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

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六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意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所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

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见本办法附件1。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公司申请变更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变更)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收取公司登记材料外,还应当代为收取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加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收件专用章”。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收件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

请材料转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载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认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的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的书面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登记信息抄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相关证照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要求开设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依法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其住所之外从事培训活动的,应当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要求,并依法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分公司不再从事培训活

动或已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涉及培训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申请材料转接、意见反馈和信息沟通,提高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和审核的行政效率和行政透明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

附件1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

一、公司设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

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

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可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人员任教。

2.根据办学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依法聘用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1.办学资金与其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相应增加办学资金。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应增加办学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

2.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办学资金总额的50%。

3.股东不得以国家财政性经费履行出资义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1.公司住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公司住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住所房屋符合建

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公司住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其公司住所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备,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开设的技能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社会通用性的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教学背景,且培训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应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开设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设立应满一年,且应开展过该职业低一等级培训项目并至少完成一个培

训鉴定周期,鉴定合格率应达到该项目上年度全市平均合格率。

(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

2.公司章程除记载《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记载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注册资本的来源和性质,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

3.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和教学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专职办学人员和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办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分公司设立要求

(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依法诚信经营记录,且公司财务状况和年检结果正常。

(二)申请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分公司专职负责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分公司专职负责人。分公司专职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分公司拟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任教资质证明材料。(其他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3.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每个分公司营业场所的教学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

米。(其他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

4.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要求)附件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

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公司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

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

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14.各项管理制度;

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二、公司变更

(一)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对变更后的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员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

3.因住所变更而带来培训设施设备变更的,还应提交培训设施设备清册、产权性质和产权人,以及对该培训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上年度年检报告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审计报告;

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变动后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

(三)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上年度年检报告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审计报

培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8930786.html,

鸿志教育运营管理制度 1、薪资制度................................................................. - 2 - 1.1一对一兼职教师工资标准.............................................. - 2 - 1.2全职教师工资制度.................................................... - 2 - 1.3兼职教师工资制度.................................................... - 3 - 1.4前台工资制度........................................................ - 3 - 1.5咨询师.............................................................. - 3 - 1.6学管师.............................................................. - 4 - 1.7市场专员工资制度(暑期适用)........................................ - 4 - 2、新应聘人员录用流程....................................................... - 4 - 2.1登记(前台负责).................................................... - 4 - 2.2面试(校长负责).................................................... - 4 - 2.3信息汇总(校长负责)................................................ - 5 - 2.4实习与培训.......................................................... - 5 - 2.4.1金笔作文教师培训流程:........................................ - 5 - 2.4.2前台培训流程.................................................. - 5 - 3、各岗位工作职责........................................................... - 6 - 3.1前台职责范围........................................................ - 6 - 3.1.1接待家长流程:................................................ - 6 - 3.1.2电话接待流程:................................................ - 6 - 3.1.3卫生要求细则:................................................ - 6 - 3.1.4日常工作:.................................................... - 6 - 3.1.5家长回访与沟通:.............................................. - 7 - 3.2一对一学管师工作内容................................................ - 7 - 3.3佳一金笔教学主管工作内容............................................ - 7 - 3.3.1培训教师...................................................... - 7 - 3.3.2教师日常管理与教学任务监督.................................... - 7 - 3.3.3填写绩效考核表,并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估 ........................ - 7 - 3.4全职教师工作内容及规范.............................................. - 7 - 3.5.3全职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 7 - 3.6兼职教师工作内容及规范.............................................. - 8 - 4、电话回访制度............................................................ - 8 - 4.1何为回访............................................................ - 8 - 4.2具体事项............................................................ - 8 - 4.2.1回访时间...................................................... - 8 - 4.2.2回访目的...................................................... - 8 - 4.2.3回访流程...................................................... - 9 - 4.2.4沟通方式...................................................... - 9 - 4.2.5沟通原则..................................................... - 10 - 5、学生管理规定............................................................ - 10 - 5.1老带新............................................................. - 10 -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上海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已设立的黄 浦区教学点关于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分公司)变更名称/办学场所/负责人。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教学点变更和终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名称、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变更事项的办理机构是区教育局:由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收件,区教育局联席审批会议审批。区教育局下达批复文件。 五、办理条件 变更后的教学点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符合《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向教学点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3.申办材料名称相关要求 1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 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勾选教学点拟变更事项 2 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教学点 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 责人的决议 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3. 变更名称提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4 教学场地变更教学点办学场所提供: 《办学场所情况表》 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 租赁协议 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及 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 若提供餐饮服务,应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及资格证明。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 和设施设备: 1.依法设立的教学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 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 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2年。 3.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 4.教学点招收寄宿学院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 于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 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5.消防安全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建设工程消防

上海市(全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全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及趋势。 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核心指标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占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同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师资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员工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帐户管理制度;(九)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 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 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全校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 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 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doc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沪府办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 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区县在地统计的调查范围,主要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业务。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1)学校总部管理机制 ① 学校组织架构 校长 副校长 人 行市销教财力总政场售务务资务部部部部部源部 部 ② 各部门职责 A:校长岗位职责说明书

校长岗位说明书 定责日期所属部门校长定编人数学历要求 行政级别校长 直属上级 1、对教育行业有深入的理解,能与昂立国际教育学校的办学理念一致; 2、有一定的教育行业的管理经验; 3、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 基本技能要求 4、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6、善于学习的心态、唯才是用的心态。 a)全面掌控学校的整体发展方向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长及董 事会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工作报告内容考核指数 b)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并进行分工、组 织实施; c)领导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d)主持学校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通顺、高效的组织架构; e)制定、更新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f)领导与监督各部门工作。通过目标化管理,制定各部门工作目标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督各部门工作,同时指导、支 持与促进各部门完成目标,提高各部门工作绩效; g)提名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 h)提出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 i)定期审阅学校的帐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面监控学校的财务状 况、经营状况; j)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k)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l)维护学校运营的正常进行,处理校内偶发事件。 1、向董事会或投资人递交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2、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预算; 3、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决算; 4、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情况。 1、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学校的教职员工稳定情况及人才的储备情况;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管理制度章程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五、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

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写说明

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用表式)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备案机关: 有效期至: S101表 上海市统计局 沪统核[2009]20号 国家统计局 2011年1月根据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 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统计登记。 对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依照《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1 统计登记号□□□□□□□□01 组织机构代码□□□□□□□□-□ 44 申报类型 1 新申报 2 变更 3 补证 5 换证 6 撤消□45 是否保密单位 1 是 2 否□ 32 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2 单位详细名称 04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所在地区划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15 单位注册地址区(县) 单位注册地区划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5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网址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机关级别: 1 国家级 2 市级 3 区(县)级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机构编制部门 3 民政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 5 地方税务部门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机关: 注册号: 06 行业类别 <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报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8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110 国有 120 集体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42 集体联营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 其他联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 172 私营合伙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 港澳台商独资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 中外合资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330 外资企业 14 机构类型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91 境外企业驻沪代表机构 92 境外单位驻沪机构 93 外省市人民政府驻沪工作机构 94 外省市企业驻沪办事机构 99 其他组织机构 □□ 11 开业(成立)时间 □□□□年□□月 12 企业营业状态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限 法 人 单 位 09 企业控股情况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10 隶属关系 10 中央属 20 市属 40 区属 50 县属 61 街道属 62 镇属 63 乡属 13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34 本单位在工业开发区 < 详见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 > □□□ 35 本单位在商业区 < 详见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 > □□ ( 指 分 限 产 业 活 25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1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8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全年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资产总计 17 从业人员情况 百万十万万千百十人 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其中:女性 46 基本单位类别 1 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指分支机构) 3 个体经营户 □ 47 主要外资来源国别(地区) < 详见国别(地区)名称与代码 > (限港澳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填报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 □□□ □□□ 33 企业年末实收资本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 27 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 年末资产 21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 1 有资质企业,请填写资质证书编号 前4位; 2 没有资质的企业,请填写“9999”。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9 其他 □ 22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 星级等级: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26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36 本单位在现代农业园区 < 详见现代农业园区名称与代码 > □□□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doc

精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1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 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

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汇编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1)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基本修养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3) (一)备课基本要求 (二)上课基本要求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 (4) (一)校规 (二)学生道德规范 (三)学生守则 (四)课堂守则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六)考核制度 (七)考场规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应急预案 (7) (一)火灾事故(二)食物中毒 (三)其它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

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8、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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