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然后由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并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纪律、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为符合条件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副教授以上职称2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名,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给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名论文评阅人对

论文持否定态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二个月送给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态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校学位办组织匿名送审。匿名评阅人至少应为3人,只有当全体评阅人明确作出同意答辩的书面意见后,方能组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能申请提前答辩。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和学院共同商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秘书主要负责答辩时的记录、材料整理和其他有关答辩的事务性工作。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须有2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1人,答辩秘书须由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参照《海南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执行。除保密课题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毕业论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因故须推迟答辩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或根据导师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最长可推迟一年答辩,推迟答辩按正常答辩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可以在首次答辩半年后申请补答辩一次。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将同意授予学位者的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成员)应占全体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得开会,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成员)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开始算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而未被撤消的;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品德恶劣的(其中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为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消所授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O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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