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周涛裕

上传时间:2004-10-20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己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造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和司法权威的侵害,也阻碍了司法公正和效益。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下面笔者就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作壹些探讨。

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弊端

1、申诉和申请再审不加区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是公民的壹项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追求的目的是表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志。公民的申诉权利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延伸体现便是请求案件再审的权利。正如宪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权利壹样,申诉权利于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之时,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来设计且行使。所谓的公民申诉权利不受限制的主张,既是对宪法本身的曲解,也和裁判文书的确定力、拘束力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壹方面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另壹方面又能够申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对这种申诉没有规定申请时间等条件限制,以致于各级法院时常为这些申诉群体疲于应付,生效的裁判文书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2、引起再审途径呈多样性。主要有四类途径:壹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提起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是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四、时下仍存于壹种习惯性做法,即来自权力机关即各级党委和人大的个案监督,也是引起民事再审的途径之壹。引起再审途径的多样性是对裁判文书的拘束力的冲击。

3、法院自判自纠,影响再审质量。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壹从本质上说均是人民法院自身的壹种自我纠错行为。审监庭于法院内部和其他业务审判庭属平行地位,不利于再审的公正进行。再审法官囿于同事、庭室之间的人情关系及其他因素的考虑,难免会出现盲目维持的情况。受错案追究制度等因素影响,再审的改判均显得困难,法院和法官均不愿承担办理错案及追究责任,本级法院再审程序的“自我纠错”的效果就不尽人意。

4、职权色彩过于浓厚。原本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价值,于于回应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愿望。可是,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只有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以及人民法院的自行决定再审权能够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只有申诉权,没有启起再审程序的决定权,致使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常常被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无限期搁置,申诉权大有形同虚设之感,当事人对此极为不满。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为民思想未落到实处。

5、引发再审的理由过于宽泛。确有错误是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法定事由,但难以界定确有错误的范畴。至于其它引发再审的理由,诸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于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6、引发再审的时限及次数不明。壹项生效裁判,几乎能够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地被引发再审,致使终审裁判的既判效力严重受到影响,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大量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加剧了法官和审判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对司法权威产生极大冲击。

7、其它诸如再审案件的管辖不清、审理方式不明、审理对象广泛、以及无条件中止原

裁判执行等问题的不规范,均使得再审程序的实践运用给司法秩序带来相当的混乱,正因再审程序存于着之上弊端,致使壹项生效裁判被多种主体、以多种方式几乎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地加以冲击,给现代司法理念造成极大的破坏。

二、民事再审司法理念的重构

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首要的任务是重建壹种新型的现代民事再审司法理念,没有司法理念的重新确立,则构建符合时代要求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事再审制度只能是壹句空话。

1、从“有错必纠”过渡到“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及原苏联、东欧立法理论的影响,壹直强调程序的绝对工具论,认为诉讼以客观真实为唯壹目的。立法者鉴于审判监督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后壹道屏障,所以于该程序中更是尽力突出程序的工具价值,力图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坚持“实事求事,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这当然有其积极的壹面,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意使每壹个案件均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壹个错案均得到彻底纠正,这无疑是项非常理想的司法原则。但我们不能壹叶障目,从法哲学角度来分析,该司法理念对于民事审判来说,既不合适又不可能,且且危害很大。首先,体现了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不符合民事诉讼解决私人纠纷的目的,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其次,有错必纠也是难以实现的,有错必纠原则建立于诉讼理想是追求客观真实的错误认识上,完全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性于诉讼中是不能成就的,诉讼总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况且,我们所要求的案件的客观事实又均是过去而非当下正于发生着的现象,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无法和客观事实完全吻合。审判实践中法律事实往往和客观真实不尽相同。因此,有错必纠于司法实践中无法实现。最后,有错必纠原则导致既判力的弱化,严重损害了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公正。诉讼是根据

国家审判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决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壹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决,这就是既判力。既判力是诉讼程序安定的重要保证、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法国学理认为,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享受司法组织审理的司法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断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壹次判决是于所有合法的证据下作成的,就视为讼争已得到壹次性的解决。通过比较法的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总是首先保证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于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以严格的事由申请再审情况下才能发生。因此,再审的案件很少。据到香港考察法律制度的同志介绍,问香港的法院有没有错案,香港法院说我们从来没有错案,问如果判决确实和事实不符怎么办,回答说我们于下壹个案件不这样办就是了①。就整体而言,有错必纠原则且无不当,问题是司法领域中的错误或者说司法错误,有其独特的衡量标准,将壹般错误观念的标准强行作为司法错误的衡量准则,必然和现代司法价值理念发生冲突。现代司法的公平理念,只于于法律事实基础上的相对公平。现代司法效率的要求,亦绝不允许个案以任何理由无止境地拖延,迟到的正义也是不公正。案件只要是于合理的期限内,于双方平等、合理的诉讼权利背景下,于相对独立和中立的机构和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律约束力处理纠纷就应保障裁判结果的即判效力。若因当事人未能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下,致使案件且未于完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得到公平了结,那么此等缘由绝不能用来冲击既定裁判的效力,更不能以所谓的有错必纠来横加干涉。再审工作必须贯彻‘依法纠错’原则,这是‘有错必纠’原则于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体现②。因此,以依法纠错替代有错必纠作为再审程序的司法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2、确立“依当事人申请,经复查而立”的民事再审司法理念。

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制度正确的价值取向,应将程序的内于价值放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关系处于壹种稳定和平衡的状态,也只有如此,才能解决现行再审制度存于的种种缺陷。因此,于重新构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司法理念时,应确立符合当事人利益和目的的程序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将“依当事人申请,经复查而立”作为民事再审的司法理念较为恰当。该理念既符合私法性质,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于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壹项重要原则。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壹种观念,即每壹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和、自主负责。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欢迎它,主要是由于它充分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个人放于了社会主体的位置上。于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他们相互间的事情,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司法机关明智的选择,也是当事人热诚的愿望,且且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至于出于某种政策考虑而由当事人单方拥有选择权,这也同样符合人是社会主体的观念,因为法律的责任是维护需要保护者壹方的权益以实现社会公正,只是这种维护是通过赋予该方当事人以法律选择权来实现的。以私法自治为基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且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要求。所以对于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及其再审制度,没有理由采取过多的职权干预而不采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

三、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建议

1、强化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享有申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仍明确将申诉表述为申请再审。但长期以来,当事人的申诉权壹直得不到应有的对待,甚至受到漠视,当事人对此极为不满。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应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权利定位于再审之诉,即按照诉权的模式定位申诉权利。为此,合理设计当事人提请再审之诉的法

律要件,规范法院按正当程序管辖、受理且审理再审之诉等环节,应成为修正民事再审程序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笔者认为,要善待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能够对当事人所有的申诉均实行立案复查,口头或书面答复当事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予以立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申诉。同壹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诉的立案复查以壹次为限,避免当事人缠诉上访。

2、弱化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民事案件的特点于于它们均是私权利益争议的案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不受限制的广泛抗诉权力,使得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法律代表人的主体地位变得模糊起来。司法实践中,诸如人民检察院抗诉出庭的身份、调查取证的权力、抗诉和申诉以及申请再审的关系等,皆难以得到满意的解答。为此,应于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中统壹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严格限制于生效裁判的结果危害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于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检察机关出面抗诉理论界壹直争议很大。有人主张取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力,其主要理由就是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师出无名”,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之原则。审判实践中曾出现当事人为了不交纳二审法院上诉费用而等待检察机关的抗诉,判决生效的第二日检察机关就向法院调阅案卷准备提起抗诉的案例。对此,笔者虽有同感,但也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现阶段最理想的做法就是采取折衷主义,即保留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启动再审的权力,但应严格限制其启动再审的范围。理由如下:壹是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师出有名”。毫无疑问,国家、集体、个人之间无疑存于利益之争,因此,集体、个人于某种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于所难免。此时,国家应有充足的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民事争议的壹方当事人。国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壹点已为多数有识之士所认同。但很多人却总有意无意地见待此问题,于谈到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时,只论及私人之处分权,对国家之处分权却置若罔闻。既然国家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壹方当事人,也就应该充分享有处分权。尤其是某些组织、个人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有企业恶意变公为私使国家资产大量流失之时,国家公权力岂能坐视不管。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且提起民事再审且不违反法理,有其合理性。可是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不能因此而扩大化,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再审仅限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而不能插足到纯属私人的领域。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符合我国的法律监督现论。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于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时,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具有法律基础。

3、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民事再审。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理由是:法院依职权决定民事再审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因为法官于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角色决定其于启动程序方面只能是消极、被动的,否则,即和偏袒壹方当事人无异。因为启动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均是有诉须审的,和对方当事人是成对立关系的,所以法院于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也就丧失了中立裁判的立场,法院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当事人的置疑。虽然再审程序的审判对象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判,但且不表明法院就有启动再审的连带责任,即使此举初衷可能是勇于自我纠错,但其实纯属多余。因为壹个错误生效裁判的最直接受害者且不是法院,而是壹方当事人,所以说,该当事人是最有可能发现错判而申请再审的。法院缺乏这种发现错判的利益关联之基础,所以不具有实效性,特别是于民事诉讼中,裁判的根本目的于于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也有可能为此互做让步,以至息讼服判。现法院单方为追求裁判的准确无误,再将双方当事人拖入诉讼之中,这样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也有悖于民事诉讼的目的。

4、民事再审程序不应适用调解原则。调解原则虽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壹大传统“亮点”,体现了和为贵的思想,历来受到各阶层的称赞,但笔者认为,再审程序中不应当适用调解。否则,就有违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理由如下:壹是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就是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如果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当事人体会不到再审程序的纠错

功能。二是再审程序的“依法纠错”就是要纠正原裁判存于的错误,该错误的判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宜再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原裁判要么正确、要么错误,不存于有其他可能,也就不存于法院调解空间和余地。三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参和再审案件的调解,插手私人领域的实体权利,也是不妥当的。四是审判实践中也存于法官为追求调解,不顾原判决的错误,尽量“和稀泥”,甚至久调不判,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各退壹步达成和解协议,这样就容易使当事人对再审程序产生抵触心理。有违司法效率的理念。五是经过再审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判决存于的错误也就不了了之,对关联办案责任人也就不予追究错案责任,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削弱了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尊重,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

5、关于民事再审的审级和机构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壹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壹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壹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够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混淆了再审程序和壹、二审程序的阶段性区别,回避了当事人对原裁判及其原审判机关的矛盾和恐惧心理,不利于真正化解这些矛盾,进而不能体现再审的司法公正性。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再审机关应规定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壹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且经过壹次再审即为终审。

6、再审案件壹次终审的原则。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应实行壹审终审制,而不应再区分为第壹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壹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理由是:壹是从法理上理顺了其作为特别救济措施于性质和审理对象上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不必再重复设置上诉程序,否则只会演变成对案件的第二次普通程序,不利于再审程序的完善。

二是实现其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公正价值。法院对再审案件极为审慎,审理前要经过复查阶段,应当说,经过再审已经足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没有理由认为审理的次数越多,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越公正。三是有利于于实现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尽快实现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7、关于民事再审时限。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审限规定,便时常导致案件的审结无期限,频添当事人诉累和对法律的抱怨,导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便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因为只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它且不比壹、二审来得复杂,且复查阶段指明了启动再审的错误之处,故其审理期限应参考壹、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以六个月为宜,且不允许有延长审限的事由。符合司法高效和诉讼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壹)改造民事再审事由

第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新的证据是指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以前不知道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或是判决后获得的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第二、于民事案件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或适用了失效的法律或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第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影响案件的实体结果。第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于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对提起再审作出禁止规定:壹是壹审判决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的不能行使再审之诉权。二是已经过再审程序的不得再次提起再审之诉。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俩个阶段

从大立案到精审监,案件数量的大量减少必须依赖于其间的复查阶段过滤功能的建立。笔者认为,审监庭对复查和再审壹手操办的做法不妥当,理由是:审监庭法官于申诉复查时对再审案件已经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不宜再由他们对本案进行再审,否则,会使人产生“先定后审”,有先入为主之嫌,再审程序也就流于形式,难以客观公正审理案件。故应该实行复、监分立的原则,具体是指:立案复查阶段(事由审查)——立案庭;再审阶段(实体审查)——审监庭。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于于复查阶段,因为其是对再审事由予以形式审查,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也是此时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排除于再审阶段之外,具有分源截流的功能。所以说,复查阶段是再审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

立案复查阶段。于坚持大立案原则的法院工作秩序中,再审程序的立案工作亦由立案庭承担,和其他壹审、二审程序案件且无二致。于进入再审程序之前尚须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相对壹审、二审程序而言可谓立案复查,立案庭负责立案复查工作。立案庭于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壹步对提起再审的事由进行初步审查,以便进壹步确认该事由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复查,实践中尚无统壹规定。大体上书面审查再审之诉状,调卷审查,且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发现原判有错误,则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否则以口头、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再审之诉不能成立。笔者认为采用公开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公正性、透明性较强,效果较好。其步骤是:对基本符合形式条件的申诉予以立案复查,均让其进入复查阶段;听证会由立案庭的法官组织;参加听证的双方是提起再审之诉的当事人;听证会先由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再审事由,且提出关联的证据材料,然后,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辩解,对关联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听证法官主持听证会的进行,但不发表意见。听证结束后,听证法官根据听证情况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就向院长汇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审判阶段。最终进入再审的案件,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判,仍是移交上壹级法院

审判。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应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壹级法院,且壹次再审即为终审。由于严格限定了再审立案条件,且且经过立案复查程序实际上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也会大大减少,上级法院完全能够承担再审案件的任务,这有利于强化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符合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理由是:1、本级法院自身存于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已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部分复杂的案件已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进入再审程序,又需要同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这就存于审判委员会法官的回避问题。所以要依靠本级法院摆脱其局限性,自行提起再审纠正原判就较困难,因此,这种由原审法院自行再审的程序,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体系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由上壹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纠正下级此法院错误的裁判,不仅更能体现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的性质,而且于再审程序的实际运行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2、由上壹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诉讼心理要求。壹般来说,申请再审人大均对原审法院产生了壹种不信任的心理,若仍由原审法院再审,则这种不信任心理于壹定程度上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而由上壹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且提起再审,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均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仍能够减轻下级法院这方面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处理好壹、二审案件,尤其是基层法院能够据此撤销审判监督庭这个机构,使其人员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

3、案件由上壹级法院再审且不违反二审终审制原则。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至少二级法院的审判,再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恰恰是对二审终审制的违反,且且徒然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不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4、上级法院不再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有利于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的个人干扰因素,也有利于避免对当事人申诉互相推诿,避免缠诉、涉法上访的现象发生。且对于维护生效裁判于本院辖区内的判例作用也是有益的。

5、符合上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原则。按照我国同级抗诉的司法理念,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和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案件应通知同级检察

院派员出庭,故上级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机关,和其相对称的审判机关也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而不应由下级法院作为再审的审判机关。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

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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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物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售后服务,亦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新兴行业,并逐步在人们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天鸿展物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要跟上业主服务需求的变化,必须要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化。为此,天鸿展物业公司制定短期及长期企业发展规划,并派出各小区负责人到全国各地的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去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制度,使企业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适应规范管理要求,公司层面率先实施体制改革,首先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全面贯彻总经理负责制,各小区经理责任制,与各小区经理签订《年度管理经济指标责任书》全面负责各小区的经营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自身特点出发,设置客服部、工程部、保洁部、保安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构成完备的监管体系,采用矩阵式管理方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工作状态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以横向和纵向联系的管理方式,较好解决了企业运营中分权与集权平衡问题,使各个管理、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机制,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更加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工作目标; XXX物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本着“系统、全面、适用”的原则,在工作中调整,在实践中完善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一整套涵盖领导制度,行政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发至每个部门及各作业员工手中并严格执行。我公司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管理规范,实施了《物业经理职责》、《客服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保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再审裁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对二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四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信访途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 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 1/ 2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的汇报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XXX物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售后服务,亦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新兴行业,并逐步在人们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天鸿展物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要跟上业主服务需求的变化,必须要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化。为此,天鸿展物业公司制定短期及长期企业发展规划,并派出各小区负责人到全国各地的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去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制度,使企业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适应规范管理要求,公司层面率先实施体制改革,首先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全面贯彻总经理负责制,各小区经理责任制,与各小区经理签订《年度管理经济指标责任书》全面负责各小区的经营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自身特点出发,设置客服部、工程部、保洁部、保安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构成完备的监管体系,采用矩阵式管理方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工作状态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以横向和纵向联系的管理方式,较好解决了企业运营中分权与集权平衡问题,使各个管理、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机制,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更加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工作目标; XXX物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本着“系统、全面、适用”的原则,在工作中调整,在实践中完善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一整套涵盖领导制度,行政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发至每个部门及各作业员工手中并严格执行。我公司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管理规范,实施了《物业经理职责》、《客服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保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可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二)指导原

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一)清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与形式 2.1术语 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2.2基本形式 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警示标志设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1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3.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3.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3.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3.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3.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3.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3.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3.9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说明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 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 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总经理已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部门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 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 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 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 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 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 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文关键词:? 民事再审?监督权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事实与客观事实 一致,致使公权和私权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的时效和案件范围的限制,造成再审 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在司法主体更新司法理念的 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实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整体重构。 一、我国现有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冲突 1.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但是将这一上的理论原则直接套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尤其是将其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这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 相融。法官面对的案件总是过去已发生的冲突和纠纷,是一个不可再现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能是证据确认的事实;诉讼程序具有时效性,司法本身是一种有时间 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法院的正当程序。故法院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即案件发生时所形成的证据,依据这些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模拟当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毕竟有一定的差别,加上法律的原则性和法官对法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别,因此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是相对的正确。如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而裁判的稳

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同时,这种指导思想亦与国际上公诉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相悖。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受诉讼时效、举证时效的限制,受错案程度的限制等。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当今,我国虽已开始重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当事人的诉讼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1.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 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再审的条作,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做了明确具体的严格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之所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取消之诉的提出以原审判程序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理由而提出;回复原状之诉则是以原审判损害了当事例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提出的。日本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基本

景区标识管理制度

景区标识管理制度

1.0 目的 建立乐园中、外文标志牌,规范旅游乐园标志牌设施,形成乐园完善的标识系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乐园所有标识系统。 3.0 管理职责 3.1 市场部:负责乐园标识设计、制作工作; 3.2 工程设备部:负责乐园标识安装,以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标识的管理和异常情况向工程设备部报修。 4.0 工作规范 4.1 必要性 标志牌(含说明牌)系统是旅游解说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是 最基本、应用最广泛的一类设施。乐园标志牌是乐园信息的浓缩 载体,肩负着塑造旅游地形象和最大限度地方便游客、服务游客 的使命。 4.2 标志系统设计 4.2.1 设计要求、原则、依据 1)设计要求。导览标志必须达到其完整的功能性,面貌完整、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设计风格要突出生态性、文化性、 艺术性、多样性和功用性;并应因类型不同,区分色彩的冷 暖、强弱、软硬、轻重,使之适合旅游乐园环境;其标志材 质、外观和风格要与乐园类型、特色、环境协调一致,设计各

种类标志时,要按照不同功能区分系统,并建立各系统之间的 有效结合。 2)设计原则。设计理念要体现人性化,设计内容要规范化,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导览标志种类和功能要系统化。 3)设计依据。导览标志设计要依据乐园对表示其经营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线路及内容的要求、乐园室内外环 境条件、导览标志的表示方式和导览标志的导向分类原理进 行。 4.2.2 设计程序 1)概念设计程序:根据乐园整体环境、形象及宣传定位,制定导览标志的格调、档次,选择专业机构对其系统进行规划设计。 2)条件设计程序: 根据乐园旅游线路游客流量评估及预测绘制导览图;根据导览图按分级引导原理进行导览标志布点定位;根 据导览图、分级引导原理及实际环境需要,进行导览标志规格 大小定位;根据分级引导牌的规格及实际文字图形内容需要进 行版式设计,确定排版风格;根据实际版式风格套入实际文本 及图形,并选定合适色彩组合。 4.2.3 设计分类 1)乐园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乐园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游乐项目、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 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 码等信息。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说明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说明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总经理已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部门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财务经理职责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

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它相关工作。(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三)会计职责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用)——(民事诉讼- 通知书 )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d10301973.html, XXX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XXXX)X民申字第XX号 XXX(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XXX(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XXX(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XX省XX市XX路XX号XX人民法院XX庭XXX[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邮编: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d10301973.html,/ws/detail10841.html

护理各种标识管理制度

各种标识管理制度 护理各种标识制度是我院遵照医院管理年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①、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②、提醒临床各科护理人员在执行医嘱和护理操作的过程中,认真查对,有效的防止医疗过失,消除安全隐患。 1、腕带标识:凡在我院住院的病人都必须佩戴蓝色腕带;药物过敏 病人和新生儿、幼儿必须佩戴红色腕带。 2、过敏标识:药物过敏的病人要有三种过敏标识分别警示医务人员 注意:①佩戴红色腕带②床头或床尾贴有过敏标识(圆形)③病历夹圭寸面贴有过敏标识(方形) 3、各种管道标识:有导管的病人都要在管道的适当位置上贴有管道 标识。 4、各种血型标识:输血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各种血型标识。 5、特殊用药标识:临床上因病情需要需特殊用药的病人要在输液架 上挂有特殊用药标识,如:升压药等。用于提醒护士查对时注意。 6、特殊治疗标识:需特殊治疗的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特殊治疗标 识,如:膀胱冲洗等。 7、各种药物标识:治疗室内常见的药物用蓝色或绿色标签,高浓度 药物、毒麻药物、二类精神药品用红色标签。 8各种风险标识:临床各科疾病需提醒护士重点观察的项目就在床头挂上风险警示标识。 9、预防跌倒标识:内四科和外三科在每个床头上贴上预防跌倒标 识,其他科室对有跌倒风险的病人在床头上挂上预防跌倒标识。提醒医务人员和家属注意。

10、护理级别标识:特护:大红一级护理:桔红 二级护理:绿色三级护理:黄色 腕带标识制度 1、不同颜色的腕带表示不同患者,所有外科手术患者佩带蓝色腕带,因为手术患者最需及时护理。 2、危重症、意识障碍、老年人、语言及听力障碍等患者佩戴蓝色腕带, 他们需要医护人员特殊照顾。 3、佩戴粉红色腕带的患者,则表示有过敏史,提醒医务人员时刻注意, 以免给患者使用了过敏性药物。 4、刚出生不久的新生儿躺在恒温箱里、幼儿需要佩戴一根粉红色的腕 带,需特别护理。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说明 2011年4月14日 一、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目前,公司内部制定并仍有效、在沿用的规范性文件(含各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共计57份,其中:安全、综治管控类11份,生产组织、服务质量管控类13份,固定资产、设备及工程管控类6份,人力资源管控类(包括干部管理、薪酬及绩效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考勤休假加值班管理、社会统筹管理等)14份,物资采购、后勤管控类4份,财务管控类3份,其它管控类6份。 今年年初,按照集团“持续改善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自身开展“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所需,公司对2011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结合管控实际需要整理出60份现行规章制度,并分门别类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60份规范性文件中,公司将其中仍可沿用的45份文件汇编成册并印发到各单位、各部门供日常查阅,同时为后一步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提供基础;另外对其中的12份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明确了主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同时废止了3份文件。 二、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措施: 总体上来说,以“制定好”和“执行好”为主线,通过近两年多措并举的方式,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突出表现在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比较到位,能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能时时刻刻按规则处事,大到一个项目的运作、一项工作的推进,小到一支笔、一件工具的购臵,都能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去处理。 采取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说把握了以下原则:1、集团有明确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2、集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 1、抓好制度的“制定”环节: 一是要求出台的制度要简洁、适用、有效。公司近两年推出的各项管理规定,文字上基本上没有“穿衣戴帽”的废话,都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明确管控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管理制度)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周涛裕)

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周涛裕 上传时间:2004-10-20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己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造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和司法权威的侵害,也阻碍了司法公正和效益。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下面笔者就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作壹些探讨。 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弊端 1、申诉和申请再审不加区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是公民的壹项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追求的目的是表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志。公民的申诉权利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延伸体现便是请求案件再审的权利。正如宪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权利壹样,申诉权利于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之时,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来设计且行使。所谓的公民申诉权利不受限制的主张,既是对宪法本身的曲解,也和裁判文书的确定力、拘束力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壹方面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另壹方面又能够申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对这种申诉没有规定申请时间等条件限制,以致于各级法院时常为这些申诉群体疲于应付,生效的裁判文书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2、引起再审途径呈多样性。主要有四类途径:壹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提起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是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区域内标识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标识、标识。标识包括厂区内的各种提示标识、部门名称标识、提醒牌、工艺标识、编号、上墙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标识等。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负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二、行政部负责各类标识的规范及对外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各类标识。 三、体系负责标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标识制作 一、所有标识制作除国家(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标识外其它各种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基调及要求。 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广告制作申请单进行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统一协调制作。 三、标识制作时,应要求广告公司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第五条标识的颜色与类型 一、颜色表征 (一)安全色 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蓝色:传递必须遵守的指令性信息。 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二)对比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识的几何边框。 白色:用于安全标识的红蓝绿的背景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和文字。 安全色与对比色搭配使用时应如下图搭配: 二、类型 (一)禁止标识:禁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识,一般做成白底长方形,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二)警告标识:提醒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识,警告标识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三)指令标识:强制人的行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识,指令标识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四)提示标识:向人的行为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识,提示标识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五)明示标识:上述四种标识中不能包括但现场需明示相关信息的图形标识。 第六条标识图例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思考二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

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思考二 (二)限制提起民事再审复查的主体 1、强化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裁判不服,享有申诉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当事人的申诉权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对待,甚至受到漠视,当事人对此极为不满。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应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权利定位于再审之诉,即按照诉权的模式定位申诉权利。为此,合理设计当事人提请再审之诉的法律要件,规范法院按正当程序管辖、受理并审理再审之诉等环节,应成为修正民事再审程序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应善待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可以对当事人所有的申诉均实行立案复查,口头或书面答复当事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予以立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申诉。 2、弱化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 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它们都是私权利益争议的案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不受限制的广泛抗诉权力,使得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法律代表人的主体地位变得模糊起来。司法实践中,诸如人民检察院抗诉出庭的身份、调查取证的权力、抗诉与申诉以及申请再审的关系等,皆难以得到满意的解答。为此,应在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中统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严格限制在生效裁判的结果危害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减少抗诉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以便有利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处分”等原则落到实处。 3、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民事再审 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理由是:法院依职权决定民事再审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因为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角色决定其在启动程序方面只能是消极、被动的,否则,即与偏袒一方当事人无异。因为启动审判程序的当事人都是有诉须审的,与对方当事人是成对立关系的,所以法院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也就丧失了中立裁判的立场,法院的公正性就会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2、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安保部门工作人员和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收起,上交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安全标志牌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4、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五、安全标志的设置 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5、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六、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 1、防止危害。首先要考虑: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2、可视性,标志安装位置的选择很重要,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3、安装高度。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 4、危险和警告标志。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变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触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标志,应设置在它们近旁,而大厂区或运输道路上的标志,应设置于危险区域前方足够远的位置,以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 5、安全标志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志观察变得模糊不清。 6、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志的警示作用。 七、安全标识的颜色类别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意义。应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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