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协议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一、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个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

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三、法律案的通过

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三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决定着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份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就是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宪法规定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下列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 )。 A、大学; B、项目经理部; C、公司; D、社团。 2.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 D、项目经理部。 3.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对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采用()。 A、审批制; B、核准制; C、登记制; D、备案制。 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无需进行环境影响报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A、10; B、15; C、20; D、50。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D、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 程序法研究述评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根据《行政诉讼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3-02 13:29:00 ] 作者:王琳维编辑:studa090420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 【英文摘要】Amend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has drawn intent attention of various fields.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are under way in kinds of forms . The paper points to the basic legal system and gives some advice on the amendment. There is not a consensus opinion on the c ontent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First,the paper states the shortages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n,illustrates how to amen d som e o f them,such as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Governance in Appointed Period System,Polluter Pays System,Clean Production System. At last,expounds that the law should prescribe Licensin g System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System.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should adapt to the times,whic h is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amendment.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basic legal systems;harmony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

我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国际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三、民法部门: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债权、物权、侵权、婚姻家庭(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四、商法部门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制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大学生不仅要学习实体法,了解自己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学习程序法,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懂得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呢个涉及财产所有,遗产继承,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人身伤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民事纠纷。依法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各级人民法院依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不同,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受理第一审民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已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成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二)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简单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判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是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调查报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简答):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而确立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s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2)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3)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律的作用对象)所产生的影响。 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别人的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协议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一、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个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

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

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 2010-11-10 08:38:23| 分类:法律扫盲| 标签:法律|字号大中小订阅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 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关键性的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审议法律案,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一一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下列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 A、大学; B、项目经理部; C、公司; D、社团。 2?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 D、项目经理部。 3.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对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采用()。 A、审批制; B、核准制; C、登记制; D、备案制。 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 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无需进行环境影响报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A、10; B、15; C、20; D、50。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D、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 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

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案例1】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一、事件始末 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时,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由于担心铺设防渗膜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正春立即将此事告知媒体。经媒体报道后,圆明园防渗工程引发极大的争议。3月30日,海淀区政府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随后,环保局、文物局、水务局等多家部门相继卷入争论之中。 对于质疑,圆明园管理处认为防渗工程方案是经过反复论证的。据测算,圆明园开放区湖底年渗漏量近700万立方米,如果想要保持常年1.5米的水深,用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每年将达两千余万元,南水北调后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将更高。圆明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圆明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及圆明园节水灌溉工程、雨洪利用工程、东部湖底防渗工程、内湖补水工程等四个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选定了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方案。2004年1月7日和1月17日,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和市文物局的正式批复,湖底防渗工程就是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中的一项。此外,圆明园管理处辩称防渗工程不会影响环境。防渗工程范围主要集中在重点景区的湖底,只做底层防渗,不做侧防渗,保持有部分侧渗量,以保护原有的驳岸遗址和沿岸植物的生存环境。在防渗工程的技术处理上,采取了复合土工膜防渗技术,可以栽植水生植物,以保持良好的水生生态环境。此外,对防渗后的湖面,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质处理,并对水生植物、动物及微生物菌种加以培养和维护,从而达到圆明园水面自身的生态平衡。 对于圆明园管理处的说法,北京地球纵观环境科普研究中心主任李皓博士给予了评价。认为防渗工程讲给圆明园带来三大灾难: 灾难一:圆明园水系是圆明园的“命根子”,破坏圆明园的水系等于要了圆明园的“命”。圆明园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已经接受了几百年的历史考验,园林水系和外部水系、地下水系的沟通是最重要的“生态流”。湖底防渗会彻底破坏园林固有的水系结构,把圆明园的“活水”变成“死水”。一园死水与园林草木相隔绝,园林树木将面临严重干旱而大片死亡;由塑料包裹的一潭死水将成为一个相对缺氧的环境,大量厌氧微生物所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于水底土壤中的生物群落、水生生物、动物和游园的人们也是一种危害。 灾难二:北京市上游水口的水源涵养功能将被削弱,圆明园和北大、清华的生态环境质量将受到重大影响。圆明园的湖水渗漏是圆明园、北大、清华一带海淀区生态环境的救命水,如果湖底防渗完成,圆明园过去300多年所形成的植物、动物、水生物共存的生态链条将遭到破坏,这对北京北部的生态都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灾难三:将彻底破坏“天人合一”的意境,圆明园那种“浑然天成”、“自然天真”、“恬淡清雅”的美学感受将荡然无存。 3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工程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属擅自开工,应该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说,圆明园湖底防渗项目是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开工建设的,环境敏感程度高,环境影响特殊,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应由环保总局组织听证会,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月13人,国家环保总局举行了防渗工程听证会,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央视

法律程序价值观(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律程序价值观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7-2-3 在谋求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中,我国终于醒悟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因此而兴起了法律程序革新的浪潮。庭审制度的改革方兴未艾,尤其刑事诉讼程序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的改革令举世瞩目。《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与实施第一次输入了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观念,它直接导引了以后几个重要法律的问世,并且已经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法律程序的变革同时也是价值观的转变、新型话语的移植与创生。近年来我国时有新作论及法律程序的价值,本文亦试图为此工程添引一砖石。 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作为达求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德性。因此,评价某种法律程序有两条标准:一是“结果有效性”(good result efficacy ),二是“过程价值有效性”(process value efficacy)[1]。偏重前者的观点可简单称为程序工具主义,偏重后者的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一、结果好什么都好:程序工具主义 现代社会,尤其是1970年代以前,不管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动世界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边沁是这一派的鼻祖,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进而指出: “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2] 这里,边沁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adjective law),因为在他看来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就像一个形容词不能离开它所修饰的名词一样。实体法的好坏可以用功利原则即总体福利来衡量,但是司法程序只能根据它实施实体法的成败来衡量,从而间接地根据制度的功利结果来衡量。这样,在程序的有效性与整个法律的功利这个根本结果之间就可能出现不一致。如果实体法违背了功利原则,那么不折不扣的执行只能使整个法律制度更加远离功利目标。 一般的程序工具主义论者往往忽略程序法与实体法所服务的社会总体福利之间的沟壑而从整体上把程序法看成实现某种功利结果的制度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规则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比如,惩治犯罪不力就证明刑事审判程序差(badness),反之就证明刑事审判程序好(goodness)。 这里的“结果”包括哪些价值呢?或者说,法律程序有哪些实体的价值目标呢?有人从争议解决程序角度把“结果”简单地归类为两项——真实与正义。[3]在一个极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合,两方的争议只是认知冲突,各人的目的都是要找出对共同利益有利的解决办法。举一个非法律争议的例子来说,迷失在森林中的人群争执沿哪条路可以走出森林,彼此间只有认知上的冲突没有利益矛盾。争议解决程序的目的是找到“真实的”、科学上能有效成立的结果。立法决策、行政决策有些情况下就是通过论证达成科学的结论。与这种认

思修题库第六章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判断题 1.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对) 2.在现代,“法”主要表现为“刑律”。(错)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 4.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则不一定表现为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对) 5.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而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对) 6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制度。(对) 7.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教授对"商事人格权"所作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错) 8.法规清理,是最常见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工作。(错) 9.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对) 1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对) 1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对) 12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对)

1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对) 1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对) 15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16.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和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错) 17.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之一。(错) 18.法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对) 19.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个分支部分。(错) 20.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内容渊源"。(错) 21.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所以对人民来说他不具有强制性。(错)2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对) 2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对) 24、法治观念是从事法治实践和其他社会实践的思想基础。(对) 25、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 26、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对) 27、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对) 28、每年12月1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