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立功”和“减轻处罚”的探讨

关于当事人“立功”和“减轻处罚”的探讨
关于当事人“立功”和“减轻处罚”的探讨

关于当事人“立功”和“减轻处罚”的探讨

(2009-11-08 02:33:53)

转载

分类:法律探讨

标签:

杂谈

案例:2009年3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在城南公路查获一辆大发面包车,在车后座的三个家电包装箱内发现伪装包装的某品牌卷烟330条,价值15000元,无准运证,货主和车主都是张某,经鉴定,该批卷烟均是真品卷烟。在对货主张某调查时,张某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称其上线是个绰号叫“大嘴”的人,在城郊租有一仓库,存放大量卷烟,并带领执法人员指认了该仓库。通过张某反映的线索,A县烟草专卖局一举捣毁了一个销售非法卷烟的窝点,缴获非法生产的卷烟206件,渠道外卷烟23件。

问题:1、张某交代自己上线,算不算有立功表现?

2、能否对张某免除处罚?

3、如果对张某减轻处罚,能否只罚款不没收?

4、减轻处罚应“减”到什么程度?

评析:

1、所谓立功,是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陈述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代自己“上线”算不算有立功,人们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对于共同违法案件,该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到其他人,当事人必须如实交待,这是其法定义务,交代了也不算立功。只有主动检举出其他人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按立功对待。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是共同违法,也不管其他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关,重点应视其揭发的事实是否属实,如果揭发属实,即使是共同当事人,也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线”如实陈述“下线”与自己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应认为是立功,只有“下线”揭发“上线”才算立功。因为“下线”的违法行为是“上线”违法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实陈述这些他人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时受了《刑法》理论的影响,用《刑法》的解释来套用行政违法,但行政处罚和刑罚对立功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条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只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帮助查清其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可以认定为立功,至于这个违法行为是本人参与的违法行为还是与自己无关的其它违法行为,其它当事人是不是本案的共同当事人,法律并不做特别要求。这样理解,也有利于迅速查清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上述案例中,应该认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因为

“大嘴”虽然与张某的违法行为有关,但其如果拒不交代,烟草专卖局也难有很好的办法,即使交代,张某只要说出上线是“大嘴”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大嘴”的其它于己无关的违法事实,法律没有要求张某必须交代。本案中张某不但供出上线是“大嘴”,而且提供了执法机关未掌握的重要线索,帮助查获了“大嘴”的重大违法犯罪事实,当然属于立功。

2、《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里的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事处罚,而不是免除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法》不但没有界定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更没有规定重大立功可以免除处罚,虽然这个规定有不尽情理之处,但那是立法的问题,行政执法还是要无条件服从。本案中,由于张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只能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3、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界乎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具体地说,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如: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对于一些轻微的渠道外进货行为,违法者是初犯,同时又能配合专卖机关查处其他违法活动,对于这样的违法者,专卖机关可以减轻处罚,如对其采取警告等方式,这就是在法定处罚方式罚款之外,选择比这些法定处罚方式轻一些的警告方式进行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如根据法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触犯这一规定,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者,专卖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这种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本案中,张某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应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但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烟草专卖局可以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由于“罚款”相对于“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来说更轻,所以选择“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可以的。

4、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过罚相当”,减轻处罚,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更不是减掉不罚,而是应把握好减轻的尺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悔过情节,减轻的尺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在案卷材料中附上减轻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例如在本案例中,鉴于张某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烟草专卖局选择“罚款”的行政处罚就符合法律规定,也与当事人的立功表现相适应。

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在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获得法院减轻处罚: ▲1、应当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情况,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多的情况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如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 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完全版) 应当: 1、未成年犯(14—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完全版)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题要 这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综上,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从轻处罚的力度小于减轻处罚。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听到别人说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但是有很多人总是以为这两者之间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其实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不同之处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吧。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相关阅读: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刑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总结

一、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可以从轻处罚: 1一般坦白(第67条第3款)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 3一般立功(第68条第1款前段) 4自首(第67条中段)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第19条) 2盲人犯罪的(第19条) 3犯罪预备(第22条第2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犯(第27条第2款)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后段)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的(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可以减轻处罚: 1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 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第24条第2款后段) 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应当免除处罚: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段前段)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关于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整理

刑法中有关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任等 可以从轻或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犯罪后自首的,立功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1.十四到十六周岁犯9项严重犯罪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经外国审判的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5、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所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6、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轻,情节轻微的免除 应当减轻或免除: 1、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3、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免除,造成损失减轻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从犯

不负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进行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2、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终止的(可以) 3、(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轻: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罪行的,可以从轻,罪行较重的应当从轻 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3、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2016 届毕业生毕业 论文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学生姓名佧迪娜.帕日哈提 学号6051212329 所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6-3班 指导教师魏磊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摘要 关键词 引言 1.减轻处罚 1.1定义 1.2法条新旧对照 1.3制度的目的 1.4适用 2.免除处罚 2.1定义 2.2种类 2.3法条新旧对照 2.4制度的目的 2.5适用 3.减轻刑罚与免除刑罚 4.区别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意义 4.1理论意义 4.2社会意义 5.结论 致谢词 参考文献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佧迪娜.帕日哈提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阿拉尔市843300) 摘要: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裁量,从而对犯罪分子做出减轻刑罚甚至是免除刑罚的规定,其良好的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把握好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平衡,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保障。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作为刑法量刑中的具体标准,适应了现代社会刑事案件复杂性的要求,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能把握好量刑幅度的问题,减轻处罚和免除触发幅度过大,规范界限不明确仍然是存在的重要问题,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最高原则的要求,用范围狭窄、幅度限制不足等诸多问题已然成为如今我国刑法改革的迫切要求。本文将着重探讨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关系,通过区别两者的异同,以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Abstract: sentencing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tria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details of crime were discretion, to criminals make reduce sentence or even the provisions of exemp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good adapt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need, with flexibility and principle. Grasp the good a mitigated punishment or be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balance is the objective need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is the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reasonable protection.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as a sentencing of criminal law in the specific standards,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social complexity in criminal cases, but also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can not grasp the range of sentencing and reduce Penalties and free trigger range is too big, specification limits not clear still is existing main problems, can not meet the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criminal law that the supreme principle requirements, with a narrow range, to limit the magnitude of problems such as has already become nowaday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reform of the urgent requirements. This thesis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a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throug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n the hope that has the guiding sense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uture. 关键词: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量刑 Key words: to reduce the punishment of punishment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案件的审理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犯罪事实从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应有的审判,处以适当的处罚。而基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量刑情节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必须免除处罚;对于没有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除处罚,根据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酌情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减轻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刑法中,不仅规定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一般原则,而且与之相关的还有关于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具体情节。如何把握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的平衡以及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是量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两者关系的探讨,从而进一步阐明两者在量刑具体实践中的差别,提高相关机构关于在量刑减轻的幅度上的重视程度,也为今后在量刑中相关处罚上的具体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1.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 63 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条本款在 2011 年 2 月 25 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5 条重新修订,其中“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为本次修订新增之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其适用都存在具体规则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等弊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法制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对于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也在不断地精确,这虽然给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相关的理论指导,可是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类似量刑较轻、罚不当刑的问题。因为修正案仅仅明确了在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的“下一量刑幅度内”选择宣告刑,但是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法定刑”的确定,即“下一量刑幅度”的基准仍然模糊,在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对此问题的处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论是在学界或是司法实践阶段各方争议一直不断,由此也带来了司法裁判标准不同,刑法量刑没有统一的界线,罚不当刑的困局。本文将对减轻处罚的定义、种类、修正阶段与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具体说明。 1.1定义 减轻处罚,顾名思义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刑法》第63 条共含两款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第二款规定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研究法定减轻处罚制度,应当按照法条规定作为基础。在《刑法》第63条中上半句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是专指,犯罪分子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又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

刑法中 “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梳理(1)

刑法中“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梳理 有感于刑法中“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过于散乱,加之何时“应当”、何时“可以”不易记取,笔者将刑法规定中的此类情形进行初步梳理,愿有助于读者的学习和记忆,若有疏漏谬误还请指正,不胜感激。 一、“免除”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第2款(前半句):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第2款: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1款(后半句):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第3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第3款(前半句):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前半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3、【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3款(后半句):有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笔者注】 该款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1款中的(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第2款(后半句):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可以 1、【自首】第六十七条第3款(后半句):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应当 1、【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后半句):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 1、【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八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可以对抢劫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对抢劫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 些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 抢劫罪本身属于重罪,《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此罪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可见处罚的还是比较重,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对起抢劫犯罪也是有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可以对抢劫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 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 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 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 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 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抢劫犯罪不仅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会对受害人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因此实践中除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对造成的损害也是需要作出民事赔偿的。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抢劫罪从轻减轻处罚,上文中小编已经做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