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近十年来,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并购举措频频,其中不乏重量级交易。海外并购的操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细致的调查与谈判、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境内与境外政府审批等方方面面,通常会有诸多国际国内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咨询机构等)参与其中。近年来,本人参与了多起海外并购。其中,一年多前我们作为中国某大型国有化工类集团的国内律师,为其收购欧洲某化工集团100%股份(以下称“化工收购项目”或“本项目”)提供了包括尽职调查、融资、反垄断(包括国内反垄断与欧盟反垄断)等法律服务。本项目收购总金额约20亿美元,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机构还有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普华永道、美迈斯(OMM)、高伟绅(CliffordChance)、金杜等。结合本项目及我们参与的一些其他海外并购案例,我简要介绍一下海外并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在海外并购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尽职调查

详尽的财务与法律尽职调查是作出并购决心、确定收购价款以及股权交割后尽快接管目标公司的前提与关键。海外并购涉及的目标公司往往在全球拥有子公司、机构或资产,由于各国法律与财务制度的差异,收购方通常会在涉及的相关国家聘请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也通常会有一个牵头律师事务所与一个牵头会计师事务所(或该事务所在某地的办公室)分别协调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工作。

(一)卖方尽职调查(Vendor Due Diligence)

在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前,一些目标公司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自身价值与存在的风险。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会将该尽职调查报告(Vendor Due Diligence Report,以下称‘VDD Report’)提交收购方作前期尽职调查之用。之所以有这个程序,主要是因为并购谈判漫长而充满变数,转让方不愿一开始就把目标公司的信息与资料全盘披露给潜在的收购方,

而会根据谈判进展逐步披露。VDD Report 包含的信息全面但间接,适于在正式尽职调查之前向收购方披露。

收购方的律师与会计师研究、审查VDD Report后,会将发现的问题及需补充的资料清单提交给转让方,同时向收购方出具一个Red Flag Report(法律风险报告),提示从VDD Report中发现的重大风险。

(二)正式尽职调查

1. Data Room(数据库)

跨国并购中的尽职调查通常采用Data Room的方式。转让方会将尽职调查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类别置于一个Data Room中,收购方参与尽职调查的顾问提供自己的企业邮箱进行网上注册,凭借注册后获得的用户名与密码进入该Data Room浏览其中的所有资料。Data Room一般有开放期限(如一个月),过期关闭,而且非经转让方特别授权,其中的资料无法下载或打印。Data Room也会根据调查的进展随时添加资料。

采用Data Room而非现场尽职调查的方式,原因一方面在于节省跨国往返的开支与时间;另一方面使尽职调查在一种秘密状态下进行,不至于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的运转;更重要的是如前面所述,转让方不愿意将目标公司所有信息毫无保留地披露给一个仅仅是潜在的收购方,而更愿意采用逐步披露的方式。当然,采取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是间接且未必全面的,因而收购方顾问会在其尽职调查报告中特别指出报告仅依据Data Room、VDD Report及转让方对收购方问题所作的回答做出,并假设Data Room中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详尽。其后,在股权收购协议(SPA)中,收购方会要求转让方保证Data Room中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详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Question & Answer阶段

浏览数据库中的资料时,收购方顾问应将需要转让方解释或进一步说明的问题以清单方式提交于转让方,问题根据重要程度分为高/中/低三类,其中重要程度为高的问题不宜超过一定比例(如25%),以便优先处理重要问题。转让方应及时对清单中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向Data Room添加进一步资料供收购方审核。

3. 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最终,收购方顾问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报告通常分正文与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定义、背景、总体概要及报告,对目标公司历史沿革、股权状况、资产、负债、保险、员工、合同、争议与诉讼、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竞争与反垄断、税收等事项出具审查意见;附件包括调查范围与程序、假设与限制、未回答问题及其他。其中,员工与环境保护事宜是最易被中国公司忽视,但在国外法律环境下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与估值关系重大的两类事项。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描述目标公司的现状,说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该等问题的思路。对于存在的问题,收购方顾问通常会以清单方式列出事项(Issue)、存在的风险(Implication)及解决建议(Action)。事项可细分为五类:

·估价事项(Valuation Issues): 与购买价格有关的事项;

·确认事项(Verification Issues):需要进一步确认或调查的风险/事项;

·分隔事项(Separation Issues): 在交易文件签署前需要处理的事项;

·交易文件事项(SPA Issues):可能需要在交易文件中由转让方提供担保或赔偿的事项;

·交割后事项(Post Closing Issues): 可推迟至交割后处理的事项。

同时,收购方顾问会特别列出关键事项(Key Issues)与关键发现(Key Findings)供收购方决策时参考。

中国公司在从事海外并购时往往不太重视尽职调查工作。然而,海外市场对中国公司而言意味着陌生的法律环境与监管体系、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运作模式,只有与其顾问紧密合作,通过专业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目标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才能为收购决策及收购价款提供依据,并在并购实施后尽快接掌目标公司。

二、融资

化工收购项目的收购资金(总计约20亿美元)小部分为自有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内某银行的贷款。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收购方在海外设立了两个层级的子公司,由第二层级的海外子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收购资金亦通过该子公司支付至目标公司的股东。来自银行贷款的收购资金一部分以股权转让金的方式支付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另一部分以债务替换资金的方式支付给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偿还目标公司所

欠股东债。除收购资金外,收购方还向另一个国内银行的海外分行申请了部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均聘请了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中国律师负责贷款主协议(分为股权收购贷款协议Acquisition Facility Agreement与债务替换贷款协议Debt Substitution Facility Agreement)、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谈判,外国律师负责国外法项下股权质押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谈判及股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我们以收购方的中国律师身份参与了此次融资。

(一)贷款合同

标准的贷款合同正文包括释义、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息、先决条件、提款、本息的偿还、提前还款、增加成本、还款顺序、陈述与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财务承诺、担保、违约、补偿和利差成本、费用、信息披露、抵销、管辖法律、执行等条款。附件通常还包括提款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提款请求格式、还款计划等内容。鉴于上述条款目前在国际国内融资中运用已较为成熟,本文不再一一赘述,仅简要介绍一下本项目贷款合同中谈判难度较大的几个条款。

1. 交叉违约 (Cross-default)

这是银行方面坚持放在贷款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其内容如下:

保证人或者任何借款人集团成员发生任何下述事件,则构成违约:

(a) 其任何财务负债在到期时(任何原先适用的宽限期过后)未能得到

支付;

(b) 其任何财务负债:

(i) 提前到期和应付;

(ii) 被要求支付;或者

(iii) 可以被债权人宣布为提前到期和应付或者被要求支付。

(c) 任何承诺额基于一项违约事件或具有类似效力的其他规定(不论如

何表述)而被取消或中止。

除非前述(a) 至(c) 款项下的财务负债的总额少于美元(USD )或其它等值金额。

也就是说,即使保证人、借款人集团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为收购目的设立的子公司、目标公司)在本贷款合同项下不存在违约行为,但一旦该等成员在其他财务负债项下出现未及时偿还等违约情形,则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违约并行使其

权利(包括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银行方面坚持这个条款的基本考量在于,一旦借款人集团成员产生其他财务负债项下的违约行为,表明借款人集团成员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出现问题,出于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考虑,银行要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在主张债权时其受偿顺序劣于其他银行或债权人。

2. 清理期(Clean-up Period)

清理期条款是我们为保护借款人利益而设置的一个条款。在贷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借款人集团成员就其主体资格、披露信息的完整与真实性、收购交易的合法性、名下资产的权属、无重大诉讼仲裁等诸多事项作出承诺与保证。然而,贷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就目标公司有关事项向银行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并非基于借款人本身的确信,而是基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向借款人(收购方)所作的承诺与保证,如该等承诺与保证不实,亦并非借款人的本意。因而,我们主张在贷款合同中添加清理期条款,约定在交割日后一定期限(如60日)之内,借款人违反其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与保证,不视为违约。经反复谈判,银行方面接受了此条款,但对此条款设定了若干前提:

(a) 其仅因仅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任何子公司有关的情形(或就目标公司的成员进行促使或确保的任何义务)的原因(如无本规定)本应构成对陈述或保证的违反、或对承诺的违反;且

(b) 其能够补救,且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补救;

(c) 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

(d) 产生该等事项的情形非经任何借款人集团成员的促使或批准。

3.提款先决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商定,提款日确定在股权交割日前数日。在提款日前,借款人应满足各项提款先决条件,这些条件也是双方谈判时争议的焦点。银行方面提出了多达60多项的提款先决条件,包括借款人集团对收购与融资的批准与授权文件、各政府机构的审批文件、转让方出具的收购方义务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的状态证明、股权质押手续全部办理完毕的证明等,并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借款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或提交的其他文件。

考虑到在交割日之前,收购方应处理/提交接近千份交割事项/交割文件,而银行方面提出的提款先决条件中有些并非十分必要,有些因为各种原因未必能及时提

交(如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可能出现延期),有些提交难度很大(如经与转让方律师沟通,转让方律师告知届时无法出具一个关于收购方义务已全部满足或豁免的证明),我们提出删除部分提款先决条件或将其移至后续条件(可在提款日后一段时间内提交的文件)。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借款人(收购方)出具一个关于收购方义务已全部满足或豁免的证明;同时,将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移至后续条件;此外,将兜底条款修改为:根据贷款人合理裁量,借款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或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担保

因为贷款金额非常大,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多层担保。除由借款人母公司(某央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还将借款人为收购目的在海外设立的两个子公司及目标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银行(其中目标公司的股权将在交割完成后质押给银行)。股权质押适用子公司及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故相关法律文件及质押手续由双方的外国律师主要负责。

借款人将其直接设立的第一层级海外子公司的股权出质,性质上属于以其自身财产提供担保,不存在政府审批问题。但,第一层级海外子公司以其持有的第二层级海外子公司的股权以及第二层级海外子公司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涉及到政府审批的问题?

1. 是否构成对外担保?

[2010]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也就是说,如担保人为境内机构,担保受益人(银行)、被担保人任意一方为境外机构,则构成对外担保。

本项目中,担保人(第一层级与第二层级海外子公司)系境外机构,不构成对外担保,无需就对外担保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 是否构成外债?

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本项目中,质押人尽管系由借款人全资设立,但系依据国外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因而,我们认为,借款人接受作为境外机构的质押人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外债,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向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科咨询,该科工作人员也持同样的观点。

就此事宜,我们向借款人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与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4月28日下发《外债登记管理办法》(19号文),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方式。根据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内、中资企业在事先申请的外保内贷额度内,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银行直接签订担保合同,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审批。银行作为债权人只需定期向所在地外管局报送外保内贷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时,中资企业到所在地外管局作外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履约额纳入其外债规模管理。

(二)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作为银行的一个规范性要求,重大融资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确认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不同的操作习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可以是贷款人律师,也可以是借款人律师,或者贷款人律师与借款人律师共同出具。经权衡,本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由银行的中方律师与外方律师共同出具。

三、反垄断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通常面临来自国内与国外的双重反垄断审查。

(一)国内反垄断事宜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垄断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主管部门分别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

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企业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商务部认定并购后的企业在市场上(主要侧重于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则可禁止该并购。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申报制,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第三条,符合以下两条之一者即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前述化工收购项目中,2009年度,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收购方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了4亿元人民币,目标公司在中国营业额为3100万美元,而目标公司100%控股股东旗下另一个子公司在中国销售额超过了4亿元人民币。问题在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包括目标公司的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如包括,则显然被收购一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也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必须向商务部申报。

根据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五条,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根据这一规定,似乎被收购一方在计算营业额时应纳入其控股股东另一个子公司的营业额,从而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然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七条作出了一个例外性的规定: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根据该第七条的规定,则被收购一方只计算目标公司的营业额,而不计算其控股股东另一个子公司的营业额。

因而,化工收购项目由于被收购一方在中国的年营业额未达到4亿元人民币,无需向商务部申报。

目前,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问题,中国企业的境内或海外并购行为并未因垄断事由受到国内反垄断主管机构的有力规制。自《反垄断法》开始实施(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底,商务部共受理申报698件。已审结的案件中,无条件通过的占绝大多数,禁止的仅1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附条件批准的16件,包括英博收购AB啤酒案、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案件、辉瑞收购惠氏案、诺华收购爱尔康案、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松下收购三洋案、乌钾收购谢钾案等。可以看到,被禁止收购的一个案件是国外企业收购国内企业,附条件批准的案件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均为国外企业,而收购方为中国企业的案件则均获得了商务部的批准。而与此同时,亦有为数不少的应申报的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未向商务部申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大型国有企业中。

以上情形足以表明,目前,《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挑战。事实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行为面临的真正挑战来自国外政府的反垄断审查。

(二)欧盟反垄断审查

化工收购项目在国外面临欧盟、巴西、俄罗斯等国(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其中尤以欧盟的审查最为关键。欧盟各国的反垄断审查工作统一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2011年年初,在化工收购项目的反垄断审查中,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问题集中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是否具有独立性?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是否涉嫌操纵国有企业从事海外并购?如欧盟委员会的怀疑成立,该委员会将很可能把全体中国化工类国有企业视为一个收购方,从而导致垄断结论的成立。

大致同一时期,中石油在英国的一宗收购亦遭遇欧盟同样的反垄断审查(欧盟最终于2011年5月批准了此次收购)。另外,本所正在参与的另一个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收购项目也遭遇了欧盟的垄断质疑,截止本文撰写完成之日,该项目的反垄断申报尚未取得欧盟的批复。

因而,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高度重视海外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海外反垄断审查的核心点在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收购的顾问,尤其是国内律师以及反垄断审查所在国律师应密切配合,充分阐述中国国企具有独立性,国企的海外收购行为不受中国政府机构/组织的指挥或控制。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律意见应包括法律层面与实务层面,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五项。

1.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关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第十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国资委的六项主要职责,从这六项职责来看,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立法、指导、监督,以及派出企业负责人并通过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中国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立法、指导、监督,派出并考核企业负责人,其核心任务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在操作上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不能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运作的参与通常是被动而非主动的。

当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的重大投资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根据国资委的指示提出提案、行使表决权。因而,理论上而言,国资委

可以通过其委派的代表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但我们没有发现国资委关于委派、管理、指示股东代表或董事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国资委办公厅于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央企贯彻“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预防腐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国资委对央企的控制力度不强,尚需要通过专项的督查行为来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到化工收购项目中的收购方,其经营管理行为较少受国务院国资委的管束。根据收购方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对收购方的管理事项分为两类:批准事项,即未经国资委审批不得施行的事项;汇报事项,即由收购方自主决策,但必须报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批准事项包括:核心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核心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八类重大事项);投资商品类金融衍生品。

汇报事项包括:财务事项(包括投资货币类金融衍生品、年度预决算报告、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上限等);资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监测与专项建设监控);常规监测(包括接受国务院国资委派驻监事会的监控、每年一次参加央企负责人工作会、提交央企负责人年终述职报告)。

可见,国务院国资委对收购方的两类管理事项中,批准事项占少数,汇报事项占多数。而除上述批准事项和汇报事项外,收购方的其他经营行为均无须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2.对外投资涉及的国资委审批与备案问题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其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

化工收购项目属于收购方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仅需报国资委备案而非报国资委审核。

当然,该通知第五条也提及应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合作,但其出发点是为避免恶性竞争。对如何实施境外投资合作,仅依赖各央企的自觉性与大局观,国资委并未提出任何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境外合作的方案与步骤,更谈不上通过境外投资合作达到垄断的效果。

3.中央企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央企在实施海外并购时,除应报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外,还涉及其他一些国家机构的审批、备案、监督、管理,这些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NDRC)、商务部(MOFCOM)、外汇管理局(SAFE)、财政部(MOF)、国家税务总局(SAT)等。

(1)国家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职责(五),国家发改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央企进行海外收购应向其申报并获得其批准。

(2)商务部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央企海外收购在以下两个方面应接受商务部的规范:(1)收购不得违反商务部反垄断的规则(经与商务部沟通,已确定此次并购在中国不构成垄断);(2)为收购目的拟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应提前向商务部申报。

(3)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职责(五)规定:“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职责(六)规定:“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这两项规定,央企海外收购应提供收购相关文件以证明本次收购的真实性、合法性,以获得外汇管理局对收购资金汇出的批准。

(4)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职责(六),财政部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并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因而,央企海外收购亦应接受财政部的监管。财政部的监管目标在于规范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职责(六)规定:“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职责(七)规定:“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央企海外收购时,应依法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监管,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6)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也会对收购涉及的环保问题进行监管。

因而,央企在进行海外收购时,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特定的审批、备案手续,接受若干国家机构的管理。通常情况下,上述国家机构的管理针对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而由于央企的国有性质,其将接受相对其他类型企业更为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但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机构的这些管理都有相应的法律与规则为依据,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时限要求,且基本都是被动的、监督式的。央企从事海外收购,并不会受其中一个或多个机构的操纵,而是在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下独立地实施。

4.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之所以要在法律意见中说明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是由于欧盟委员会担心国务院国资委可能通过控制地方国资委,从而控制地方国资委下属之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点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其第(六)点规定:“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可见,各级国资委直接受本级政府领导,向本级政府负责,地方国资委具有业务上的独立性,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关系仅是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上级国资委虽然指导和监督下级国资委的工作,但这种指导和监督均不能干涉地方国资委依法展开工作。因而,上一级国资委不可能通过控制下级国资委达到控制相关国有企业的行为,从而导致垄断。

5.中央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关系

截止2013年9月初,国务院国资委管辖下的中央企业有113家。除石油、电信、军工等少数垄断行业外,其余央企的主业都属于开放性行业。在这些开放性行业中,央企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的关系。以化工行业为例,除了收购方外,目前中国市场上还有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生产化工产品。仅有机硅单体一项,就有14家民营企业与收购方一同参与市场竞争。

就央企自身而言,其主业范围各不相同,基本不相重叠,不存在联合操纵市场的可能。即便央企之间有极少数重叠的业务,央企的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它们在这些重叠的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因为,如前所述,央企的具体业务运营由其管理团队负责,国资委并不针对业务运营发布指令;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25条,一般情况下,央企的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职。这也就基本排除了企业管理层联合垄断某一行业市场的可能。

此外,如收购方存在控股上市公司的情形,则亦宜在法律意见中论述在中国公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框架下,国务院国资委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对上市国有企业的影响力有限。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中国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提交后,又经过了欧盟委员会的若干轮质询与当事人答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化工收购项目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排除了这一障碍,该项目最终成功交割。

大型海外收购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收购方、财务顾问、行业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各国律师等各方的密切配合。化工收购项目中,我们作为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历时10个月,在此期间,我们与收购方及各中介机构共同配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圆满完成了该次收购。特撰文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与体会。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分析 作者:张力宏 目前,中国海外并购激增,“中国买断全球”论盛行。虽然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实际完成的海外并购不足外媒报道的20%,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幅增长的趋势值得关注。这背后的驱动因素有多方面,包括少数案例形成的异常值扰动、宽松资金面的支持、人民币汇率承压下的资产配置,以及对外投资审批环节简政放权释放了企业海外投资活力等。我们认为不必过于担心中国海外并购大幅增加所带来的资本流出,更应关切的是海外并购过程中的企业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国内外数据相差一个数量级,主要原因在于统计口径的差异。 数家外媒纷纷报道一季度中国海外并购总规模将近千亿美元,超过去年全年,一时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对于外媒的报道,中国商务部进行了澄清。今年一季度,中国企业实施的海外并购项目共计142个,实际交易金额165.6亿美元。 一个是一百多亿美元,一个是一千亿美元,为什么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与外媒公布的数据差异如此巨大?主要原因在于统计口径的差异。商务部公布的是已完成交割的中国海外并购交易。外媒公布的数据则囊括三类:一是已完成交割的中国海外并购交易;二是新宣布的中国海外并购交易,这时的项目可能只是还处于商业磋商阶段;第三类交易是中外双方基本达成并购意向,但还需要通过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的安全审查。可见,外媒公布的数据范围更广,与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于是产生了国内外数据相差一个数量级的巨大反差。 由于从宣布并购、到双方磋商、再到政府审批、直到最终完成,中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耗时从数月到数年不等。如果按照外媒的数据口径,极易造成重复计算的问题。例如,今年一季度新宣布尚未完成的并购交易,至少会在二季度统计中重复计算一次。如果二季度还未完成,三季度又会重复计算一次。因此,按照商务部已完成并购交易为数据口径,更能反映中国海外并购的现实情况,避免重复计算或由于各种原因撤回所造成的数据偏误。 除了统计口径的差异外,海外并购数据本身也存在诸多令人诟病之处。例如,部分企业海外并购使用的并非国内实体,而是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例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如果该并购交易完全在海外市场融资完成,就不在中国国国内监管机构的统计范围之内,但东道国仍然认为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这是造成数据差异的另一原因。 虽然外媒报道的数据口径过大,但其反映的趋势值得关注。即使看已经完成的中国海外并购交易,今年一季度同比增长也高达119%。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幅增长的原因有四: 一是少数案例形成异常值扰动。一个非常显著的案例是中国化工集团瑞士并购案。2月3日,中国化工集团宣布斥资428亿美元收购瑞士种子和农药巨头先正达,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历史上最大一笔海外收购。而此前规模最大的交易是2013年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能源公司。中国化工的这一笔海外并购就是一季度全部已完成并购金额165.6亿美元的将近3倍!大幅拉动

中国企业并购的最新趋势海外收购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趋势、动力和挑战 孟亮顾宏地张明堂 中国企业并购的最新趋势:海外收购 十年前,“并购”在中国仍是一个陌生概念,然而过去几年中,中国的并购活动增势迅猛,大型国外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关注正与日俱增。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中国的并购交易总额以38.8%的年率快速增长。跨国并购,如中海油已退出的以196亿美元收购优尼科及联想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的项目,令中国在全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料来源:Thomson Financial 目前中国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同时,大量中国企业也正通过海外并购谋求境外扩张。2000年至2004年间,已公布的对外收购总额从18亿美元攀升至48亿美元。即使不计入中海油已撤回的196亿美元的竞标额,2005年按年计之交易额亦高达62亿美元,2000至200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28.4%。 资料来源:Thomson Financial 1交易规模包括目标公司的净债务,但不包括部分关联交易。 外并购的特征 分析表明,中国的海外并购具有以下明显特征:交易规模持续上升、目标公司广泛分布于不同行业、目标公司的规模较大,交易结构日趋复杂。

(1)交易规模持续上升 2000年至2003年间,所有对外收购项目中,没有一宗交易超过10亿美元。而2004年,中国企业就公布了4宗涉及资金超过10亿美元的对外收购。单看最终退出的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一案,其交易规模就已超过所有其它对外收购的交易总额。 18500 2005年6月21日 退出 海尔电器集团 美泰 美国 家电 1280 现金 2004年12月7日 完成 联想集团 IBM 美国 个人电脑 1250 现金/股份 2005年1月20日 完成 中国网通 电讯盈科 香港 电信 1016 现金 2004年10月28日 完成 上海汽车工业 双龙汽车 韩国 汽车 552 现金 2003年3月11日 完成 TCL 多媒体科技控股公司 汤姆逊 法国 消费电子产品 522 资产 2005年6月16日 待决 冠捷科技 飞利浦电子 荷兰 显示器及纯平电视 358 股权/可转换债券 2005年4月12日 待决 中国海洋石油 MEG 能源 加拿大 石油及天然气 123 现金/股份 2005年7月22日 待决 南京汽车(集团) 罗孚汽车 英国 汽车 87 不详 2005年5月17日 待决 TCL 通讯科技控股公司 阿尔卡特 法国 手机 13 现金/股份 资料来源:摩根大通、Thomson Financial 1交易价值乃基于股权价值计算。 (2)目标公司广泛分布于不同行业 2002年,在成功完成的对外收购交易中,90%以上均发生在自然资源行业。尽管自然资源行业仍占2004年对外收购总额的一半,其它行业也提高了在中国对外收购活动中的份额。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最根本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世界贸易和国际投资无一不被纳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之中。而跨国公司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跨国 公司的海外投资行为和战略调整已对世界经济和东道国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 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的征途中虽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企 业国际化的发展。本文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三方面,对中国企业跨 国并购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中国走向海外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关键词:跨国并购;现状;问题;措施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bstract: Globalization has become the most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 in today's world economy, world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e covered by the global economic system.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has played a pivotal role, overseas investment behavior and the strategic adjustment of multinational company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he host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invest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inese enterprises in cross-border although made some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internationaliza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problems and strategy three aspects, to analyze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hope to provide better development platform for China . Key words: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s countermeasure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一览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一览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1-04-29 16:17:04 来源:一大把网站 2005年,中海油以185亿美元的价格大手笔展开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在与雪铁龙公司拉锯战、美国政府干预等情况下,最后撤回收购。 2007年,华为和美国贝恩资本试图以22亿美元联手收购3Com公司,但因美方担忧国家安全而流产。 2009年,中铝与澳大利亚力拓的195亿美元“世纪大交易”失败。 2010年,腾讯竞购全球即时通讯工具鼻祖ICQ失败。 2010年,中海油联合加纳国家石油公司出价50亿美元,竞购加纳Jubilee油田23.5%股权交易失败。 2010年,中化集团与新加坡淡马锡联手用约50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钾肥的计划失败。 2010年,华为竞购摩托罗拉业务失败,被诺基亚西门子公司以低于华为报价的12亿美元收购成功。 2010年2月25日,通用汽车在底特律总部宣布四川腾中重工未能按期完成对悍马的收购,此项收购交易失败,通用汽车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通用汽车表示,因为四川腾中无法在拟议的交易时间里,获得中国监管部门许可,因此这项交易无法完成。 2011年1月,光明食品集团退出了收购美国维生素零售连锁店健安喜(“GNC”)的谈判。光明食品与GNC的交易破裂,是因为双方未能就价格和其他条款达成一致。 2011年3月21日,光明食品证实,全球第二大酸奶制造商法国优诺公司已与通用磨坊公司签订了排他协议,其竞购优诺公司的项目以失败告终。 2011年2月11日,华为美国并购受阻,美国国会小组以安全考虑为由,要求中国的华为技术公司剥离已收购美国服务器技术公司3LeafSystems所获得的科技资产。华为公司曾一度拒绝此项提议,表示退出该交易将会对其品牌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并等待美国总统奥巴马作出最终决定。不过随后,华为公司宣布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撤销对美国三叶公司技术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华为第二次进军北美市场的尝试再次以失败告终。(综合媒体报道) 编辑:张一帆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一大把”网站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分析与战略思考_王含笑

3. 2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特点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3. 2. 1交易规模呈上升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中国企业 跨国并购的数量和总量都呈上升趋势。其中不乏一些大金额的并购事件出现。 2002年中国海洋石油收购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的五大油田部分权益,并购 金额达5. 85亿美元,紧接在2003年又以6. 15亿美元收购英国石油气集团里海 卡拉干油田8. 33%的股权。同年,中国石化以6. 15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北里 海项目1/12权益。2004年,联想集团以12. 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 圈在跨国经营的方式上,中国虽然仍以新建为主要投资方式,但是以跨国并购 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并且规模也在扩大。这将是中国企业 跨国并购的发展趋势。 3.2.2目标公司的区域与行业呈多元化趋势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最初阶段,由于受到自身实力较弱,国际市场的信息 获取不灵通等条件限制,目标企业主要为东南亚地区的公司,并且多数为发展中 国家。东南亚国家地理位置与我国相邻,而文化氛围与我国相似,拥有丰富的自 然资源(石油,天然气,矿产等),因此它自然成为许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首 选之地。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实力的积累和壮大,东南亚地区的市场 己经不能满足它们的投资需求,于是它们逐渐把目光投向了北美、南美、欧洲等地。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海外投资的企业分布区域广泛,己遍及160多个国 家和地区。投资区域逐渐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延伸。不仅如此,我国企业跨 国并购涉足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元化。除了自然资源,我国在其他行业的投资并购 总量明显增加,如电子、电器、信息通讯、汽车制造业等行业。国外的这些行业 拥有着成熟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先进的理念,对于我国企业的自身发展是十分 有利的。而国外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一些服务公司也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的,随着我国这些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跨国 并购将发生在这些领域之中。 3.2.3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跨国并购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的成长发展,它们逐渐活跃于跨国并购活动当中。如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2口以3. 8亿美元收购韩国现代 半导体株式会社(Hynix)属下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工S)的TFT-LCD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业务。这是国内民营企业最大的一起海外收购案。 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跨国并购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国有企业的经济实 力较为雄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发展成熟,并且有政府的支持,这无疑将降低 并购的风险。因此它们有实力并且也敢于选择跨国并购这条道路。 3. 2. 4我国跨国企业并购的层次仍然较低 西方国家共有五次并购浪潮。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 横向并购是这次浪潮的特点,主要通过同行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从而扩大生 产规模,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这次并购 主要以纵向并购为主,即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产品处在并购公司的上游或下游, 并购后,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可以一体化,更利于管理,获得更多的利润。X29' 20 世纪的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发生的第三次并购仍然以横向并购为主,但混合的并 购形式也呈上升趋势。而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形成的第四次并购浪潮中又 出现了新的特点,这次并购形式呈多元化,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与混合并购并存。

中国海外收购案例5篇

中国海外收购案例5篇 篇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一览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一览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11-04-29 16:17:04 来源:一大把网站 2005年,中海油以185亿美元的价格大手笔展开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在与雪铁龙公司拉锯战、美国政府干预等情况下,最后撤回收购。 2007年,华为和美国贝恩资本试图以22亿美元联手收购3Com公司,但因美方担忧国家安全而流产。 2009年,中铝与澳大利亚力拓的195亿美元“世纪大交易”失败。 2010年,腾讯竞购全球即时通讯工具鼻祖ICQ失败。 2010年,中海油联合加纳国家石油公司出价50亿美元,竞购加纳Jubilee油田%股权交易失败。 2010年,中化集团与新加坡淡马锡联手用约50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钾肥的计划失败。 2010年,华为竞购摩托罗拉业务失败,被诺基亚西门子公司以低于华为报价的12亿美元收购成功。 2010年2月25日,通用汽车在底特律总部宣布四川腾中重工未能按期完成对悍马的收购,此项收购交易失败,通用汽车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通用汽车表示,因为四川腾中无法在拟议的交易时间里,获得中国监管部门许可,因此这项交易无法完成。 2011年1月,光明食品集团退出了收购美国维生素零售连锁店健安喜(“GNC”)的谈判。光明食品与GNC的交易破裂,是因为双方未能就价格和其他条款达成一致。 2011年3月21日,光明食品证实,全球第二大酸奶制造商法国优诺公司已与通

用磨坊公司签订了排他协议,其竞购优诺公司的项目以失败告终。 2011年2月11日,华为美国并购受阻,美国国会小组以安全考虑为由,要求中国的华为技术公司剥离已收购美国服务器技术公司3LeafSystems所获得的科技资产。华为公司曾一度拒绝此项提议,表示退出该交易将会对其品牌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并等待美国总统奥巴马作出最终决定。不过随后,华为公司宣布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撤销对美国三叶公司技术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华为第二次进军北美市场的尝试再次以失败告终。(综合媒体报道) 编辑:张一帆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 注明来源:“一大把”网站 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案例一览 字体大小:大中小 成功案例一览: 吉利成功收购沃尔沃 吉利以18亿美元的“彩礼”成功迎娶了沃尔沃公司,为这场中国最大的海外收购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中国企业收购安迪苏 2006年1月17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以4亿欧元完成对法国安迪苏集团的收购,填补了中国蛋氨酸生产的空白。图为坐落于法国普罗旺斯的安迪苏集团厂房。 中航并购奥地利FACC公司 从中航工业收购的首家海外航空制造企业奥地利FACC公司获悉,归于中航工业西飞旗下之后,FACC公司财务状况迅速好转,业务持续稳定增长,不仅实现扭亏,

中国企业“走出去”趋势——跨国并购.

中国企业“走出去”趋势——跨国并购 摘要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入世后市场开放的新形势,中国必须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必须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应对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挑战,分享全球市场开放和知识积累的需要,是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矛盾的需要。现阶段,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应有新作为,尤其是在国内短缺资源的跨国开发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合作等方面。 关键词跨国并购资源短缺核心竞争力 跨国并购是企业扩展的重要形式,也是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如今已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国家商务部不久前披露,目前有3万多家“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遍布149个国家和地区,投资重点逐渐从港澳地区及北美转移到亚太、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一部分优势企业正发展成集境内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跨国企业,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逐渐建立;《福布斯》和《财富》的最新排名均显示,2005年有15家中国企业跻身世界500强。这些境外投资项目不仅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还在利用国外资源、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首先,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严峻形势,分享国外资源以确保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已成为中国全球资源战略的必然选择。第二,我国企业在技术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数企业都未能掌握本行业的核心技术。大多数企业家和学者认为,过去我们的跨国经营之所以处于全球产业链下游,源于缺乏独立自主研发能力,实际上以技术引进、并购来获取关键技术并快速提高技术和商业竞争力也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过去我国引进的都是国外早已成熟甚至过时的技术或设备,这虽然有效地帮助我们形成了一定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却很少给中国企业带来持续性的竞争优势,以至我们一直跟在别人后面追赶。而通过企业并购却可以在很短时间为企业取得战略竞争地位的核心技术,实现质的飞跃。 1 跨国并购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分析 并购的核心要素在于市场支配能力和获得垄断地位。对企业的成长而言,单靠自身的积累是非常缓慢的,必须借助于并购重组这一外生扩展形式。近代以来,全球相继发生了5次大的企业并购浪潮,每次并购浪潮都产生一批巨型公司,我国企业有必要而且完全有可能通过并购重组,迅速带动规模和效率的提升。 1.1 获取战略性资源 获取战略性资源是中国大型国有能源开发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动机。中海油与中石油的几次大的跨国并购举动颇为引人注目。前者通过收购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5大油田的部分股权和收购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天然气项目,获得了数千万吨原油地质储量;后者通过跨国收购戴文能源集团在印尼的油田和天然气资产,扩充了自己的海外油气探采资产规模。当然我们这里所强调的资源不仅仅局限于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还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知识等各种战略性资源,这些资源在全球的自由流动,意味着企业可以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寻找商机。中国企业应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地调整发展思路。 1.2 扩张与整合市场 企业通过并购可以迅速获得新的市场机会,在不加载行业生产能力下达到临界规模,是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的主要途径。此外,在寡占市场追求市场力量和市场支配地位也是进行并购的推动力量。通过横向并购活动跨国公司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凭借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跨国公司的纵向并购可以通过对大量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并借助对方的品牌,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从而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扩大原有企业市场总份额。TCL集团对德国施耐德公司收购,使其获得了欧洲市场高达2亿欧元的销售额和多于41万台彩电的市场份额,超过了欧盟给予中国7家企业40万台配额的总和。 1.3 获得的研发技术实效强,不确定性低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商学院08经济学一类一班黎鑫(0802010260)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数量剧增以及国外企业的大量涌入,国内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资源大战也悄然打响,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全球资源以及获取技术以实现产业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宽松的宏观条件下走出国门通过跨国并购来实现自己的国际化战略,如2001年海尔收购意大利迈尼盖蒂公司冰箱工厂、2002年TCL收购德国施耐德电子公司、2004年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2004年联想收购IBMPC业务,2010年吉利收购沃尔沃等,中国企业已逐渐成为跨国并购中活跃的主角。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 基于跨国并购对于中国企业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能否在这个经济周期的转折点有所突破,从而扩大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研究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现状对于中国企业做出下一步的战略部署意义深远。 (一)跨国并购的动因分析 1.开拓海外市场 对于处于高成长性的中国企业而言,跨国并购可获得的增长可能要比在新的领域或新的市场自行开拓花的成本更低、时间更少,同时能够利用原有销售网络渠道进入东道国市场。2002年中加入WTO后,我国外贸出口增幅非常快,因此在许多行业由于受到了遭遇到了反倾销等形式多样的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收购就可以避开各类贸易保护壁垒,直接进入当地市场。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当地的企业,可以利用当地企业享有的权利进行生产,就可以绕过各种贸易壁垒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而达到巩固和扩大原有市场,开辟新市场的目的。这样做的同时贸易摩擦也有得到缓解,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比如在2004年12月,中国最大的电脑公司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收购了工BM的PC业务,打开了PC美国销售市场,同时联想也跻身于世界第三大PC之列。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2.寻求资源 中国虽然是一个资源大国,但人均占有量却居世界53位,而且分布不均匀。据预测:未来20年内,中国工业化进程所需的石油、天然气将至少出现上亿吨的缺口。到2020年到2020年,中国发展必需的45种大宗矿产资源,将只有6种能够自给自足,全国现有的铜矿储量则仅够使用10年。对于国内资源消耗型的企业为了谋求企业的长期利益则必须走出国门,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实现企业利益的长远增长。 1 作者:黎鑫

浅谈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及模型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及模型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及模型 跨国并购现状模式 一、并购主体及规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迅速壮大并成为跨国并购市场中的一直生力军。上世纪末期,以国企为主进行海外并购的尝试阶段。新世纪伊始,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2001 年“十五计划”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掀起海外并购热潮。在此阶段,国内家电企业和民营企业成为海外并购“排头兵”。 2006 年以来,随着人民币加速升值、国内证券市场的爆发式转型,企业海外投资也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大型国企的海外并购取得更多成功。二是民营企业也频有作为,如2007年11 月雅戈尔以1.2亿美元的价格在美国进行了一宗购并活动,成为目前中国服饰界最大的海外并购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中国企业把握优势,加强国际化的一个良好机会。 中国对外跨国并购投资总体保持增长趋势,但占FDI的比重却时高时低,波动较大。资料显示,我国的跨国并购在整个FDI中还不能说已经占有优势。并且,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无论从实际金额还是占世界并购交易额的比重看都较小。 二、并购产业及地区分布 由于历史、人文及地缘上的优势,中国企业投资分布的区域最初主要集中在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2001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实力增强,并意识到利用国际资本壮大自己的重要性,为了获得国外

先进技术,规避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开始将并购延伸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几乎所有的并购案例都是和收购主体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一致或高度相关的。2005年以前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家电、汽车和新兴电子高科技等行业。就并购金额来看,第一产业最多,该产业的石油、矿产等资源开发型行业的并购,涉及金额动辄达上亿美元。2005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深化,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开始逐渐转移到金融、服务等第部门。 三种产业分布各有重点区域。具体来说,第一产业主要集中在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如石油行业的跨国并购主要发生在东南亚、俄罗斯等地,矿产行业主要发生在拉美、澳大利亚等地区;第二产业主要集中在贸易壁垒较高的区域,如海尔收购意大利迈尼盖蒂公司下属一家电冰箱厂,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等;第三产业主要集中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新兴市场经济实体。如中国网通收购亚洲环球电信公司,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等等。 三、并购动机与效果 我国的我国企业的并购实践只有二十几年的历程。起初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政府行政性干预等非经济动机明显。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中国市场逐渐规范化,我国的企业跨国并购已经开始走向市场化。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主要动因为对核心技术、国外市场和自然资源的寻求,其次是多元化经营动机和其他动因。同时,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趋势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也促使企业,尤其是

对中国公司海外并购的认识

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认识 海外并购(Overseas Mergers & Acquisitions)的概念是由国内企业并购的概念引申而来的,企业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根据并购涉及的产业组织特征,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海外并购的基本含义是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一国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被并购企业,也叫R 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Stock for Stock)和发行债券等方式。企业海外并购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必然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企业并购的跨国延伸,一般涉及到不同国家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其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远比企业国内并购深远。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第五次并购浪潮,此次并购浪潮的区域和行业分布广,大额并购的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也在迅速发展,企业相继走出国门实施海外并购。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有着其固有的特点。一是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参与全球跨国并购的程度远远不够。中国企业参与世界范围内的跨国并购程度不深,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远远不够。绝大多数国内企业的战略仍然停留在狭小的国内市场竞争之中,没有能够采取或准备采取国际化战略,故而根本没有从企业整体战略角度出发去实施海外跨国并购。二是中国企业对全球跨国并购活动的有限参与多为被动出售,而非主动购买。有限参与跨国并购的中国企业也多为被收购方,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实施其全球战略的被动接受者。四是对象集中,除一些资源性并购外,我国大多数非资源性并购都集中在欧美国家。前几年,以并购中小企业为主。五是借助外资,中国企业在并购中展现了熟练的国际融资技巧,充分利用外资进行企业的并购。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同样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一是我国有关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国内市场也缺乏相应的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和融资手段。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决策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使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结果使中国企业失去了很多难得的对外投资机会。海外并购面临国际法律法规的适应问题包括东道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商务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并购行为上必须关注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并购行为。二是从盲目冲动到沉着理性。面对各种搅局者,中国企业在评估监管风险与合规成本方面不容有丝毫懈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意识到,要想成功“走出去”,仅凭雄厚的资本和优惠的收购要约远远不够,还需在掌握运用当地法律法规、参与资本市场和品牌公关等方面胜人一筹。应该看到,中国资本仍处于“走出去”的战略机遇期。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总量仅 1.5%左右,这与中国经济、贸易地位和吸引外资规模远远不相称。可以说,中国资本“走出去”的道路还很漫长,潜力无限。更重要的是,在某些发达经济体持续疲软之际,西方企业对投资和市场的渴求不断撞击各种“中国投资威胁论”,意识形态的偏见可以搁置具体交易于一时,却无力抗拒主导产业资本重构、资源重组的市场力量。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总结

思考题: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1、跨国并购的基本含义是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买下来。跨国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一国企业”是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被并购企业,也叫目标企业。并购的“渠道”包括两种,一种是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并购的“支付手段”包括现金支付,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方式。 2、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轨迹与特点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分为三个阶段: 1)早期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6年 2)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7年 3)活跃阶段:2008年至今 2、早期阶段 1)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国策,对外开放就要求我们既要引进来,又要走出去。随着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交往日渐紧密,出于国家战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之间的跨国合并也在慢慢的开始发生。 1984年,中银集团和华润集团联手收购了香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公司——康力投资有限公司。 1992年首钢收购了美国加州钢厂和秘鲁铁矿等海外企业。 1996年4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2.46亿美元并购了香港龙航公司38.5%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2)特征:这一时期我国企业并购数量少,规模小。 并购目标地区主要集中在美国、加拿大、印度、香港等地区。 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是航空、矿产资源等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 进行海外并购的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 3、发展阶段 1)自1997年开始,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迎来了一次热潮。当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区位是邻国,目标集中在石油、电信和交通等国家资源与基础设施行业。 2001年我国加入WTO,第二次海外并购热潮兴起,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海外并购事件。例如: 2001年6月,海尔集团出资2亿港元,收购意大利迈尼盖蒂公司一家冰箱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c4538540.html,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例分析 作者:王中超 来源:《商情》2016年第28期 【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第六次并购浪潮袭来,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参与到海外并购的活动中。本文以吉利公司为主线,运用财务指标法进行分析,对并购前后吉利公司财务绩效进行研究,并从企业自身方面和政府方面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吉利控股沃尔沃汽车公司并购 21世纪以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非常迅速,是全球汽车行业最大的新兴市场,即使2009年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但中国汽车市场需求仍然庞大,同时国内的自主品牌产品逐步走向成熟,不断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及核心技术。吉利收购沃尔沃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美国三大汽车制造企业: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也是连年财政赤字,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并购价格大幅下降,吉利并购沃尔沃正是抓住这一时机,获得宝贵的管理经验、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原沃尔沃的专业人员和其他资源,同时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一、吉利收购沃尔沃案例简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民营汽车企业,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之一,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和自主品牌创新,充分发挥本土企业的成本优势,被称为“中国汽车行业50年来发展速度最快、最好的”的企业。 沃尔沃是北欧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其品牌轿车以安全性著称,尤其在汽车安全产品的研制方面。1999年,沃尔沃集团出售其汽车业务给美国福特汽车公司。2010年中国吉利收购沃尔沃的轿车业务,具体交易概况如表1所示: 二、案例分析 并购前,沃尔沃母公司福特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尤其在2008年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营业收入跌入谷底的1463亿美。仅并购发生前三年福特总亏损额就高达300亿美元。其连年亏损,成为福特的巨大包袱,福特早在几年前就欲将旗下沃尔沃出售来获得流动资金缓解自身的债务危机。而在大洋彼岸的中国,中国的豪华车市场需求以超过40%的增长快速发展,全球轿车生产企业逐渐将战略重点转移到中国,沃尔沃汽车的销量增长更是于2009年在中国突破了80%的增长速度,中国地区是世界上最活跃的汽车市场。基于以上原因,对于福特和沃尔沃来说,想尽快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选择一个中国买家无疑是个明智且理性的决定。 2010年8月吉利并购沃尔沃交易正式完成,吉利花费25.5亿美元取得了沃尔沃汽车100%的控股权,其中交易的并购资金为18亿美元,另外7.5亿美元为接管沃尔沃后的营运资金。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案例大全

中企海外并购成功案例大全 2004 年12 月8日,联想用12.5 亿美元购入I BM 的P C 业务,自此,位于全球PC 市场排名第九位的联想一跃升至第三位。这次并购从品牌、技术、管理、产品、战略联盟和运营等各方面对于联想本身都有巨大 的提升。并购后,IBM 个人电脑业务的全套研发体系归联想所有,联想的采购和营销成本则由于借助了I BM 原有的分销渠道得到大大优化。 点评:联想的经验告诉我们,民族企业尽管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相比国外企业处于低位,但如果敢于抓住时机,取己所需,那么,借助这种品牌并购迅速上位也是未来中国企业迅速扩大海外影响的可取之道。 2005 年底,海尔在总裁张瑞敏制定的名牌化战略带领下进入第四个战略阶段——全球化品牌战略阶段。海尔“走出去”的主要特点是:经营范围——海尔自己的核心产品;发展进程——从创造国内名牌、国际名牌着手,到出口,再到跨国投资,渐进性发展;对外投资方式——以“绿地投资”即新建企业为主;跨国投资效果——成功率高,发展快。如今的海尔已在全球建立了29 个制造基地,8 个综合研发中心,19 个海外贸易公司,员工总数超过6万人,2008 年海尔集团实现全球营业额1190 亿元。 点评:拥有像海一样宏大目标的海尔,不仅伸开臂膀广纳五湖四海有用之才,更具备了海一样强大的自净能力。它有清晰的自我定位和战略方向,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是海尔如今不断演绎全球神话的筹码。 吉利汽车:并购沃尔沃 吉利在成功实施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名牌战略之后,开始了以海外收购为主的品牌战略。2009 年4月,吉利汽车收购了全球第二大自动变速器制造企业澳大利亚D SI 公司,使其核心竞争力大大增强。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动因与发展趋势_图文.

2005年第2期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第179期 No.2,2005 Journal of Tianji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 SumNO.179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动因与发展趋势 林忠礼1, 傅仰艺2 (1.《齐鲁晚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日益活跃,形成了一股引人注目的浪潮。中国企业的 海外并购既具有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内在冲动,也具有相应的内外部环境条件。预测未来,跨国并购将成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战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将获得快速扩张。 关键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跨国经营中图分类号:F4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06(2005)02—0014—06 自20世纪90代中后期开始,在外资大量 投资两种。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新建投资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本上是和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 第一阶段:1979—1986年。这一阶段由于政策上存在限制,以及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投资主体缺位,因此对外投资的企业很少,仅限于有对外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而且主要集中于东南亚一带,以开设 商品外销点和代表处等贸易投资为主要形式。 第二阶段:1987—1996年。这一时期国内生产企业、集团开始走出国门,投资地域进一步 扩大,分布到了上百个国家,但是仍然很集中。港澳、印尼、泰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和国家的投资比例占70%--80%;投资领域突破了贸易 行业,延伸到了服装、食品加工等行业,投资层 一、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 次低。 和并购的发展状况 第三阶段:1997—2001年。国内企业对外

中国海外并购记录

中国海外并购记录 作者:陆浩文出处:《麦肯锡季刊》发布时间:2008-6-19 13:18:10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打印本文〗 中国企业在不断扩展其海外并购范围的同时竭力争取创造 价值 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步伐比全球商业界许多人士预计的都缓慢,但是,有证据显示这种期待已久的扩张现已步入轨道: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宣布了近260亿美元(1820亿人民币)的海外直接投资——几乎是去年同期的2倍。 这些企业完全能够对全球并购市场产生影响。由于世界经济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动荡造成它们国外同行的估值下降,此时,而中国许多企业正持有过去数年中高速的盈利性增长积累下来的大笔现金。目前有多种因素汇集在一起:国内资本市场流动性水平较高(包括中国的银行拥有的用于借贷的资金以及国家的外汇储备)、全球性汇率调整、国家对海外扩张提供的政治支持,以及对于取得原材料和新市场的需求等等——其他一些中国企业正在对此做出回应。 这让许多西方国家感到不安,这些国家担心资本来源的不确定性,害怕对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行业的政治干预,这些不安和恐惧导致了对原本健康的商业活动的激烈反对。另外,也有人担忧:其中一些海外交易能否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为了对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战略有个更清晰的理解,我们评估了1995年至2007年中国企业的所有跨境交易,并非常详细地考察了一些最近发生的大规模并购活动。我们发现,这些中国企业收购国外企业的动机多种多样,并非所有收购都以为股东创造价值为首要目标。事实上,很少有企业为股东实际创造了价值,至少短期内是如此。 并购活动激增 中国企业收购国外资产是一个相对新的现象。直至2003年,它们在有机增长和并购方面的国外直接投资仅有29亿美元(203亿人民币)。从那时起,投资水平增长了10倍,2007年达到占GDP 0.8%的水平,但是仍远低于许多国家的水平,比如法国、德国和英国(图1)。不过,有些大规模(总资本市场价值超过10亿美元或70亿人民币)交易的确引起了世界的注意。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分析

提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开始以跨国并购的方式参与国际竞争。本文在对国际跨国并购发展历程进行简短回顾的基础上,以TCL集团先后三件跨国并购实际案例为样本,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企业在今后参与跨国并购有所帮助。 一、世界跨国并购发展历程 跨国并购的基本涵义是,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跨国并购是跨国收购和跨国兼并的统称。跨国收购是指在已经存在的当地和外国附属企业获得占有控制权的份额;跨国兼并是指在当地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资产和业务合并后建立一家新的实体或合并成为一家现有的企业。本文所提到的跨国并购主要是指跨国收购而不是跨国兼并。因为跨国收购的目的和最终结果是改变目标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营管理权关系,而不是改变公司(即法人)的数量。跨国兼并却意味着两个以上的法人最终变成一个法人,这种情况在跨国并购的案例中是十分罕见的。 跨国并购是近半个世纪来,伴随着企业并购的深入和向外拓展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20世纪六十年代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萌芽和产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的舞台从国内拓展到国际空间,跨越国界的并购活动也逐渐多了起来。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跨国并购浪潮蓬勃兴起,并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地位迅速上升,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1989年的跨国并购占全世界企业并购总数的36%,九十年代至今,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整个企业并购浪潮中的焦点。参与并购的企业的规模都非常大,它们之间的“强强联合”使企业的竞争力迅速提高。从国际直接投资流入总量的情况看,以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所占比重在1987~1992年6年中约为52%,1993~2001年猛增至79%。1987~2001年15年中,以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约为74%,也就是说,这15年中投向全体东道国的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以跨国并购的方式进行的。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分析——以TCL集团为例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是在西方跨国公司大举抢占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萌芽于20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具有规模小、次数少、目标地区小等特点。九十年代末,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数据显示,1988~2003年我国企业累计跨国并购总金额为81.39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1997年之后。1988~1996年,跨国并购年均仅有2.61亿美元,而从1997年开始,并购金额逐渐增加,2003年高达16.47亿美元。我国的跨国并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并不是一帆风顺,在这里本文选取了TCL集团的跨国并购案例,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的跨国并购现状有一个认识。 (一)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2002年9月,TCL集团以820万欧元并购了德国施耐德的生产设备、研发力量、销售渠道、存货及多个品牌,同时协议租用位于Tuerkheim面积达2.4万平方米的生产设施,建立其欧洲生产基地。施耐德是一家113年历史的家电生产厂家,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 此次并购帮助TCL获得高达41万台彩电的市场份额,绕过了欧洲对中国彩电的贸易壁垒。同时施耐德的品牌效应及其遍布全世界的销售渠道和强大的技术力量,也将有助于TCL 进一步开拓欧洲乃至世界市场的业务。 (二)TCL与法国汤姆逊合并重组。2003年11月TCL集团与汤姆逊集团签署合作备忘录,拟由双方共同投入电视机和DVD资产,设立一个合资公司TTE,TCL集团将持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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