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2000年10月25日

沪检发(2000)122号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2)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2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3)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0发以上;

(4)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起点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3)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6.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额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60万元以上不满210万元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210万元以上的,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的5倍。

7.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8.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4.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5.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修正)。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6.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7.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4000元的,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0.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21.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变造假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变造假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2.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2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地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行为人是否已经牟利、牟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4.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巨

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值相当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5.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6.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属于“较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7.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8.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修改)。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500万美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欺骗主管部门、银行调出外汇的;

(2)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两次处罚后,又继续逃汇的;

(3)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美元以外的外汇应折合成美元进行计算。

29.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0.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属巨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1.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信用证诈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信用证诈骗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5.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6.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7.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因抗税受过刑事处罚的;

(3)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4)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5)抗税手段特别恶劣的;

(6)抗交的税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8.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39.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0.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4)造成严重后果;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累计200万元以上;

(4)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2.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3.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4.刑法第二百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

(3)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不满25000件;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

(6)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

(7)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55万元以上的;

(3)使用假冒注册商标25000件以上;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5.刑法第二百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6.刑法第二百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2)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套)以上不满10万件(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2)销售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套)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7.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2)假冒专利的行为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4)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8.刑法第二百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个人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二年以内又侵犯著作权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500万元以上;

(2)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9.刑法第二百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个人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250万元以上。

50.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1)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行为人使用卑劣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行为人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5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张以上不满500张;

(2)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0张以上;

(2)票面数额5万元以上;

(3)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55.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6.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58.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5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60.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挪用特定款物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5.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6.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7.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对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罪应以其所帮助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起点标准。

收购赃物罪的起点标准为2万元以上。

68.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义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全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证件;或者其他妨害、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9.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

(2)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

(3)非法获利3千元以上的。

70.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7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7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不满1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不满1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不满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人次以上不满1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以上不满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张(盒)以上不满1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扑克、书

刊、画册500副(册)以上不满2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2500张以上不满1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上不满5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不满2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场以上不满2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2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25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5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250场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5万元以上。

73.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74.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达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7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上不满30场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3次以上处罚,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30场次以上,或者向不满18周岁的人组织播放,属于“情节严重”。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77.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30万元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78.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79.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

80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81.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起点标准为30万元以上。

8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8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轻伤3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84.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3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5.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起点标准。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6.本意见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的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

87.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除特别规定外)。“以上”、“以下”的规定包括本数。“不满”的规定不包括本数。

88.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89.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9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下发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办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

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建交[2013]1243号)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2013]1243号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

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

最新《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试行稿)》说明

《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试行稿)》说明——在运动中强化课程功能,在兴趣中提高健身效果 (社会版) 体育,是身体运动之称,生命活力之源,强健体魄之方,育人成就之林。 体育课,是学校教育中纵贯学生学习生活最长的一门课程,也是与自然环境、人际接触最为紧密的基础课程,更是激发并保持学生体育与健身兴趣和爱好,形成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必不可少的启蒙教育。 上海第二期课程教材改革,将体育课程名称由《体育与保健》改为《体育与健身》,凸现了以课程为载体的身体教育,以健身为主线的实践活动,以运动为特点的学习经历,重视课程对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 《体育与健身》课程作为《课程方案》提供学生五种学习经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实践“以学生发展为本”、“健身育人”的理念,确保达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体育与健身》课程的改革要点:以健身育人为主旨,集健身、健心、健智和健美为一体,建立充分尊重选择的《体育与健身》课程。 《体育与健身》课程着力实现的六大突破: 一是课程价值上,明确从“竞技体育”全面向“健身体育”转变,以“健康第一”为指向,突破围绕竞技体育和单纯性发展身体素质训练来安排教学的框框,实现课内加强、课外延伸的体育与健身新格局。 二是课程目标上,从立足学科本位目标走向立足学生发展的课程目标,即以学科目标为基点,融入身体发展、知识技能,尤其是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等组成的课程目标,并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体现在课程目标之中。 三是课程结构上,从关注课程的实施形态向关注课程功能的方向发展,构建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三类功能性课程,形成灵活、开放、可选择的课程体系,使《体育与健身》课程展现横向拓宽、纵向延伸,富有内涵的立体化态势。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 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 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 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 址、通讯方式。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 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 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 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 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书面公告。

上海市中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上海市中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导言 (一)课程定位 数学是以现实世界中的数与形为研究对象,在抽象、推理、应用的往复循环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门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数学自身的发展,特别是在与计算机的结合过程中,数学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式、应用范围等方面得到了空前的拓展。 在人类文明史上,数学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它是其他科学的基础,也是一切重大技术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数学不仅对科学技术的进步仍然发挥着基础理论和基础应用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技术。数学又是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思想、方法和语言已经广泛渗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文化的进步。数学是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必需的工具,数学素养是现代公民必备的素养。 在基础教育阶段,数学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它对学生的整体发展、长远发展以及当前学习其他课程具有奠基意义,对培养学生的抽象能力、推理能力、创造能力以及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等具有独特作用。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主动地发展,致力于使每个学生获得必需的、与个性发展相适应的数学,同时得到基本素质的培育和提高。 (二)课程理念 1.正确处理基础与发展的关系 数学课程应根据“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要求,正确处理基础与发展的关系。主要强调: ——不仅要关注学生掌握的数学知识和技能,为以后的学习打好基础;而且要关注数学学习对促进学生基本素质提高的作用,从而为学生走向社会 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还要充分注意学生的个性差异,使学生的数学学 习与其在个性方向上的发展相适应。 ——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批判意识、综合意识和合作意识,注重让学生学习自行获取数学知识的方法,经历将实际问题进行数学抽象、 建模求解和解释的过程,学会自主学习和主动参与数学实践的本领,获 得终身受用的数学基础能力和创造才能。 2.充分关注数学课程中的学习过程 课程是由教学内容、学生、教师、教学环境整合而成的系统,是师生共同探求新知识的过程。数学课程的设计不仅要重视教学的内容和要求,更要充分关注课程中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主要强调:——将课程与学习融为一体。要精选学生必需的数学知识,遵循学生认知心理发展的规律,组织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展现知识的生成、发展和形成的过程,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

上海预制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与对策

上海预制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与对策 Study on and Countermeasure for Develop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of Shanghai ■施嘉霖 Shi Jialin 唐 婧 Tang Jing 张 凯 Zhang Kai 【摘 要】 文章研究上海预制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与政策,针对上海预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在建筑产业、配套政策、技术体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预制装配式;PC;建筑;对策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markets and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of Shanghai, in depth studies issues in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supporting policy, technical system and talents training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of Shanghai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prefabricated type, PC, buildings, countermeasures 施嘉霖,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唐婧,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张凯,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师室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1 发展工业化建筑的背景 上世纪50~70年代,我国学习苏联和东欧经验,在全国建筑业推行标准化、工业化、机械化、发展预制构件和预制装配建筑,兴起中国第一次建筑工业化高潮,但从总体说来,我国的预制混凝土技术比较落后。这一方面是由于唐山地震中大量预制混凝土结构遭到破坏,使人们对预制构件的应用更加保守;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外墙的防水、防渗技术比较落后。由于当时的大板施工没有采用构造防水,且使用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过了两、三年之后容易出现渗漏现象。所有这些问题,造成其居住质量和使用功能较差,大板施工法逐渐退出了建筑市场,业内也停止了对预制技术的研究,预制装配技术不得不“被 0 引言 工业化建筑是近年来国家提倡绿色 住宅新理念下催生的一种新型建筑模式, 其核心为预制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 建筑生产方式的变革,实现了建设的高 效率、高品质、节省人工、低资源消耗 和低环境影响,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 效益,是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 定水平的必然选择,也将是我国建筑发 展的必由之路。 DOI:10.13626/https://www.360docs.net/doc/6f6301831.html,ki.hs.2014.11.001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

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还有像《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

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试行稿)

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试行稿) 一、导言 1。课程定位 语文是人类活动的重要交际工具,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中小学语文课程的主要特征。 语文课程是中小学阶段的一门基础课程,它是学生理解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形成学习能力,培养审美情趣和文化修养的基础,对学生的终身学习和终身发展,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 2。课程理念 (1)拓宽语文学习的渠道,构建开放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课程体系 语文课程要关注学生在有计划,有目的的课程活动中的"学得",也要关注学生在各种语言实践活动中的"习得",要将语文课程活动和其他课程活动,将课堂学习和课堂以外的语言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建开放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课程体系;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为 学生营造主动,自主,生动活泼地学习语文的环境;要引导学生在多渠道的学习活动中,加强人际交流,提高语言感受,运用能力和思想认识水平。 (2)开发语言潜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要有利于学生语言潜能的开发和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已有能力和发展可能,关心学生的内心需求,引导学生依据个体的生活状态和学习状况,探索适应于自身发展的学习方法,不断地通过已知认识,探求未知;要注重学生的语言积累,让学生在动态的语言实践过程中,掌握语言运用的规范,感受,体验优秀作品的语言魅力;要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让每一位学生在有选择的学习过程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为终身发展打扎实的基础。 (3)增加文化积淀,提升学生的文化品位 语文课程不仅要重视语言知识的学习和语言运用规范的掌握,而且要重视学生情操的陶冶和文化品位的提升。要引导学生在学习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外国优秀文化的过程中,吸取精华,充实底蕴,形成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并提高比较辨别能力和鉴赏评价能力,塑造健全的人格。(4)逐步形成问题意识,培养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xx版住宅物业)实用版

YF-ED-J683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20xx版住宅物业)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xx 版住宅物业)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证书编号: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装配式建筑施工案例分析:上海宝业中心

装配式建筑施工案例分析: 上海宝业中心 宝业集团总部大楼是上海虹桥新中心商务区二期开发的一部分,位于上海市西面高速发展区。场地位于公路、铁路和航运交通枢纽的交汇点,也是人们在高铁从南面进入虹桥火车站前能看到的最后一座建筑,赋予了项目作为重要的城市空间的地位。 场地的挑战之处在于:场地形状由城市规划的两块绿地挤压成了L形;场地的东面,南面和西面要求60%的建筑红线贴线率;场地北面紧邻一条24米高的横跨而过的高架公路。同时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60,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应对这些条件,项目设计在体量围合与空间开放,功能性使用和游走性体验中寻找平衡关系。L形基地的周界首先在最大化程度贴满的情况下地拉伸起4层体积以满足面积要求;根据西面入口、东南面公园和北面绿地对体量边界进行挤压,将线性的形态分成三个功能体量,三个外向性开敞空间和三个内向性围合庭院。开敞空间交汇处的体量被抬高,令地面步行交通贯通,联结西面主入口,南、北面公园绿地和中心庭院。三个庭院被塑造出不同的性格:中心庭院作为人流汇聚点最为开放,也是公众活动集中的场所;南面的庭院联系中心庭院和东侧的公园,是半开放的景观庭院;北侧的庭院是由建筑围合的水院,为办公提供静谧的场所。三个功能体量作为三个主要的办公空间,既可以被独立地使用,也可以联结成为一体。他们由空中廊桥分别在二,三,四层联系起来,人们可以通过连廊在不同庭院之间游走。局部五层的办公楼结合屋顶花园,提供远眺城市风光的平台,也可以欣赏近处的景观和庭院。 企业介绍: 上海领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1日成立。是中国企业500强之一、都市制造业领军企业、首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K2355)旗下教育科技子品牌企业。依托宝业集团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深耕20余年的强大产业平台和国际化合作经验,充分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要求,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和后备队伍,领业建筑科技立足上海,整合业界一流合作资源,研发出一系列针对装配式建筑教育教学以及创业创新相关高科技

上海数学课标

上海市中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试行) 2004年7月修改稿 一、导言 (一)课程定位 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数学自身的进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数学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式、应用范围等得到了空前的拓展。数学提供了刻画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科学语言和数量模型,提供了处理数据和观测资料、进行推断和证明的有效工具,它不仅对科学技术的进步发挥着基础理论和基础应用的重要作用,而且已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技术,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 数学是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思想、方法和语言已经广泛渗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数学作为人们认识世界、从事工作和学习的必需工具,作为一种传递信息的强有力手段和人际交流的简明语言,对社会大众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数学素养是现代公民必备的一种基本素养。 中小学数学教育在基础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学生通过数学学习,掌握数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思想方法,学会有条理地思考和简明清晰地表达思考过程,并运用数学的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对培养学生的抽象能力、推理能力、创造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对培育学生认识世界的积极态度和思想方法、求真求实和锲而不舍的精神具有深远影响。数学教育在发展和完善人的教育活动中,在形成人类理性思维和促进个人智力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基础教育阶段,数学课程是一门主要课程。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力求体现数学科学和数学教育的现代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和谐、主动地发展。

(二)课程理念 1.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培育终身学习的基础 数学素养是人们通过数学教育以及自身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所获得的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数学思想和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数学思维品质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总和。数学课程及其教学,不仅要关注学生对数学知识、技能、思想方法的掌握,关注其数学能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助于学生理解数学的社会价值,领略数学文化的内涵,体验数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形成良好的数学思维品质,促使学生的数学素养得到全面提高。 “终身学习”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应成为数学教育的重要课题。要通过各种途径,让学生学会自行获取数学知识的方法,体会数学思考和创造的过程,增强学习的兴趣和自信心,不断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帮助学生确立终身学习的愿望,奠定终身发展的基础。 2.构建所有学生必需的共同基础,加强数学的应用和实践 上海市已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为公民提高数学教育程度创造了条件。数学课程要努力体现“数学为人人”的指导思想,立足于使所有学生获得必备的数学基础。应与时俱进地重新审视数学基础,根据学生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构建简明数学知识结构的要求,确定数学课程的内容;应抓住数学知识的主干部分,突出基本原理和通用方法,切实加强数学课程的基础性。 应重视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一方面要选择具有广泛应用性的数学知识充实课程内容;另一方面要开发数学实践环节,强化运用数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3.关注不同学生的数学需要,提供选择和发展的空间 学生群体中存在个性差异,不同的学生可以有不同的数学发展。应提供具有差别性和多样性的数学课程设计,增加课程的可选择性,使数学课程适应于全体学生。

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住宅物业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史上最全的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讲解,再不懂就out了

史上最全的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讲解,再不懂就OUT了!! 声明:本期图文系绿地二部设计中心的技术成果模块 造梦,像宜家的拼装家具一样盖房子,一直是绿地的一个理想,为了这个心中的梦想,绿地人也做了很多很多,今天就给大家分享绿地对装配式建筑体系的领悟与认识...... 那么,装配式建筑是什么?装配式建筑到底是怎么生产的?现场又是怎么施工的?成本造价又如何?相比其他材料的 优势在哪里? 装配式建筑是什么 乐高玩过没(见过也行),我们可以把梁、板、柱、墙等事先 做好的构件想象成一块块乐高积木,在施工现场只需把他们拼合在一起。和搭乐高一样,装配式建筑将部分或所有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然后运到施工现场进行组装。“组装”不只 是“搭”,预制构件运到施工现场后,会进行钢筋混凝土的搭 接和浇筑,所以拼装房安全得很。所以,这种“产业化”、“工业化”的建筑在欧美及日本已经广泛采用。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为啥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如此热衷装配式建筑呢?好处大大滴~ 1. 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 装配式构件是在工厂里预制的,能最大限度地改善墙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并提高住宅整体安全等级、防火性和耐久

性。 2. 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 效率即回报,装配式建筑比传统方式的进度快30%左右。3. 有利于提高建筑品质 建筑业的玻尿酸,可使建筑产品长久不衰、永葆青春。室内精装修工厂化以后,可实现在家收快递,即拆即装,又快又好。 4. 有利于调节供给关系 提高楼盘上市速度,减缓市场供给不足的现状,买房从此不用彻夜排队。行业普及以后,可以降低建造成本,可有效的抑制房价。 5. 有利于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传统作业现场有大量的工人,现在把大量工地作业移到工厂,现场只需留小部分工人就行啦,大大减少了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率。 6. 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 现场原始现浇作业极少,健康不扰民,从此告别“灰朦朦”。 此外,钢模板等重复利用率提高,垃圾、损耗、节能都能减少一半以上。如何生产 装配式构件是怎么生产出来的? 以装配式建筑板为例,生产工序:钢模制作→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脱模钢筋绑扎的时候需预留孔洞进行钢筋绑扎的时

2011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2020年(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 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8日17:53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俩个之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俩个之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能够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仍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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