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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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的知识产权仅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至今仍然构成知识产权体系的主干。

二、知识产权是指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的利用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权。

三、权利客体是符合一定条件从而受到权利保护的客观事物,非权利主体不得对客体从事实现利益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客体的性质:共享性(可复制性)、创新性。

五、共享性是指同一信息可以被不同时间的人反复使用,并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多人控制、使用。

六、创新性智力成果,是指运用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新信息。

七、知识产权与行政权力联系密切;立法上具有特殊性;当今时代具有特别重要地位。

八、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无形性、法定时间性、地域性和客体的可复制性。

九、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包括权利客体的限制和权利范围的限制。

十、限制知识产权的原因在于其客体的创新性、共享性和其他属性。

十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实质上是特定经济利益范围的缩减,表现出来则是权利人就某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不再能拍出他人的某些利益实现行为。

十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应是有限的,不能妨碍客体的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利益。

十三、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因智力创造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十四、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是民法的一部分。

十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模式是知识产权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十六、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女王法》。

十七、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案》。

十八、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是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十九、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推动下,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正在拓展。

二十、知识产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息产权法

二十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前提,协调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从而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

二十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法,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确立的国际协议。

二十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十四、《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宽限期原则、

二十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权利保护期、追溯力、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二十六、《知识产权协议》对原有国际公约进行了肯定和继承、突破和发展、回避和否定。

二十七、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就是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八、知识产权涉外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十九、我国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基本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三十、我国关于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其他国家规定不同。

三十一、一切非法妨碍、破坏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任何非权利人无合法根据地破坏、妨害知识知识产权主体实现这种利益的一切行为。

三十三、知识产权的侵权,特别是版权(著作权)侵权,通常还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三十四、知识产权与物权均具有基于其自身排他力而生的请求权。

三十五、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只要对权利人实现利益有妨害且无合法抗辩理由,权利人即可请求排除。三十六、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只要有可能受到妨害,权利人即有请求防止的权利。

三十七、排他请求权均布罹于消灭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受到消灭时效的影响。

三十八、排他请求权有时会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债权请求权。

三十九、ADR是指: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十、ADR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选择性、经济性、便利性等特点。

四十一、知识产权纠纷ADR解决的可能性,即是纠纷具有可以被当事人协议提交ADR解决的可能性。

四十二、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由行政机关出面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四十三、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四十四、著作权与版权同义,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四十五、著作权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客体的可复制性等特征。

四十六、著作权法律制度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四十七、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订。

四十八、我国《著作权法》制度及规则已符合国际标准。

四十九、著作权人是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非作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十、著作权的主体常被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五十一、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五十二、著作权人是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五十三、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非作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

五十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五十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五十六、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五十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作者享有和单位享有两种情形。

五十八、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

五十九、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作品的作者。

六十一、原件所有人享有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原件所有人行使其著作权。

六十二、作品是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型介质复制的文艺、科技智力创作成果。

六十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其必须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介质复制。

六十四、文字作品用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

六十五、口述作品是尚未以物质载体加以固定的语言作品。

六十六、艺术作品是为各种舞台表演而创作的。

六十七、美术作品指以各种色彩、线条、造型等方式创作的作品;建筑作品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本身及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六十八、摄影作品是借助摄影器材和科技手段,以拍摄者独特的技巧和角度拍摄而成。

六十九、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多种创作合成的。

七十、图形、模型类作品有很强的科学性、实用性。

七十一、软件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编写的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

七十二、开放性规定可以适用于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客体。

七十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保护期满的作品。

七十四、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时事新闻、通用历法等。

七十五、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七十六、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七十七、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七十八、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七十九、作品回收权是指作者收回已出版的作品,禁止作品传播的权利。

八十、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八十一、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十二、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八十三、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十四、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八十五、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八十六、广播权是指以广播的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

八十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的权利。

八十八、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八十九、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十、汇编权是指将作品、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九十一、著作权的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登记取得制度、加注版权标记取得制度。

九十二、精神权利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或者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九十三、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九十四、邻接权独立于著作权之外,但是与著作权关系密切。

九十五、自20世纪60年代起,对邻接权的保护成为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

九十六、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九十七、出版者权包括专有出版权和板式设计权。

九十八、出版者义务包括签订出版合同、修改需经作者许可等。

九十九、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等。

一○一、表演者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一○二、音像制作者权是指音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所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人身和财产上的专有权利。

一○三、音像制作者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四、音像制作者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一○五、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六、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包括播放节目、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及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一○七、广播电视组织使用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八、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上一次新的革命。

一○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有详细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一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许可权、获得报酬权、作品信息管理权、采取技术措施权。

一一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告的方式获得许可、保护技术措施的例外规定。

一一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一一三、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以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权利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一四、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为出质标的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一一五、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

一一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许可而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一一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般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一一八、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一九、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一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一二一、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有两层含义,一般认为其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的法律制度。

一二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使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一二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根据,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二四、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与著作权和商标权相比,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垄断性。

一二五、专利制度是一项以发明创造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四个特性。其作用虽有存废指争论和践行之实例,但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仍是主流之说。

一二六、专利制度的作用:1、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2、打破技术封锁,推动技术创新。3、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4、有利于技术情报交流。5、有利于保护本国先进技术的出口。

一二七、中国的专利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近代中国的专利制度、民国时期的专业制度、新中国的专利制度。通过对这三个阶段的了解,基本上能有一个关于中国专利制度的清晰脉络。

一二八、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

一二九、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未成年人虽无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一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1、署名权。署名权不能继承、赠与或转让。2、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权利。3、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4、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

一三一、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三二、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一三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事先约定向单位返还

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约定。

一三四、《专利法》规定的其他专利权主体:1、合法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法上同我国公民或法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享受国民待遇。

一三五、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来的新技术方案。

一三六、作为专利客体的发明必须具有两个属性:1、技术属性。2、法律属性。

一三七、技术属性:1、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2、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应用上的创造和革新,而不是单纯地揭示自然规律。3、发明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提出技术方案。4、发明必须通过物品展现出来,或是作用于物品的方法中表现出来。

一三八、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一三九、发明的分类。1、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可将发明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2、按发明的类型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一四○、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四一、实用新型的特点:1、实用新型一般是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产品。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

一四二、外观设计的保护,我国实行综合保护模式,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可以保护外观设计。

一四三、外观设计也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四四、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1、产品要素、设计要素、美感要素、工业应用要素。

一四五、外观设计是从美学的角度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而发明和实用新型则是从技术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个特定的技术问题,它们保护的是技术方案。

一四六、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也称为专利“三性”。

一四七、新颖性。。。。。。新颖性的核心在于一个“新”字。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四八、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标准:1、是否存在“现有技术”。2、是否存在“抵触申请”。

一四九、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对现有技术进行了界定,即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五○、现有技术的标准:一、时间标准。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以申请日为标准。二、地域标准:1、全球标准。2、本国标准。3、混合标准。采用此标准的国家有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

三、公开标准。1、公开的内容。2、公开的对象。3、公开的形式。

一五一、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五二、新颖性的判断原则: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单独对比。

一五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既要满足“不相同”还要“不相近似”

一五四、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或其结合是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对象。外观设计必须要与产品相结合,只有当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同类或相近似种类的,才有必要进行新颖性的判断。

一五五、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一五六、创造性的核心在于“实质特点”,侧重一个“难”字。我国《专利法》将创造性定义为: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五七、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时间标准。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以申请日为标准。

二、地域标准:1、全球标准。2、本国标准。3、混合标准。采用此标准的国家有中国、美国、日本、加拿

大等。三、“已有技术”的范围。创造性判断的参考物并不涉及抵触申请。四、对比文件的使用。创造性的判断采用“联合对比”,即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五、虚拟的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一五八、实用性是指在实际中制作或者制造的可能性以及在实际中实施或使用的可能性。

一五九、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一六○、实用性的判断,通常应该遵守如下原则: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一六一、几种不具有实用性的主要情形: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例如永动机)。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外科手术方法。5、无积极效果。6、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方法。

一六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3、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六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其性质包括秘密性、保密性与商业价值性。

一六四、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知悉或者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2、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以保持该项信息的秘密状态。3、商业价值性。即该信息得以被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或者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潜在或现实的经济利益。

一六五、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处于秘密状态且可共享。

一六六、商业秘密的的特征:1、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2、处于秘密状态。3、具有可共享性。

一六七、商业秘密的分类:1、以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与经营性商业秘密。2、以存在的形式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物化商业秘密与非物化商业秘密。

一六八、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二:一为分散立法模式。一为统一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属于前一种模式。

一六九、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

一七○、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其合法持有商业秘密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当干预的权利。

一七一、商业秘密权的特征:1、绝对性与排他性。2、权利期限的不确定性。3、非专属性。

一七二、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基于合法事由得以对商业秘密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人。义务主体即依法承担尊重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利益而不得非法干预与侵害义务的人。

一七三、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

一七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理由:1、权利的本身即有界限。2、商业秘密保护法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具有多样性。

一七五、对商业秘密权行使加以限制的方式:1、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权利人课以强制公开商业秘密的义务。2、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约款的适用加以条件限制。3、其他方式。

一七六、其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1、保密协议制度。保密协议为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其他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思表示一致。2、竞业禁止义务制度。是指劳动者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于用人单位与公司负有的在一定地域与期限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单位所在行业有竞争或利益冲突关系工作的义务。3、行为保全制度。即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他人停

止其行为的制度。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6.《巴黎公约》 7.《伯尔尼公约》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9.国民待遇原则10.独立性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的识 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区 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17.简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8.简述《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19.简述《TRIPS协定》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 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行 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利归 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 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34.简述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35.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36.简述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和义务。 37.简述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38.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39.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0.简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内容。 1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知识产权法阅读参考书目

阅读参考书目 教材类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著作类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6、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从知识产权特征出发的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0、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 15.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分析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6月第1版。 16.盛世豪:《知识产权与竞争优势――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7.梁彗星,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1 月版 18.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1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知识产权法电子文档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客体和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的基本构成要素。版权来源于《安娜女王法令》。 一、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抽象思维活动,采用一定的客观表现方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作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物质形态,如书刊、磁带、胶片、模型等,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口头语言、形体动作等,既可以是原创的,也可以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再创的;既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也可以是未公开的。这些不同领域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是人类的智力劳动。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财产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主体形态分 1、公民。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幼儿园儿童的绘画、书法、唱歌、跳舞等活动均可产生著作权。案例: 2、法人。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包括两种:一是依法进行登记单位或团体,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研究会等,这在合同法和诉讼法中也能成为主体,被称为“其他组织”;二是组成法人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如大学的系、学院、教研室,法院的审判庭等。对第二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有学者表示反对,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著作权法讲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3页)。他反对的理由是这类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理由不能成立,5岁幼儿也没有财产承担责任,但世界上基本上均承认其成为版权主体。有趣的是,〈著作权法讲座〉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编”,把培训班这种临时机构也作为著作权人。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2、外国人 第二节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重难点归纳 1.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2.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是国家。 3.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智力成果比较全面。 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 5.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在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拥有法律保护。 6.著作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是和若干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7.著作权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8.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9.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10.占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中比例越来越大的合同是一揽子许可合同。 11.作者的传播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 12.著作权的转让是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归为他人所有。 13.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14.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15.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专利权的特征包括:第一,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较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得续展。 17.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是实用新型特点。

18.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9.知识产权公约协议中,1994年4月15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是那一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0.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有的是说法错误的。 21.专利期限说法是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2.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国内法、国际法。 23.不属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许可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24.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5.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丹麦。 26.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说法错误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者只有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27.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起算日期为申请日。 28.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 29.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二年优先使用权,该优先使用权期限的起算日为: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3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其起算日是:创作完成日。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整理

一.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概括主义方法):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只是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 3.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1)私权 *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名师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知识产权是私益的权利私益,与公益相对的个人利益。 (2)无形财产权: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讯权。 4.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权,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的区别 *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损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6.知识产品的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7.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322617/0322322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四、考试对象:法学专业学生 五、教学时数 本课程总学时为54,周3学时,第四学期或六学期开,共18周。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 七、教学主要内容与考核要点 一.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 2.TRIPs协议给出的知识产权范围。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4.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及基本特点。 二.著作权 5.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6.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和不保护的客体。 7.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 9.邻接权的概念及其范围、内容。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概念、种类。 11.著作权侵犯行为的认定。 12.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13.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的概念及其辨析。 三.专利权 14.专利、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现有技术、优先权日、首次销售、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15.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共同发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16.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种专利的概念及其相互区别;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概念。17.专利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与优先权原则。 18.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9.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20.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1.专利权的限制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22.专利纠纷的解决。假冒专利问题的解决。 四.商标权 23.商标的含义、功能。 24.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的辨析。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基于历年考题整理归纳!)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商标权、商标、驰名商标 商标权:亦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或者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加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独创性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

知识产权基础PPT整理的复习资料

专利基础知识-----知识产权基础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WIPO递交了加入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成为WIPO 的正式成员国。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知识产权依法产生。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WIPO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取得就是指民事主体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过程及结果。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即绝对取得:依法申请取得、依法自动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或相对取得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使用的多元性(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使用多元)、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商标、地理标志除外)、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著作权(广义)(著作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知名商品权科技成果精神权利(自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或使用) 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商标权(注册商标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申请或自动) 企业名称权(国内申请、国外自动) 地理标志权(申请、登记、自动)特殊标志权(一般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注册) 狭义著作权的具体种类: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持完整)、财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他) 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工业产权的种类:技术类工业产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经营秘密权等)、标识类工业产权(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 科技成果精神权利的内容:科学成果精神权利(发现权):发现人;署名权与科技奖励权: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权(国家技术发明奖);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管齐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专利52个中院,植物新品37个中院,集成电路由43个中院,其他知识产案件全部中院,加15个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管辖:各地中院,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刑事案件一审管辖: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自愿或请求 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有关行为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2019年知识产权法课本.doc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私权) 2、更好的定义: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力。 3、理解其定义: ①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等非物质性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这是区别于物权的特征; ②不要理解成对知识的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客题分两类:创造性智力成果、识别性商业标识。 4、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点子、创意,但知识产权也非常注意在赋予创新者 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这种保护的范围扩大,将本来属于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信息纳入专有范围。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帝王原则”。 5、知识产权客体就是智慧创造物,是人民利用其智慧、时间、资金和劳动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 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本质特征)、智慧性、传承性、共享性。 6、知识产权的内容:一是积极权利二是消极权利 ①积极权利,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②消极权利(禁止权),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7、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发明专利权20年、外 观制作权10年、著作权有生以来及死后50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国家授予性)。 8、知识产权性质: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 9、分类(基础知识):文学产权、工业产权 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特征:①单点效力,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之效力,只能及于某一件具体的作品,既能禁 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行使其版权②双重内容(也称为一体两全),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③自动取得,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 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人类智力成果;作品是必须能够被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构成条件:形式条件: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形式实质要件:一个具体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须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类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情况 原始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作者外,还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情形)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委托作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其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年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于自然人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即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4.社会性。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著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 内容: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四: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专利权授权条件新颖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标准: 第一: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有书面公开(也叫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我国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判断。 第二:时间标准。一个是发明日标准,一个是申请日标准,即先申请原则,我国采取的以申请日判断是否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第三:地域标准。地域标准是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

知识产权法课程介绍

知识产权法课程介绍 知识产权法课程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发展和壮大的,是随着知识产权在全国乃至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成为一门显学。 我校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较早,发展很快。1992年3月张玉敏教授主编了我国最早一批《知识产权法》教材(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我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必修课程,课时也增加到50学时。此后,我校又先后增加了知识产权双语教学、著作权法、商业标志法、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贸易理论与实务、电子商务、外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选修课。2000年,为了整合我校知识产权法教师资源,成立了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该中心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现在,《知识产权法》课程已成为师资力量强大、配套课程齐全、深受学生欢迎的本科课程。目前,该课程已经成为我校法学重点发展的课程,成为在西南乃至在全国都有相当影响的一门课程。 我校从1997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00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截至今年7月份,共培养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0多名,博士研究生10余名,其中包含1名美籍和1名我国台湾地区攻读本方向的博士生。从目前来看,我校已经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治学严谨、勤于耕耘、整容强大的教师队伍。目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课程已形成一支职称结构、年龄、学历合理的教学和科研梯队:在师资配置上,现有教授5人,副教授4人,讲师5人,助教1人,其中博导2人,硕导9人,另聘请5名境内外知识产权法专家作为兼职教授绝大多数教师已经取得博士学位或者正在攻读博 士学位。 本课程的主要特色有:1、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推进课堂教学改革。2、师资队伍强大,发展后劲很足。3、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先进,教学方法先进。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9.1 本章要点 ■理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特征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9.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47条第7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分类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①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著作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②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和辅助侵权等。 (2)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①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有11种,它们分别是: a.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b.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电大试题《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l分。共16分) 1.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未经------ 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 和------------- 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 4.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特点作出---------贡献的人。 5.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和——两种。 6.作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7.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 8.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 ,不得损害-----------。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 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主要包括( )。 A.专用权B.禁止权C.转让权D.许可使用权 2.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 A.酒精饮品B.人用药品C.卷烟D.食品 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 A.1年B.2年C.3年 D.5年 4.实用新型是指对( )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产品的形状·B.产品的构造C.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D.产品的图案5.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在国际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D.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6.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 )的内容为准。 A.摘要B.说明书C.权利要求书D.附图7.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 A.作者终生及其死后20年B.作者终生及其死后30年 C.作者终生及其死后40年D.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 A.为介绍某一作品在作品中全文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B.报纸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 C.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D.为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 9.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 A.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B.本商品的通用图形 C.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10.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 )。 A.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诋毁他人的商业秘密 D.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本章要点 ■理解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掌握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准确掌握合理使用制度 6.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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