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法律意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谓公共秩序,又称公共政策,系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的实践和许多国际私法公约的规定,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外,凡基于公共秩序,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的,从而也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在国际私法上,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排除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或公共秩序制度。

三、国际私法的发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国际私法是应国际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在随着国际社会关系的变迁而发展。国际私法为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关系新走向而在基本精神上呈现了转换的态势,国际私法在发展、在改革。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基本精神的变革中,其作用并未见丝毫减弱,而是正受到整个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影响,处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之中。

善良风俗来源于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中的“良俗”二字,它表达了存在于社会一般观念中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伦理道德。我国现行法中虽未直接采用“善良风俗”这一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学界通说及笔者理解,此处的“社会公德”及“社会利益”已包含了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善良风俗。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例中的明确,使得一些非法律规范得以引入民法体系,通过对个人权利及意思自治的一定限制,使民法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最终实现民法的现代化。

所谓“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民法总论》,细细品味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所确认的善良风俗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内涵:一是它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本身所反映出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二是它不是指人们理想状态中的社会道德,而是指已经从善良的民俗民风中抽象出来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最低伦理标准;三是它不是以某个个人的伦理观或某类人群的伦理观为标准,更不是法官个人的伦理观,而是必须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伦理观。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根本特点1、非营利性2、自由使用性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

其一,具有“公共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何为社会利益?对社会利益内涵的认识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将直接影响我们围绕社会利益而展开的研究。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是组织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可见,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利益,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体利益的总和,亦即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利益。

摘要: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房屋拆迁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的目的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才合法。由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我们应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

二、我国法律对房屋拆迁

目的性条件的规定在我国,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城市人口进一步增加,大量新房屋拔地而起,同时老城区因功能老化,环境脏乱,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造,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某些房屋进行拆迁。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房屋拆迁都在所难免。房屋拆迁是依据行政权力,而不需被拆迁人的同意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即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因房屋拆迁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干涉,因此,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说,如何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成为房屋拆迁的关键问题。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条件包括程序上的条件和实体上的条件,其中房屋拆迁的目的性便成为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条件。拆迁房屋的目的是什么?这往往是房屋拆迁案件的关键。

我国1991 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即该法律规定的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为“因城市建设的需要”。2001 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 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该《条例》实质上并未对我国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进行规定。相比较1991 年的《条例》而言,它是一个倒退。虽然2001 年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进行房屋拆迁没有限制,只要政府想拆迁就拆迁。我们还可以从其他类似的法律中寻找依据。我国2004 修改的《宪法》第10 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4 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

第2 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在第58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 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可以看出,在以上关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不同的用语。那么“国家建设”“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定义是什么?根据1999 年1月1 日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21 条的规定,“国家建设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第22 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的项目,只能是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按照规定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原国家计委、国家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6 条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建设用地”一词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国家建设中,既有进行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形。前一类情况显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受到保护;后一类情况属于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应由政府出面进行拆迁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企业和私人进行经济活动属于市场行为,应当通过市场采取交易方式取得。在国家实行法治的情况下,政府为某个企业征收其他权利人的土地或拆迁他人房屋属于权力滥用,应当禁止。国家建设包括了“城市建设”,但“城市建设”并不一定是“国家建设”,而且“城市建设”并非都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在宪法和大多数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公共利益成为土地征收、征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以“公共利益”为土地征用的目的性条件。房屋拆迁是国家以公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排除私人意志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剥夺,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性质相同。因此,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应该为社会公共利益。即评判房屋拆迁是否合法的实体条件应以该目的是否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确定

公共利益的概念属于典型的内容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内容不确定性,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方面。首先,利益是通过价值判断而形成的概念,含有不确定性。其次,利益的形成及利益价值的认定,由当时的社会客观事实所决定,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情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世界范围看,现阶段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主要的公共利益;而环境污染的日益凸现,使环保问题成为最急迫的公共利益,为各国所重视。由于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发展性,无法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并不是说公共利益不能确定,在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将公共利益内容条文化和类型化,并借助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还是能够相对确定它的。综观世界各国,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的:

(一)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确定拆迁的社会公共利益1. 从公共使用的角度来确定。通过公共使用主体来确定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国家最初的做法。国外的征收理论经历了由古典征收向扩张的征收理论发展的一个进程。在最初,受古典征收理论的影响,征收和征用的目的性条件往往是限定为“公共目的”“公共使用”或“公共需要”。但是如何解释“公共目的”“公共使用”或“公共需要”?最初往往将其解释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使用。

一般说来,公共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公众,即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确定的社会

成员。如对于公共道路、体育设施、文化场所、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机构、能源水利设施等一般为社会上不确定成员直接使用;第二类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政府建筑物、国防设施。对于这些事业,世界各国都认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其为任何一国家都存在的,并经社会广泛承认的,独立于一国现时政策之外的社会利益,同时这一类利益内容很容易为公众所辨别和理解,故称为绝对公共利益。“古典征收理论”就是以公共使用性原则作为征收公益内容的。

2. 从公共利益的用途的效果角度来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征收理论向扩张的征收理论过渡。在19 世纪时期的法国,公用的观念和公产的建设不可分离,公用征收只是作为构成公产的一种手段,而且只是在政府进行公共建设时才使用公用征收。特别是兴建铁路、公路、运河等采取公用征收手段,因此公用观念和公产、公共工程以及公务观念密切联系。到了20 世纪,社会生活发生很大变化,公用征收成为行政机关采取经济行动和社会行动的一种手段。公用的目的发展成为公共利益的同义语。法国行政法院认为,只要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就是达成公用目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公用征收的目的明确限定为“公共使用( Public Use) ,随着公共需要的不断拓展,法院为了使政府免于受制于为了公共使用才可以行使征收权而不得不对”Public Use“作扩展解释,将”Public Use“解释为”Public Interest“(公共利益) 、”Public Purpose“(公共目的) 、”Public Need“(公共需要) 、”Public Welfare“(公共福祉) 。

所谓”公共利益的用途“,是指征用的行为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等。换言之,是指公共利益事业的使用直接或间接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对于公共利益的用途,有严格和宽泛的解释。严格者认为,主要效果是使公众直接受益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途;而宽泛者则认为,虽然利益效果主要为少数私人享有,但只要具有附带结果,即只要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后者如美国。但是大多数国家采严格说。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严格说。

3. 从拆迁的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房屋拆迁的目的,主要是对房屋之下的土地进行利用,因此,应通过土地利用的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内涵。

(1) 是否具有营利性。根据房屋拆迁后土地利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即商业特征,来判断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一般地说,如果拆迁土地的目的具有商业特征,即营利性,例如将房屋拆迁后建立工厂、商业城或商品房,则该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拆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有时政府进行房屋拆迁并非是为了增进公众的社会福利,而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增加财政收入。政府的财政收入虽具有公益特性,但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具有此目的的拆迁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为了解决公共财政的措施,其目的虽可以符合公益,但是,仍不得认为符合公共福祉,因而,若必须采征收之途径,则必须具备更进一步之要件方可。国家不可为了积极图利,而行使征收之措施,来牺牲人民之财产基本权利。

3) 拆迁是为了显示政绩或其他目的有时房屋拆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而是政府官员为了显示其政绩,大肆攀比,搞官员工程、腐败工程,因此,大量房屋被拆迁,且被冠之以”公共利益“。但实质上,该拆迁行为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二) 从程序上确保拆迁公共利益的目的性条件:

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8] 。各国除在立法上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同时,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目的性条件的正确使用,又在程序上作出规定。在美国,进行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如下程序:1) 预先通告; 2) 政府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 3)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 4) 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 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政府交送法院处理。[9] 在法国,公益征收的复杂程序令人注目,法国行政法上将征收的程

序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阶段。行政法上为行政程序设定了 4 个环节:一是事前调查;二是作出批准公用目的的行政决定;三是被征收财产具体位置的调查;最后再由行政首长作出被征收财产可以转让的决定。而且,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准公用目的的行政决定及可以转让的决定,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在韩国,需地机关首先须依特例法的规定,先行与地主进行协议,如协议成功,便可取得用地,如协议不成功,再依收用法的规定,强制取得所需用的土地。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程序的最大缺陷是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毫无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房屋拆迁程序,以确保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性条件,保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利。

第一,应增加预先通知程序。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土地征用、征收或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都有预先通知的程序,这既是对被拆迁人的尊重,也是拆迁行为贯彻公正公平精神的体现。第二,允许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行为(拆迁许可证的颁布) 违法或侵犯其权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确保拆迁行为符合目的性条件。

第三,完善听证程序。”听证“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进行申辩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置证和辩驳的程序。听证程序能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提供一个公平发表意见的机会,同时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拆迁权。在国外,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拆迁,大多都会进行听证。

七、结论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引入到司法的领域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认为,公共利益在私法领域中的本质即为社会中的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出于对社会契约的遵守,将原本属于个人利益范畴内容让渡给公共利益保护。因此,公共利益具有私法中的利益的平等性,并不存在抽象的高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两者的冲突只是两者在内容范围上的合理的把握的问题。同时对于公共利益在私法领域而言,仍然具有私法的平等性,自治性并且与其他私法的利益具有相容性。但是我们应当合理的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范围的问题,合理的权衡私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冲突的问题,真正的体现公共利益在私法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司法适用上,我们要坚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得偏私,同时我们应当加强公共利益的可协商调节的性质,以便使得社会成员更好的遵守社会契约,最后司法权应当介入,以最为公正合理途径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防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侵蚀,在私法领域中确立具有私法性质的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下,以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何更加合理地适用便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较完备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应当尽快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法律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作用;另一方面,对该制度的过度适用会使法律选择的过程变得愈发的不稳定。所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合理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1] 体现在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般归结为: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承认,会违反内国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这种本可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或诉讼法,也不承认该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权。[2] 二、我国立法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肯定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的第8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共秩序保留所作的规定。可见,《民法通则》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也没有使用"公共秩序"这样的措辞。较之其他国家的同类法律条文,《民法通则》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对象不仅是依照我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而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外国法律,并且还包括那些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国际惯例。这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独特之处。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该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也没有使用"公共秩序"这样的措辞。此外,这一条款在立法方式上采取的是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并在立法标准上采取的是客观说标准中的结果说标准,且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采取代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做法。[3]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建议 (一)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 1.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存在问题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不仅包括外国法,还包括国际惯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6条、《航空法》第190条和《民法通则》第150条,说明如果适用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予以排除适用。这种规定并不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而失效。这种规定也是我国所特有的,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共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所进行的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 维护等管理服务活动,包括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安全管理包括: 1.出入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档次)人员管理:业主、租户、访客等的管理物品管理:危险物品、搬家、违禁物品、违禁工器具等的管理车辆管理:业主车辆、办公车辆、访客车辆、工程(特种)车辆等的管理 2.物业项目公共安全秩序维护(对影响公共安全秩序的)各种行为:房屋改建、扩建、公共区域改造、高空抛物坠落等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空调室外机安装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缺失等作业人员行为:违章装修行为、危险驾驶行为等 3.灾害防治风灾、火灾、水灾、雪灾、地震等制定应急预案演练、预防 4.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等)重大社区活动知会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治安或意外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协助相关政 府部门进行人口、经济普查协助辖区派出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5.施工现场管理(根据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书面委托合同)区分施工现场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方案,实现对人员、施工材料、设施设备、施工车辆的进出管理,施工区域划分分隔及物品存放的有效管理。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方法:预防、准备、应对、恢复 1.预防 1)区域划分:禁止区域:业主自有物业区域、安全监控中心、设备设施房等用固定岗、报警系统等手段控制;防护区域:物业共用区域、室外停车场等巡逻岗、门禁自动识别、智能道闸系统自动识别;剑士区域:物业本体以外、项目边界以内区域,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远距离监控、巡逻引导; 2)岗位设置固定岗:大门岗、车场出入岗、大堂岗、卸货区岗、领导楼层岗、研发区域岗、消防监控岗;流动岗:楼层巡逻岗、外围巡逻岗、车场巡逻岗、机动岗; 3)方案编制:秩序维护方案:安全布防方案、巡逻方案、主要危险源方案、各类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布防方案:安全布防需求分析、秩序维护人员配置计划及职责、岗位分布图、装备配置计划;巡逻方案:巡逻路线图、巡逻签到点位清单、装备配置计划;主要危险源方案:危险源识别表、主要危险源清单、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表;各类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应急组织结构图、各处置环节小组人员配置清单(姓名、职责、通信方式)事件处置流程与具体实施内容、物资装备配置清单

规则与秩序教学设计

《规则与秩序》教学设计 刘永青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形成“规则”意识,确立尊重规则、遵守规则、遵守纪律、维护公共秩序的观念。 能力目标:使学生能够理解规则的定义以及规则与自由的关系,能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规则;理解规则和秩序的关系,能够遵守规则和秩序。 知识目标:引导学生认识规则的分类、意义和作用,知道秩序来自规则、规则是秩序的必要保障。 教学重点:规则的分类;规则的作用。 教学难点:规则的分类。 教学方法:谈话法;情景教学法;活动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观看视频: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 1.谈谈看完视频后有何感想,你都知道哪些交通规则或是交通安全小常识? (生命很脆弱,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规则保障交通秩序,违反交通规则会付出代价,青少年要树立安全意识等) 2.反思自己是怎么做的 找学生谈谈自己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是如何做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以交通规则为例说说规则的作用 规则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规则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人既受到规则的限制又受到规则的保护,规则是社会生活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则保证工作和生活的顺利进行等。 二.什么是规则(规则的含义) 1.乘公共汽车应该给老弱病残孕让座。 2.在商场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可以要求商场退货或赔偿损失。 3.作为学生我们不应该穿奇装异服和烫发染发。 4.作为社会一员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几个填空概括出规则的含义: 规则:关于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和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和不可以怎么做的约定。 三.七嘴八舌说规则 说一说生活中和身边的其它规则,同时展示反应规则或是违反规则的图片。 让学生明白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规则。 身边有各式各样的规则,你知道该如何给规则分类吗。自学课本48--51页,看看规则应该如何分类。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一、单项选择题 1、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应当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是()。 A.社会公德 B.职业道德 C.家庭道德 D.生活道德 2、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爱护公共财物,如对公园里的花木草地、街道两旁的电话邮筒、影剧院里的座位音响、马路上的井盖路标等加以保护,不损坏、不滥用、不浪费、不私占。这是属于() A.职业道德的基本要 B.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C.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 D.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3、一行人在过路口时迎面遇到红灯,看到近处没有车辆便径直通过。他这样做是( ) A.节省时间之举 B.聪明灵活之举 C.可供学习之举 D.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社会公德之举 4、下列网络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是() A.通过网络浏览新闻 B.沉迷网络色情游戏 C.下载网络游戏 D.收发电子邮件 5、社会生活基本上可分为() A.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学习生活 B.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 C.公共生活;学习生活;婚姻家庭生活 D.学习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 6、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 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A.纪律 B.政策 C.法律 D.守则 7、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是()。

A.社会公德 B.职业道德 C.家庭美德 D.个人品德 8、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A.团结友善 B.见义勇为 C.保护环境 D.诚实守信 9、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对待老人、儿童、残疾人员,特别予以尊重、照顾、爱护和帮助;尊师敬贤,对待师长和贤者,示以尊重和钦佩亲敬。这是社会公德中()。 A.遵纪守法的要求 B.保护环境的要求 C.诚实守信的要求 D.文明礼貌的要求 10、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 A.文明礼貌 B.遵纪守法 C.助人为乐 D.保护环境 11、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A.社会公德 B.职业道德 C.家庭美德 D.传统道德 12、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有()。 A.遵纪守法 B.弃老溺幼 C.文明礼貌 D.助人为乐 13、()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A.文明礼貌 B.助人为乐 C.爱护公物 D.遵纪守法 14、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 A.有序的公共生活 B.道德 C.法律 D.生产 15、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应当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是()。 A.社会公德 B.职业道德 C.家庭道德 D.生活道德 16、下列不属于公德缺失的是()。

中国公共安全现状、问题及管理对策分析

中国公共安全现状、问题及管理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政府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相关法律体系和机构建设尚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权责不够明确;在整体上偏重于应急,缺少有效的预防体系;社会参与不足则相对加重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负担;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应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应急管理向公共安全管理模式的整体转换,加强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和机构的完善,不断明确政府公共安全职能,理顺权责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治理,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最终构筑起严密高效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职能;标准化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从2008年年初的雪灾到“5·12”汶川大地震,从河北蔚县矿难、山西襄汾泥石流、多起袭警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以及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诸多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能力,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 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制度_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前言 公共秩序保留是在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问题,也是冲突法上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法院便以此为由拒绝该外国法的一种制度。早在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就包含了这种思想,但是并没有提出“公共秩序”这个名词。公共秩序这个名词是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提出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制度。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普遍承认。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一贯持肯定态度。现行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票据法》中都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我国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

先进性,但也留下了不少的缺陷、矛盾和遗漏之处,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民事交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只有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保证该制度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目录 摘要 (1) 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 (1) 2.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 (2) 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相关规定 (2) 2.2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不足 (3) 2.2.1 立法内涵不一致与立法规定不协调 (3) 2.2.2 立法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限制公共秩序的趋势 (3) 2.2.3 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作出规定 (4) 2.2.4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包括国际惯例 (4) 2.2.5 在司法实践方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5) 3.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7) 3.1立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出统一的规定 (7) 3.2立法中应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采用“明显违反”的措辞 (7) 3.3规定排除外国法适用后,必要时可代之我国的法律 (8) 3.4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删除 (8) 3.5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公共秩序保留予以必要的限制 (9) 结语 (10)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相应的对策措施教学内容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相应 的对策措施 姓名:黄淑婷 所属院系:工程学院 专业:安全工程 班级:055101 学号:20101002178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055101 黄淑婷 20101002178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公共安全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内容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诸多挑战,如城市化以及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抬头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若干建议,如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加速培养综合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等。 [关键词]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需求,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多发的国家之一。如何建立起防范风险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成为风险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成为垦待解决的时代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胡锦涛主席在会上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在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事件之后,我国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管理日益重视与关注。公共安全通常与各种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相对应,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既有自然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和政治因素。其影响对象往往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是与其生命、健康、重大私产、生产活动等相联系的公共利益。因此,广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它包括整个国家和每个公民一切生活方面的安全(从国防安全、环境安全到社会福利保障等),自然也包括免受犯罪侵害的安全”(郭济,2004) 公共安全管理不仅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置,更强调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日常性的管理行为。因此,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方法与措施,其实质内涵是一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包括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反馈评估、社会动员等环节在内的工作流程。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有利于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高效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杨战英、薄贵利,2008)。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传统和非传统风险因素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日益显现,频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不断考验着我国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二、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 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目前中国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篇一: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5个主要的公共管理问题 1、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而来的养老保险问题,目前“以房养老”即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一养老模式的推行出现困局。如何健全养老 服务政策成为公共管理的一项难题。数据显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人口 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截止到20XX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 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这一数字将突破3亿。我国面临的养老压力 空前沉重。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 此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也成为养老服务业快 速发展的瓶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 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XX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 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性别间的死亡差异使女性老年人成

为老年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 例将超过20%。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 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 有选择性的以房养老 交了养老保险金,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 其他配套设施跟不上 (4)农村没有房子的如何应对 首先,“以房养老”尚需相关制度支撑。“以房养老”能够在欧美国家发展 起来,主要因为这些国家以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以房养老”交易行为,保障 金融机构与养老主体的合法利益,激发了市场的信心和活力。 而中国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因此这种市场交易还存在许多不 确定性。无论金融机构还是老人都不敢轻易参与进来。 其次,“以房养老”还需完善资源配置。“以房养老”的一个前提是,养老 主体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后,可以凭借交易资金享受到较好的养老服务。但是,目

物业公共秩序维护和消防服务方案

物业公共秩序维护和消防服务方案 3.5.1.1安全:安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第一需求,也是公共秩序管理员服务的第一需求,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始终保持积极防范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的能力,配合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治安、消防工作,努力使业主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3.5.1.2有序:在物业区域里,客户不仅需要物业的设备设施运行有序,也需要往来的人流、车流有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更需要公共秩序管理人员忙而不乱,及时有序的应对,及时妥善的处理。这种安全有序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必将给业主带来一种舒适的感觉。 3.5.1.3亲情: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对偷窃与破坏来说是一种威慑力量、一种障碍,但对业主与社会公众来说却充满亲情。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秩序管理人员象管家一样爱护业主的财产,为业主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让业主时刻感知无限的亲情感。 3.5.1.4形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是物业的第一印象,好的物业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整齐的公共秩序维护队伍、优秀的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能提高物业的档次,::使业主有安全感。不仅如此,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形象能增加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使物业管理公司赢得良好的口碑,促使物业有效的保值、增值。 3.5.2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案: 物业公司公共秩序管理员队伍是一支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管

理严格、训练有素、战斗力强的公共秩序维护队伍。曾抓获盗窃分子多人,受到广大业主的好评与表彰。公共秩序管理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公共秩序维护手册、岗上纪律、交接班制度、内务管理等。各公共秩序管理员队伍除队长实施日常检查管理外,公司公共秩序管理部坚持常年明察暗访,日查夜巡,并对检查结果实施奖罚、评比、表彰、整改、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公共秩序管理员队伍的纪律严明。文明值勤、文明服务、检查严格、一丝不苟的作风和精神风貌。 为保证公共秩序管理员的素质,公司除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外,经常坚持对公共秩序管理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消防、巡逻、擒拿、防盗等各种专业技能,随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小区治安和财产安全,排除一切后顾之忧,创造一个安静、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3.5.2.1作业频度 定岗检查:日24小时 交通输导:日24小时 车辆停放管理:日24小时 值班巡逻:每15分钟巡视一遍所管辖区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3分钟感到现场 每周会议:分公司全体公共秩序管理员例会一次 体技能培训:每周5次 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遍,每季度保养一遍。 周界红外对射:每月检查测试一次 3.5.2.2工作标准

9.维护公共秩序

维护公共秩序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论语》中的一句话,意思是:自己不喜欢的事,也不要强加到别人身上。下列做法符合上述观点的是() A、王龙经常给弱小的同学和女同学起“绰号” B、李梁学习成绩很好,但他在班上盛气凌人,对同学傲慢无理 C 、王老师组织活动前都征求同学的意见,从不强人所难 D 、王梅和李慧在影剧院看电影时,大吵大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一个既光荣又神圣的称号。下列选项中,在我国属于我国公民的有() ①、刚出生的婴儿②正在监狱服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③、美籍华人④、现定居在我国,并加入我国国籍的日本人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①②③ D、②③④ 3、下列行为能够体现承担社会责任的有() ①、小明和同学们利用双休日到人民公园捡拾垃圾②、栋栋在考试前准备好自己的学习用品③、出租车司机拒载一位突然生病的乘客④、一位普通市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化工厂夜间偷排污水的行为 A 、①④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4、小勇和小强到影剧院看电影,走到十字路口,红灯亮了,有几个人在闯红灯。小强说:“咱们闯过去吧。”小勇说:“不,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来到影剧院,有些人在吵闹,小勇和小强主动帮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1)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请对此谈谈你的认识。 (2)社会生活中还有哪些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试列举两例。 (3)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应如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5、材料一:一位初中生说:太棒了!这次期末考试我比月考进步了好几个名次。这个月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一位同学问他:“喂,你为什么进步得那么快?”他微微一笑,回答道:“学习是我的责任,我就要承担。” 材料二:一位优秀班主任老师说:“我在面对每一个学生的时候,都会想到:这个孩子可能是他家庭的全部重心,我得承担起这个责任。”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国际私法中排除外国法的一项制度,也是冲突法上最古老、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在外国法的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上无不才用这一制度以维护本国或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稳定。然而由于公共秩序的涵义迷糊不清,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所以他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使用标准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完善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在英美国家常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国家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它是一国法院以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是,或依法应该提供司法援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援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制度。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内国强制性规则中被认为十分重要因而在内国具有绝对的属地效力,可以强制适用于在内国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规则,比如我国宪法

确立的民族平等原则、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另一部分内国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比如我国有关国际金融的外汇管理规则等有关立法。此种意义上的公共秩序被一些学者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称为国际公共秩序,尽管它实际上只是从一国角度而言的国际公共秩序。(参见李浩培:《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载《李浩培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 页。) 除了内国法的规定外,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还还应该包括内国一句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儿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应维护的国际秩序。如在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对于损害公约所规定的涉外民事行为,我国法院就应该使之在一切情况下均无效,而无论根据我国冲突法指向哪一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具体而言,我国学者在谈到公共秩序问题时,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一下四种情况:第一,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秩序对法律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极的,即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第二,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这里,公共秩序保留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其作用是积极的。第三,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所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根据适用该外国法将违

中国公共安全管理

中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与对 策 姓名:王荷紫 班级:055102 学号:20101000418 指导老师:庞奇志

中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 姓名:王荷紫 【摘要】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政府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相关法律体系和机构建设尚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权责不够明确;在整体上偏重于应急,缺少有效的预防体系;社会参与不足则相对加重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负担;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应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应急管理向公共安全管理模式的整体转换,加强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和机构的完善,不断明确政府公共安全职能,理顺权责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治理,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最终构筑起严密高效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现状、管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政府职能;应急管理; 从2008年年初的雪灾到“5·12”汶川大地震,从河北蔚县矿难、山西襄汾泥石流、多起袭警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柑橘蛆虫事件,诸多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能力,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中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但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重要问题和缺陷。 1.我国政府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 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是指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承担和具有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和功能,是政府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基本活动方向之一,也是政府建立此类行政组织、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政府公共安全职能是否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衡量:是否有一套能够有效整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否具有一个整合的、行动高效的管理部门体系和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之公共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这直接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我国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我们已有《戒严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有许多公共安全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恐怖活动和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的基本法律尚未提上制定日程,法律法规的部门管理特点严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很难适应应对大规模和复杂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公共危机。另外,我国多数公共安全管理立法还缺乏程序性内容,权利救济法律条款也不够完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公共选择理论对中国公共管理的几点启示》

《公共选择理论对中国公共管理的几点启 示》 公共选择是当代西方新兴的一种理论,它强调用经济的手法来分析政治问题,对公共领域的各种复杂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本部分内容试图借助于这一分析工具对当今中国的公共经济、公共政治以及公共文化三大领域作一次系统的分析,以期能为中国未来的走向提供一点参考。 一般认为,私人领域是通过市场交易得以组织的,公共领域则是通过政府规制才得以组织的。公共领域原则上要求通过一体化命令来组织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员都向一个执行长官负责。私人领域的协调通过市场体制实现,该体制通过竞争性购买和销售来治理经济关系。就中国的现状而言,由于长期以来事实上一直存在着"公家的"与"自己的"这种划分,并且"公家"一般总是排在"自己"之前,"公家人"本位主义由此形成并一直存有广泛的影响,因此,我国公共领域中的选择性问题就尤为突出和明显。 一、对我国公共经济领域的启示 公共经济不一定是一个排他性政府垄断经济。它也可以是-个混合经济,在其中私人也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但这一点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忽视,表现出来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后果就是公共服务、公共工程等公共经济项目由政府独自包揽,由此形成的公共经济领域的主体单元化格局暴露出了其生命力不强的弊病,这种弊病直到今天依然时不时发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认识到,公共经济市场化

之路是我们所面临的选择。依据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理论的观点,市场具有重要的自我规范、自我治理的功能。斯密认为:在国家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后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如果一国没有享受完全自由及完全正义,即无繁荣的可能,那世界上就没有一国能够繁荣了。幸运的是,在国家内,自然的智慧,对于人类的愚蠢及不公正的许多恶影响,有了充分的准备,来做纠正,正如在人体内,自然的智慧,有充分的准备,来纠正人类的懒惰及无节制的不良后果一样。 公共经济由于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考虑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还要考虑大量的诸如社会公平之类的非经济因素,其非市场决策的一面同私人经济相比更为突出,因而不可能将它与私人经济完全等同对待。在公共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有代表“公家人”利益的政府公务人员的参与,而不可能完全或过多地交给私人或依托于市场。在我国,"公仆"原则将我国的政府公务人员看作是无私和超世俗的,他们始终代表公共利益,努力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在理想的"公仆"原则规治之下,公共经济领域之中是不可能出现违背公众利益的寻租现象的。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公共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寻租现象便是佐证。 二、对我国公共政治领域的启示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实施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 第一节治安管理方案 一、安全防工作 市****森林公园作为面向社会一个旅游、休闲的景区,必须具有较高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来打造舒适的生活、旅游环境。相信通过和公园管委的通力合作,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将该公园打造成为本土高品质休闲区。 1、管理基本定位 (从接管开始):公共秩序维护管理以配合为中心,促进配合公园的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的好坏必将直接影响到公园的整体形象,优质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将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对公园起到无形的宣传作用,反之将成为阻碍。在此期间,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服务的质量是关键,性价比高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对公园的宣传将起到积极作用,根据这一特点,我公司将在管理初期加强物业管理的品牌效应,集中管理优势,尽快创出该公园的物业管理品牌,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 2、管理方法 (1)合理布控,装备一流治安队伍 安排经验丰富的安全保卫员,反复演练,合理布控,力求结构严密,无盲区、无死 角。保安员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与巡视。 (2)专业保安与应急支持相配合 a、组织一支快速反应支持队伍,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以确保在最短时间赶赴事 发现场; b、与公安部门建立方便、高效的联系方式,以形成强大的安全系统。 (3)安全巡视 根据巡逻路线图和方案每2—3小时对巡逻路线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视,保证保安巡视的有效围和工作效率。每天对各楼顶平台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楼 台处于安全状态。 (4)"三流"控制 "三流"是指进出本服务区域的人流、物流、车流,做好"三流"控制,是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 人流控制:密切观察出入人员的神色、举止及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应礼貌地进行 盘问,查明情况后才予放行。 物流控制: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园,平时物品搬出公园,须经管委同意,凭《物品放行条》放行,并做好物品放行的详细记录。

第六课规则与秩序教案

第六课规则与秩序教案 一、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目标:引导学生理解规则的分类。理解规则的定义。 过程与方法目标:使学生理解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规则,遵守规则。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体验规则,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尊重规则、维护规则的观念。 二、教学重点:生活中处处有规则 三、教学难点:规则的分类 四、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五、教学过程:导入:播放丢手绢视频并放歌曲《丢手绢》 预设问题:你玩过这个活动吗?要是活动能玩的好,你知道有什么要求吗? (目的从学生熟悉的活动入手简单通俗,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从一开始就把学生拉入活跃的气氛中,为本节课教学提供基础。) 学生回答略 你还玩过那些游戏怎么玩请告诉大家。 (目的使学生认识到哪种活动都有哪种活动的规则) 教师:那么什么是规则呢? 学生讨论回答 师生共同总结规则定义:就是关于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和应该怎么做、不可以和不应该怎么做的约定 教师:我们各种游戏有规则,其他地方有规则么? 学生回答:商场学校体育比赛企业之间…… 教师现在我们就把这些规则分类: 1、不同场所有不同的规则(家庭规矩学校规则社会规范……) 2、不同活动有不同规则(交通规则学习守则运动规则……) 3、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规则(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领域……) 教师:交通、学校、公共场合方面的规则是大家接触得最多的,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方面来学习。

1、交通规则: 师:如果有人不按交通规则的要求,走路或骑车时靠左走有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 (目的`让学生认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要有遵守规则意识) 2、学校规则: 因为我们现在正在讨论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讨论时有什么规则。大家看一下p48……,这一要求不仅在这节课,以后的每节课都应该这样,除了讨论的规则外,关于学校的规则还有什么?(学生在p49中划出) 为什么要规定这么多的规则呢? (学生填表p49探究) 教师:有没有规则,守不守规则是完全不一样的,为了大家,为了自己,我们要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 探究二:(p49)校内商店。 师:采用什么办法、制定什么规则,既保证小商店继续开下去,又保证校园的正常秩序和整洁呢? 3、公共场所的规则: 教师:在公共场所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大家阅读“请勿喧哗”和“从排队开始”。 师: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通过规则来约束人才可以保障其他人也包括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讨论:p50为什么迟到者要等到幕间休息才能进场?如果我是这个迟到者,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做? 学生讨论回答略 教师:课下让你们看本村大队黑板墙上写的关于村民公约的内容你们看了吗? 学生:看了 学生交流看的内容 教师结合书中案例及学生所看到的村公约及学生守则引导学生对规则进行分类。

《维护公共秩序》同步练习3

维护公共秩序 一、单项选择题 1.自从公安部门设立了“110”报警电话以后,为人们能及时报警,让公安部门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同时存在有些人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情报当娱乐。这些人的行为属于( ) A.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B.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C.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D.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我们作为社会成员,面对公共生活,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这是因为( ) ①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促使公共生活顺利实现②良好的公共秩序为我们的生活幸福提供保障③规则离不开人们的自觉遵守④我们不应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3.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律是( ) A.《学校国防教育条例》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义务教育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学生张某经常到公路旁的绿化带上采摘鲜花,拿回家供自己欣赏。这一行为属于…( ) ①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③犯罪行为④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①②③④ 5.下面图画给我们的启示是( ) ①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②不遵守规则会影响人们的情绪、工作、生活和学习 ③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保证公共生活顺利实现④遵守规则要靠强迫才行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④ 6.我们在公共生活中,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们的行为有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这个底线就是( ) A.纪律 B.道德 C.法律 D.规章 7.在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B.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C.做任何事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 D.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准则,按照自己的准则做事即可 8.陈某到电影院看电影时吸烟引起周围人的不满。管理员加以制止,陈某趁机取闹,砸了“请勿吸烟”告示牌的玻璃和灯泡,引起场内秩序混乱,中止放映5分钟。陈某的行为是( ) A.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B.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C.违反合同的行为 D.犯罪行为 9.下列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是…( ) ①小强为防身,经常携带一把弹簧刀②张某拒绝购买一辆来路不正的自行车③邱某在游长城时用小刀刻下了“邱某到此一游”的字样④王老汉在自己的菜地周围私拉了电网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二、分析说明题 10.日本地震灾民排队见闻 见闻一:2011年3月12~13日,从千叶到仙台和宫城的400千米区间,挂着仙台牌照的汽车排起了长龙,他们是为了回乡寻找断绝消息的家人或看望受灾的亲戚。他们的心情是多么地焦虑啊,但没有车插队或超速行驶。他们保持沉着和秩序。 见闻二:在受灾严重的日本东北地区,大部分 加油站已经停业。由于炼油储藏罐发生爆炸,再加上道路瘫痪,汽油运输中断。在一些还有汽油的加油站,汽车排起了两三百米的长队。不仅是加油站,在限量供应饮用水的学校、限量出售矿泉水的超市、限时开放的公共厕所等场所,随处可见排起数百米长队的人。购买水如此,购买粮食如此,即使面对几百米的队伍、几个小时的等待,所有的人也都沉默地等在车里,无人按喇叭,也无人喧哗。买不到东西的人也不会抱怨,只是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资料1)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使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标准、法律原则想抵触而排除其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是一对矛盾,然而纵观国际私法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适用外国法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矛盾中前行的。有学者说国际私法随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垒”这一矛盾的彼长此消而不断向前迈进。 有人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该包含一国道德、政治方面的内涵,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一国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但是公共秩序内涵过大会阻碍国家之间的交流。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公共秩序的概念也应该国际化,各个国家应做出努力是公共秩序在各国之间有更多的共同点。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只有概括的原则的立法,并且用词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由于适用这一制度时法官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情形和适用结果,以达到维护本国利益和尊重外国法律的平衡,立法是应该做到用语统一化、概念清晰化、内涵具体化、程序规范化、适用的限定化。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资料2)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1-14 15:24:00 ] 作者:段芳芳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 公共秩序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时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制度,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做出规定起,已被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公共秩序的含义及称谓,长期以来,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说法不一,其立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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