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3-02

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基本现状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 的法律保护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景区、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增强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1旅游安全工作任务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旅游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2.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接待、保卫工作。 2.2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 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旅游安全工作日常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景区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景区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关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景区划片包保,签订《消防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合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旅游企业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 也有利于国家对旅游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考核要求】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1?识记:(1)旅游合同的概念;(2)旅游合同的种类。 2?领会:旅游合同的特征。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识记:(1)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2)旅游合同的订立原则; (3)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4)旅游合同的担保。 2?领会:(1)旅游合同的内容;(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 (3)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3?应用:旅游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三)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1?识记:(1)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 2?领会:(1)旅游合同转让和终止的概念; (2)旅游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1?识记:(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严格责任原则。 2?领会:(1)违约责任的免除;(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3?旅游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1.旅游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行为规范 3.旅游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 4.旅游合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 二、旅游合同的种类 (一)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 (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 (三)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原则 (二)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1?格式条款的利弊

2017年政策与导游法律法规题库-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题库(含答案)

一、判断题 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约定无效, 对方既不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也不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错误 2.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上这些都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正确 3.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及行政处罚,都属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错误 4.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有的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即生效,而合同效力制度更多地体现出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干预。错误 5. 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错误 6. 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正确 7.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确 8. 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通常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指定而代订的合同。错误 9. 要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有效的要约,其内容需具体明确,此外其要约人需具备相关资格。错误 10. 旅游服务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实践合同。错误 11.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错误 12. 合同可以是以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 13.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经旅游者要求仍

然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存在欺诈旅游者情形以及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以上这些均属于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错误 1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正确 15.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代表确定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错误 16. 《合同法》对旅游代订合同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旅游代订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一种、旅游者的义务是支付代办费用、旅行社代订行为的后果由旅行社自己承担。错误 17.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经济与政治权利的资格。错误 18.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转让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的,应当向旅行社提 后提出,此外,该转让权并非绝对的不 出转让的请求,同时务必在旅游行程开始' 受任何限制。错误 19.旅游行程单不属于合同的内容。错误 20.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地接 社履行的,该地接社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应当 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高于接 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错误 21.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 单。正确 22. 寄送的价目表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错误 23.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社的采购成本等,以上这些都是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的注意事项。错误 24. 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以及旅游住宿服务合同是《旅游法》规定的旅 游服务合同。错误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1: 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环岛观光8日游。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合,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家公司的几名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并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罚款。 思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种,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案例2 2009年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吴某当

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思考题: 按照吴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吴某的这项请求能否站得住脚呢?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旅游局于2003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以下简称《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游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预备星级评定的机构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饭店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2.预备星级评定的范围 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或饭店更新改造后,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1年后,应申请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是指用星的数量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5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星级评定的机构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机构备案,并负责推荐五星级饭店。 2.星级评定的范围 饭店开业1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3.星级评定的标准 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地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被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4.星级评定的复核制度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国家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复核检查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三、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 饭店的治安管理是饭店诸多问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规定 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饭店除应经过饭店业主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十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1、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法律的全称是什么?共分几章多少条?施行的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2013年10月1日施行。 2、《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该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旅游业发展的原则是什么?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4、旅游者报名或准备参加旅游时有那三项权利?在参加过程中哪些方面应受到尊重?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5、旅游者在旅程或在解决纠纷时,所谓“三不”内容?违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有谁来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主体是谁?它是否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8、设立旅行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可以开展那些业务?其中那些业务还需要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旅游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教案

班级:学科:旅游政策与法规二次备课人:

按照GB/T14308 —2010 ,星级饭店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础条件要求 ◇必备条件:必备项目检查表规定了各星级应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 ◇设施设备: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饭店运营质量:包括总体要求、前厅、客房、餐饮、其他、公共及后台区域等6 个大项。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2、服务质量总体要求 ◇服务基本原则 ◇服务基本要求 3、管理要求 ◇应有员工手册。 ◇应有饭店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 ◇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 ◇应有完善的部门化运作规范。 ◇应有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班次、接受指令与协调渠道、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应有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锅炉、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应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知晓并熟练操作。 ◇应有其它可以证明饭店质量管理水平的证书或文件 4、安全管理要求 ◇星级饭店应取得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许可,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行。

◇水、电、气、油、压力容器、管线等设施设备应安全有效运行。◇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防控制度,确保安全监控设备的有效运行及人员的责任到位。 ◇应注重食品加工流程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意义: 二、旅游星级饭店评定的机构及权限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职责和权限省级星评委 地区星评委 三、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四、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星级复核: ◇年度复核: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各级星评委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4.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5.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6.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7.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识能力。() 8.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9.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0.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1.商业广告是要约。() 12.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3.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的要约。() 14.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5.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6.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7.价款或酬金被称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8.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9.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20.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21.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4.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25.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6.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8.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29.合同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30.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3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32.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汇编

XX有限公司 XX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确认: 签发日期: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游客接待服务分类和要求 (8) 1 入口接待服务 (8) 2 交通停车服务 (15) 3 餐厅接待服务 (16) 4 住宿接待服务 (16) 5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17) 6 旅游购物服务 (18) 7 信息服务 (18) 8 游览场所服务 (19) 9 环境卫生服务 (21) 10 公共安全服务 (22) 11 游客投诉与抱怨处理 (25) 12 旅游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28) 13 旅游接待服务的实施与监督 (29) 第三章运营管理制度 (30) 1 运营工作总则 (30) 2 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30) 3 客服工作管理制度 (32) 4 导览管理制度 (34) 5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35)

6 游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7) 7 内部商店管理制度 (41) 8 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44) 9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48) 10 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59) 11 停车场管理制度 (61) 12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63) 13 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65) 14 管理质量审核办法 (68) 15 不合格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 (71) 第四章营销策划管理制度 (7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73) 2 营销工作开展规程 (75) 3 策划工作开展规程 (77) 第五章景区餐饮管理制度 (80)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80) 2 厨房管理规定 (83) 3 楼面管理规程 (90) 第六章景区旅业管理制度 (9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93) 2 住宿接待管理规程 (95) 3 客房房务管理规程 (100) 4 旅业部门值班制度 (10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旅游景区运营法律实务

旅游景区运营法律实务 一、概述 (一)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二)旅游景区运营 旅游景区在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和专项性体育功能的同时,必须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以支付维持景区进入良性循环。否则,旅游景区的发展将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景区运营的属性既有社会性,又有经济性。 所谓景区运营是指旅游企业在一定期限,利用旅游景区的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实现自身生存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进行的决策,及其为实现决策而进行的各种策划和管理的过程。 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我国旅游业发展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举世瞩目。改革开放前,旅游业以外事接待为主,只具备产业雏形,不完全属于产业范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民营企业开始开发自然景区,浙江、广东等地的民营企业开始开发本地小型景点或资源品位、价值较低的景区以满足当地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要。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以委托经营方式掌管湖南张家界黄龙洞景区,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方式创造“碧峰峡”模式,以后有许多知名民营企业进入旅游景区开发领域。2001年初,四川省宣布出让三星堆遗址、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等十大景区经营权,受到众多民营企业的欢迎,但遭到景区主管方的反对,同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不断有景区出让经营权给民营企业。从2002年开始中国是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从一个旅游小国步入旅游大国。旅游业日益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旅游景区运营中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经营权的转让 国家对旅游景区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落后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经营权是属于市场的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854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Tourism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党政一把手管理旅游个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旅游直接管理人,各旅游行业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工作管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景点管理及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旅游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旅游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不定时对各旅游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平培训和教育。 二、要根据本地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的景区工作人员得的管理制度及防范安全事

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我乡各工作个人员在旅游工作中是否做到为并且要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档案,健全各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尤其是黄金周前及举办重大活动时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以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以及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和防控突发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的检查,特别是对景区内住宿、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技能情况;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其整改。 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旅游经营单位建立良

国家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综述 1、我国旅游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一个综合性的经济部门,在为国家现代 化建设积累资金,带动和促进有关行业的发展,促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经 济、文化的交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978 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仅 为 72 万人次,到 1987 年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突破 1000 万人次。旅游创汇 1978 年仅为 2.6 亿美元,到 2007 年达 419.19 亿元美元,到 2010 年达到 458 亿美元。 中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排名, 1980 年在世界仅列 34 名,2001 年进入前 5 名。1993 年至 2010 年国内旅游收入人数由 4.1 亿人次增长到 21 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从 864 亿元增长到 1.26 万亿元。截止 2010 年国内旅游人数达 21 亿人次,较上年增 长 10.6%,国内旅游收入 1.26 亿元,增长 23.5%,入境过夜旅游人数 5739 万人次, 增长 20.4%,全国旅游总收入 1.57 万亿元,增长 21.7%。2006 年世界旅游组织预 测到 2015 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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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旅游业中的作用 我国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将旅行社从设立到经营管理各环节都做 了规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 2)今年 10 月 1 日,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 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加强我国旅游饭店秩序,推动旅游饭店业 发展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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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的《合同法》。6)《文物保护法》7)《旅 行社条例》 8)中国公民处境条例 9)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0)旅游饭店等级划分与评 定等一系列条例法规。旅游者既是旅游企业的经济来源,又是旅游活动的主体, 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利益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对旅游者的义务做出 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约束其行为.DXDiTa9E3d 以今年 10 月 1 日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例,《旅游法》的实 施,有效保护旅行者相关权益: 《旅游法》 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有效保护游客的相关 权益,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 RTCrpUDGiT 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 态度。《旅游法》明确“零负团费”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 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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