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争议焦点】

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

【大致案情】

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

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

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

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四人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上诉人主张“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但其理由仅仅是专利文件中记载了该四位发明人。然而,《专利审查指南》之4.1.2(即“发明人”部分)明确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因此,虽然本案专利文件中“发明人”一栏,除吴艳坤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四个发明人,但是这仅仅是申请人(即上诉人吴某某)自行填写的内容,不能据此认定该四人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此外,上诉人再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该四人实际参与、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

其次,上诉人的陈述也表明该四人并不属于发明人。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关于专利发明及实施过程的介绍》中,其认为该四名发明人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因为“赵某某就曾提示

我可以把真空回潮机的节能减排做课题来进行研究。…… 谢某某也提出了相同问题”。但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上诉人所说的其他四位成员仅仅是启发上诉人开始着手涉案专利的研发,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所以,依法其不属于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此外,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陈述其发明创造的过程,确认其他成员仅仅向上诉人提出过相关的“思路”和“灵感”,这恰恰可以证明其他四人根本未实际参与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也不可能成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再次,该四人并未依法申请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可见如果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只有该第三人本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而上诉人是一审的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专利文件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仅有吴艳坤一人而已,除吴某某之外的任何人与涉案专利的权属纠纷处理结果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没有追加他人参加诉讼的必要。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分析,本案既无必要也不应该追加其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尤其是,在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四人实质性参与涉案专利的研发、并对涉案专利的突出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以前,谈这一问题毫无意义。

【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简要分析】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专利证书对发明人的记载有何意义?质言之,其法律效力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发明人的资格并不进行主动审查,其审查的重点是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务专利“三性”,因此,专利证书中对发明人的记载实际上只具有形式意义,而并无法律推定效力,充其量只是申请人个人的意思表示而已。与此相应,在诉讼中,关于发明人是谁的问题,决定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实质性参与研发过程,而不取决于在专利证书中的记载。尤其在单位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会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关注专利权人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将之与单位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比较和综合判断。

相关的案例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分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①]中认定,原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徐国明、何林海、潘建华、蒋松涛等(未被列为案件诉讼主体)即“涉案专利的四位发明人在宝康公司任职期间,均完成了多项与道路监测系统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在泓鎏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系四位发明人在泓鎏公司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涉案专利与四位发明人在宝康公司的职务有关”。上述判决内容说明了两点:1、即便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徐国明等四人为专利发明人的情况下,也仍然无需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在专利权属纠纷诉讼中,“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非常重要。同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表明,[②]涉案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未被列为本案诉讼主体),专利权人是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判决书认定“由于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垃圾填埋气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技术确系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有被告最大出资人之一、主要股东之一宋燕民本人签字的设计图纸

原件,在证明力上明显优于被告的相关反证,因此,原告有关本申请属于原告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原告的主张成立。”可见,即在专利权属纠纷中,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发明人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处理案件等,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本文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与职务技术成果有关的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之解决办法,应当是通过举证来证明发明人的资格及其实体权益是否受到影响,而不能简单地根据专利证书的记载而想当然地认定其为发明人,继而主张追加其为第三人。概而言之,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一、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和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取得专利权。 只要作出的发明或者设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就归单位享有。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只享有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第二,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单位如果转让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什么叫专利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的认定 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d16345383.html,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1.多涉及对技术问题的查明。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2.多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会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告就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与技术密切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对技术问题查明有困难,多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4.审理周期较长。 基于前面提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时法院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中止诉讼,此时案件审理两三年也是较常见的。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掌握如下思路和技巧: 1.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 在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作为权利基础。评估维权专利是否合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专利权利基础要稳定,即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无效的几率较小; (2)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过窄,即维权专利应当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窄,很容易使被告规避侵权; (3)便于调查取证,即选择维权专利应考虑后续调查取证的便捷性,防止因无 法取证而使维权陷入困境。例如,如果权利人针对某项技术即申请了产品专利又申请了方法专利,则应优先选择产品专利进行维权,因为获取侵权产品比获知侵权方法更容易。 2.熟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详见表1) 表1专利侵权判定比对表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满分试卷

1.统观多种养老保险制度,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的方面来看,有()这几种模式。 √ A、个人投保、国家与企业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B、社会自我保障模式 C、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 D、以上都是 2.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依法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 A、人身 B、肉体 C、精神 D、以上都是 3.()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 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4.《劳动法》对()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 √ A、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B、劳动合同的期限 C、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D、以上都是

5.()是公民参加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件和文化条件。 √ A、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B、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C、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D、以上都是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 √ A、享有著作权 B、享有部分著作权 C、不享有著作权 D、依情况而定 7.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 √ A、安定有序原则 B、团结友爱原则 C、遵纪守法原则 D、诚实守信原则 8.()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它的举办通常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 √ A、健康保险 B、商业医疗保险 C、社会医疗保险 D、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

9.()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 √ A、依法享有特定权益 B、主要从事脑力劳动 C、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D、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10.专业技术人员在权益保护发生纠纷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自己直接与相对 人或侵害人进行交涉,或委托他人或律师与他人交涉,属于() √ A、自我保护或自我救济 B、调解或协调解决 C、仲裁方式解决 D、行政诉讼方式、民事诉讼的方式 11.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2.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 A、普遍性 B、广泛性 C、适应性 D、针对性

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

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 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离不开旗下的员工的认真工作与支持,可以说,员工就是企业的血液。那么当企业中,有员工申请专利成功后,企业对其奖励金额有何规定呢? 一丶企业专利人的提成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如果企业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给予发明人奖励或报酬。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

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上文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具体情况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与企业的一些相关政策来决定,但企业给专利发明人的奖金不得少于1000元到3000元不等。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可以清楚的知道企业专利人的提成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d16345383.html,/ 哦!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信息登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管理】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 申请人在申报药品上市时,自行登记药品名称、相关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日、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已上市药品相关专利,持有人可补充提交有关专利信息。 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提交的相关专利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信息管理】药品审评期间,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可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专利信息,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补充提交专利信息。已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平台登记专利类型】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六条【专利声明】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载明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并提供声明依据。声明分为四类: 一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信息; 二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的相关专利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三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侵害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规定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化的规定,就是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这类侵权行为案件在法院的分工上,属于主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庭受理。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赔偿额的时候,不可以一概以权利人广告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因为广告费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时间段发布,其费用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仅仅为了一个发生在西部偏远县城的商标侵权,就在CCTV1的黄金时段发布一个维权公告,显然有过度宣传的嫌疑,如果权利人对这笔广告费提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只能对其中必要的支出予以支持,这个必要的支出对于这个案例而言,就是在侵权地的那个县城的电视台播放同一维权广告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确定消除不良影响费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种侵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广告的覆盖面应当与这一范围相当。 除了地域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到底做多长时间的广告才能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关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问题也可以很好处理,那就是侵权人本身就是以某种广告形式进行侵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侵权人的广告费用支出作为其赔偿数额。虽然在一些国外的立法例中认为,权利人并不需要花费与侵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专利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尔雅《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一、单选题(题数:40,共40.0 分)1一、单选题(题数:40,共40.0分) 1专利申请国际化可能会遇到的困难有()。(1.0 分) 1.0 分 A、 申请时间问题 B、 申请国的法律障碍 C、 申请国的语言障碍 D、 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2根据调研,在2011年大学生创业比例是()。(1.0分)1.0分A、 0.012 B、 0.015 C、 0.016 D、 0.02 我的答案:C 3技术系统进化有几大法则?()(1.0分)1.0分 A、 四 B、 六 C、 八 D、 十 我的答案:C 4可移动儿童安全椅的发明原理是:()(1.0分)1.0分 A、 多用性原理

空间维数变化原理 C、 预先防范原理 D、 重量补偿原 理我的答案: A 5企业之间的联盟 ,实际上要考虑到()这一追求的目标。(1.0分)1.0分A、 企业员工利润最大化 B、 企业所有人资本的利润最大化 C、 企业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D、 企业相关利益人的利润最大 化我的答案:D 61985年,我国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垄断期限是()。(1.0分)1.0分 A、 13年 B、 12年 C、 15年 D、 14年 我的答案:C 7聚酯弹性体的制备方法是一种()。(1.0分)1.0分 A、 实用新型 B、 外观设计 C、 科学发现 D、 发明 我的答案:D

A、

复制原理 B、 分离原理 C、 局部质量法 D、 抽取原理 我的答案:C 9现行的中国专利法是()修订,从无到有,经历三次修改。( 1.0分)1.0分A、 2005 B、 2007 C、 2008 D、 2009 我的答案:C 10螺旋楼梯可以减少占地面积,其中运用的原理是()。(1.0分)1.0分 A、 部分和整体分离原理 B、 反向作用原理 C、 空间维数变化原理 D、 嵌套原理 我的答案:C 11最早发明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放像设备VCD的国家是()。(1.0分)1.0分A、 中国 B、 美国 C、 德国 D、 日本 我的答案:A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1、调解 不论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依据第三者即调停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民间调解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充当调解人。行政调解一般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只在本系统内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裁决之前的一种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可不再进行仲裁。司法调解是贯穿在整个诉讼始末的一种法律程序。值得指出的是,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性质不同,前者作出的调解协议书,自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否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 仲裁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在专利纠纷中采取仲裁解决方式一般仅限于专利合同纠纷。 3、行政处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专利权属纠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的纠纷、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纠纷,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这些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各省、自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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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合同范文 专利发明人承诺书范文集

专利发明人顺序重要吗专利发明人承诺书 范文集 篇一:我爱发明报名承诺书 “我爱发明”节目报名承诺 合同编号: 参赛者姓名: 参赛者在报名前必须仔细阅读如下法律文本,在了解并理解的基础上承诺并签署,报名即意味着遵守法律文本中的条款,否则报名无效。 一.参赛资格 1参赛者须为中国公民。18岁以下的参赛者应在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下报名。参 赛者应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一份个人背景资料,并确保自己在生理或心理上处于良好状况,并由本人或监护人在该资料上签字确认。如果参赛者的任何信息被查证失实,参赛者丧失参赛资格,制作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2参赛者须具备如下资质:a参赛者承诺是该项发明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b如 果是该发明是共同发明。参赛者承诺其参赛行为已经获得其他所有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许可; 3鉴于“我爱发明”栏目作为电视媒体,故对参赛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发明的权 利归属做实质审查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参赛者应保证其展示的发

明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争议,自行承担侵犯专利权、名誉权、商业秘密等可能法律后果并保证“我爱发明”栏目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诉讼和追索。 4参赛者必须提供10分钟的视频资料,其内容是发明人对自己发明项目的功能、 原理、特点和使用效果的介绍。制作格式为DVD光盘。 5参赛者如有多个发明项目想申请展示,每一项目需单独填写一张项目表。 6参赛者必须配合制作单位的安排,包括宣传、摄制等活动。对于进入节目录制 环节的参赛者,必须保证按照节目录制的日程进行录制,否则制作方有权取消其录制资格。无正当理由退出或做出有损节目的行为,制作方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7未经制作方许可,参赛者承诺不在“我爱发明”电视制作和播放期内参加其他与该发明有关的“电视评选比赛”活动、参与或签署任何商业或赞助条款或安排、出席或参与任何不是制作单位的出镜或媒体采访活动。 8参赛者承诺其个人及家属朋友是自愿参与“我爱发明”的节目录制,不涉及任 何节目录制酬劳。节目录制期间有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9即使参赛者满足所有申请要求,节目制作方没有必须面试或者选择其参赛的义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d16345383.html,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2003年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

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 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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