “地盘平整工程图则”(site formation plans) 指在第8条订明的地盘平整工程图则;(1981年第75号法律公告) “岩土设计假定”(geotechnical design assumption) 指就下列事宜作出的假定─ (a)地质状况;

(b)地下水及地面水的状况; (c)地盘的历史; (d)设施、公用设施、排水渠及污水渠的位置及性质; (e)现有地盘平整工程; (f)现有建筑物(不论在地盘上或相邻或附近)的基础; (g)物料的抗剪强度; (h)拟进行的工程的影响;及 (i)任何其他岩土事宜,而在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的文件中,是以上述假定为基础而显示出任何建筑物、街道或天然、经平整或人工建筑的土地的安全度是足够的;(1981年第75号法律公告)“结构工程师名册”(structural engineers' register) 指根据本条例第3(3)条备存的名册;(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认可人士名册”(authorized persons' register) 指根据本条例第3(1)条备存的名册。(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54号第23条) 第123A章第3条名列于名册的资格 第II部 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 (1)任何人除非是注册建筑师,并符合第(6)款的规定,否则不得列入认可人士名册的建筑师名单内。(1996年第54号第24条) (2)任何人除非是土木或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并符合第(6)款的规定,否则不得列入认可人士名册的工程师名单内。(1996年第54号第24条) (3)任何人除非是注册专业测量师,并符合第(6)款的规定,否则不得列入认可人士名册的测量师名单内。(1996年第54号第24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本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 1、文明施工 (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天班组作业前对现场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记录,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劳务公司每次罚款200元。 (2)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提供相关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反光服、,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堆放位置与施工平面布置图不符或堆放不整齐的限期改,并罚款500元。 (6)项目定期对劳务生活区开展大检查,发现宿舍出现脏、乱、差、衣物乱挂等现象将处以每间200元罚款。职工食堂、餐具不洁净、不消毒,无纱罩和炊事人员无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合格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100元。 (7)、各施工区段前的公共施工通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卫生工作,各自负责己方一侧的道路卫生清扫工作;各施工区内的施工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自行铺清扫;道路有泥土未及时清理,项目部对各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将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于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如诺再次发现的将清退出场。 (9)、对于施工班组自己残留的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10)、对于职工生活区内各劳务公司清理自己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多次累积出现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11)、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予配合,将对劳务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多次滞后的劳务公司项目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理。同时项目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劳务费中双倍扣除。 (12)、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

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

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无为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无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二章管理事项 第七条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合法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四)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配置专职保洁员; (四)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五)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按照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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