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包括: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隧道上(下)穿过既有地铁线、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

(三)桩基托换、冷冻法、爆破等工法施工的分部分项

工程,复杂地质条件下采用压气、土仓内灌浆充填等措施进

行盾构进仓的;

(四)其他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一。

第三条建设、BT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

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参见附录二、三)。

第二章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查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专项方案

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方案审查的意见应包含如

下内容:

(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

(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

(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方案。

第六条专项方案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实施方案应

包含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第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或BT、BOT 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地铁集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主代表;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有关工程咨询单位;

(六)采用BT、BOT建设模式的,BT、BOT项目公司技

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

(七)勘察、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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