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及防治

放射性污染及防治
放射性污染及防治

放射性污染及防治

放射性污染及防治

2011-02-26 17:49

地球上存在着各种天然射线的辐射,有的来自宇宙射线,有的

存在于土壤中、岩石中、水中和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这些称为本地辐射,人类就是在这种环境中进化发展的,它们对人

类不构成危害。近几十年以来,由于核技术的发展,随着放射

性物质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放射性污染事故频频发生。1.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核工业产生的废弃物;核试验;人工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

2.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放射性物质释放的辐射能被牺牲体吸收以后,会导致生物细

胞的损伤。这种损伤既有瞬间发生的,也有长期的损伤。人体对放射性辐射最敏感的组织是骨髓、淋巴系统以及肠道内壁。大剂量辐射造成的伤害可使人发生急性伤害。核爆炸或核反应堆发生意外事故,其产生的辐射可使人在几小时或几天内

引起死亡。

放射性核物质排入环境后,由于大气扩散和水流输送不断在

自然界迁移,可造成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动物、植物

受到污染后,放射性物质在生物体中富集,其体内的浓度可达到周围环境的10万倍。放射性物质可以通过空气、食品、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使人受到伤害。这种伤害直接作用于人体细胞内部,而且持续的时间长。一般放射性物质在人体的持续作用的时间按6个半衰期时间计算长达50年左右。此外,放射性污染看不见,摸不到,早期很难察觉。人一旦受到污染,无法隔离。即使受到小计量的辐射污染,也会造成不良后果。放射性污染的长期后果是可诱发肿瘤、白血病和遗传障碍等疾病。

3.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主要应着重于预防,控制污染源。一旦发生,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核工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可靠的设备,将安全运行放在首位,杜绝核物质泄漏事故。核工业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要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无害标准后排放。对放射性强的废物要放置在封闭的专门场所,并禁止人进入。

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也不容忽视。居室中的一种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氡气。高剂量的氡可导致肺癌、白血病和呼吸道疾病,氡已经成为仅次于吸烟的第二大致辞肺癌的因素。氡很多藏在花岗岩等岩石中,地层深处的氡也可以通过地裂缝和地下水钻到地面上来。室内的氡96%来自地基,4%来自放射性建筑材料。为了防治氡气污染,居室应保证良好的通风,还

应堵塞地板和各种管道的缝隙。盖房子或装修时要慎用花岗岩一类的能产生氡气的建材,最好选用大理石和人造花岗岩。有些建筑材料在生产的过程中,使用了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物,如煤渣和矿渣,导致建筑的墙体含有超量的核辐射物质。为了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对新建筑物应进行放射性检测。在使用核技术的医院和科研单位,必须加强放射物质的保管,严禁遗失,更要防止被偷盗。以免扩散到社会上,导致严重的后果。

警钟长鸣

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4月26日,欧洲乌克兰地区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泄漏事故,一反应堆机房爆炸,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扩散到空中。事故发生后,前苏联政府封锁消息。直到几天后,放射性烟尘随着云层飘落到西欧各国上空,被仪器测量出来,这一事件才被世人所知。在这一事件中共有31人死亡,13万人被疏散,损失30亿美元。事件发生后,遭受放射性污染的居民中数千人患了各种疾病,一批儿童变成终生残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油安〔2012〕54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

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 号令公布) 字体【大 中小】 【打 印】 【推 荐】 【纠 错】 【关 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一)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受市环保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本市卫生、公安、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问题,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放射性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环保、公安、卫生、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防治规划)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区、县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六条(禁止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 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案例

放射性污染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山西省一位农民张某在该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该地区科委的。20年前该地区的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后来,这几个钴源的克镭当量弱化,钴源装置不再需要。10年前,该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该地区的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事发前一年,市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这一年5月、6月间,该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L某,请他们到场帮助工作。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 L某4人参加该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会上,当有人间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最终导致了前述事故的发生。 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在该起事故中,哪些人或单位应该负法律责任,责任分别有哪些?为什么? 陈某与李某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3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200521132458)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 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 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 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核设施建设、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或放射性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辐射项目污染及其环境的监测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放射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生产,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核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若辐射项目的规模、工艺或地址发生变化,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超过两年还未进行设计、施工的,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实施未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选址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辐射项目。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辐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辐射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辐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条辐射项目退役,应编制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退役实施方案,报省环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 1402032026孙小飞环境工程(2)班摘要:本文阐述放射性污染土壤的危害 , 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重点探讨了间接防治、直接治理、采用耐辐射微生物、超积累植物和森林等修复技术的防治对策。只有通过有效方法进行治理和修复 , 才能起到阻截废气、废液、废渣进入土壤 ,控制污染源 , 使污染土壤恢复原有的功能。 关键词:放射性 ; 土壤污染; 防治对策 ; 植物修复技术 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土壤,其传统的修复方法常破坏环境,因此,对土壤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策或修复技术是要视污染情况而定。目前釆取的方法,大致分为间接防治法、直接治理法和生物修复技术三种。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 1.土壤放射性污染的间接防治法 间接防治就是先釆用机械物理、化学、电化学和物理化学联合去污等方法对放射性污染水源、大型设备、车辆等进行去污。然后将放射性污染物焚烧、固化、掩埋,不要让放射性污染物质进入土壤。 1.1.机械物理法 目前主要有:吸尘法,用吸尘器吸除放射性污染物;擦试法,对污染面进行远距离擦试或打磨,并可配备排气净化系统;高压喷射法,利用高压喷头射出水或者蒸气,用机械力破坏污染层,达到去污目的;超声波法,该法利用18-l00kHz机械振动在固液交界面产生空化作用达到去污目的。 1.2.化学法 化学法就是利用化学清洗剂溶解、疏松、剥离设备表面放射性拔紊污腻物,涂层,氧化膜层等,从而达到去污目的。所用化学药品包括无机酸类、有机酸类、氧化还原类,螯合剂类、碱类、表面活性剂(如烷基磺酸盐、烷基吡啶等)以及溶剂、缓蚀剂、促进剂等。清洗方式可用浸泡法、循环法、剥离膜法,从而去除放射性污染物。 1.3.电化学法 该法将去污部件作阳极,电解槽作阴极,在电流作用下污染表面层均匀溶解,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油安〔2012 〕38 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股份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 (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 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

辐射法律法规汇编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4) 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52)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培训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培训考核试题 姓名: 班组: 考核成绩: 一、名词解释(20分)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废物: 核技术利用: 核设施: 放射源: 二、填空(8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 防治活动。 2、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 方针。

3、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 承担责任。 4、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 。 5、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 6、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 。 7、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 。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

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 。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10、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 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 11、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 或者送交专门从事 的单位。 12、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确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并

(完整word版)物理性污染控制习题答案

物理性污染控制习题答案 第二章噪声污染及其控制 1. 什么是噪声?噪声对人的健康有什么危害? 答:从心理学出发,凡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称为噪声。 噪声是声的一种;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主要来源于固体、液体、气体的振动;产生噪声的物体或机械设备称为噪声源。 噪声的特点:局部性污染,不会造成区域或全球污染;噪声污染无残余污染物,不会积累。噪声源停止运行后,污染即消失。声能再利用价值不大,回收尚未被重视 噪声对人的健康危害有:引起耳聋、诱发疾病、影响生活、影响工作。 2. 真空中能否传播声波?为什么? 答:声音不能在真空中传播,因为真空中不存在能够产生振动的弹性介质。 第四章电磁辐射污染及其防治 1.什么是电磁辐射污染?电磁污染源可分为哪几类?各有何特性? 答:是指人类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室内外空间中,其量超出环境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周围人群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电磁污染源可分为自然电磁场源,人工电磁场源二类 自然电磁场源分为大气与空气污染源自然界的火花放电、雷电、台风、寒冷雪飘、火山喷烟太阳电磁场源太阳的黑点活动与黑体放射宇宙电磁场源银河系恒星的爆发、宇宙间电子移动

人工电磁场源分为核爆炸对环境的污染、工业和核动力对环境的污染、核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其他辐射污染来源 放电所致场源电晕放电,电力线(送配电线)高电压、大电流而引起静电感应、电磁感应、大地漏泄电流所造成辉光放电,放电管白炽灯、高压水银灯及其他放电管、弧光放电,开关、电气铁道、放电管点火系统、发电机、整流装置…… 火花放电,电气设备、发动机、冷藏车、汽车整流器、发电机、放电管、点火系统…… 工频感应场源,大功率输电线、电气设备、电气铁道、无线电发射机、雷达……高电压、大电流的电力线场、电气设备、广播、电视与通风设备的振荡与发射系统射频辐射场源,高频加热设备、热合机、微波干燥机……工业用射频利用设备的工作电路与振荡系统……理疗机、治疗机医学用射频利用设备的工作电路与振荡系统……家用电器,微波炉、电脑、电磁灶、电热毯……功率源为主………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对讲机天线为主……建筑物反射,高层楼群以及大的金属构件墙壁、钢筋、吊车…… 3.电磁波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天然辐射源的正常照射,由于技术发展是天然辐射源的照射增加,消费品的辐射,核工业造成的辐射,核爆炸沉降物对人群造成的辐射,医疗照射。 4.电磁辐射评价包括哪些内容?评价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评价电磁辐射环境的指标 (1)关键居民组所接受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 方法:在广大群体中选择从某一给定的实践中受到的照射剂量高于群体中其他成员组成特征组。

放射性核污染防治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2003年6月28日; B、2003年10月1日; C、2010年6月28日; D、2003年10月1日。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A、保障人体健康; B、保护财产损失; C、保障核设施安全; D、 3、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的方针是()。 A、实行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B、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C、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D、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4、()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B、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并由()发布。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6、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A、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 B、被监查单位; C、国家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D、环境主管部门。 7、不属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责任的是()。 A、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B、对公众造成的损失的赔付; D、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D、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 8、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 A、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B、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

放射等装备防护有关要求和措施

放射等装备防护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目的 1、为了规范和加强放射医学装备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辐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⑴本制度规定了放射性医学装备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⑵本制度适用于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 3 内容 ⑴按照国家标准对机房进行设计建造。 ⑵所以机房均配备铅衣、铅屏风,保证非照射人员能佩戴防护装备,受照射人员非照射部位得到防护。 ⑶所有机房的各个通道、门安装门机联锁、警示灯、警示牌、受照病人与工作人员隔离通话设备,悬挂和张贴了警示语,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照射区域。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⑷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有关人员的学习,对其放射防护进行考核;组织放射防护

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⑸健全的日常管理规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放射设备操作技师、放射设备维修及维护人员日常规范,强制要求相关人员学习并执行,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⑴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⑵要求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 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⑶本院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⑷X线摄影时,工作人员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更换附加滤线板,并在隔室等防护设施内曝光。 ⑸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当受检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投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章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 A.养殖场 B.工厂车间 C.住宅小区 D.停车场 2.()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A.化学品 B.禁止的化学品 C.严格限制的化学品 D.有毒化学品 3.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当申报的事项经环保部门认可并登记,评审后,由()审核。 A.省级人民政府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国家环保总局 4.在农药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农药管理条倒) B.《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C.《农药登记规定》 D.《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5.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有限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危险化学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A.三百克或五百毫升 B.五百克或五百毫升 C.三百克或三百毫升 D.五百克或三百毫升 6.对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 A.近地表处理 B.集中近地表处理 C.深地质处理 D.集中的深地质处理

7.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A.省级 B.县级 C.省级以上 D.县级以上 8.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 A.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C.放射性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 D.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英文警示说明 9.涉及放射工作、辐射应用、放射性废物的国家标准的主要是()。 A.《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B.《辐射防护规定》 C.《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D.《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的方针是()。 A.统一规划 B.预防为主 C.防治结合 D.严格管理 E.安全第一 2.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商业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 A.居民区 B.厂房 C.工业区 D.幼儿园 E.敏感建筑 3.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为此制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B.从事电磁辐射活动主体使用相关设备须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登记 C.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阶段编制 D.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 E.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磁辐射装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 4.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更新日期:【2011-04-26】来源:环保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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