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管理办法111

仲裁员管理办法111
仲裁员管理办法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德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仲裁员的管理,树立仲裁员队伍良好形象,公正、廉洁、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接受本委聘任后,依法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并履行相应义务。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委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高效、廉洁地仲裁民商事纠纷。

第二章仲裁员的聘任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仲裁员必须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或副研究员高级职称;

2、从事民商法律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具有一定办案经验。

(二)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具有8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三)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专业正高或副高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担任行政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担任专业技术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从事经济贸易专业8年以上,并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四)离职审判员:

1、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2、曾长期从事经济、民事审判或研究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上职务、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

4、离退休不满2年,或超过2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五)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者:

1、从事仲裁业务满5年,或从事仲裁秘书满8年的;

2、具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学习或研究民商法律专业的;

3.从事立法或执法工作8年以上,或立法机关及执法机关处级以上职务,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

4.外籍或港、澳、台人士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应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

(六)专业领域

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具有本专业资深阅历和丰富经验的。

国家司法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第六条本委按照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本委聘任的仲裁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本委可将仲裁员有关信息登录仲裁网站,供当事人查询。

第七条申请仲裁员资格,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仲裁员资格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推荐审查意见,经本委办公室审查,报本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聘任后,发给《仲裁员聘书》及《仲裁员证》。

届中仲裁员的增聘、解聘和除名由本届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仲裁员的聘任期自《仲裁员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届仲裁委员会换届时或届中调整时止。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接受聘任的,应重新申请并填写《仲裁员资格审批表》,经本委办公室审查考核后提交下届委员会审议决定。

仲裁员在换届时或因工作调动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其聘任期顺延至该案件审结之日。

第九条仲裁员接受聘任后,由本委办公室书面通知仲裁员所在单位,并同时建立该仲裁员仲裁工作档案。

第十条《仲裁员证》是仲裁员从事仲裁业务的身份证明,不得用于与仲裁业务无关的活动。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出示《仲裁员证》。

第三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仲裁员受聘期间非因法定事由或严重违反《仲裁员守则》,不被解聘或除名;

(二)仲裁员依法进行仲裁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仲裁员对本委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辞聘;

(四)仲裁员按照本委有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及报销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仲裁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仲裁协会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仲裁员应热爱仲裁事业,钻研仲裁业务,积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主动为我委提供案件来源,为德州仲裁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仲裁员应自觉维护本委的良好形象,接受本委及社会监督;

(四)仲裁员应积极参加本委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仲裁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本委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仲裁员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仲裁员接受聘任后,应参加本委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仲裁员聘任期间,应参加每年至少一次的在岗继续教育培训。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规定课时的,暂不得接办案件。

第十六条仲裁员的各类培训教育情况及考核鉴定材料归入仲裁员工作档案。

第五章仲裁员的纪律

第十七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当事人的选定或本委主任的指定,消极怠工,玩忽职守;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或循私舞弊、枉法裁决;

(三)泄露仲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向外界透露案件审理、仲裁庭合议等情况;

(四)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享有的合法权利;

(五)仲裁案件时,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七)未经本委同意,以本委名义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作讲演的;

(八)其他违反本委章程和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所列行为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仲裁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主要考察工作实绩。工作实绩包括:

(一)仲裁案件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益;

(二)人民法院裁定其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的情形;

(三)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业绩;

(四)参加本委各项活动的情况;

(五)为本委及仲裁事业做出的其他贡献。

第二十条仲裁员的考核应坚持全面、公平、客观,办案考核与宣传推行考核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回访当事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承办仲裁案件实行回访考评制度,并记录在案,作为仲裁员指定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度1月至3月,仲裁员应填写《仲裁员年度登记表》,并亲自到本委进行年度登记。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年度登记的,视为自行辞聘。

第二十三条本委建立仲裁员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仲裁员自然情况、办案情况、推行情况、工作反映、教育培训、投稿来函、年度考核登记、奖惩及参加本委各项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络方式、通讯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网络查询系统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委;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告知本委,并可提出不担任仲裁员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热爱仲裁事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公正办案、及时结案、成绩显著;

(二)承担本委指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并公正高效地仲裁,赢得社会和当事人赞誉的;

(三)经常担任本委受理仲裁案件的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依法快速审结,成绩显著的;

(四)为本委和仲裁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积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规范各类合同文本的仲裁条款和指导当事人订立及选择仲裁协议方面成绩显著;

(六)仲裁理论及专业学术研究方面有显著成就;

(七)积极参加本委各项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应予除名:

(一)仲裁员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三)在仲裁案件中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经本委审查发现存在严重错案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除名由本委办公室调查后提出,报本委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除名应制作除名决定书,由本委主任署名,加盖本委印章。

除名决定书应送达被除名仲裁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除名仲裁员不得重新向本委提出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仲裁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仲裁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案件秘密,对仲裁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携带仲裁案件的有关材料外出,被盗、丢失、损毁材料,使仲裁活动难以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当事人选定或本委主任指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六)仲裁庭评议或开庭迟到三次以上的;

(七)仲裁案件时有违纪偏袒行为或被当事人多次举报的;

(八)仲裁案件时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审限的;

(九)经常不参加本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十)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工作的;

(十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或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仲裁工作的;

(十二)调任司法机关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二十九条仲裁员解聘由本委办公室提出,报本委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被解聘的仲裁员由本委办公室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除第二十八条(十二)项外,被解聘的仲裁员三年内不得再次向本委提出仲裁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的,本委可以终止其履行仲裁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委聘任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016953477.html,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 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1、申请书和简历; 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 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事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备选人员。 第三条兼职仲裁员的招聘、管理、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兼职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案件审理; (二)根据办案情况,获得办案补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做好争议案件调解和仲裁工作; (三)保守案件和国家、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在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兼职仲裁员的聘任与续聘 第六条兼职仲裁员应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七条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审核,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培训,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证书》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 注册准则 第1版 文件编号:CCAA-141 发布日期:2012年6月19日 ?版权201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类别 本准则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 本准则规定了CCAA运作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项目时遵循的原则。 本准则经CCAA批准发布。 批准 编制:CCAA日期:2012年5月10日 批准:CCAA日期:2012年6月19日 实施:CCAA 日期:2012年6月19日 信息 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标有最新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CCAA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CCAA相关准则的最新版本。 关于CCAA或CCAA人员注册的更多信息,请与CCAA人员注册部联系,联络地址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3层 邮编:100020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6953477.html, email:pcc@https://www.360docs.net/doc/7016953477.html, 版权 ?版权201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前 言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唯一授权的依法从事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的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认证咨询师、产品认证检查员和认证培训教师等的认证(注册)工作。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加入了IPC-QMS/EMS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国际互认协议,人员注册结果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 本准则由CCA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正式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47号公告)制定,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及认证/认可机构的要求,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审核员国家注册制度的基础性文件。 CCAA ISMS审核员注册仅表明注册人员具备了从事ISMS审核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知识与能力。尽管CCAA已尽力保证评价过程和注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但如果某一注册人员提供的审核或其它服务未能满足顾客或聘用机构的所有要求,CCAA对此不承担责任。

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一、引言 "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仲裁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加强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仲裁员应当崇尚正义、主持公道 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事争议丛生,利益冲突不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握有裁断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人们当然期望仲裁员是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仲裁员应当时刻铭记自己重大的社会责任,毕其所能,修身冶性,最大程度地追求正义和公道。 崇尚主义和主持公道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格和品德密不可分。人品"完美"的人才能真正的心存正义、主持公道、学识渊博,才思敏捷的专家不一定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员不能身处商品和金钱的社会而忘却对于理想、良知和完美的追求。具有良好的人格品德是仲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条件。仲裁员不能忽视人格和品德的不断培养和锻炼。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信仰法律。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一种法律职业行为。仲裁员应当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制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以权谋私、询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自身人格践踏。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社会依赖司法系统公正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广义而言,商事仲裁制度实际上构成了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员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着重大责任,其中包括重大的道德责任。用来规范法官行为的美国《司法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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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负责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调解和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整理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单项选择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 A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 、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A) A 、奖金、津贴、补贴; B 、独生子女补贴; C 、计划生育奖; D 、丧葬费、抚恤金。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包括:(D) A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法学论文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摘要: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在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中起做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故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因违反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首先,在弄清仲裁员责任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选定或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诚然,仲裁员的责任来源于仲裁员的行为,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一直未有定论。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也有不同或不尽相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仲裁员责任论。参照法官的民事责任理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应承担责任,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2] 2.仲裁豁免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源自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其主要内容是: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3] 在英美国家,这种观点还认为,不但仲裁员可以享有仲裁豁免权,仲裁豁免权还延伸至仲裁机构。[4]3.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了调和上述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兼收并蓄二者之长,人们提出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这种折衷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且以承担过错责任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116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

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

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新仲裁员培训会的内容简要 周春玲 一、接受案件 (一)仲裁员接受案件有两个渠道 第一个渠道是当事人选定。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但是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这既是仲裁的特点,也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仲裁庭是审理案件的组织,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内的仲裁庭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种是一个人的仲裁庭,又称独任仲裁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深仲是按照案件的标的来区分的,标的80万元以上的组成三人庭,80万元以下的成立一人庭。一人庭的仲裁员它需要双方共同选,所以当事人一方想选定哪个仲裁员是很困难的。目前在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主要就体现在三人庭上,这样申请人可以选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称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实践中也很难共同选,所以首席是指定的居多。 第二种渠道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主任指定的较多,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一般也是指定。深仲新聘仲裁员指定的话会先指定担任边裁,在至少在做了

三个案件的边裁以后才有机会单独办案。 (二)仲裁员接受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时间因素:首先有没有时间办案?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把案件积压在手里。我们要求接受案件后要尽快安排开庭,不能尽快开庭的,首次安排开庭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组庭后一个月,而且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是否能够在审限内结案,比如我们金融案件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个月,简易案件2个月,普通案件4个月。当然审结时间越早越好。但是如果工作忙说明情况可以拒绝。 2、专业因素:仲裁的特点是专家办案,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案件要考量所办案件是不是自己所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是因为相信仲裁员有这样的能力来断定他们的是非。特别是准备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如果对案子不熟悉,不能胜任,不能勉为其难。 3、回避因素:比如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让当事人有可能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需要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 3、仲裁委的受案类型:法律规定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地说,就是仲裁经济类案件。排除这几种:劳动争议我们不仲裁,行政争议我们不仲裁,涉及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案件我们不仲裁,侵权案件我们不仲裁,其他财产权益都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事项你可以说他窄,因为与法院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不同,仲裁它仅涉及民商事,同时你也可以说它非常的宽泛,因为它涉

企业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系统及所承担维护服务的用户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提高信息系统和网络服务质量,提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范。本管理规范目标是为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清晰的策略方向,阐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原则,阐明信息安全的所需支持和承诺。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依据,信息安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标准、流程和安全制度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安全是公司及所承担的用户信息系统系统运维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大力支持信息安全工作,并给予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四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公司信息系统及本公司所承担维护服务的各方面相关联的人员,它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集成商,软件开发商,产品提供商,商务伙伴和使用公司信息系统的其他第三方。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承担服务支撑的外部各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规范主要依据国际标准ISO17799,并遵照我国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电信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第七条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信息安全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在采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同时,应重视管理,不断积累完善各个信息安全管理章程与规定,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全过程原则:信息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将它落实在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中,安全系统应遵循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信息系统带来危害。 第九条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原则:应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可以接受的成本或最小成本,确认、控制、排除可能影响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并将其带来的危害最小化。 第十条分级保护原则:应根据信息资产的重要程度以及面临的风险大小等因素决定各类信息资产的安全保护级别。制订各类网络系统和信息资产的安全保护等级表,在表中明确资产类别,同时确定对何种资产应达到何种级别的安全。 第十一条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实施原则:信息安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各级部门在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平衡原则:在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在安全性与投入成本、安全性和操作便利性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原则:在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要针对信息系统环境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管理办法。 第三章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十四条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组织,设立由高层领导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对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协调信息安全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支持和推动信息安全工作在整个信息系统范围内的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具体执行本公司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根据本规范制定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执行程序;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6953477.html,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核心提示: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正因为如此,我才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身份,更加珍借仲裁案件这个机会: 不论是担任法官,还是担任仲裁员,都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的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并作出裁决;不同的是仲裁不完全拘泥干苛刻的程序规定,程序方面更加人性化。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本人想谈谈做仲裁员的

一点体会和心得,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读,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裁决赵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拿出小区内16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均约定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唯独本案中增加了“每天”二字,仅仅二字只差,购房款不足20万元的商品房纠纷,违约金数额由4000元提升到220多万元,为此,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时可能是笔误或者其他原因多写了“每天”二字,但白字黑字,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仲裁庭按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确认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富有戏剧性地是,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仲裁庭多次调解,并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参加仲裁机关的组成,领导仲裁工作。工会不仅可以派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受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派代表担任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工会应该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的工会干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仲裁员,并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工会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应当通过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发挥出来。工会不应当直接干预仲裁机关的专门工作、不得妨碍或干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受理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是企业与职工。职工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并积极帮助职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职工申诉后,工会代表应当认真阅卷,分析申诉的要求是否正当。工会代表如果发现职工申诉不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企业工会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撤诉或另外处理。工会代表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正当,就应据理力争,尽快予以立案受理。 (3)做好仲裁的调查取证。仲裁庭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查取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当然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工会代表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可以采用访谈或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以帮助仲裁机关迅速查明案情。 (4)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工会可以进行调解,在申诉后直至开庭审理到执行阶段,工会都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耐心进行调解。工会代表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利益,调解对职工有利的,应当促使企业方接受调解。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也可以帮助仲裁机关做当事人双方思想

试论仲裁员责任

试论仲裁员责任 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标签:仲裁责任;契约关系;权利救济 前言 仲裁是替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其行为决定仲裁的质量,更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为此,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按时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对于仲裁员责任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以下三个问题:1)“责任”一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指在主体因违法、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责任”指代后者,即是指仲裁员在违法或违约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关于仲裁员责任产生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此处讨论的仲裁员责任仅指契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包括道德责任。契约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契约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既包括仲裁员违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对于仲裁行为具体事项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仲裁员违反法律对于仲裁员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狭义上的契约责任仅指前者。3)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等。此处的仲裁员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即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枉法仲裁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中国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并无过多的分歧,故此处笔者不再讨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本文实际上将仲裁员的责任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即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本文中的仲裁员责任定义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需要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一方面,仲裁员基于其与当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A) A、奖金、津贴、补贴; B、独生子女补贴; C、计划生育奖; D、丧葬费、抚恤金。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包括:(D)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A、新年、春节; B、元宵节、重阳节; C、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D、劳动节、国庆节; 5、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D )工资标准的(D )百分之几支付? A、本人工资的200% B、社平工资的300% C、本人工资的400% D、本人工资的300% 6、年休假加班工资包含(B )工资的(B )百分之几支付? A、本人工资的300% B、当日工资的300% C、当日工资的400% D、当日工资的200%

海油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及企业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信息安全管理办法》(IT-01-07,2011,中国海油) 3.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细则》(IT-01-07-02,2011,中国海油) 3.3《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规范》(Q/HS 5000-2009,中国海油) 3.4《信息安全管理办法》(AM-01-08,2015,公司) 3.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AM-01-08-01,2015,公司) 4职责 4.1行政管理部 督促、检查、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运营的安全工作。 4.2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 履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5工作内容与要求 5.1安全防范 5.1.1基本要求 5.1.1.1各单位应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级别对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防范工作的有效落实。 5.1.1.2IT支持服务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的整体防护能力。 5.1.1.3各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传输都应采用加密传输。 5.1.1.4各业务责任单位应制定其信息系统备份策略和灾备策略。 5.1.1.5IT支持服务中心应提供备份和灾备的相应资源、服务,定期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5.1.1.6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查、检查和复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 5.1.1.7员工对所使用的终端、网络设施及其中的信息安全、账号安全、账号权限内的信息安全和上网行为负责,员工终端中严禁存储涉密(此处涉密系指涉及国家秘

密,下同)信息,终端中的商密文件不可设置为共享,工作邮箱电子邮件的收发要进行病毒查杀。 5.1.1.8员工发现异常或发现其他人员非法使用计算机时,有及时向所属单位或公司报告的责任。 5.1.1.9各单位要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登记、编号,移动存储介质要经IT支持服务中心检测合格、注册后入网使用。 5.1.1.10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中国海油及公司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5.1.1.11涉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或通过明码(明文)传输。 5.1.2信息加密管理 5.1.2.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须加密存储。 5.1.2.2涉及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加密存储。 5.1.2.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公司利益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视情况采用文件加密传输或链路传输加密。 5.1.2.4适度采用先进的加密解密技术对公司其他电子文档和数据进行加密管理。 5.1.3用户账号(ID)管理 5.1.3.1信息系统管理系统中或运维支持体系中应包括账号管理流程。 5.1.3.2信息系统用户要严格管理账号,不得把自己账号外借他人使用、不得在电脑、屏幕和办公桌上贴条暴露账号信息,禁止索要、盗取、使用、传播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账号。 5.1.3.3加强对离职员工的账号管理,各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办理注销其账号。5.1.4用户权限管理 5.1.4.1信息系统权限设计要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实现最小权限和权限互斥原则。 5.1.4.2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要严格对应用户工作职责,权限申请和变更应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5.1.5禁止活动 5.1.5.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禁止把涉密计算机直接或间接连入公司局域网络和互联网,禁止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 5.1.5.2禁止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5.1.5.3禁止非法违规入侵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未经授权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的选择方式有选定、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

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

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模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 行) 目录 第一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7) 第一章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7)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7) 第二节劳动关系 (7)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 (8) 第二章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8) 第一节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 (8) 第二节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 (8) 第三节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9) 第四节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9) 第五节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9) 第三章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9) 第一节协商和解 (9) 第二节调解 (10) 第三节仲裁 (10) 第四节诉讼 (11) 第四章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 (11) 第一节人事争议仲裁概述 (11) 第二节聘用合同 (12) 第三节解除人事关系 (12) 第二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 (12) 第一章争议仲裁制度 (12) 第一节受理范围与管辖 (13) 第二节仲裁参与人 (13) 第三节仲裁证据 (13) 第四节仲裁时效 (13) 第二章仲裁程序 (14)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14) 第二节开庭审理 (14) 第三节庭审笔录 (15) 第四节决定和裁决 (15) 第五节期间与送达 (15)

第六节仲裁监督 (15) 第七节涉外争议处理 (16) 第八节集体争议处理 (16) 第三章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16) 第一节仲裁文书概述 (16) 第二节仲裁文书的作用 (16) 第三节仲裁文书的种类 (17) 第三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 (19) Ⅰ劳动基准篇 (19) 第一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9) 第一节工时立法 (19) 第二节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20) 第三节休假 (20) 第四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20) 第五节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 (20) 第二章工资 (20) 第一节概述 (21) 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21) 第三节工资保障 (21) 第三章劳动保护 (21) 第一节概述 (22)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22) 第三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2) 第四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2) 第五节法律责任 (23) Ⅱ劳动关系协调篇 (23) 第一章劳动合同 (23) 第一节概述 (23)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4)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24)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4)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第二章集体合同 (25) 第一节概述 (25)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25) 第三节法律责任 (26) 第三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26) 第一节概述 (26) 第二节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26) 第三节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27) 第四章三方协商机制 (27) 第一节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27) 第二节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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