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解读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但是,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甚至宣示性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近年来,我们尤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这些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实践。有的做法则值得商榷,需要更权威的规范进行明确。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我们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在理论上较为疑难,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召集了公司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解释(三)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实现以下效果: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

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三是按照商法规律正确解决一些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依法引导各级法院树立商法意识,强化商法理念,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答: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但是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具体来讲:其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于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此时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故我们规定可以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其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所以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这表明发起人实质上不是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也明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故此时不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我们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存在上述情形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

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其是如何规范的?

答: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

标准及程序。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了专门规范。

首先,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由于其实际价值是否与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我们认为此时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由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尽快落实公司资本是否充实。

其次,设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我们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即: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期间办理完前述手续后,法院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出资人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这些规定旨在敦促出资人尽快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同时,对用土地使用权、股权这些较为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解释(三)也规定了出资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

再次,我们认为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解释(三)规定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行为的效力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尤其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此时应当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解释(三)明确规定此时法院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重要目的,解释(三)具体是通过何种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答: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本解释(三)的一个重要任务。前面谈到的我们设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的判断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促使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总的说来,在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上,解释(三)表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其一,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将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股份公司场合中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义务也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场合,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由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非法性更甚于未尽勤勉义务催收资本的行为,所以我们规定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规定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明确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一般认为公司当然可以请求。本解释(三)则明确并拓宽了原告的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其三,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

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另一方面,解释(三)也明确规定了股东等责任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此种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股东等责任人向公司或债权人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或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对此存在的分歧。

其四,限制了股东在出资民事责任中的抗辩。首先是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次是身份抗辩的限制,即股东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即使其为名义股东,我们认为其也应履行出资义务。

除了上面谈到的以诉讼的方式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外,解释(三)是否还规定了其他的方式?

答: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利益。但诉讼毕竟不是一种经济便捷的方式,本解释(三)在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并在实质上确认了公司的一些更直接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

其一,为保障股份公司资本尽快充实,实质上授予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本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向他人另行募集该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其二,从司法上认可了公司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设定的权利限制。我们借鉴了境外一些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明确规定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前述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合理限制的,人民法院不得否认该限制的效力。

其三,总体上确认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并设定了相应的程序规范。实践中有的公司虽采取前述手段但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为了保障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在股份公司的场合规定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相应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本解释(三)规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得否定该解

除行为的效力。这实际上认可了公司对该股东资格的解除。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我们将其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股东资格解除后,由于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依旧处于空洞状态,为向公司债权人传达更真实的资本信息、保证债权人利益,此时法院应当向公司释明:要么将资本中该股东未出资部分的“空洞”数额减下来、即减资,要么将该“空洞”补起来、即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些是公司后续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专门规制抽逃出资?

答: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常常难以判断,当然也就更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我们在本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我们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有的可能是侵害公司“资产”,而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通过侵权行为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与抽逃出资关系不大。这些行为有些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不属于抽逃出资。经反复研究,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

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而目前公司法中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有损资本的维持,所以我们目前仍然保留了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除了督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之外,在股东权利的保障上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答:一般认为,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当然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在相关文件上登记记载等。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依法履行这些义务,这既侵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会给股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故我们在解释(三)中规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进行规定?对该双方间的利益平衡有怎样的考虑?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名义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所以我们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当然,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其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形成的名实分离的情形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保障第三人利益和受让人利益的?

答:上面谈了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明确约定而形成的名实分离情形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前面所谈到的,第三人凭借对既有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

股东(即原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未登记记名的受让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当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已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权属已归于受让股东,在原股东向该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同样也会助长第三人及原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也是应当避免的。所以我们规定受让股东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上述情形,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也不存在了,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后之所以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常常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且提供相应材料而造成,此时,我们认为该类人员对受让股东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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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体系--管理的基石 企业的管理工作发展必然需要经历如下一些阶段:1、建立初期,救火,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2、发展中,规范化,完善与管理相关的各种制度,并培训实施;3、发展高阶,理性化,企业已能按照既有制度及流程自行运作;4、发展成熟阶段,文化化,企业形成自有的企业文化并根植每位员工的心中,并为公司的长期战略共同努力。5、发展自由阶段:人性化,企业超越理性的约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以上各个阶段所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但依然是逐步发展、不可超越的。如果没有先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制度,企业运作无所依据,那么后面的企业文化与人性化管理就只能是奢望。现在很多企业管理者误解了一句话没有管理的管理就是最好的管理,认为企业不需要严密的管理,或者说领导者的个人处理问题能力比管理更重要,这种理解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这句话的本意是:企业的管理提升到了理性化或文化化的高度,在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规范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后,不再需要强调管理,而企业自能按照既定体系良好运作。所以说,为了企业的稳步发展,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相当重要的。在此整理出一般企业的制度体系,因为各行业还有自己的特点,所以还可以进一步地补充。因为财务、业务、物流等管理各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差别很大,只是列出参考项目。一、组织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行政部门负责)1、公司介绍2、公司大事记3、公司章程4、公司组织架构5、公司各部门职责二、行政系统1、办公室管理制度2、出差管理制度3、会议管理制度4、文书管理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6、保密管理制度7、办公用品管理制度8、车辆管理制度9、安全保卫制度10、食堂管理制度11、宿舍管理制度三、人力资源系统1、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A、组织机构图B、各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C、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D、职位说明书2、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3、招聘管理制度4、晋升及调任制度5、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内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6、薪资管理制度7、员工福利制度(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8、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附件较多,各部门及岗位的考核表)9、奖惩制度10、合理化建议制度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四、财务系统:(待补充完善)1、资金管理制度2、财产管理制度3、财务控制制度4、报销管理制度5、会计档案制度6、审计工作制度五、市场管理系统:(根据各企业实际业务补充完善)1、采购管理制度2、连锁店管理制度3、超市管理制度六、物流系统:(待补充完善)1、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2、盘点制度3、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七、各分公司管理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公司业务数据分析

公司业务数据分析问题 摘要 本文是对公司一季度业务数据分析问题,根据题中所给出的数据,利用SPSS 软件进行相关性统计分析,分别对各业务中指标进行分析,得到各业务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现有的数据和所建立的模型,给出今后发展提出建议。 针对问题一,在对业务量接近饱和问题,首先采用变异系数法求出各项指标的权重,利用灰色变权聚类法,建立白化权函数,确定聚类权、求出聚类系数,再通过比较聚类系数,得出各个业务属于哪个灰类。最后得到业务二和业务三的业务量接近饱和。 针对问题二,根据题中所给的数据,通过SPSS软件得到各指标与收入的相关性系数,其中指标5与收入的相关系数为1,知指标五为收入。在这基础上通过SPSS软件进行相关性统计分析得收入主要和业务一和业务四相关。 针对问题三,考虑各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及业务相互促进要使得收入增加。首先利用变异系数法计算出各业务中各指标的权重,综合业务中各指标,再通过SPSS得到各业务之间的相关系数,知业务一与业务二、业务三、业务四相关性强,与业务五相关性弱;业务二与业务三、业务四、业务五相关性弱;业务三与业务四、业务五相关性弱;业务四与业务五呈负相关。相互促进情况见表六七。 针对问题四,根据现有的数据,先利用BP神经网络预测出了下一个月各业务的发展情况。为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以及服务规模,并分析当前的状态给出以后发展的建议:1、推陈出新,使客户选择开通更多业务。2、加强对各业务的宣传。季度分析报告见模型的求解。 关键词:业务指标灰色变权聚类法变异系数法 BP神经网络预测 一问题重述

某互联网公司推出一项服务,此项服务包括5个主要的业务,这5项业务共包含8个指标,某项业务可以含有1个或多个指标,在这8个指标中其中有一个指标是收入。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开通某些业务,各个业务之间没有强制绑定关系,但是某些业务之间通过相互宣传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附件中是本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包括各个业务的各个指标的数据:指标数据为0,说明该业务还没有这个指标;从0变为正数说明此项业务开始包含新的功能,新功能具有新的指标。附件中还包括此项服务带来的收入数据。 请你根据各个服务的指标数据和收入数据,完成如下问题: 1、其中某些业务的使用量接近饱和,请你建立模型计算哪些业务量接近饱和, 饱和的指标估计值是多少; 2、根据财务数据,你能判断出哪个指标是收入吗,请你说明收入主要和哪些业 务相关; 3、请你分析出各个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哪几个业务相互促进可以使得收入增加; 4、假如你是本服务的项目经理,根据现有的数据和你所建立的模型,给公司总 经理写一份季度分析报告,分析当前的状态以及以后发展的建议,如何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以及服务规模。 二问题分析 问题一:因某些业务的使用量接近饱和,要建立模型计算哪些业务量接近饱和,及饱和的指标估计值。对于饱和度的理解可认为,当业务中的指标趋于一个平缓的趋势时接近饱和,因为若该业务已接近饱和则对该业务的指标控制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反之则应还会有一个较大的波动趋势。因此可先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出每个业务中相应指标的权重。再采用灰色变权聚类分析求解,以饱和及不饱和作为两个灰类,聚类对象为五个业务,而影响业务的指标共有八个可作为聚类指标。建立白化权函数和彻度函数,再通过聚类权,即可得出各业务是否饱和,及其饱和的估计值。 问题二:根据题中所给的财务数据,为判断哪个指标是收入,从各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出发,考虑各业务中相同指标与收入的相关性,及各业务中不同指标与收入的相关性,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出各指标与收入的相关系数,若指标与收入的相关系数为1,则该指标为收入。为说明收入主要和哪些业务相关,考虑各业务与收入相关性,同时考虑收入指标、各业务中指标与总收入的相关性,从而确定收入与哪些业务相关。 问题三:要分析出各个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对各业务中有1个或多个指标,我们采用变异系数法求出各指标的权重,将业务中多个指标的权重综合成总指标来考虑,通过各业务中总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来衡量各业务之间的相关性。要知道哪几个业务相互促进可以使得收入增加,通过Excel对收入进行分析,根据收入在某段时间的波动大小,对收入增加的时间段进行分析,考虑此阶段收入与各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从而确定哪些业务相互促进可以使得收入增加。 问题四:根据现有的数据和所建立的模型,分析当前的状态以及以后发展的建议,对如何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以及服务规模。首先采用BP神经网络系统法建立模型,预测出下一个月各业务中各指标的发展趋势,及其收入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前的状态,为以后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三符号说明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集团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实行机构授权委托制,即:股东大会(股东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为重大决策机构;总裁及其行政班子为一般决策和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审计监督界定机构。 第二条在管理体系和管理关系上实行授权和受托管理。即股东大会授权委托董事局行使重大决策权;董事局授权委托总裁及行政班子行使一般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执行权;总裁、副总裁按岗位职责和分管系统,通过摸拟独立法人运行的各职能部门实施具体的过程管理与控制;股东大会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与其它监事组成监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 第二章权力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其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其责任,行使其权力。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听取董事局和监事会的报告,并对其实行制约、监督,对其业绩进行评价。 第七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八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和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三章决策机构 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局是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董事组成,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决策权,并向股东大会和集团公司股东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局向直属集团董事会推荐聘任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附件2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一二开展基础调查 收集整理涉及山东省的国家重大战略二支持政策,以及相关部门和市县有关基础数据和已编规划,充分了解各行业二各地方现状情况二发展战略和目标二空间需求以及相关设想,广泛征求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二开展规划评估 对?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年)??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 2030年)??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 2020年)??山东省海洋主体功 能区规划??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等省级空间类规划实施和 三区三线 划定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为规划编制提供借鉴和参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生态环境厅二省海洋局) 三二开展 双评价 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土地二水二生态环境等资源环境禀赋条件,统筹把握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客观全 11

面评价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明确空间发展潜力规模及分布范围,为划定 三区三线 和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二开展专题研究 深入研究涉及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战略性二全局性问题,为编制规划提供政策性二基础性支撑,选择省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重点做好8项重大专题研究.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全面 协同和要素支撑,委托相关部门做好13项支撑研究.探索规划实施传导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山东实际的11项技术规程. 五二制定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二土地利用二城乡建设二生态环境保护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发展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指标体系,确定近期二远期二远景规划目标,并分解到各市,确保上位规划指标逐级落实和层层传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发展改革委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省生态环境厅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省交通运输厅二省水利厅二省农业农村厅二省商务厅二省文化和旅游厅二省卫生健康委等) 六二研究政策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投资二产业二财政二税收二人口二自然资源利用二生态环境保护二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企业运营管理与数据分析模型(杨云)

企业运营管理与数据分析模型 课程大纲: 模块一、提出问题 ◇ 营运分析模型展示 ◇ 营运管理的目标和方式 ◇ 实践的思想,寻找差异 模块二、建立标准化管理与报表体系 ◇ 运营分析是战略执行的保障 ◇ 运营仪表盘原理介绍 ◇ 企业不同阶段的报表体系 ◇ 运营仪表盘运用的基本工具 模块三、高质量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流程管理 ◇ 企业运营中数据的来源流程 ◇ 标准化建设是过程管理的基础 ◇ 流程改进的环 ◇ 建立流程管理体系 ◇ 流程管理中的风险意识 ◇ 流程改进步骤与手段 ◇ 流程管理的工具 ◇ 信息化在运营管理中的作用 模块四、经营仪表盘数据工具应用(案例) 一、市场分析(产品竞争策略) ◇ 面向竞争的市场分析与管理中的应用 如何进行市场和产品细分分析 目标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选择 产品策略的图表演绎 价格分析与对策 企业如何营造持续性的赢利结构(直观的量本利分析) 案例分析与讨论 ◇ 在管理市场推广活动中的应用 市场推广活动的全程分析与管理数据分析 如何对整体促销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估 如何简便发现异常费用流向和预警机制的建立 如何利用方案工具寻求最佳市场方案 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运营分析(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管理) ◇ 在销售管理中的应用 销售渠道的管理统计分析 渠道管理数据构架的搭建(资金流、物流系统、渠道成员关系管理台账的建立和数据分析) 销售队伍的整体规划与综合诊断信息基础建立 销售代表业绩跟踪数据体系建立方法 有效的销售计划和销售目标设立 销售的有效计划和跟踪机制建立方式 建立在可持续性发展基础上销售规模提升数据模型 ◇ 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公司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直观、动态的预算体系建模方式 产品上市财务预测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判断模型 项目现金流量与投资回报模型 财务比例分析与财务模型应用 ◇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公司员工结构多纬度分析 年度薪资预算方案模型制定 绩效驱动因素动态模型建立

最全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一、政策时间轴线 2014.08国家发改委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 知”》 2019.05.2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06.0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2019.06.04《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12.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2020.01.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 行)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编制时限要求 2020 目标 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025 目标 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 目标 基本形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编制要求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三、成果内容要求 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关系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部署。 (2)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特定阶段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施加的影响,以保障整体的长远利益,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两项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它们的共同目标都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 1)两者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通过了解区域内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2)存在的矛盾: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等情况,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二是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城市规划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般从各行业用地需求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 三是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等在时间空间上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 总之,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也是协调好持续发展与城市经济建设的关系,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02-2015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2015年04月16日发布2015 年04月19日实施广东******** 实业有限公司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12-2010 1. 目的 1.1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过程运行的有效性; 1.2 确保产品的合格。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个部门不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三层次文件) 的考核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办 a) 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b) 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处罚决定; c) 接收相关部门填写的《奖励申请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 3.2 研发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现场违反工艺情况作出处罚。 3.3 生产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生产过程、设备验收过程的不符合作出处罚决定。 3.4 品管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生产过程中的不符合做出处罚决定。 3.5 总工程师 a) 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奖励申请单》进行审核; b) 负责批准因检验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 3.6 管理者代表 a) 审核总经办提交的部门体系运行良好的报告; b) 负责确定部门提交的关于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3.7 总经理 a) 负责对《奖励申请单》进行批准; b) 负责对体系运行良好的部门以及对体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的奖励审批。 3.8 各部门 各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宣传培训、贯彻执行,并根据本条例对发生在本部门的不合格品、不符合项提出处理报告、意见; 4. 全体员工承诺 4.1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不政策:不接受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不流出不良品; 4.2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检工作:自检、互检、专检; 4.3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现主义:现场、现物、现策; 4.4 全体员工承诺质量管理:质量以“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为原则,以追求“零缺点”为最终目标; 4.5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五项要求:人人守纪律、人人讲效率、人人不浪费、人人降成本、人人重质量。 5. 考核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

怎么从公司财务报表中分析一个公司经营状况

怎么从公司财务报表中分析一个公司经营状况 假如有两家公司在某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正好相同,但这是否意味着它们具有相同的获利能力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家公司的资产总额可能并不一样,甚至还可能相当悬殊。再如,某公司2000年度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很显然,光有这样—个会计数据只能说明该公司在特定会计期间的盈利水平,对报表使用者来说还无法做出最有效的经济决策。但是,如果我们将该公司1999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60万元和1998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30万元加以比较,就可能得出该公司近几年的利润发展趋势,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从中获得更有效的经济信息。如果我们再将该公司近三年的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等会计数据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就会有更多隐含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信息清晰地显示出来。可见,财务报表的作用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它仅能够反映一定期间内企业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动情况。报表使用者要想获取更多的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必须以财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为依据,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来评价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动情况。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前景,从而制定未来的战略目标和作出最优的经济决策。 为了能够正确揭示各种会计数据之间存在着的重要关系,全面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将财务报表分析技巧概括为以下四类:横向分析;纵向分析;趋势百分率分析;财务比率分析。 一、财务报表分析技巧之一:横向分析 横向分析的前提,就是采用前后期对比的方式编制比较会计报表,即将企业连续几年的会计报表数据并行排列在一起,设置“绝对金额增减”和“百分率增减”两栏,以揭示各个会计项目在比较期内所发生的绝对金额和百分率的增减变化情况。 下面,以ABC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见下表)。 比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析

制度体系管理制度

鸿基集团制度体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执行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企管规划部为集团各单位制度体系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持续性、普遍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细则、办法、须知等。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批、备案、发布、实行、解释、汇编、修改、废止、暂行、试行适用本办法,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五条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统一性:公司各项制度协调统一、承接有序,同类制度应相互关联、衔接配套。(三)规范性:制度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流程清晰、体例规范。 (四)普适性:制度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充分汲取相关方意见,为广大员工所认同,切实保障公司、单位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可操作性:制度条款规定明确、内容具体、贴近实际,便于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制度体系以业务范围为基础进行制度分类。公司制度共分为10个类别,分别是:行政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划运营管理制度、采购、仓储管理类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类管理制度、其它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需报请集团公司立项的制度有:集团总部各部门制定的所有制度;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除部门内部制度之外的所有制度(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公司级制度)。 第八条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前)向集团公司企管规划部提出制定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并将以下内容填入《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一)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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