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照明安装规范

消防照明安装规范
消防照明安装规范

以下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其中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下面还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这两项规范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在距地面30公分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下面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8.2 安装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1)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1)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2)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

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

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1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检验方法:目测。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4 系统的验收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验收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分析

2012年08月10日08:40 来源:慧聪消防网作者:杨维民狄永永T|T

????慧聪消防网讯??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是保证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照度和安全通道的疏散照度,正确引导火灾场所的人员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带,是保障消防作业和安全疏散必不可少的重要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既符合消防要求又要行之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设置上的疏漏和错误,下面就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列举分析。

????一、消防应急照明设置常见问题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不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2停车场

????2、用普通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有关规定,实际中经常发现,当采用双电源供电或集中蓄电池作应急照明电源时,一些场所将楼梯间、走道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用普通灯具代替,以达到平时使用与事故兼用的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引起注意。对于应急照明灯具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电,都应注意不得采用普通照明灯具代替,应选用带玻璃及其它非燃烧材料作保护罩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火灾时应坚持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选用问题

????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否都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规范要求,火灾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5″,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在火灾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期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因此应当设置部分独立型(自带蓄电池)火灾应急照明灯或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照明。但应注意,独立型(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一般不适用于上述场所的火灾备用照明,而只适用于上述场所的过渡照明及火灾疏散照明。若由于消防电源供电有困难,一定要采用独立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作火灾备用照明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必须得到满足。

????4、民用应急照明的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对于一些二次改造或装修工程,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市场中、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而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以普通日光灯或格栅灯等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而此种灯具、灯管一般直接暴露在外,无任何防火保护措施,在火灾状态下非常容易烧损,因此,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定要求。

????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

????1、缺少直接指向安全出口及疏散门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而对于位于走道中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如果只在其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由于该标志设置在墙面上,平行于走道,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不利于人们紧急状态的疏散,因此在疏散门正对的疏散走道上方,应吊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吊顶时指示标志的上边缘离顶棚应≥0.25m,宜≥0.5m,疏散指示箭头直接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与“安全出口”标志相互配合,增强安全疏散引导功能。

????2、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尺寸不符合要求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附录A按不同观察距离(共7档)给出安全标志的尺寸(参考件)要求,但该规范没有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造成在建筑物内,尤其是高大空间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明显小于规范要求,起不到应有的指示引导作用。特别是在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如果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较小,加之此类场所吊设了很多商品宣传广告,如设置不合理,很难直观看到疏散指示标志,针对此类场所应严格进行要求:当大中型商店(场)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3m,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长边宜≥750mm,短边宜≥250mm;当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2.5m,标志灯长边宜≥600mm,短边宜≥200mm,并且在主要疏散走道的交叉口上方必须吊设,便于人员能够直观看到安全疏散方向及出口。

????3、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5条规定有5类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够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属强制性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该疏散指示标志(特别是蓄光型)的间距设置不当,难以起到连续的视觉效果。设计及安装时应把握下列原则:①疏散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

≤10m,宜≤5m;②疏散走道上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1m,宜≤0.5m。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与疏散指示系统相互配合,确保火灾情况下人员的顺利疏散。

????4、“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常见问题

????①建筑物的首层“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楼上及地下室疏散人员要经一楼的前室、走道从安全出口向室外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与其他楼层相反。②主楼和裙楼之间通道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高层建筑的主楼与裙楼分隔处的防火门通常是向主楼一侧开启,所以“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裙楼一侧。③将自动扶梯作为疏散出口对待,错误地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均指向自动扶梯。

????三、结语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看似简单,但关键时刻却能够为扑救火灾和人员逃生起到重要帮助。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志》等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才能做到安全、可靠、合理。(来稿单位:山西运城消防支队)??

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安装规范 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11、下面我们来了解共安智能疏散系统和共安应急照明指示系统的安装做个了解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规定

电气设备安装标准规范(最新版)

电气装置安装规程(GB50169-2006 ) 电气设备安装标准规范1、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 1.2 本规范引用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安装与验收标准》(GB 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GB 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96)有关设备出厂说明书 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1.3 所有电气项目施工人员应熟知并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电气 安装工程质量。 1.4 本规范与上级的有关规程、规范相低触时应按上级规程、规范执行。 1.5 当现场设备、系统结线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本规程。 1.6 所有电气技术人员及公司相关 领导应熟悉本规范。 1.7 本规程应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 进行修订。 1.8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第一节变压器安装规范一、主控项目1. 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2.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可靠。 3. 变压器的相关电气试验必须合格。 4. 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正确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5. 变压器的高、低压侧接线、相色清晰、安装合理。二、一般项目 1.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 确。 2. 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准确。 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4. 检查变压器铭牌上所 列各项技术参数及产品附件与图纸上的型号、规格等相符;出厂资料、文件需齐全。 5. 变压器本身不应有机械损伤,箱盖螺栓应完整无缺,密封衬垫要求严密良好,无渗油现象。 6. 易损部件如套管、油位表、呼吸器、信号温度计、气体继电器等有无损坏现象。7. 变压器顶盖上应无遗留杂物。8. 储油柜、冷却装置等油系统上的阀门均应打开,且指示正确。9. 变压器的基础轨道应水平;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应使其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气流方向有 1%~1.5%的升高坡度(制造厂规定不需安装坡度除外)。10. 当与封闭母线连接时,其套 管中心线与封闭母线中心线相等。11. 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三、应具备基本要求1. 变压器在运行情况下,应能安全的查看储油柜和套管、油温、气体继电器,必要时应装 设固定梯子。 2.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避免变压器温度过高。 3. 变压器的门应采用阻燃材料并上锁,门上应标明变压器的名称、编号及标示牌。 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按有关设计规程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储油设施,并保持完好状态。 5. 大中型变压器应有永久或临时性起吊钟罩设施及场地。第二节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规范 一、主控项目1、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线连接,且有标识。2、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屏、台、 箱、盘)内保护导体应用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 箱、盘)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附表 5 的规定。3、高压成套配电柜必须交接试验 合格。4、中置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2) 开关进出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相同型号的开关应能互换。3) 开关在工作位置,动触头与静触头接触紧密,符合产品要求。4) 开关和柜体间的二次 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5) 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开关的进出而相应动作。6) 开关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7) 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通讯电缆等安装接线完毕、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标准

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5技术要求

5.1.1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5s。 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5.1.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9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 5.1.16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1.17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 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259—96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灯具 2.0.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表2.0.2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19.2.1应急照明的照度 照度的高低,除了视觉条件外,还与国家的经济实力、能源状况有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可将低至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使用荧光灯时不低于2Lx;CIE规定不低于0.2Lx。中国的工业企业建筑标准规定,主要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不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疏散走道长度超过20m的走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最低照度不低于0.5lx。但实际上差别很大,因为工业建筑标准使用的是平均照度,而且是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 及英国的规定,建议至少应做到在疏散走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0.5Lx,并注意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我国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具体问题还应区别对待。在某些特定场合的照度需要提高比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该有和正常照明相当的照度。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站等。主要是保证操作部位和工作所需要的照度,可以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19.2.2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1.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当正常照明发生故障后接通应急照明的时间,称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它是选择应急照明灯具的一个重要参数。用直管荧光灯光源作的应急照明,常说为瞬间启动,但也 需要一定的时间。CIE推荐转换时间如下: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机自启动条件,如使用其他应 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为涉及人身安全,要求比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 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者采用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生产工艺特点,按需要确定用更短的时间。对于商场的收银台,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以防止混乱。各类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见表19-1。 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表19-1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供电时间越长,成本越高,但时间过短,又达不到其应起的作用。防火规范规定为不应小于20min。确定合理的限量时间,要综合考虑人员在紧急状态下各种情况,比如人员拥挤、标志灯位置的选择、路途障碍的多少、人员年龄、心理素质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 ISO6309:1987) 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e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1施工 1主要设备规定 1、智能疏散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安装 1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电气照明安装施工方案.doc

电气照明安装施工方案 工程简介:电气部分分为:照明、电视、电话、网络等。 (1)照明配电系统分为一般照明和事故应急照明。每层设普通照明配电箱,各种照明灯具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导线采用铜芯塑料线穿钢管或阻燃管保护暗敷。各户内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为底距地1.5m暗装,开关安装高度为距地1.3m,普通插座安装高度为距地0.3m。 (2)电视系统的前端箱设置于一层楼梯间内,竖向干线采用SYWV-75-9电缆穿阻燃管敷设,户内电视线采用SYWV-75-5穿阻燃管暗敷,电视插座安装高度为距地0.3m暗装。 (3)电话系统的电话分线箱设置于一层楼梯间内,户内电话线为HJYV —2×2×0.5穿阻燃管暗敷,电话插座安装高度为距地0.3m暗装。 (4)电脑网络系统仅预埋管线至各户房间网络接线盒处,并穿网络线到位。` 一、PVC阻燃管暗敷安装 1、材料质量要求。 (1)所使用的阻燃型(PVC)塑料管,其材质均应具有阻燃、耐冲击性能,并应有检定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阻燃型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厂标,管子内、外壁应光滑,内外径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管壁厚度应均匀一致。 (3)所用接线盒和管接头,必须使用配套的阻燃塑料制品,其外观应整齐,预留孔齐全,无开裂等损坏现象。 (4)专用胶粘剂必须有合格证明。 2、施工方法 (1)PVC阻燃管暗敷的施工工艺:弹线定位→加工弯管→箱、盒埋设→扫管穿带线。 (2)根据设计图的要求,在墙板、楼板安装的模板上弹出管路走向和灯位盒的位置。 (3)管路连接应使用专用接头连接,将专用胶粘剂均匀涂抹在管的外壁上,管子插入接头内要到位。 (4)管路垂直或水平敷设时,每隔1m间距应有一个固定点,在弯曲部位应在圆弧的两端300mm~500mm处加一固定点。 (5)管进箱、盒应顺直,一管穿一孔,先接端接头,然后用内锁母固定在盒、箱上,在管孔上用顶帽型护口堵好管口,最后用泡沫塑料块堵好盒口。 (6)现浇楼板内管路较集中部位,要注意管路间有100mm以上间距,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 号技术文件]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节录: 第3. 4. 5 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 5. 6 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 6. 2 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 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 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 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 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

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 关于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有许多的版本存在,是否权威,不予评论;严格地讲: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应遵从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灯具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且必须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分类予以说明: 简单地讲:用户在安装使用消防应急灯之时,在依照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电气设施的安装要求》等电气敷设设计图纸之时,还应该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应急灯具进行合理布置: 首先必须满足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灯具自身的光照亮度及穿透浓烟效果的指数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一定要使用符合综合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新标准消防应急灯具,科学、合理地按照要求进行安装; 以下是常见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的简单说明,仅供参考: A.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及高度: 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上方,楼梯拐角处距离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装,较长距离的疏散通道也应该按照消防部门的指导,或者根据应急灯具在实际的使用场所的光照亮

度以适当的布灯密度合理安装。也可以将应急照明灯安装于立柱上面(如:电子城、商场、车站等场所) 劳士双头应急灯宾馆安装效果图 B.消防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的安装位置及高度: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根据灯具的类别及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一般工厂、车间里面多见消防应急指示灯具直接以壁挂的形式安装在进出口大门的上方,或墙面、立柱等部位(这种应急疏散灯具是指的单面消防应急标

志灯系列的),消防疏散指示灯的布灯密度一般不应该超过20米/台,空间较大、安全防护等级较高或者是人流相对密集的区域,应该适当加大布灯密度; 劳士单面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图例 (单面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灯多见安装于门框正上方约20厘米处)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一、系统分类与构成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这些场所具有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灾负荷大等特点。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所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安全、迅速、有序疏散的前提,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降低财产的损失。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控制型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带电源型系统和集中

电源型系统,综合以上两种分类方式,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四种形式:(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二、系统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

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