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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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1.0.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1.0.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 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0.3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2.0.4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2.0.9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3 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3.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纺织织物可分为天然纤维织物和合成纤维织物。

3.0.2纺织织物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纺织织物;

2 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Ⅰ主控项目

3.0.5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3.0.6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7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一般项目

3.0.8 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纺织织物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9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外观、颜色、手感等应无明显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

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

4.0.2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级木质材料;

1 B

1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

1

I 主控项目

4.0.5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4.0.6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7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8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9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

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0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1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0.1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3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验方法:观察。

5 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可分为塑料、橡胶及橡塑材料。

5.0.2 高分子合成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

1、B

2

级高分子合成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5.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I 主控项目

5.0.5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0.6 B

1、B

2

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

5.0.7对具有贯穿孑L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必须使泡沫塑料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5.0.8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涂刷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次。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5.0.9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B

2

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 B

1

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 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

1级以下(含B

1

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

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5.0.10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避免其他工种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5.0.11泡沫塑料经阻燃处理后,不应降低其使用功能,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盐析、返潮和变硬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5.0.12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泡沫塑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6 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复合材料,可包括不同种类材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

材料组合体。

6.0.2 复合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复合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复合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

l 、B

2

级复合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主控项目

6.0.5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6.0.6 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检验方法:观察。

6.0.7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l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 ‘,且至少涂刷2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0.1 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

7.0.2其他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

1、B

2

级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7.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主控项目

7.0.5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7.0.6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

1

级。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0.7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8用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堵料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选用,其施工方式应与检验时的方式一致。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严密填实孔洞、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9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10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

1

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

1

级的装修材料上;

3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

1级以下(含B

1

级)材料或导

线穿越B

1级以下(含B

1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

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 安装在B

1级以下(含B

1

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

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5 灯具直接安装在B

1级以下(含B

1

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 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

1级以下(含B

1

级)的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8 工程质量验收

8.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 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 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 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8.0.2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3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8.0.4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8.0.5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8.0.7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与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与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与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与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她等级的装饰工程就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与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与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与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与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与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与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与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与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与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与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就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与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防火门质量验收规范(精)

防火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823-1995锯材缺陷(eqv ISO1029:1974) GB/T5823-1986建筑门窗术语 GB/T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8624-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8625-200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GB 16807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A 93 防火门闭门器 JG/T 122-2000 建筑木门、木窗 QB/T 2474 弹子插芯门锁 3 术语和定义 GB/T 5823-1986 和GB/T 5907-198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防火门验收规范要点

防火门验收规范要点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2014年防火门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823-1995锯材缺陷(eqvISO1029:1974) GB/T5823-1986建筑门窗术语

GB/T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14436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GB16807防火膨胀密封件 GB/T20285-2006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A93防火门闭门器 JG/T122-2000建筑木门、木窗 QB/T2474弹子插芯门锁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1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1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防火门验收规范

我国在2015年防火门产品验收实行3C强制认证制度,防火门产品的生产、销售之前需取得认可证书和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未取得认可证书或超出认可证书范围的产品不允许生产、销售。但目前市场上有部分企业,存在无证生产防火门或超证书范围生产防火门的情况,产品质量无法保证。部分防火门产品无出厂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产品铭牌信息不全、材质不符,不符合防火门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和产品国家标准。部分销售企业为取得利益最大化,委托不法企业假冒商标生产防火门产品,无任何产品正规来源手续,以低价进行销售,完全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其产品质量也基本无法达到规范要求。 1.2结构设计问题 防火门的结构设计对防火门的耐火隔热性能具有直接的影响,部分企业的防火门产品在申请证书和检验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门扇的开孔数量和大小,增加门扇的厚度,减少门扇上亮窗的防火玻璃开口面积。但到了工程现场,许多产品根据客户需要和美观需要进行了改造,开设了猫眼、改变了防火锁型号和结构,改变了门扇亮窗所使用的防火玻璃类型,取消了闭门器和顺序器,甚至改变了门扇的设计结构,导致防火门防火性能的降低。 1.3降低原材料标准 防火门在获证检验过程中,申报使用的材料基本都能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但在工程使用中,为降低成本,却故意选用标准较低的原材料。如钢质防火门,门扇钢板国家标准最低要求为0.8mm,但部分企业常常选用0.75mm甚至更薄的钢板;门芯板的常用设计密度为360kg/m3,但实际应用中的门芯板密度很多只有设计密度的2/3甚至更低;木质防火门必须使用经过阻燃处理的木料,但很多产品未经阻燃处理或阻燃处理不达标,阻燃耐火性能有限。

1.4产品型号的设计选用与实际要求不符 建筑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已对建筑通道的疏散宽度、开口方向作了要求,但在产品选用安装过程中,由于各防火门产品规格型号和施工队的安装方式不一致,使防火门的实际开口宽度达不到设计宽度或开口方向错误,导致疏散通道疏散能力的不足,造成了火灾隐患。还有部分建筑在不能使用常开式防火门的地方安装常开式防火门,或常开式防火门设置不规范,增加了防火分隔失效的几率。 2、应重点进行细项检查的内容 1市场准入证明和产品来源文件 应检查防火门产品是否具有与型号相对应的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并检查防火门产品是否具有相关的供货证明、采购合同文件等相关产品来源证明,确保产品符合认证制度要求且来源合法。 2铭牌和标记防火门产品上应有产品标志、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认证标志,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有永久性铭牌,铭牌的材料应为铝质或不锈钢等金属材质,且铭牌上应有完整、准确的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耐火性能、执行标准、制造日期等信息内容。 3防火门的整体外形结构应首先重点检查防火门整体外形、长宽尺寸和双扇门的两个门扇所占比例,核对是否与认可证书内容相符,防止整体外形尺寸超出认可证书范围,对双扇门或子母门的门扇尺寸,应保证其较大的门扇尺寸不大于其获证产品的最大门扇的尺寸。 4门扇厚度应在现场对抽检的防火门门扇的实际厚度进行测量,确保实际厚度能符合检验报告样品标称厚度的要求,若门扇上存在压型结构,应测量门扇上压型的最大深度是否与检验报告申报的标称深度相符,且不应大于检验型号标称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 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

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防火门、入户门安装验收标准

防火门、入户门安装验收标准 1、外观质量 采用不同材质材料制造的防火门,其外观质量应分别符合以下相应规定: a ) 木质防火门:割角、 拼缝应严实平整;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表面应 净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涂层应均匀、平整、光滑,不应有堆漆、 气泡、漏涂以及流 淌等现象; b ) 钢质防火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涂层、镀层应均匀、平 整、光滑,不应有堆漆、麻点、气泡、漏涂以及流淌等现象;焊接应牢固、焊点分 布均匀,不允许有假焊、烧穿、漏焊、夹渣或疏松等现象,外表面焊接应打磨平整; c ) 钢木质防火门:外观质量应满足 a )、 b )项的相关要求。 d ) 其他材质防火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明显凹痕、裂痕等现象,带有木质或钢质 部件的部分应分别满 足 a )、b )项的相关要求。 2、尺寸极限偏差 防火门门扇、门框的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表 4的规定。 表1尺寸极限偏差 3、形位公差 门扇、门框形位公差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形位公差

4.1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 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 mm。 4.2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 a)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b)门扇与门框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c)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 3 mm。 d)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 3 mm。 e)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 mm。 f)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 3 mm。 4.3门扇与门框的平面高低差 R 防火门开面上门框与门扇的平面高低差不应大于 1 mm。 5、灵、 5.1启闭灵活性 防火门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5.2门扇开启力 防火门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80 N。 6、可ii 在进行500次启闭试验后,防火门不应有松动、脱落、严重变形和启闭卡阻现象。 7、五金件的安装 在门扇上开合页槽,需注意开启方向,合页槽的大小根据合页在门扇侧边上的所占的 位置而定(开槽尺寸不得明显大于合页尺寸),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损伤门扇及门套表面部 位的油漆。根据提供的锁安装到相应的位置,锁孔中心距距水平地面高度尺寸符合图纸设计要求;锁具装完后检查门扇、门锁开关是否灵活,有无抖动现象,如有需及时调整锁具位置。门吸安装坚实牢固,不可有松动;拉手安装应垂直,无倾斜现象,合页安装牢固。 8 清理现场及成品保护 清洁已装好的门套、门扇;将现场清洁干净;按要求做好成品保护。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6.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06年 2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消防验收规范 防火卷帘 防火门 防火窗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篇)1 设备进场 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1.2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 防火门 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 防火窗 1 钢质防火窗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钢质防火窗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安装在钢质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 钢质防火窗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剌、焊渣及假焊、断裂等缺陷;各铆焊及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松动现象。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抹灰、吊顶、门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面铺装、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明了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装饰装修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保证项目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5基本项目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6允许偏差项目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防火门验收要求规范要点

2014年防火门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23-1995 锯材缺陷(eqv ISO 1029:1974) GB/T 5823-1986 建筑门窗术语 GB/T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8624-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8625-200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GB 16807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A 93 防火门闭门器 JG/T 122-2000 建筑木门、木窗 QB/T 2474 弹子插芯门锁 3 术语和定义 GB/T 5823-1986 和GB/T 5907-198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开式防火门 fire resistant side hung doorsets 由门框、门扇和防火铰链、防火锁等防火五金配件构成的,以铰链为轴垂直于地面,该轴可以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单一方向旋转以开启或关闭门扇的防火门。 3.2 木质防火门 fire resistant timber doorsets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 抹灰工程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

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 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顾。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lOO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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