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由公司法第111条展开-曲峰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由公司法第111条展开-曲峰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由公司法第111条展开-曲峰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由公司法第

111条展开/曲峰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

——由公司法第111条展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峰、李锐

案情介绍

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于1998年共同出资设立C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出资占总出资额70%,B公司占总出资额30%。

20XX年3月,A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授权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出任C有限公司的股权代表。C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出资各方股东代表由出资方法定代表人出任或授权他人出任,参加股东会议,代表出资方行使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书面通知双方股东,每年召开一次,经一方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的所有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20XX年1月,王某向A有限公司申请辞职,同年4月12日王某向陈某(陈某为A公司的财务总监)出具书面委托,称委托陈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直至董事会委派新的人选为止。

20XX年5月,C有限公司通知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研究员工对C有限公司参股事宜。王某收到该会议通知后在通知上注明:“我已正式离开A公司,请直接与陈某接洽。” 6月8日,陈某与B公司代表曹某参加了C 有限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A有限公司和C有限公司的经营骨干以现金出资,对C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陈某、曹某在决议上签字并分别加盖了A 有限公司、B公司公章。

6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同日,C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一、经营骨干以现金向C公司增资;增资后各方股东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为:A有限公司出资占%,B公司占%,10个自然人各占%;曹某以B公司名义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公章。陈某以A有限公司名义签字并加盖A有限公司公章。陈某(与上称陈某为同一人)等10人在股东会决议上也分别签字,并随后修改了公司章程。

6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C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XX年7月,A有限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王某的辞职申请,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免去陈某财务总监职务。

20XX年8月,A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XX年6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0XX年12月,A有限公司与季某等6人(10个自然人股东中的6人)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述六人各自将其在C有限公司中的%的股权转让给A有限公司, 20XX年5月,A有限公司将A有限公司职工的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各出资职工。后由于上述六人拒绝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A 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有限公司与上述六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并即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7月,C有限公司向A有限公司发出召开20XX年度股东会的通知,A 有限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提议股东会讨论如下议案:……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十名自然人股东应在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内推选董事,……”后季某等自然人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未能召开。

法院观点及审判结果

原告A公司败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C有限公司股东会于6月8日、6月22日作出的两份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一)陈某参加C有限公司股东会所依据的是王某的授权,王某的辞职虽然发生在20XX年1月,但直到20XX年7月20日,A有限公司董事会才批准王某的辞职申请,从王某的辞职自申请到批准的期间长达半年这一事实来看,A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辞职这样重大的公司事务长时间不作任何决定,可以认为A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事实上运行已经不十分正常,王某将权力转委托陈某是合理的。因此C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是正当的,王某此时仍应有权转委托陈某参加C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二)在20XX年4月直到同年7月期间,陈某事实上以A有限公司代总经理之职处理公司事务。因此陈某赴苏州参加股东会之时的身份不应再以财务总监、而应以A有限公司代总经理的身份看待。因此,陈某以此身份参加股东会并加盖公章这一事实本身,能够使被上诉人相信他能够代表A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

同时法院认为A有限公司虽然一方面提起要求确认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另一方面又与季某等6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以上述六人为被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而后者必须以确认上述六人持有的股权合法存在为前提。同

时,在对C有限公司召开20XX年度股东会通知所作的回复中A有限公司再次表明了接受新增十名自然人股东的态度。因此A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已经实际认可了C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A有限公司在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否定增资后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同时,又请求增资后的新增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这种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法律行为所造成的在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评析——围绕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展开

笔者围绕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就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阐析如下。

1.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无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这项诉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同样应该享有,因为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或违法,同样会侵害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提供一条诉讼救济的途径,也是符合公司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精神。而且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受公司法的股东人数限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和在审判实践中的难度也较股份有限公司小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也规定了股东有权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公司法(修改草案)》(20XX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也增加了股东有权提出撤销股东大会诉讼的内容。实践中,考虑到股东滥用“撤销权”可能对阻断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提出的这类诉讼,法院在受理的过程中显得非常谨慎。这种观点也得到某些地方法院的支持。

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局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对违反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提起相同的诉讼,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东会的规定可以分成程序性的规定和对决议内容的规定,从股东会的通知、召开、提议到表决,整个过程都必须置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置的框架内,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导致决议无效,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之下,也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秉持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判。

审理本案过程中法院在判断C公司的两次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时候,着重审查了如下三点:第一,陈某能否代表A公司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第二,股东会会议程序是否合法;第三,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法院的审查大体上也依循着程序性和实体性同时进行的思路。同时因为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性问题和

股东会决议的实体性问题的合法有效与否都取决于陈某是否具有表决权的问题,法院将上述表决权问题独立出来进行综合考查。

2.被遗忘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问题——A公司的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关于表决程序的规定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变更公司法关于表决程序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法院也没有主动对与此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

C公司20XX年7月15日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四章规定: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的所有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这实际上变更了公司法中对于表决程序的规定。本案两审法院都没有对C 公司公司章程中的表决程序的规定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表决程序可以分为普通决议的表决程序和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普通决议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而对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结合的特点,公司法在规定有限公司的表决程序的时候区分不同的表决事项,设计了三种表决程序。其中,公司法将除了特别表决事项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其他表决事项的表决程序留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针对不同的表决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程序,目的在于使那些对公司运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更加审慎,得到更大持股比例得股东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实际上体现了在重大事项的决定上保护相对少数的股东话语权的立法精神,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公司僵局的发生。股东一致同意的表决程序固然体现了绝对的股东民主,但是股权比例占优的股东的控股地位被虚置,持股比例与表决权分离,易使公司陷入股东相互掣肘的僵局之中。

公司法对表决程序的规定是否属于强行法性质,变更这些规定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抑或是因与现行强行法相抵触而部分无效呢?传统的观点认为对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进行强行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划分。对于授权性规范,允许公司章程变更或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具体约定。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争议是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本案C公司的公司章程即属于此种情况),这就引发了所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究竟是属于强行性规范或是授权性规范,划分的标准又如何确定等问题。另有学者提出公司法的规定本无明显的强行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的樊篱,倘若存在这种显然的区别的话,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也失去了研究的意义,正是因为法意不明,才使研究这一问题有了必要

和讨论争鸣的空间。

本案中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中包括增资的事项,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表决事项。增资分为两种情况:有新股东加入的增资和原股东的增资。增资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并且可能导致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案中,增资稀释了A公司在C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从原先的70%下降到%,失去绝对控股地位。本案中C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的提案进行表决,在公司只存在两个股东——A公司和B公司的情况下,C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所有事项都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与公司法要求的特别事项表决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通过条件上没有实质的的差别。但是两者体现出迥异的表决规则——不再区分表决事项的类型,实际上即所有的事项都必须得到出资双方的一致同意才得以通过,实质是在表决中以“股东一致决”彻底排除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毕竟不同于资本结合属性占主导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应体现更强的股东合意。也有观点认为,这只是在股东对此均无异议时问题隐而未现,事后大股东以此为由,主张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时,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能否对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问题似乎又演化成——事后是否允许其提起变更公司章程的诉讼呢?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为C公司的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可能也是考虑到如采用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表决方式,在A公司占70%股份的情况下,实质上排除了B公司的表决机会,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的表决程序设计在纷繁的公司实践中缺乏灵活性,固守法定表决方式可能导致“一股独断”,在本案中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方式显然不是C公司理想的设计方案。反观C公司章程,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约定体现出大股东A公司对表决权的自愿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B公司入股的信心和参与C公司经营的热情。法院认定C公司的股东会议程序合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种实践模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是2-50之间的变量,各股东的持股也可以是任意的比例,可以想见,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表决程序可能出现本案中C公司的问题,也可以预期新问题的出现。有人主张此问题的解决应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进行。问题在于在法院对变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认定前,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效力如何界定呢?笔者赞同我国公司法应在表决程序问题上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经验,增加授权性条款的,建议允许有限公司在特殊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的表决程序,同时要求在章程中记载变更的原因。如此操作,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直接采用公司法的表决程序,节省股东设立公司的设立成本,符合公司法的制度设计的初衷。

同时授权条款保证在作出特殊约定时公司章程的有效性,章程记载的变更原因也便于事后发生相关纷争时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节省诉讼成本。

3.股东请求股东会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应列谁为被告的问题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是否同意体现了各股东的意志,但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而通过的决议则体现了公司的整体意志而不再是各股东的意志,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请求股东会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应列公司为被告。在确认被告的问题上,本案一审法院的上海市高院的处理意见大体一致,均认为此类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

4.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属于行使撤销权?

所谓撤消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撤消权的行使,可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发生,也可于显失公平时发生。依通说,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撤销权属于其中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又称为消极形成权,典型形成权。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目的就是使原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属于撤销权。同时此项权利的行使,股东须提起形成之诉,而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有属于学理上的形成诉权,区别于单纯形成权。也有观点认为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须提起确认之诉,与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区别在决议的瑕疵的严重程度不同。笔者认为对决议的瑕疵严重程度进行细分现实意义不大,因为所谓决议存在严重的瑕疵,当然无效的结论依然需要以“起诉——判决”的诉讼模式由法院来确认,且在法律效果上,与形成之诉相同,均为消灭原决议确认的法律关系。

5.股东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问题

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使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同时,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才能确定相关法律关系的最终效力。为了促使利害关系相对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法律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与请求权行使期限法定限制诉讼时效的普通时效为两年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就某些撤销权,规定了具体的除斥期间起算时间,或是规定与相对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的,权利消灭,如《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于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其性质为撤销权,也没有相应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个月,另有国外立法例可以借鉴。赞同股东会决议的契约性质的学界和实物界人士认为:

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该适用可撤销和无效合同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但是因为在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问题上,契约主义的观点并不能涵盖和解释股东会决议的所有法律特点,这种观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与上海市高院的《处理意见》中都规定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公司股东会议结束之日。逾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是法制度设计上的暗合还是法律移植借鉴的产物,笔者无从查证。但60天的不变期间的规定,一方面意在督促股东行使撤销权,尽快恢复经股东会决议设立或变更的法律关系,保护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另一方面,在股东对股东会的召开并不知情且在会议结束60日以后才发现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股东的撤销权之诉使之失去了得到法律救济的机会。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区别股东会会议通知等程序性瑕疵与决议内容违法等实体性瑕疵。对程序性瑕疵和实体性瑕疵规定不同的除斥期间,同时采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起算时间,受理股东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对股东因股东大会的程序性瑕疵而行使撤销权规定了3个月的除斥期间,而对股东因股东大会决议的实体性瑕疵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规定除斥期间。公司法是否会区别股东会议程序性瑕疵和实体性瑕疵针对撤销权行使的不同原因规定不同的除斥期间,对此还要等待公司法正式修改颁布后才有答案。

6.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

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本案中具有重要意义:

1)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问题可能影响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适用。

2)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影响法院对陈某的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自己代理的规定。公司法61条,

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对A公司而言,陈某参加C公司6月8日的股东会的法律身份有三,一是 A 公司的财务总监,二是A 公司的代总经理,三是A公司的股东代表。参加6月22日的股东会时陈某有四重法律身份,除6月8日的三重身份外陈某还成为了C公司的新增自然人股东。按照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参加C公司的股东会时,陈某是以A公司代总经理及股东代表的身份出席并在决议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的公章的。A的代总经理身份吸收了其A公司的财务总监的身份,对C

公司而言,从6月8日到6月22日,陈某不是A的财务总监而是代总经理,陈某从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到三重法律身份混同。

身份的冲突是利益冲突体现,在C公司增资的过程中,A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失去了绝对控股的地位。陈某是增资后的新股东之一,且A公司没有明确授权陈某可以新股东的身份入股。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法61条规定的自己代理?陈某参加C公司的股东会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归入与A公司“签订合同”或是“交易”?从纸面理解,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以C公司增资的新股东的身份与C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的股权代表的身份显然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参加C公司的股东会并在决议上签字是否属于“签订合同”或是“交易”,从一般民事代理的视角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除非得到A公司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对陈某自己代理行为的追认,其代理行为应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虽然本案中的陈某的代理行为是商事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但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鉴于A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事实上运行已经不十分正常,王某将权力转委托陈某是合理的。因此C 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是正当的,王某此时仍应有权转委托陈某参加C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诚然,在不考虑陈某的自己代理行为的情况下,转委托行为可能有效,但是在陈某在利益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己代理行为,转委托即使有效也无法取代特别授权的作用。法院审查并在判决书中着力论证了转委托有效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而没有对陈某的自己代理行为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对转委托效力的认定与对陈某自己代理行为的认定是两个法律事实的认定。无疑这两个事实的认定对C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性的认定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不能不说是法院审判中的一大疏漏。

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确有相似之处,不妨借鉴学理上对公司章程的分析。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几种的性质:一、自治法性质。依此观点,权利可以放弃的理念应该足以解释和支持股东的意思自治。二、契约性质说。公司是管理层和投资人、公司雇员、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的合同。

三、宪章性质说。社团之章程为社团之宪章,系社团组织与实现其目的之准则。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大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股东、经营者甚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股东大会决议原则上仅形成或变更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并不自动创设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股东大会决议从性质上看,是公司的意思。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行为是股东们的共同行为。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使部分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表示反对,公司法同样将

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一般而言,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要求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因为对股东决议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股东在决议生效后仍然要受决议的约束。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变化更替频繁,更淡化了股东大会决议的契约性质。与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程序上更彻底的贯彻了资本多数决原则,而股东会决议在坚持资本多数决的同时,也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性质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一股东一票”的表决方式。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特别是在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具有契约的表象,即作出意思表示的股东同时也受生效的股东会决议的约束。股东会决议在一些方面确实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比如说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都发生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但是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上来看,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发生效力的股东会决议并不仅仅约束股东,决议的效力还及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显然,股东会决议在效力范围上又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案中原告A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具有契约的性质,在理论上确实很难自圆其说。认为股东会决议具有契约性质,A公司的目的可能在于为了证明陈某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61条规定的自己代理。公司法61条,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属于公司法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本文囿于篇幅,不再赘述。

结语

本案案情包含了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蕴涵着深厚的公司法理论。案件的审理再次印证了灰色的理论和充满生命力的法律实践的辨证关系。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问题由来已久,理论界早有充栋之文。笔者孤陋寡闻,颇为此案情体现出的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所吸引,继而希望将其成文以飨法律同仁。无奈能力所限,徒具提出问题的冲动而欠缺阐发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幸而法律界人才辈出,抛砖引玉又何尝不可。惴惴不安感稍减,斗胆呈文。

参考文献

1、《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上海市高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了股东诉股东大会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

定的问题:

>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利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予受理。

3、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通知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同样可以提起诉讼;《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4、《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学者即依次认为公司章程不得对公司法业已明确的表决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另行变更,理由在于法条已经体现了不容变更的强行性规定的性质。但是认定这条规定的强行法性质无异于否定公司股东通过章程对立法疏漏和不周延进行的自力救济的努力,由此引发的公司僵局也无法避免。

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279-336页。

6、公司法的少数条款明确规定了留待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事项。

7、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股东个持三分之一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份通过的表决规则商议特别事项是就有可能出现前述的公司僵局问题

8、参见上注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也有学者称为撤销之诉

11、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了解或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多数形成权都属于这一类,同注3

12、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XX年修订本,第309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一款

14、《日本商法字典》规定为3个月

15、刘志文,《论公司章程》,收录于《民商法论丛》1997年第6卷,梁慧星主编

16、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9年12月修订版,第58页

17、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XX年修订本,第299-300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通知情况及股东到会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经XX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对公司变更事项做出如下决议:1 、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 % 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新)股东,出资转让后,原各股东所应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现在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现有股东出资情况:( 1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3 、同意将原公司住所由变更为。4 、同意将原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为准)。5 、 A 同意免去的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为执行董事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任)为监事。(设执行董事)B 同意免去的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组成新董事会(董事是聘任的要注明),选举为董事长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或聘任)为监事。(设董事会)6 、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减少)到万元。本次增加(减少)的万元,其中由原股东增加(减少)投资万元;原股东增加(减少)投资万元;新股东增加投资万元。本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2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3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 % 。 7 、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长年。以上变更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以下股东签字、盖章如有虚假,法律责任自负。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格式要求2016-07-13 16:50 | #2楼一、总体格式要求:1、使用A4规格纸打印(文字应为黑色)或书写(应当使用蓝、黑色的钢笔、毛笔或签字笔);2、签字应当由本人使用蓝、黑色的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打印。3、提交的材料应当为原件(具体材料格式要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材料书件有多页的,应当骑缝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成立前,骑缝加盖单位股东之一的印章)或专用骑缝章(自备或注册窗口置备,并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4、根据授权,被委托人有权修改企业自备文书内容的,材料内容可以有修改,修改后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认,并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XXX、XXX。(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XX%股权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万元人民 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若转让给新股东且原股东未全部到会,应注明:原股东XXX、XXX放弃优先受让权。) 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3、………… 二、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 三、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变更为。 四、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1、因上一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XXX、XXX、XXX的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XXX 的监事职务;选举XXX、XXX、XXX为新董事,继续选举原董事会成员XXX、XXX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组成;选举XXX、XXX为新监事,继续选举原监事会成员XXX 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由XXX、XXX、XXX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XXX、XXX组成。(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2、因上一届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XXX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的监事职务,同意免去XXX 的经理职务;本公司由XXX、XXX、XXX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XXX为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XXX为监事,选举(或聘任)XXX为本公司经理。(注:本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3、同意免去XXX、XXX董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董事;免去XXX、XXX 监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监事。(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减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减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减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20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或;董事长)XXX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一、公司注册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调整为:股东陈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李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XX有限公司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1、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使用。2、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3、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4、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出席会议股东: 1、发起人、股东(或者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认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认股人的,删除该款,募集设立专用)。 (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新增股东的,删除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地点: _________)召开(年度、临时)第_________届第_________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_________主持会议。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股东_________人,实到_________人(其中代理人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的

_________%(占全部股份总额的_________%),符合章程要求。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监事的任免决定 1、免职情况 同意免去_________的监事职务;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任职情况 各股东共推荐监事候选人_________名,从中选举_________名监事。 (1)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 (2)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3)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4)根据以上投票选举结果,同意选举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类型变更)

制作股东会决议须知 1、本范本不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4、股东为法人的,“出席会议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如需列明其出席代表姓名,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 5、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7、要求用A4纸、字号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8、公司类型改变,其章程应作相应的改变,请根据变更后的公司类型制作相应的公司章程。 9、召开股东会的日期、表决公司章程的日期和股东会决议的落款日期要一致,即同一天。

连城县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连城县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定期、临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股东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如有缺席应注明缺席股东,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中选择一项;正式制作决议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2、表决通过年月日修订的公司章程。(提交修订后的新章程时表述) 表决通过年月日制定的章程修正案。(提交章程修正案时表述,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有限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四:有限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XXX召集和主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调整为:股东陈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李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XX有限公司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 二、自公司公告后,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尽的债务,由原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使用;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3、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股东会决议(减资新的)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四: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XX有限公司于200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股东XX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XX召集和主持。 会议内容:表决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公司目前没有存在重大债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详见本公司的《验资报告》,公司在减资后完全有能力清偿目前所有的债务。因此,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由原法人股东福建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减少50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股东陈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 2、同意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3、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变,委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作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为公司的监事。 4、对于公司减资前存在的债务,在公司减资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承诺仍将按减资前的出资额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5、以上变更事项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公司应盖章)备注: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使用。)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在市区路号(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________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股权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若转让给新股东且原股东未全部到会,应注明:原股东________、________放弃优先受让权。) 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3、 二、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________有限公司。 三、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变更为。 四、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1、因上一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的监事职务;选举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为新董事,继续选举原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组成;选举________、________为新监事,继续选举原监事会成员________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________、________组成。(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2、因上一届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________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的监事职务,同意免去________的经理职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监事,选举(或聘任)_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注:本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3、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增补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增补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4、同意免去________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________为公司监事;免去________经理职务,重新聘用________为公司经理。(注:本项内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六、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加(减少)至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原股东A增加(减少)出资万元人民币,原股东B增加(减少)出资万元人民币,新股东C出资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2、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新编整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

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名,占公司有表决权出资 总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先生主持,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 项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将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截至年月日的净资产账面值取整折为股份 公司的股份总额,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位股东同意本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进 行名称预先核准。 表决结果: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位股东同意本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负责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事宜。 表决结果: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位股东同意本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股份公司筹备过程中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 表决结果: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__________ 位股东同意本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公司筹备过程中评估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 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在年月日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表决结果: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__________ 位股东同意本议案。 6、同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均进入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1)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参考格式,请起草后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占公司表决权的%。经表决,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中原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同意股权转让: 占公司 %的股权计人民币万元以价格转让给; 占公司 %的股权计人民币万元以价格转让给; …… 公司中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中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股东签名(自然人): 或 盖章(法人): 年月日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2或增、减资变更)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参考格式,请起草后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根据(时间) 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所作出的决议,公司中股东变更为等人。(有股权转让时补充)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占公司表决权的%。经表决,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一、根据(时间) 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所作出的决议,公司中股东变更为等人。各股东的出资情况为:(有股权转让时补充)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吸收新股东 吸收、为本公司新股东。 三、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一)增资 1、本公司原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万元,增资的万元中,以方式出资万元; 以方式出资万元,…… 以上增资款于(时间)前缴入公司帐户并验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在验资前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 2、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减资 1、公司原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减资至万元,减资的万元中,减资万元,…… 2、减资后公司中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四、变更组织机构成员 1、因股东变更,由组成本公司股东会。 2、公司原执行董事兼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为,监事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本文转载自法治小组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

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新版全)

广西公司股东会决议 (注:此范本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出席会议股东:、、。 列席会议新增股东:。(注:就股东变更作出决议的填写此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西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注:填写会议地点)召开股东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通过(注: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由变更为。 二、同意变更公司住所,由搬迁至。 三、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增加/减少经营项目)。 四、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由年月日延长至年月日。 五、同意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万元,即从万元增加/减少至万元;其中于年月日以方式增加/减少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以方式增加/减少万元人民币,……;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后,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股东名称/姓名) 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万元% …… (注:若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并承诺全体股东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同意转让公司% 的股权(人民币万元)给; 同意转让公司% 的股权(人民币万元)给; ……;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股东名称/姓名) 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万元% …… 七、同意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免去监事职务; 选举/委派/聘任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选举/委派/聘任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同意解散原董事会,免去、、董事职务;重新选举/委派/聘任、、担任公司董事;同意解散原监事会,免去、、监事职务;重新选举/委派/聘任、、担任公司监事;确认为新的职工代表监事)。 八、因股东名称/姓名已由更改为,同意相应更改股东名称/姓名。 九、因股权转让后,同意变更公司类型,由变更为。 十、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经讨论,对以上决议的表决结果为: 1、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共人,占%表决权; 2、弃权股东共人,占%表决权; 3、持赞同意见的股东共人,占%表决权;通过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新公司法出台的过程有多么的艰辛想必也只有相关的 立法人员才能够体会得到了。因为大家要知道,公司法实际上调整的内容不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其中所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多,所以每一个法条之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新公司法出台纵然对推动市场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

股东会决议例范本

绵阳炎坤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4年11月01日 会议地点:在绵阳市涪城区一代天骄12楼3号 会议性质: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青鑫、王永斌,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增资、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等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绵阳炎坤贸易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青鑫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廖强。经股东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新章程。 二、同意廖强辞去监事职务,选举王永斌为监事。 三、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一项为医疗器械销售。 四、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6万增加至600万,新增加的注册公司534万已于2014年11月1日前到位,其中股东青鑫增加万,股东王永斌增加万。增资后,股东青鑫占51%股权(出资额为306万),股东王永斌占公司注册资本49%的股权(出资额为294万)。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4年11月01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5、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