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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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

【正文】:

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国家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重要法律依据。(第 4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妇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等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总则、第 33-35 条、第 40-42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 47、52 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 98、101、103 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 134 条)。

5.2001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 3 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是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的集中体现。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规定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相应法律机关应依法追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43 条、第 45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 46 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 232-238 条、第 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 22 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地方性法规

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全国各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2003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0 多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湖南、四川、宁夏、吉林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天津、青海、江苏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缺陷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缺失比较西方国家与中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方面,我国采用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强调其家庭存在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就将婚前同居 (试婚 )、非婚同居、同性家庭等排除在了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我国同样是采取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个方面。我国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将既特殊又隐秘的性暴力归入身体暴力之中,认为性暴力是身体暴力的一种。

(二)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弱从前面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法律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一种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要保护的意愿,仅仅是宣示性的而且停留在政策的层面,操作性不强。

1.民事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残害妇女儿童,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至于如何禁止、怎样禁止、由谁禁止,法律及其相关的

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它已经不单单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民法通则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这种法律救济在民法方面表现为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即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赔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根据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亲属关系,以夫妻关系为例,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双方共同共有。如此规定,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来说,赔偿损失只恐怕是徒有虚名而已。

2.刑事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在罪名的设置上并没有“家庭暴力罪”这一说法因此也谈不上对施暴者设置科学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虽从罪名上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但这些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多以产生严重的后果或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即使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一般量刑也都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犯罪人惩罚的定罪标准过高,难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3.程序法方面

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程序法主要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诉讼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方面。

首先,家庭暴力立案难,法律关于自诉案件起诉的规定缺乏灵活性,限制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检察机关没有积极行使代为告诉的权利等。其次,就刑事诉讼法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大都以受害者提起自诉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受害者与施暴者的特殊关系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多从压力面前很容易撤销起诉;而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大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再者,从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的作为,这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家庭暴力毕竟与一般的暴力有所区别,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二者区别。一般的暴力受害者负举证责任,在家庭暴力中仍是如此。但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之中,具有隐蔽性缺少目击证人,家庭暴力的长期性证据易于毁损、销毁,再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到家庭暴力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等到想要报案因为没有及时和很好的保存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带来困难。

4.组织法方面

家庭暴力的组织法方面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就其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形。从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法律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立法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自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正是由于组织法方面的法律缺失使得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是哪一个机关就能独立解决的,它需要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并且积极有效的配合。

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是国际范围内法治建设相对健全、人权保障水平相对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样也是家庭暴力法治化程度较为高等的国家之一,他们通过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改善。而我国的台湾地区更是与我们大陆在文化、习俗、宗教、价值观念等方面一脉相承,他们在家庭暴力的规制方面同样比较完备。因此,了解这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情况,对我们构建防暴制暴体系,无疑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

美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这一时期,以保护女性为宗旨的团体以及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在美国各州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她们集中力量,不断揭露家庭暴力的罪恶,

为广大受暴妇女奔走疾呼。而当时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们也开始介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由政府或者科研机构所从事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调查活动也逐渐展开。在这种声势浩大的反暴制暴潮流下,美国政府顺应民意,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控制力度,以遏制家庭暴力的泛滥。

1.美国反家庭暴力的主要立法 (注1)

(1)1977 年宾夕法尼亚州颁布《虐待保护法》。这一法案影响深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次赋予警官“可以对缺少人证的与轻罪相关的家庭暴力行使无拘捕令的逮捕”的权力。至此开始,各州纷纷采纳这一做法。

(2)1992 年《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服务法案》。这是美国第一个反映家庭暴力的条例,主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对受暴妇女所提供的服务。

(3)1994 年《反针对妇女的暴力法》。这是联邦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内容涵盖家庭暴力热线的设置、受害人庇护所和服务机构的设置、对家庭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受害人法律咨询服务等。2000 年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移民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保护措施。2005 年进行了二次修改,主要是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进一步提供包括住房安置、专门健康治疗服务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的援助。

(4)1996 年《反对妇女的暴力法令》。其主要内容为:第一,对针对妇女犯罪的惯犯加重刑罚;第二,第一次承认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对妇女公民权利的侵害,并承诺将大幅度提高用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资金。

2.美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1)强制性法律干预措施

①强制逮捕政策。1977 年俄勒冈州通过了第一个州级层面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逮捕的要件规定,之后许多州纷纷效仿,出台了强制性逮捕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要求警察在侦察家庭暴力案件时,只要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诸如攻击或虐待之类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就必须实施逮捕。

②强制起诉政策。要求检察官在立案之后,即使受害妇女撤诉或拒绝支持公诉行为,仍然必须继续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追究案件中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检察官以签发传票的方式要求受害者作证,如拒绝合作将受到起诉。

③强制法院签发“禁止接触令”。禁止接触令除禁止被告与受害人接触外,还可以阻止被告回家或为受害人提供居住、工作的其他场所或其他被告不能找到的地方。

④强制医务人员对有关家庭暴力的伤害进行报告。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当医生怀疑病人的伤害与亲密伴侣间的暴力有关时,要向警局提交家庭暴力报告。

(2)其他法律措施

①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美国各州都颁布了相关法规,规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签发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如果违反,行为人除有可能引起其他刑事的、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

②设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法庭的法官都要接受专门训练,除审理案件外,还要担负起广泛宣传教育,联合社会各界共同构建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系统等职责。

③形成反家庭暴力的民间支持网络。目前美国不仅成立了国家反家庭暴力协会,而且各州也几乎都有了自己的反家庭暴力协会,一些保护受虐妇女的民间组织,如“妇女庇护所”和“男性制怒训练中心”也遍及美国各州。

此外,诸如“家庭暴力和预防基金会”等一些民间组织也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他们既可为受害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各种支持,如提供临时住所、生活必需品和一定的现金,进行心理治疗和情感支持;同时还全面开展如何防范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甚至公共救济和民间救济机构的地址、电话、服务内容、申请救济方式等。

(二)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

1.立法概况

1998 年,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有七章五十四条,是一部包含民事、刑事实体及程序性法规的综合法,也是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较为全面的专门立法。随后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台湾地区又于 1999年颁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共计 19 条。之后有关单位为保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又陆续出台了《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注意事项》、《检查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注意事项》等规定,从而使台湾地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体系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作用下,得以较为全面地构建起来。

2.《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

(1)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

此前,台湾地区并无保护人身安全免受未来暴力危害的相关措施。该法制订时,借鉴了美国法,引入保护令制度。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考量被害人需要受保护的程度,签发保护令。除受害者本人之外,检察官、警察、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亦可进行申请。同时,保护令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得调解或和解;保护令签发后须立即执行,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受害者的种种权利,以免受害者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注2)。

(2)赋予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积极权能

该法借鉴美国的经验,为警察机关增设了许多新的责任,主要包括:申请保护令、执行保护令、保护被害人、行使逮捕权、通报及协助义务等。此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若干措施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如在被害人住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要安全措施(注3)。

(3)强化刑事追诉过程、缓刑及假释期间之程序保护功能

为防止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之被告在受到法律追诉后,顽劣不改仍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恐吓、胁迫受害人撤诉等情事,该法要求被告在未受羁押或停止羁押而获释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令,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迁出被害人住所,禁止骚扰、联络被害人等。

(4)明确检察机关和法院之职责

该法为检察官设定的主要职能包括:确定被告的释放、缓刑和假释条件,为被害人申请保护令,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等。随后在“法务部”颁布的《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中,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关心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如主动了解被害人的安全问题、提供相关救援信息、确保被害人出庭安全、留意被害人的住所有无保密的需要。

1999 年,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成立了“妇幼保护督导小组”,一些地方法院检察署成立了“妇幼保护专组”。同时在一些地方法院检察署采用双向电视系统,对被害人进行隔离询问;在检察机关与警察、医疗、社工、教育等相关机构及办理救援、安置、辅导等业务的民间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络人制度” (注4)。

对法院职责的相关规定,则主要包括:核发民事保护令,提供安全的出庭环境与措施,裁定释放、假释或缓刑条件,裁定会面交往方式或禁止会面交往,法庭外或隔离询问被害人,通知被害人的义务,通报主管机关等。

(5)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辅导及治疗制度

为帮助家庭暴力加害人戒除不良习惯,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该法作出了加害人接受处遇计划的规定,包括戒除酒瘾、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必要的治疗。为确保处遇计划的实施成效,该法还要求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订立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包括处遇计划的评估标准、加害人处遇计划的执行机关等。

(6)建立综合防治网络

该法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架构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其功能在于整合各机关团体,推动教育及宣传,协助被害人,帮助加害人接受治疗与辅导等。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套“政府单位”与民间团体共同组成的综合网络,并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

该法还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都要开设家庭暴力防治课程。通过系统地教育与宣导,在青少年中广泛灌输在家庭中不可使用暴力的理念,并在医疗机构和户政机关放置相关的宣传资料,使家庭暴力的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注5)。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立法对策

总体而言,美国与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他们在惩治施暴人的同时,更侧重于家庭暴力的事前防范、对施暴人的治疗与辅导以及对受暴人的救助与辅导。这也代表了目前国际社会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理念和走向。鉴于此,特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法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现行规定,均散见于各类法典中。若逐一进行修正,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也较长,无疑只能是事倍功半的效果。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订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

2.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制度是国外在遏制家庭暴力问题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法律干预措施,也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地手段。因此,我们应该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参考美国立法中“禁止接触令”和“民事保护令”等措施,在未来制定的防治家庭暴力法中设置民事保护令制度。

3.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注6)。”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通常法定财产制,适用其中的共同财产制,而未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4.设立公安机关和医院协助采集证据制度

鉴于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未来制定的防治家庭暴力法中赋予公安机关与医疗部门承担证据采集协助义务。公安机关赶到事发现场后,应对施暴时间、暴力现场、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等事实做详细地登录和记载,有条件的还应取得照片资料,对施暴时使用的工具也要一并收集封存,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在诉讼需要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医疗机构在履行职务时,一旦发现患者的伤害系家庭暴力所致,应在为受害人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为受害人开具正式的伤情诊断书,详细写明伤情状况、诊断结论、救治建议及日期,并由医生签署,医院盖章,协助受害人保留证据。并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提供案件所需证据。

5.设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此条是专门针对“以暴制暴”案件而建议的。实践中有不少长期受暴,甚至处于死亡威胁下的妇女,她们往往是在极度恐惧且又遍体鳞伤的状态下,不得不对屡屡施暴的恶夫痛下杀手。此类案情,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被逼无奈而选择事后自卫。由于《刑法》上未对此类案件作任何的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规定,加之不同的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同样的以暴制暴案件,同样的犯罪情节,在不同的法院审理,量刑结果相差悬殊。

6.设立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

家庭暴力问题错综复杂,非藉个别部门、个别机构之力就能化解。正如台湾学者高凤仙女士所言,除非立法、司法、社工等诸多机构密切配合,并发动广大群众,否则决不可能将家庭暴力问题消灭于无形(注8)。而诸多机构的密切配合,离不开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否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各自为政、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局面。

7.设立不作为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体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条文若只是停留在空泛的规定而独独欠缺了保障实施的效能,都将使一切的努力变得枉然。因此在未来制定的防治家庭暴力法中还应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使其

义务与其性质相适应。同时对每个相关部门都要规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尤其是对那些有着强制性公权力的机构,必须在每个程序中都要给予当事人以救济措施和方法。

【引文注释】

注[1] 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341-342.

注[2] 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1-42.

注[3] 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7-48.

注[4] 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8.

注[5] 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5-46.

注[6] 陈苇.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121—122.

注[7] 陈敏.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07.

注[8] 陈苇. 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5.

【参考文献】

[1] 陈苇.《家事法研究》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版.

[2]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版.

[3] 陈敏:《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4] 李村. 美国家庭暴力犯罪之现状、控制及启示.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网,

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3356.html,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法令. 台湾妇女咨询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3356.html,.tw/womenweb/hvdraf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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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系列)包括封面、任务书、指导教师的评语及评分、评阅教师的评语及评分、答辩小组意见及评分、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通过意见及最终评分、中文摘要、外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外文文献翻译等内容;毕业论文的档案用论文统一格式,毕业设计论文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颁发的统一格式。 一、毕业论文结构及内容要求 (一)封面 1.统一使用教务处专门设计的论文封面; 2.专业名称必须跟国家目录专业名称一致; 3.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不宜过长,不用或少用修饰语,尽量少用外来语缩写或外文代号,应简练、扼要、准确明了; 4.论文全部用A4纸打印。 (二)中文摘要 摘要是提供给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应该是一篇简明扼要的短文,不能过于简略,摘要必须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一般在500字左右,应包括: 1.为什么要从事这项工作,目的,重要性; 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概括性进行叙述); 3.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摘要的中心内容,应突出自己的工作; 4.必须有关键词,用词要贴切、规范,一般应有3-5个(用分号隔开),不用或少用外来语缩写。 (三)外文摘要 要有题头Abstract,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但又不能完全简单的照翻过去,一定要符合外文的习惯,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四)正文 1.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他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应有页号。 2.绪论 绪论也称引言,用以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力求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也不要叙述教科书中的知识。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文学类】 柳鸣九编选新小说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徐葆耕西方文学心灵历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 殷企平小说艺术管窥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 戴维洛奇小说的艺术北京:作家出版社,1998 高奋西方现代主义文学源与流宁波:宁波出版社,2000 侯维瑞现代英国小说史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6 胡经之,王岳川主编文艺学美学法论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黄晋凯主编荒诞派戏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霍夫曼佛洛伊德主义与文学思想王宁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拉曼塞尔顿编文学批评理论刘象愚,陈永国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霍纳韦勒克近代文学批评史(第4卷)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李维屏英美现代主义文学概观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 吕同六主编20世纪世界小说理论经典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 罗伯特斯皮勒美国文学的周期——历史评论专集王长荣译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1990 罗德霍顿美国文学思想背景房炜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梅佛里德曼意识流,文学手法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孟湄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 史志康主编美国文学背景概观上海: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1998 【语言学】 奥马利第二语言习得的学习策略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2001 陈保亚20 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丁言仁英语语言学纲要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2001 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冯翠华英语修辞大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桂诗春,宁春言主编语言学方法论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桂诗春应用语言学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侯维瑞英语语体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8 胡壮麟语言学教程(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黄国文语篇与语言的功能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黄国文语篇分析概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李延富主编英语语言学基本读本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 李运兴语篇翻译引论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刘润清等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上下册)北京:测绘出版社,1988 刘润清等语言学入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陆国强现代英语词汇学(新版)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戚雨村现代语言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秦秀白文体学概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 孙志外国语言研究论文索引(1995—1999)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索绪尔普通语言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 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7、《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A.法定化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常见几种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常见几种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周融,任志国,杨尚雷,厉星星.对新形势下毕业设\计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实践[J].电气电子 教学学报,2003(6):107-109.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4] 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31.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 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 院, 1997:9-10. 7.电子文献 【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举例】 [13]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3356.html,/pub/wml.txt/980810–2.html, 1998–08–16/1998–10–04.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

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J].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陈二春、袁志明. 文化移情能力与跨文化意识研究[J].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8(3):138-139. [2]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4]胡文仲. 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42. [5]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 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伍蠡甫. 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关于《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语: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

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二、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

如何撰写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如何撰写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一般来讲,选题一下子是很难确定的。比较容易的做法是先选一个总的课题,然后围绕总题找材料阅读、思考,最后确定哪一个方面或哪些方面可以在论文中加以运用和发挥。比如,你对语音很有兴趣。若选“On English Phoics”,题目就太大了,不如选“On Teaching English Phoics in M iddle School”,因为这个题目范围小,直接与你从事的英语课堂语音教学联系起来,比较切合实际,写起来也比较顺手。同时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通过中学教学实习多少都有某些实践和体会,写起来就更容易一些。在选题方面,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 题目要富有意义,要有严肃性。 论文写作是一项严肃的学术研究。你的分析要有一定深度和创见,其目的是要让读者从中思考并获得新的信息。题目没有意义和严肃性,其论文必然不会有多大学术价值。 (2) 要结合个人特长和研究能力。 比如,你对语言学和词汇学都有兴趣,但你更喜欢词汇学,并且平时阅读和积累这方面的材料也很多,可以说是你的专长; 那你最好选这方面的内容去写。因此,要根据个人的特长和能力选择符合个人实际的题目去写。

(3) 要结合个人手头的资料选题。 论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和论点一般是以资料研究为基础的。如手头仅有一、两本书或几篇文章,就想从中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这是不可能的; 即使得出结论,这样的论文也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你手头的资料太少,不足为证。 (4) 要注意客观性。 题目的选择要竭力避免个人主观性。有些题目往往反映了作者的个人偏见。比如,这种题目:“Which Was the Creater Writer,Mark Twain or Hemingwei?”就不太合适了,因为你的结论不是“Mark Twain”,就是“Hemingwei”。这样容易产生个人主观臆断。我们不妨改为“A Comparison of Themes in Mark Twain’ s and Hemingwei’s Works”较妥。 (5) 要有利于得出合理的结论。 若选“On English Teach ing inM iddle School”是很难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题目太大,无法深入研究,应设法限制课题范围,找到研究焦点。比如,“On the Teaching of English Phoics”,太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第四,醒目。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所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 二、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

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 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 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 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三、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五、注释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 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 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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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免费论文使用次数过多很难通过抄袭检测系统,内容仅供参考切勿摘抄;如若有意找寻原创论文,可发布任务获得与时俱进原创论文。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研究基础: 我国在97刑法典中首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明文规定,这为部分医疗事故的刑法处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其中部分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很大争议。 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本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等原则,重点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以及该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日程安排: (1)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选题; (2)2011年12月30日交开题报告; (3)2012年3月10日之前交论文初稿; (4)2012年3月20日由指导教师提出对初稿的修改意见; (6)2012年5月中下旬15日左右进行第三稿修改完善争取定稿; (7)2012年5月底6月初进行论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和书目: 1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2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一辑。 3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1538页 5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页. 6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7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4页。 8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页。 9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期,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10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 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1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701页。 1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 953页。 13谭晓莉:《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分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15年第14卷。 14叶高峰:《略论医疗事故罪》,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0年版,第33卷第2期,第47页。 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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