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变更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变更事项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二、变更条件

所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依法作出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及决定,不得随意变更。部分确有必要实施变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建设单位名称的变更,属于单位转制或被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二)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一般不改变建设单位名称和规划许

可内容。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必须在下列范围之内:

1.建设主体、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

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3.用地与其他建设项目产生矛盾;

4.相关规划调整;

5.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2.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

3.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单位原有合法利益。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除拆迁红线变更外,随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2.批准的规划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或影响地下管线、受高压线影响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3.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后变更方案且满足规划要求;

4.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特别是容积率等重要技术指标均不变的

前提下,经公示或听证后方可变更。同一小区内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及已有住户的同意。

5.经主管部门审定属于方案设计中的失误或笔误,但经重新计算仍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允许变更;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变更,其变更内容与批准方案不一致的,应从方案变更开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受理许可内容变更:

1.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2.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但不变更施工图,经核查属笔误或计算错误,且符合规划要求;

3.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但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在建设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变更;

4.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或笔误。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文件不得直接变更,需要变更的必须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九)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必须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

三、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当地有权批准部门同意,在相关审批资料原件上注明,并通报审批资料管理部门及时变更。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如涉及选址位置、面积、内容,必须按照重新选址的程序实施,并注销原“选址意见书”,颁发新的“选址意见书”。如只因地名变更或内容叙述不准而变更,只需建设单位申请、分管部门确认、局分管领导同意,在原“选址意见书”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变更印章。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拍卖土地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区级政府书面申请、区级政府向市政府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等问题,由局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必要听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和实施,并抄告国土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在选址意见和设计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后进行。需要颁发新“选址意见书”的,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只因地名或内容叙述不准、面积核实有误,只需建设单位申请、分管部门确认、局分管领导同意,在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变更印章。

(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时,重新核发方案审定意见书,并注明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原批准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的,依据变更幅度确定是否再次上报市政府审定;原批准方案经规划公示的,变更方案必须再次公示;规划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必须与相关部门会商,必要时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变更,按照新的报建项目审批程

序进行。属于经营性项目且涉及增(扩)建或改建,必须与相关部门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和实施。

(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文件的变更,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而变更,并核对施工图。

(八)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由分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决定,会同相关分局(办事处)和部门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九)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变更,由局领导明确并与市监察局会商后实施。

所有变更事项,必须程序清楚、资料齐全,并在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

凡违反本规定实施的所有变更事项一律无效,并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主管和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属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情况而骗取变更的,撤销变更许可、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以下简称《》)和《江苏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从城市规划的现实说起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城市规划县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市发展与建设实施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由于现代城市本身是一个算杂的巨系统,使得作为引导与控制城市建设行为的城市规划,必然牵扯到存在于城市空间内的各个行业、部门、阶层,横跨多个学科。但“涉及”并不等于“干涉”或“代替”,城市规划毕竟有自已的“核心”。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城市规划本身的“核心”认识不清,导致城市规划在编制阶段“喧实夺主”,做了许多不该做的工作,让人大有“手伸太长”之嫌,而在规划管理与实施时,‘必然“井河相犯”;“泾调难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置新审初与明确城市规划的“核心”,.是构建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前提。 其次,城市规划长期处于编制、决策、管理的“一家亩”状态,缺乏有效的分工合作与相互制约机制。规划管理者既是“甲方”,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规划宏观决策建立在由管理者即“甲方”聘请来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之上;规划微观决策则在“市长负费制”之下,由“长宫意志”所决定。规划从编制到实践,自始至络处于规划管理者的控制之下,导致规划的公乎性、科学性、法律性难以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广泛性与公正性xB以保证。可见理顺规划的编制、评审、决策、实施、监督之间的关系,是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之关键所在。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和建设投资多元化,使规划管理面对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投资主体都渴望在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丰厚回报,市民也期待藩城市更新与建设能为自己带来生活上的改善,政府则希望通过城市开发树立宏铭的业绩和优化城市形象与功能,各种意图在城市空间矗加交又和冲突,规划管理者站在什么立场上协调城市各种利益追逐者的关系,使各种意图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同时又不相互影响,成为评价规划管理体系合理性的依据之一。因此明确规划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原则也是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然,规划管理中普通存在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资料档案化程度低等也制约了规划管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以上问题,漫谈一些对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督法。 1.明确核心,寻求与各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台点 何为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似乎难找到现成答案,.因为在现行各种教材的叙述中,城市规划内容应有尽有。在规划编制中,城市规划师更是 “满天飞”;特别是近年来,在城市规划要从物质规划定向社会综合规划、从市区走向市域答呼芦和招牌之下,城市规划成果被填鸭式的塞进了许多不属于本专业的东西。在城市规划成果中,我们可以找到与计委、计生耍人口规划、与电力电信部门电力电信业务规划……相互并行,自成一体的各项专业规划,而且往往两者是矛盾的。其实,这完全是城市规划部门沼淆了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角色转换情况下各自核心与双方结合点也会有所变化的事实。一个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对方的结合点为自身的核心,而当对方作为管理者时,惰况刚好相反。城市规划部门侵入其他部门业务,实际上是招自己作为校管理者角色时,双方的结合点作为自己充当管理者角色时的结合点而纳入了自身的工作核心,实为“伯染换往”、“喧宾夺主。之举。比如关于电力业务发展规划,这本是电力部门的工作核心,规划部门是被管理者,而电力设施对空间资源的利用规划,则属于规划部门的工作核心,电力部门属于被管理者,因此规划部门只能对电力设施利用空间资源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涉及到电力发展业务(如用电量、供电电源安排等),必须以电力部门为依据,不能自作一套并据之进行空间资源划分与安排。以此类推,规划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合点为空间资源配置,这即为规划部门的核心所在。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协调管理对象对空间资源的利用方式与时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

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 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

规划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规划局审批办理流程

规划局审批办理流程第一部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素 ?办理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办理地点:市局办证大厅、市局2楼用地处。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书(以村委会名义); 2、相关部门的所有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开发公司资质证明; 4、航测图1套; 5、控规资料和控规的批复; 6、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预计20个工作日。 ?内部配合部门:设计部、客服部 ?外部主管部门: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用地处、县区处、规划分局 ?审核相关人员:①经办人:李华;②处长:于大庆。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 ?办理时所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控规批复。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素 ?办理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中原分局。 ?办理地点:桐柏路与市场街交叉。 ?需要的资料: 1、建设申请报告;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5、1:1000数字化地形图; 6、总平图、施工图纸、指标图、日照图; 7、开发规模(房管局出具);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文勘报告; 10、人防图纸审核意见书; 11、抗震审查; 12、平、立、剖、基础的报批蓝图两套,总规平面图6张; 13、设计院提供的户型面积统计表。 14、批前公示单; 15、规划院出的指标审核图,日照分析图; 16、建筑节能审查。 ?办理时间:预计20个工作日。 ?内部配合部门:设计部、客服部、财务部 ?外部主管部门:分局、办事大厅、文物局、人防办、墙改办、建委规划处、建筑所。 ?审核相关人员:①经办人:王鹏飞;②陈亿丽;③李晓玲。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 ?办理时所具备的条件:①修规批复下发;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前公示完成。(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 ?具体流程:

MapGIS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MapGIS城市信息系统介绍 一、行业现状概况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赖对城市过去、现在和将来有关信息的把握。这些信息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传统的人工作业和分析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的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受理、审批、签发一书两证业务在工作中逐年上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既要查询地块的规划信息和控制数据,又要了解用地现状、查阅有关法规,审批手续纵横交错。 那么借助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工作流技术及GIS技术建立服务于城市规划审批、辅助决策、信息发布、批后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迫切需求。 二、引入GIS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为主的知识时代,信息化的浪潮正席卷全球,信息资源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面对包罗万向的信息和有限的空间资源,如何产生最大的效益,是城市规划管理和企业竞争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利用GIS技术,使管理者彻底摆脱繁重的手工操作,利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和决策/分析,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保证资料的正确性,提高查询速度,促进信息共享。GIS的应用己渗透社会活动的每一环节,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用空间数据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空间数据服务,供生产管理使用,使GIS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配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非常重视数字城市的建设,科技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在九五、十五期间的许多科技项目都是有关对数字城市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理论方法、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各个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也在大力加强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的建设。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 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 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 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规划局办事流程

规划用地科办事流程 一、划拨用地 必备资料:申报报告;计划委员会立项;区位图;蓝线图 申报政府 选址意见书 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划拨批准书(土管局) 审查意见书 平面规划图纸(如上报,按批复要求修改有关内容,) 经上报核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出让转让用地 必备资料:申请报告;区位图;控制性规划图;蓝线图纸 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批准书(土管局) 申报政府 审查意见单 平面规划图纸,(如不符合,按设计要求修改或报土管部门核准)经上报核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审查科办事流程 用地规划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明 2、规划设计条件 3、规划方案书面及电子盘 4、日照分析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方案初步审查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审查通过后进行批前公示 5、进行听证会 6、持公示听证结果审查通过后转用地科和建设科。 二、规划调整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原批准规划(书面或电子盘) 2、土地转让合同或土地证明 3、新规划方案(书面或电子盘) 4、日照分析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方案初步审查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审查通过后进行批前公示 5、进行听证会 持公示听证结果审查通过后转建设科(如容积率变更转变更程序) 三、容积率变更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容积率变更申请 2、公示、听证 3、变更决定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4、市国土资源局就补交出让金意见回执单交我局备案。 5、容积率正式变更。 四、建筑立面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方案平面规划图(书面或电子盘一份) 2、建筑立面方案(2个以上)透视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初步审查方案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特殊情况上报州城建领导小组会议 5、方案通过后转建设科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批。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居住区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面积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范文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 1.城市规划失效分析与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失效平衡论规划措施 摘要:世界的城市规划史,也是优秀的规划理念的发展史。在城市的演进和历史的洗涤中,规划的理念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优秀的规划为城市的发展、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美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优秀规划理念的贯穿,使得城市面貌日益完美。论文从规划效用和规划的理念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提出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提出城市规划的效用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规划法应选择平衡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了规划失效的改进之道一基于不确定性的城市规划改进方向,包括1、认识论层面—确立不确定性城市规划思想。 2、方法论层面一探索不确定性的规划方法。 3、行动措施层面一基于不确定性的规划行动措施。 2. 转型时期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2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职能城市规划法规摘要:伴随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政策的实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研究方日益重视,但有关研究多侧重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一方面,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系统化研究在城市规划界少有涉及。本文试图在已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问题进行探讨。论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内涵、作用与意义;指出城市规划管理目标主要有:(1)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职能,(2)在确保城市发展效率的同时达到社会公平,(3)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分析了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内涵及构成,即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管理运作系统等四个子系统;最后提出适应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职能与目标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目标。其次,对自建国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分别就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机制、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地位不高;(2)规划编制、决策、执行“一家言”;(3)规划行政管理中条块分割;(4)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能在不少城市受到削弱。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初步设想,并对构成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运作机制、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等子系统提出具体构建要求,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构,其中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主要有:(1)规划编制机构的市场化与规划研究建构的建立(2)建立严格的规划法定审批决策程序(3)规划编制的检讨和动态更新(4)公众参与规划。 3.生态城市规划中环境艺术设计的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X321 TU984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 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核定规划容积率 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 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 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率一般不大于1:2 ,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正负零高度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上0.45米。 3.4顶层带阁楼的住宅建筑,其计算高度为:在坡屋面坡率斜线(斜率不大于1:2 )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坡屋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顶标高计算建筑高度。 4.核定建筑密度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4.1附属于建筑上的雨篷、挑檐、构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14〕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规划局,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管理、城市各类违法建设监察职能。 (三)强化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四)统筹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加强对市辖区规划的直属管理,强化对旗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通辽市城乡规划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开展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评审、报批、备案和评估,指导协调旗县市区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编制设计行业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雕塑规划许可审批。 (六)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市政工程、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七)负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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