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体变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主体的变动

而科学调整。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

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

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

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实现土地承包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发包土地应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应当交回的土地;

五统筹、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费用;

六监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规则与发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维护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组织代耕撂荒土地,组织出租机动地;

七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放弃土地承包权;

三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土地享有优先权;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五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决定种植范围、种植方式、收益处分等;

六决定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

七获得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开山取石、采矿、炼焦、修庙、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农业开发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损害土地耕作条件的,应当履行复耕义务。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民主协商等方式。

第十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统一发包时,发包土地范围包括:

一上一轮发包时已经纳入发包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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