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核赔要则

第一节核赔通则

一、审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驾驶人员资格,初步分析、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和具备索赔资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赔偿请求人与行驶证上所述车主是何关系,保险合同上对此有否特别约定或标注,受害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是否提供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支付受害人的请求书,怠于请求的是否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应注意核实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由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不能以标的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拒赔。

(二)驾驶人员与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提供的驾驶证上的人是否同一人,驾驶人员与被保险人是何关系,严格界定驾驶人员真实身份,防止顶替假冒。

(三)行驶证是否有有效的年审印章,年审印章的真实性。临时号牌是否有效,是否超出临时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驾驶证准驾栏标注是否与事故车辆类型相符,是否存在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得驾驶有关车辆的情形。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A、B本以及60周岁以上驾驶员所持驾证是否按期审验,对于有疑点的是否进行核实并提供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电脑系

统中驾驶员状态的打印单。驾驶营运车辆的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件。

(四)签单日期、起保日期是否规、完整,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

(五)保险合同签署是否规,是否已经缴费生效,对缴费有否特别约定,出险日期是否在缴费日期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各项义务并具备索赔资格。

(六)保险标的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同行驶证和保险单上的相关容完全一致。发动机、车架变更是否按照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七)通过查验索赔材料,判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是否存在变更保单重要事项而未事先申请批改的情况。

(八)以临时牌号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要查核临牌的有效期限、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否已抵达目的地,并将发动机号、车架号、临时牌照复印件附入案卷。

二、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出险原因。

(一)事故证明的主要种类及出具单位: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

2、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事故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3、气象灾害事故证明由气象部门出具;

4、盗抢事故证明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刑侦部门出具;

5、铁路、道路叉口事故证明由铁路公安部门出具。

(二)认真审核案卷,明了事故发生的全貌:

1、发生事故的确切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地的自然环境、显著标志物、路面条件、

道路形态;

3、出险当时的天气情况(如:大致的风力、雨量、日照情况等);

4、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行车轨迹、占道情况及事故发生情景;

5、事故发生的原因;

6、事故造成的各方损失情况要明了,对第三者损失的情况需要注意:(1)财产:明了财产损失细目及损失程度或状态;(2)人员:受害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亡程度、就医医院、诊断医师、治疗费用及凭证、医疗档案;(a)涉及死亡的:应有死者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b)涉及残疾的:应有法医鉴定书等。

(三)对于单方事故的交警部门证明,应明确是属于现场查勘记录还是凭客户口述。对产生施救费用的应明确施救单位及施救费收据。特别要注意防止事故发生后私了或自行协商后再重复索赔。

(四)对于载货、载人的情况,有否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超员现象,车辆有否改装、变型(如车厢加长、加宽等)而事先未报有关部门变更又未申请批改的。

三、在确认事故真实性的基础上,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运用近因原则和一定的技术手段,分析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围。

根据赔案的各种现场和背景资料,首先分析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列明的保险责任,如不是保险责任,则不能给予赔偿。如属于列明的保险责任,则需要看是否存在责任免除和

违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形,若存在,则仍不能给予赔偿。所以只有当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相关规定时才构成保险赔偿责任。

四、监控整个理赔环节,对报案、查勘、估损、核损、理算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符合规定赔偿的案件及时按照核赔授权在车险理赔系统中审核通过。

确保《保险法》要求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注意即从收到索赔申请后三十三天必须发出拒赔通知书)。

五、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标志识别

欺诈案件目前呈现急剧上升趋势,核赔人员应当及时总结欺诈的类型和新出现的欺诈标志。欺诈标志的作用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容:一是将发生的欺诈案例进行归类,通过分析

某种的欺诈手法有哪些常见的信号,核赔时可根据这些信号来反推欺诈类型。二是推断新发生的案例是否由保险责任所引起的,几乎所有的欺诈手段事先都借助于某种外在危险因素。

当出现以下“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标志”所列迹象时,核赔人员应对该项索赔引起关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保险欺诈发生。

1、投保时间、保险起至时间与出险时间非常接近;

2、对投保单证前后相联在时间上进行比较,推断是否为先出险后投保;

3、多次动员投保未能奏效,却又突然上门投保的;

4、提供单证多处涂改,许多证明材料签署的时间比较集中;

5、旧车超额投保;

6、债务沉重,财务困难;

7、所有权情况不清,多层转手;

8、极其迫切地要求尽快处理赔案;

9、索赔时间接近保期届满;

10、原配车钥匙有加配痕迹;

11、历史上是否索赔频次较高,事故类型是否相似;

12、翻车事故车辆损失严重、变形较大或外壳基本报废,而驾驶员或乘客却事先跳车或安然无恙;

13、单方的火灾事故且损失严重,几近报废;

14、车身大面积损坏;

15、小车追尾大货车,损失严重而大货车无损,且大货

车自行离开现场;

16、单证异常齐全或罕见的大量证据或拖沓交证,很不齐全或资料含糊不清;

17、各种单证笔迹雷同或使用术语不标准、不规;

18、各类印章模糊,相关发票联号或相近或有涂改、笔迹有轻有重等;

19、多年未出险的单车或较少车辆的保户突然发生重大事故却仅仅只有车损险损失;

20、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突然去向不明或外出;

21、拒绝形成文字记录,选择口头或与保险人联系;

22、分期付款购车的全损、全车盗抢或重大事故;

23、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上极易达成妥协;

24、被保险人假托不计较赔多赔少的现象;

25、具有不寻常的保险知识;

26、事故发生在夜晚、假日等旁证较少的时段;

27、事故的旁证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关系密切;

28、车辆偷盗现场有否痕迹(玻璃碎片、汽车零件或碎片、漆痕、汽车被拖拉痕迹等);

29、被盗地点是否是经常停放的地方,当事人当时在何处干什么;

30、事故照片曝光;

31、保险合同成立后迟迟不按约定缴费,而突然以现金方式主动上门缴费,不久报案索赔;

32、将保费交业务人员,而业务人员却未及时解款和开具收据,其时间段又往往在假日或周末下班前不久,不久标

的出险,报案索赔;

33、驾驶员非保险人而且一个保险年度多次出险;

34、私家车同一驾驶员驾驶不同保险车辆多次出险;

35、驾驶员穿着、卫生程度与车辆档次存在明显差异;

36、同一三者车辆多次与其他保险车辆相撞,而且大都无责,或互碰自赔;

37、老旧车辆经常作为第三者与保险车辆相撞,且无责或互碰自赔;

38、老旧、孤型车辆冲出水塘、河流、海滩浸泡,而驾驶员、乘客无伤亡,车辆经浸泡后大都无修复价值,可以获得高于市场旧车交易价格。

第二节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2010版)核赔通则

我公司目前的全国性商业车险产品体系,在选取行业基本条款A款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包括9个基本险条款16个附加险条款在的商业车险产品体系。9个基本险条款分别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特种车保险条款;16个附加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险等。

一、车辆损失类保险

(一)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围有细微差别,比如《非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责任“自燃”,《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未把“火灾”、“爆炸”列为保险责任;

2、车损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围有细微差别,比如《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属于除外责任;因车辆使用性质不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和《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把“教练”中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列为除外责任;

3、出险原因虽然属于条款“保险责任”的围,但是如果在“责任免除”中列出则属于除外责任,比如“碰撞”引起的车轮单独损坏属于除外责任;“碰撞”导致机动车落水后,发动机进水损坏,发动机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4、要结合条款《附则》列明的对重要术语的名词解释,确定出险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以。比如“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发生撞击,由此可判断,机动车所载物体与车体发生撞击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二)赔偿处理原则

1、扣除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原则

对应由其他责任方强制保险承担的损失与费用应先予扣除,包括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应投保而未投保、投保过了强制保险期的车辆,应依照强制保险规定扣除相应的限额。

2、按责赔偿原则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依据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出险地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3、物损修复、保险当事人会同检验原则

保险车辆或其他财产受损,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扣除规定的免赔原则

(1)按责免赔

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事故免赔15%。

核赔人审核免赔条件的录入是否完整、合理。除了系统自动带入赔款计算的一般事故免赔率外,需要重点审核由理算员手工录入的绝对免赔条件,主要有以下容: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营业用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车损险增加免赔率5%;

?营业用车辆同一年度发生多次赔款,免赔率从第三

次开始每次增加5%,在实务中掌握最高为30%。自然灾害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使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车辆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加扣免赔的情况注意掌握以下要点:?责任清晰,损失的确由第三者造成且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格式统一)

?第三者的确查找不到。

对于客户未保留现场的单方事故,应按条款及保单特别约定执行,或根据事故情况在条款基础上与客户协商赔付。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责任免赔率增加免赔率连乘原则

事故责任免赔率与未按合同约定增加的免赔率实行连乘原则,即(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5、比例赔付原则

未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损失和施救费用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施救的财产中,含车损险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车损险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的核定要严格依照条款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在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负责赔偿。

(3)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施救时,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施救车辆是有偿服务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施救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但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0)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11)重大或特殊案件的施救费用应委托专业施救单位出具相关施救方案及费用计算清单。

6、实际价值赔付原则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7、延迟办理退保发生事故赔偿原则

投保人要求终止合同(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况外)而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退保手续时,保险车辆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8、及时查勘原则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9、已有证明和资料先付原则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10、一次性补充单证及时核定原则

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最迟应当在三十日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11、拒赔及时原则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即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须在三十三日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残值协商处理原则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13、代位求偿原则

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14、被保险人举证原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

15、及时报案原则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

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既不保护现场、也不报警、也不报保险人、又不存在不能报案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应视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被保险人承担。

16、车辆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赔原则

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拒绝赔偿。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主要指低费率车辆种类向高费率种类转让。

17、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赔原则

在合同有效期,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改变使用性质,低费率承保车辆从事高费率车辆活动。

(2)车辆改装、改型导致车辆性能发生改变,车辆的危害程度增大。如改装发动机,使发动机功率远大于原设计;改装车厢加高、加宽、加长;改装钢板、车架、轮胎使车辆能够大幅度超过核载能力;非原生产厂商改装电器、线路使线路安全受到伤害,易引发自燃等。

18、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

(三)赔偿计算公式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部分损失时注意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比例赔付。即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时方进行比例赔付。

3、施救费

?部分损失时:

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全部损失时:

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四)疑难责任免除

1、交通肇事后逃逸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此条为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兜底条款,如每个记分年度记满12分、军队驾驶证不能驾驶地方车辆等情形,其他无有效证件情形应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临时号牌

临时号牌须是公安机关发放的合法有效的临时号牌,出险时须在临时号牌规定的有效期和规定的区域,否则该临时号牌均属无效。

4、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按规定检验指的是机动车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应当定期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并检验合格,一般在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副证加以批注,如果出险时超过检验印章的有效期,则属于未按规定检验。有机动车辆检验报告但未及时批注行驶证副页,可以视为检验合格。

检验不合格是指发生事故时机动车辆经检验不符合国

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而认定为检验不合格的情形,或车辆年审不合格。

5、改变使用性质未办理批改手续

主要指由低费率使用性质向高费率使用性质改变,低危险车型向高危险车型改变带来危险程度增加的行为,且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的情况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用性质发生

改变。如非营业车辆转营业车辆、企业用车转私人生活用车、普通货运车辆转危险品运输车辆等。

6、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且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主要是指转让后机动车由低费率被保险人向高费率被保险人转变。

7、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主要指车辆从进入营业性场所维修等开始,车辆交付给维修厂家,车辆的控制权、保管权等暂由维修厂家负责,而且风险已不同于正常的行驶和停放的风险,故从车辆交付给营业性场所维修厂商后到归还车主之间的任何风险均不予保障,而由维修厂承担。一般较规维修厂家都由一个交付过程,容易判别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而不规的厂家或规模较小的厂家开始和结束的过程较难判断,需要结合出险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特别是路边摊、路上应急修理场所等,其营业场所没有固定边界,因此不能简单的判断营业性场所。

8、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被吊装是指车辆被起重车、铲车、叉车、机械、简单工具和人力等方式抬起放下的过程。

被拖带是指车辆被其他车辆、机械和人力等拖拉的过程,这种拖带无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均属于责任免除。

被运输是指车辆被装载到其他运输工具上,如飞机、火车、轮船、汽车、马车、人力车等运输工具上。

9、保险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

是指被保险的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而使用时,如运输毒品、运输走私物品、用运输工具故意伤人、杀人等。

10、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违反装载规定是指超载、超宽、超高、捆扎固定不当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车辆装载货物后,所装货物与车体视为一体,当因货物的装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而因此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不能赔偿。如车辆严重超载或捆扎不当,当车辆刹车时货物前冲造成驾驶室等的损坏;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效而引发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装载超高、超宽后,超高、超宽的部分与外界固定物或其他车辆物体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损失。

11、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损坏

车辆上的前后风档玻璃、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均不能赔偿。天窗玻璃单独损坏属于赔偿围,但应有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如碰撞、空中物体坠落、外体物体倒塌等,他人故意砸坏仍不属于保险责任。

12、车身划痕损伤

车身表面油漆划痕损伤以损伤部位是否需要钣金修理

为标准,如不需要进行钣金修理,只需要油漆修补即可为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无论是否发生车损险责任围的事故,车身划痕损伤均属除外责任。

13、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是指发动机的损坏原因是因为有水的进入而致发动机

的损坏,而不论进水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因为发动机进水后并不直接导致发动机发生损坏,只有继续使用车辆(包括发动车辆的过程)才会引发发动机损坏,一般发动机进水后只要不继续使用,只要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即

可。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围的应当给予清洁保养费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则全部损失均不能予赔偿。如车辆主动驶入积水路面,而不论积水路面是暴雨、洪水形成,还是水管爆裂、污水倒灌而形成,因为损失发生的近因是驾驶员将车开入水中而引起的损失,而并非暴雨、洪水等保险责任围原因造成。

14、遭受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如底盘发生碰撞后,不检查、不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未直接损伤部位因继续使用而损坏,或发动机、变速箱等因润滑油泄漏继续使用致使发动机、变速箱等烧毁、变形、折断、破损等;车辆遭受暴雨、洪水等灾害后,未经修理和检验,即发动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电器线路严重损坏。

1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不能赔偿,但不包括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仲裁机关仲裁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保险人为诉讼、仲裁而请的律师费用。

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承担,否则不能承担,即使是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

16、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简称军车)外其它车辆上路行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均要购买交强险,因此,发生与机动车之间的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是行业“最低标准”,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不过,由于涉及单证设计、承保理赔实务标准制定以及行业平台改造等硬件支持,示范条款的实施没有时间表。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主力释放重要信号(附股) 机构资金流向已出现巨变! 免费的Level-2高速行情收费软件强大功能限时免费为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相关报道】 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叫停 亮点: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免去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李冠如说。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费改“百问百答”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作为商车险费改试点省区~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从业者或车险客户~我们有必要知道改与不改有什么差别、对客户投保有什么影响~特奉上商车费改“百问百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1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

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 2 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卷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卷 姓名部门分数 一、填空题(40分,每空2分) 1. 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配偶 2.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事项的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载_货物的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失、腐烂、变质、串味造成的损失 3、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同时解决了社会关注热点,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4、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的主险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5、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形成、调整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6、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 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7、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免赔率。 8、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叫零整比_。 9、、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月为标准。 10、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24时。 二、不定项选择题(30分,每题3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以下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描述正确的是 (AC ) A.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B.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购买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C.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 车购置价减去折扣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D.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2、以下哪些方式是车损险的索赔方式(ABD ) A.向责任对方索赔 B.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C.向本方的实际车主索赔 D.向本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3、以下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ACD ) A.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险年 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B.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连续多次出险的 C.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 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D.投保人因过失未告知重要事项,虽对保险费的计算没有影响,但影响道 路交通事故的 4、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尽义务有(ABC ) A.向投保人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 B.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C.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 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D.保险人告知本公司自主核保系数的使用规则 5、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以下属于赔偿范围的是 ( D ) A.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B.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C.车上表面自燃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D.车辆停留在小区内,被不明人员划伤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020年(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车险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推荐下载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主要有: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合并为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条款简化几个方面。 一、费率改革 (一)、赔款计算方法 1、车损险 (1)全部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二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白行承担。 《新示范条条款》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己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第三责任险 《我司计算方法》(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我司计算方法》(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我司计算方法》(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险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的是()? A、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农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对于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A、扩大责保险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8条责任免除事项;? B、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C、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 D、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 3.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4.下列不属于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5.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B、自燃损失险;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D车上货物责任险。? 6.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不计免赔率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7.??下列车辆不可以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是()? A.家庭自用汽车;B、事业团体用车;C、企业非营业用车;D、营业客车?? 8.?下列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车上货物责任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9.??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车上货物责任险; B、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C、不计免赔率险; D、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0、下列既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 B、自燃损失险; 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D、不计免赔率险。? 11.要附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须投保下列哪个主险()?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12.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13.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B、诉讼费、仲裁费,C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14.下列属于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车险综合改革之百问百答

车险综合改革之百问百答(2020版) 【政策篇】 1.车险综改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车险综改从2020年9月19日开始正式实施。 2.车险综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同时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距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实施车险综合改革。 3.车险综合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本次改革明确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同时将降价、增保、提质确定为阶段性目标。车险综改后,短期内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一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二是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三是商业车险产品更为丰富;四是商业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五是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六是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 4.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有什么变化吗? 答: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5.车险综合改革后,商业车险整体相较之前有哪些变动? 答: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主要包括4个方面:①理顺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②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③提升商业车险责任限额;④丰富商业车险产品。 6.车险综合改革后,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相较之前有哪些变动? 答:将原来四个主险改为三个,原盗抢险相关责任并入车损险; 将玻璃、自燃、涉水、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五个附加险并入车损险;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车险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的是() A、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农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对于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A、扩大责保险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8条责任免除事项; B、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C、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 D、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 3.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4.下列不属于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5.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 B、自燃损失险; 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D车上货物责任险。 6.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不计免赔率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7. 下列车辆不可以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是() A.家庭自用汽车;B、事业团体用车;C、企业非营业用车;D、营业客车 8. 下列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车上货物责任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9. 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车上货物责任险; B、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C、不计免赔率险; D、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0、下列既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 B、自燃损失险; 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D、不计免赔率险。 11.要附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须投保下列哪个主险()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12.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13.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B、诉讼费、仲裁费,C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14.下列属于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B、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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