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资本多数决原则合理运作对于确保公司经营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WP=3>系,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减少大股东的风险,提高公司的运行和决策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作逾越了必要限度,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往往受到侵犯。

为限制大股东资本多数决权力滥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设置累积投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部分地解决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现象,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关系。第二,累积投票制度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与发展。公司组织机构权力的分配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使得董事会处于公司权力的核心地位。为防范和制约某些董事权力滥用,在制度上安排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通过股东大会选出的小股东满意的董事牵制大股东出任的董事的行为,以使权力得到制衡。

第三,累积投票制度是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事前表决救济。表决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它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股东表决权的制度安排独自赋予股东选任公司董事的权利。可以说只有小股东参与董事人事安排,才可能防范董事滥用权力。对小股东进行制度上的事前表决救济,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全面操纵董事会、降低集中决策风险、矫正直接选举制的弊端、实现对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动能以及‘公司民主’的目的。

第四,累积投票制度是实现正义原则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在法律进化的历史过程中,正义一直是人类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确立累积投票制度,以使得体现效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与追求正义的措施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和维护公司法上股东的实质平等。另外,小股东是现代公众公司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和重要参与主体,小股东的保护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市场价值、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功能。

设置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将其代表其利益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从而保护他们的投资热情。<WP=4>总之,累积投票制能吸引公司小股东积极参与选择公司的管理者,使公司董事会不被大股东完全操纵,从而有利于保护公司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管理的民主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管理层常采用减少董事人数、董事会选举分类、罢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手段来对抗、抑制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初创时期,中小股东的权益屡受侵犯,公司治理结构的也亟待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消除公司治理结构弊端的制度之一,它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在我国既有存在的必要性,又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在我国公司法中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也有其适用的空间和一定的立法基础,比如,在《公司法》诞生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性的公司立法中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在《公司法》施行的数年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2年1月9日共同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选举一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使用,投于多名候选人。 选举结束后,在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之内,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当选。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公司选举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所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原有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并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时,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等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物流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

物流行业术语中英文对照(T-Z) GrossRegisteredTonnage(GRT)注册(容积)总吨 NetRegisteredTonnage(NRT)注册(容积)净吨 DeadweightTonnage(AllTold)(DWTor总载重吨位(量) GrossDeadWeightTonnage总载重吨位 DeadWeightCargoTonnage(DWCT)净载重吨 LightDisplacement轻排水量 Load(Loaded)Displacement满载排水量 ActualDisplacement实际排水量 Overweightsurcharge超重附加费 BunkerAdjustmentFactor(Surcharge)(BASorBS)燃油附加费 PortSurcharge港口附加费 PortCongestionSurcharge港口拥挤附加费 CurrencyAdjustmentFactor(CAF)货币贬值附加费 Deviationsurcharge绕航附加费 DirectAdditional直航附加费 AdditionalforOptionalDestination选卸港附加费 AdditionalforAlterationofDestination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FumigationCharge熏蒸费 BillofLading提单 OnBoard(Shipped)B/L已装船提单 ReceivedforshipmentB/L备运(收妥待运)提单 NamedB/L记名提单 BearerB/L不记名提单 OrderB/L指示提单 BlankEndorsement空白备书 CleanB/L清洁提单 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外表状况良好 Unclean(Foul,Dirty)B/L不清洁提单 DirectB/L直航提单 TransshipmentB/L转船提单 ThroughB/L联运提单 Multi-modal(Inter-modal,combined)transportB/L多式联运提单 LongFormB/L全式提单 ShortFormB/L简式提单 Anti-datedB/L倒签提单 AdvancedB/L预借提单 StaleB/L过期提单 OnDeckB/L甲板货提单 CharterPartyB/L租约项下提单 HouseB/L运输代理行提单 Seaworthiness船舶适航 CharterParty(C/P)租船合同(租约)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张明远 内容提要:由于上市公司对累积投票制理解各异,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针对其中最典型的等额选举现象,在重点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草拟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但作者仍认为,对于弱小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对他们而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比推行累积投票制更有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了保障。例如,某公司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20%,三股东持股8%,四股东持股7%,其余股东合计持股5%。由于大股东持股超过50%,在直接投票制的简单多数决原则下,他一人即可完全决定董(监)事会的所有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情形将有所不同:假定该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有的6000万股享有30000万票表决权,二股东有10000万票表决权,三股东有4000万票表决权,四股东有3500万票表决权,其余股东有2500万票表决权。大股东可将其表决权分散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A获10001万票,B获10001万票,C获4002万票,D获4001万票,E获1995万票;二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F获10000万票;三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G获4000万票;四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H获3500万票;

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谨慎行事标准 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董事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其他董事、高级职员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不存在董事注意义务,直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才增加了勤勉义务。这一简单至极的勤勉义务条款留下了诸多疑问,例如,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是否就是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是否具有可诉性?如果具有可诉性,其责任标准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董事注意义务是英美公司法上的概念,对该制度追本溯源,从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层面上对其进行考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长期存在的疑惑,进而为董事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认识论上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加以宏观考察,出发点在于,尽管中美两国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中国的公司制度毕竟是舶来品,与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理论必然存在某些共性。 因此,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进行认识论上的宏观研究对我国公司法肯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概括介绍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章从历史角度对董事注意义务这一问责机制加以考察。通过考察发现,美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是判例法,早期判例法关注勤勉义务而非注意义务。 随着实践的发展,董事注意义务受到更多的关注。目前约定俗成使用注意义务这一概念,但通说认为注意义务包含着勤勉义务之要求。董事注意义务不但适用于决策职责,而且适用于监督职责。法官在审查董事注意义务案件时保持相当谨慎,尤其是审查董事决策行为时,经营判断原则使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降低为重大过失标准,董事免责制度更是使董事注意义务名存实亡,但股东仍然有权寻求董事会决议撤销之救济。 即使是董事履行监督职责的场合,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也明显低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令人惊讶的是,特拉华州董事注意义务姗姗来迟,成文公司法中至今都不见董事注意义务的影子。注意义务在《示范公司法》中经历了艰难的立法过程,主要矛盾集中在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原则的关系上。《示范公司法》1998年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二分法比较清晰地将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成文化,但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

国际私法英文专业词汇对照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索引词表 中文索引英文索引 A 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B 巴托鲁斯Bartolus 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本国法lex partriae 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并入或采纳adoption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 BOT 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 布鲁歇Brocher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C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 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 船舶碰撞collision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垂直的法律冲突vertical conflict of laws D 达让特莱D’Argentre 代理agency 戴赛Dicey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式运输分合同sub-contracts 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单一破产制unitary bankruptcy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 德帕涅Despagnet 地理标准geographic criterion 地域效力t erritoriality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定性qualification 东道国法律law of host country 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杜摩兰Dumoulin 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 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 对物诉讼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 多式运输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E 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财会信报/2008年/2月/4日/第D02版 企业理财 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唐乐民张晓杰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就我国来说,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都相对滞后,包括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方面的规定还停留在比较模糊的条款上。由于不同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董事受教育程度、董事会代表的股份比例情况、董事会权限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使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搭配对实施监督控制权产生不同的影响和效果,充分说明上市公司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其使用与完善影响着公司治理的进展与完善。详细探讨上市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来选举董事以保证在董事会中体现不同话语权的博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及运用示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或者即将实行累积投票制,部分公司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这一创新的选举制度在优化股东权益结构、体现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为公司董事会收集广泛意见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作用。确切地说,累积投票制的应用是在以大股东为核心的基础上让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切实拥有一定的话语权。累积投票制体现了局部集中的思想,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或快速发展得到各方利益集团的支持,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并控制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 (一)累积投票制的内涵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具体来说,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为2个、3个、5个或9个乃至更多。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选举董事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再按照每个董事候选人总得票数多少选任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运用示例 全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或监事选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累积投票制的效用。下面举例说明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并将其与“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进行对比说明。 1.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要选举9名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为5000万股,股东共计100人,其中一名大股东持有2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其他股东共计持有245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 2.案例计算 下面分别就直接投票选举制和累计投票选举制选举董事会成员作出说明。 按直接投票制度选举董事会成员,每一股份对应一份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9名董事以半数通过选举,全部当选,其他股东即便按照所持股份推举了4名董事会候选人,如果大股东全部投反对票,也无法当选。若其他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董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美国示范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1.21. 表格 §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 1.41. 通知 § 1.42.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 申请文件应由下列人员来签署: (1) 本州公司和外州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者是总裁或是其他高级职员; (2) 公司还没有选出董事或公司还没有设立的,则由其中的一个发起人;或 (3) 如果公司处于接收人、托管人或其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的控制之中,则由该受托人签署。 * 签署申请文件的人应该在其上签字,并在其签名之下或对面说明其姓名和签署文件的权能。该文件可以但不必要包含公司的印章,鉴证和一段声明或证明文字。 *如果根据1.21节,州务长官已经规定了申请文件的强制格式,则申报文件应采用规定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州务长官办公室。在州务长官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送。如果申请文件是采用打印或印刷形式而不是电子形式,州务长官可要求递交原文件及其一份准确,一致的副本(5.03节和15.09节的规定除外)。 * 文件提交至州务长官办公室申报时,申请人应按照州务长官要求的支付方式,随之支付本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适当的申报费、特许(权)税、许可费或罚款 * 任何时候,如果本法允许计划书或申请文件可以不将可以查明的事实列入其中,那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计划书或申请文件应规定上述事实按照计划书或申请文件的条款运作的具体方式。 (2) 这些事实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 可以在全国具有普遍影响的新闻或信息媒体上获得的,不管是以印刷体还是电子文本的形式表现的事实材料,包括:统计或行销指数,任何证券或证券组的市场价,利息率,货币兑换率,或类似的经济或财政数据; * 由自然人或实体,包括计划书或申请文件中所涉的公司或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决定或行为;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英对照)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 实施)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Belgian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ub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Denmark and Iceland,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pain, the Head of the Estonian St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of the 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 Emperor of India, His Most Supreme Highness the Governor of the Kingdom of Hungary,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President of the Latvi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Mexico,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Norw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Netherland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eru, the President of the Polish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Portugues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内容提要:由于上市公司对累积投票制理解各异,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针对其中最典型的等额选举现象,在重点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草拟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但作者仍认为,对于弱小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对他们而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比推行累积投票制更有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了保障。例如,某公司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20%,三股东持股8%,四股东持股7%,其余股东合计持股5%。由于大股东持股超过50%,在直接投票制的简单多数决原则下,他一人即可完全决定董(监)事会的所有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情形将有所不同:假定该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有的6000万股享有30000万票表决权,二股东有10000万票表决权,三股东有4000万票表决权,四股东有3500万票表决权,其余股东有2500万票表决权。大股东可将其表决权分散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A获10001万票,B获10001万票,C获4002万票,D获4001万票,E获1995万票;二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F获10000万票;三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G获4000万票;四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H获3500万票;其余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I获2500万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候选人ABFCD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E将无法进入董事会。在该例中,如果三股东和四股东联合起来,均将其表决权共计7500万票集中投于候选人G,则候选人ABFGC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D和E都无法进入董事会。 二、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 累积投票制据说起源于英国①],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作为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项举措,累积投票制曾受到过广泛的推崇,但自该制度产生之日起,关于其优劣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和日本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态度已由强制改为许可,台湾地区和俄罗斯公司法则仍采强制主义②]. 从制度本身看,它虽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相应保证,但这种保证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如果上例中大股东持有或者控制的表决权达到了85%,则即使其余股东都联合起来也仍然无法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中意的董(监)事;又或大股东持股60%,二、三股东分别持股6%和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也是如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如上例中的二股东和联合行动的三股东与四股东。 另外,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从理论上讲,在大小股东充分博弈的情况下,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X)与参加投票的总表决权数(S)成正比,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D)成反比,即X=S/(D+1)+1③]. 三、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2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其他股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 第二章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按《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

美国公司法中英文教程Chapter 3

Chapter 3 THE CORPORATE STRUCTURE I. GENERAL ALLOCATION OF POWERS权利配置 A. Traditional scheme传统模式: A "traditional" scheme for allocating power in the corporation (reflected in most statutes) is as follows: [49] 1. Shareholders股东: The shareholders act principally by: (1) electing and removing directors; and (2) approving or disapproving fundamental or non-ordinary changes (e.g., mergers). [49] 2. Directors董事: The directors "manage" the corporation’s business. That is, they formulate policy, and they appoint officers to carry out that policy. [49] 3. Officers高级管理人员: The corporation’s officers administer the day-to-day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oard. [49] 4. Modification修改: This traditional allocation of powers usually may be modified by the corporation where appropriate. This is often done in the case of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49] B. Powers of shareholders股东权利: The main powers of the shareholders are as follows: 1. Directors选任和撤销董事: They have the power to elect and remove directors. [50] a. Election: Shareholders normally elect the directors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In other words, directors normally serve a one-year term. Se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 (RMBCA) get to approve or disapprove of fundamental changes not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e.g., mergers, sales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company’s assets, or dissolution). [50]

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人 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 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美国公司法制度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Law of USA 美国公司法概要吴越编译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S

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 ◆1984 ◆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 ◆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 准公司法。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 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最有代表性。

公司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特征 ◆LEGAL ENTITY ◆OWNED BY SHAREHOLDERS ◆MANAGEMENT ?DIRECTORS ?OFFICERS ◆LIMITED LIABILITY

分类 ?CLASSIFICATIONS ◆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 ?GOVERNMENTAL UNIT ?QUASI-GOVERNMENT ENTITY ◆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 ?FOR PROFIT BUSINES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CLASSIFICATIONS ◆PUBLICLY HELD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 ?FREELY TRADED SHARES ?PUBLIC MARKET FOR SHARES (WHETHER OR NOT LISTED ON NATIONAL EXCHANGE) ◆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SHARES

维斯比规则中文

维斯比规则 各缔约国考虑到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需要,协议如下:?第一条?1.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但就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2.在第三条第6款中的第4段应改为:“遵照第6款(修改本)的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与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就是,诉讼事由提出后,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 3、在第三条的第6款后应增加下列条文作为第6款(修改本):“即使在前款规定的年限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就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她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她本人之日起算。”?第二条?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 “(a)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与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b)全部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根据契约从船上卸下或应卸下的当地当时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时,则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或者如既无商品交易所价格又无现行市场价格时,则参照同类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果货物就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就是件或单位。?“(d)一个法郎就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六十五点五毫克的单位。载决的赔偿数额兑换成国家货币的日期,应由受理该案法院的法律规定。 “(e)如经证实损失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顾后果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本款所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f)本款(a)项所提到的声明,如载入提单时,应作为初步证据,但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g)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高于本款(a)项规定的另外最高金额,但这样规定的最高金额不得低于(a)项所列的最高金额。?“(h)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任”。?第三条 “1.本公约规定的抗在本公约的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以下条文作为第四条(修改本):? 辩与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就是以合同为根据还就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2、如果这种诉讼就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就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与责任限制。 “3.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与代理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4、但就是,如经证实,损失就是由于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蓄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在意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该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得适用本条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本公约的第九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不应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第五条本公约的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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